党政关系:国民党党治在地方层级的运作(1927-1937)(8)
1929年,南京市党部提出“用人先尽党员任用,裁员先尽非党员裁减”。国民党中央批示:“如党员与非党员能力相等,应照所拟办理”(注:《函江苏省执行委员会》,《中央党务月刊》第18期,1929年12月。)。这表明国民党中央虽规定了党员享有优先入仕的特权,但同时也附加以“能力相等”为前提,没有接受地方党部提出的无条件优先的建议。同年,国民党中常会又决议:“在训政时期,各级政务官之人选,应以中国国民党党员为限”(注:《政务官与事务官之界限》,1929年9月1日《中央日报》。)。据当时对政务官的界定,大致包括国民政府委员、五院院长、副院长及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委员长、各省政府主席、省政府委员及各厅厅长、各特别市市长、驻外大使、特使、公使及特任特派官吏等。除此之外,大多数事务官的资格并未规定以党员为限。 1931年12月,国民党中央全会又议决:行政院各部长人选,采用人才主义,不限定国民党员(注:引自《支那中央政况关系杂纂--国民党关系》,日本外务省外交史料馆档案,卷号:A/6/1/1/2/2。)。行政院各部部长属于政务官。此一决议又似乎打破了前此所颁政务官必须以党员为限的规定。 再观这个时期公布的公务员任用法,简任、荐任、委任三级公务员任用资格,每级各有五项,具备其中一项即可。五项资格中党籍居其一,即“致力革命”10年、7年、5年者,可分别出任简任、荐任、委任各职。由此而观,党籍是入仕条件之一,但不是必要条件。 大体上,战前国民党中央和省级政权的关键性职位基本上由国民党党员控制,但似乎没有完全做到政务官以党员为限的规定。据何廉回忆,他于1936年进入南京政府时,政府中党员占多数,但非党人员也不少。如行政院秘书长、政务处长、外交部一位次长、实业部部长和一位次长、铁道部部长等均不是国民党党员(注:《何廉回忆录》,第198页。)。何廉本人在南京政府任职多年,始终未加入国民党。在地方大员中,先当官后入党者亦不乏其例。1935年,湖北省民政厅厅长孟广澎不是党员。由于孟是政学系分子,CC系控制的湖北省党部为了攻击孟,乃以政务官非官员不能充任为由,要求行政院免去孟的民政厅长职务。其结果,孟由张群和另一名国民党中央委员介绍加入了国民党(注:刘鸣皋:《国民党湖北省党部概述》,《湖北文史资料》第14辑,第62页。)。吴鼎昌于1937年11月出任贵州省政府主席时,亦非国民党党员,入党是在他当上省主席以后的事(注:徐友春主编《民国人物大辞典》,河北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65-366页。)。黄郛始终拒绝加入国民党(注:费正清主编《剑桥中华民国史》第2部,章建刚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60页。),并未妨碍他的显赫仕途。 检阅战前各级政府公务员的党籍比例,可以进一步了解国民党党员对政治资源的实际控制程度。战前国民政府中央机关公务员中,特任和简任级有党籍的约占一半。特任和简任官多属政务官,由此亦可见政务官以国民党党员为限的规定并未严格执行。同期中央机关荐任和委任级公务员中,有党籍者约占20%-40%。总计中央政府机关公务员中国民党党员所占的比例,1929年时为36%,1933年时降至22%,1939年上升到45%(注:《统计月报》第1卷第9期,1929年;铨叙部编《铨叙年鉴续编》(民国20-22年),南京大陆印书馆1934年版,第443-446页;《行政院所属各部会人事概况》,载《行政评论》第1卷第5、6期合刊,1940年;《铨叙部统计年报》(1941年),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卷号:27/785。)。对一个一党独裁的政权来说,这一比例并不显著。 在地方一级公务员中,除行政主管官员(如县长)中党员所占比例较高外,一般公务员中党员比例甚低。