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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年代前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受阻的原因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 厉有国 参加讨论

60年代前后,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历程。研究这一客观历史过程,总结其中的经验教训,对于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60年代前后,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在前进中受阻
    新中国的成立标志着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历史时期。建国初期,以毛泽东为核心的中央第一代领导集体在大力抓经济建设的同时,把民主法制建设提到很高的位置,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首先,初步建立了中国式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确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与之相适应的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立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等等。其次,在法制建设方面,初步建立了维护人民民主的法律制度,制定了一批适应国家政治、经济建设和社会生活需要的基本法律。第三制定了一系列发扬人民民主的原则、方针,如集体领导的原则,“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等。这一切都为实现我国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奠定了基础,为“造成一个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那样一种政治局面”[1 ](P819)--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奋斗目标作了前期准备。
    然而,60年代前后,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经历了10年法制虚无主义的冰霜雪冻,又历经了10年“文化大革命”的风暴冲击,新中国头7 年培植起来的民主法制的幼苗,遭到严重摧残。
    1.初步建立起来的民主制度逐步受到破坏首先,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受到严重破坏。从“反右”派运动开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都不能按期开会,应由全国人大审议的国家大事如“第二个五年计划”、“大跃进”运动和人民公社化运动等重大的社会问题,也不交全国人大讨论表决而直接由党中央发布文件在全国推行。“文化大革命”开始以后更是无法无天,在1975年之前“8 年多时间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未召开任何会议,完全陷于瘫痪。”[2](P600 )人民代表大会应有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和作用几乎完全丧失。其次,一些民主原则和法律制度,如辩护制、律师制、人民陪审制等民主制度被当作右倾错误、“以法抗党”而加以否定,人民的民主权利受到漠视,而无法保障。
    2.初步建立的司法制度受到严重破坏第一,不合理地关停并转司法机关,国家机关设置和权力配置不合理。1959年4月,司法部、 监察部被撤销。196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合署办公,并由公安部领导。这就是在最高层次上进一步削弱了我国的民权保障体制,使得权力高度集中,司法公正失去了体制保障。第二,推行“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这种形式的民主,在革命不受法制限制的口号指导下,司法系统受到巨大冲击。“文化大革命”期间,各地造反派在“造反有理”的大旗下砸烂公、检、法,使司法系统遭到全面破坏,机构残缺,人员零落。
    3.重视国体民主,忽视政体民主民主是丰富多彩的。就其阶级性而言,民主不仅包括国体民主即国家政权的民主性质,而且还包括政体民主即国家政权的民主运作方式。但是60年代前后,我们却只重视国体民主,而忽视了政体民主。就国体民主而言,在政治上我们开展了旷日持久的群众运动,批判“封、资、修”;在经济上大搞“一大二公三纯”,以巩固无产阶级专政的经济基础。但在实现公共权力运行的法制化、程序化方面,进展缓慢,甚至陷入停顿。据统计,“1957年 10 月到1963年, 全国人大共制定 460多件法律、法令和其他法规, 只相当于1951年1年的立法量。”[3](P444)“文化大革命”10年中,“作为惟一享有立法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除1975年5 月通过一部宪法以外,未制定任何法律。”[2](P588)所以, 我国虽然在国体上已经确立了广大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但公民参政的机制,政治决策的法制化、科学化程序远远滞后,法制的权威地位没能树立起来。
    二、60年代前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受阻的原因
    60年代前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偏离了正确轨道,遭受严重挫折,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1.贫穷落后是其总根源“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的幻想。相反的,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4](P292 )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着民主法制发展和完善的程度。我国是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进入社会主义的。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使我国直接跳过了资本主义社会这一“卡夫丁峡谷”。贫穷愚昧是中国当时的主要特征。这一历史条件产生了两大直接结果:第一,在经济和政治的关系上,由于国际资本主义的强大优势,经济便具有更为直接的更为迫切的意义,也更易为人们所体验和认识。就人民群众而言,由于落后的社会生产力,贫乏的物质生活条件与西方国家的巨大反差,人们要求改善物质文化生活条件特别强烈。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后,全国人民最关心的大事是能否加快发展,改善生活。就党和政府而言,新中国成立以后,近代中国面临的历史主题中的第二个历史主题即国家富强就立即凸现在全党面前,“如果不在今后几十年内,争取彻底改变经济和技术远远落后于帝国主义的状态,挨打是不可避免的。”[1](P848-849)“落后就要挨打,这是历史的结论。”因而改变贫穷落后的面貌,实现国富民强就成为全党的共同感受。正如毛泽东所说:“中国经济落后,物质基础薄弱,使我们至今还处在一种被动状态,精神上感到是受束缚,在这方面我们还没有得到解放。”[5](P366)第二, 在政治文化上,由于中国是一个有两千多年封建专制历史的国家,又没有经历资本主义的充分发展,民主革命时期只是在局部范围内进行过民主政治建设,而且新民主主义时期又较为短暂,所以“旧中国留给我们的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比较少。”[6](P332 )对权力的畏惧和崇拜厚重地积淀在广大人民群众的血管里。“当时的民主文化还停留在寻找、依靠大救星及清官廉吏的程度。”[7](P272 )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观念、民主作风和法制意识相当匮乏。加之建国以后以农民为主体的中国人民在经济、政治上获得前所未有的解放,抚今追昔,可以说是从地狱进入天堂。以文盲、半文盲为主的小生产者对此也就感到心满意足了,对民主权利也就不可能有更多的要求。因而,落后的社会生产力和贫乏的物质基础从根本上制约着国民的视野,使我国民主政治建设失去了其原动力--经济、社会和人自身发展的要求。
    2.对现代化的内涵、民主的地位和法制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是其深刻的认识根源“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6](P168)可见民主既是实现现代化的一种手段, 也是现代化追求的目标之一,现代化本应包括政治民主现代化。但是长期以来,从普通群众到党和国家领导人对现代化的深刻内涵、民主的地位和法制的重要性,都认识不足。从对现代化的宣传看,“时下对现代化的宣传,无非是如何应用和发展科学技术以求在生产(工业、农业)和国防方面的进步,”[7](P125)即实现四个现代化;而对于社会结构、 