南京、上海是战前国民党统治的核心地区,1929-1930年,两市政府机关公务员中,党员仅占10%-17%(注:参见1929年11月1日、1930年1月25日、8月29日上海《民国日报》;《监察院湖南湖北监察区监察使署二十四年度年刊》,附表,该署1936年编印。)。县政府机关党员则更少。故当时国民党中央认为:“现在政府机关服务人员多非本党党员”(注:《函国民政府》,《中央党务月刊》第29期,1930年12月。)。国民党党报对此更深有感慨地说:“在党治下之政治机关,党员人数如此少数,实有失党治之精神”(注:“党务”,1930年8月29日上海《民国日报》。)。 总之,战前国民党党员对政治资源的控制,尚未达到独占垄断的程度。事务官有无国民党党籍,固无关紧要;即使在政务官中,非党员亦占有相当的比例。论者有谓国民党籍是供职国民政府机构的先决条件(注:费正清主编《剑桥中华民国史》第2部,第152页。)。这一说法显与事实不尽相符。 国民党党员对政治资源的有限控制,与其人事制度不健全有密切关系。南京政府虽然设有考试院,但其实际职能有限。政务官既不归其任命,事务官也绝大多数未归其选拔。实际人事权力分掌于各部门和各机关主管之手。政府各机关用人实行长官负责制(或可称为长官承包制)。长官对其下属任意辟用,任意罢免,悉视其个人好恶以及亲疏远近而定。用人既乏规制可循,职位更无一定保障。时称“更换一次首长,荐信三尺,带员数十,赶走一半”(注:湖南安乡县政府编《安乡示范县政纪实》,长沙新中国书店1948年版,第200页。),即为写照。在这种情形下,即使规定“用人先用党员,裁人先裁非党员”,在实际运作中并不能切实做到。因为各机关长官用人时,不问党不党,才不才,只问亲不亲,派不派。对谋职谋位者而言,关键是有无奥援,有无背景,至于党籍有无,实无关宏旨。 官常失范,必然导致党纪失滥和党德败坏。自清末废科举后,旧的官僚选拔机制不复存在,而新的政治录用制度一直未能建立。作为一党专政的国民党政权,本可通过严格的党员选拔机制,将切实认奉其意识形态的党员源源不断地转化为政府机关的官员,建立一种新的政治录用体制。但国民党未能做到这一点。在那时,想捞一张党票易如反掌。在官场,党籍有无,并不怎么为人看重。国民党中央曾经下令:“凡在军政各机关服务人员,虽非入党,一律以党员论”(注:引自陈之迈《中国的官》,《社会科学》第1卷第4期,1935年,第923页。)。既然党籍不是入仕的先决条件,而入仕后非党员亦以党员论,党员在政治地位和晋升机会上,比非党员并无明显的或潜在的优越性。对普通党员而言,党籍并不能带给他们多大实际好处。党员既无政治内幕的知悉权,更无政治决策的参与权。赖琏在1936年国民党“五大”当选为中央委员后,颇以为可以参与中央的内政外交决策,结果除了参加几个不重要的会议外,连比较重要一点的政治消息也只能依靠每天看报纸才能获得(注:赖景瑚:《办党、办报、办学》,《传记文学》(台北)第23卷第1期,1973年7月。)。中委尚且如此,普通党员更可想而知。 入党既不能带来什么好处,党票贬值乃势所必然。随着党票的贬值,党组织对党员的吸引力和约束力,以及党员对党组织的向心力,必大为消减。1927年以后,国民党的追随者大多是出于现实利益的考虑。党票若不能带给他们实际的好处,党籍也就变得无足轻重。加之各级党部不能干涉各级行政机关的人事任免,党组织对从政党员完全没有约束力。对从政党员来说,掌握他们政治前程的是所在机关的顶头上司,而不是党组织。即使受到党纪处分,也不影响其在政府机关的升黜任免。在这种情况下,党纪自然无法有效地执行。其时国民党党内即有人指出:“现在本党的党员,除了死刑而外,甚么都不怕……至于开除党籍,更是毫不在念,因为不但开除和恢复是一套骗人的把戏,就算根本开除,也不见有如何的损失”(注:刘健群:《复兴中国革命之路》,第167页。)。国民党组织的松弛涣散,其政治录用机制的缺陷亦是一个重要导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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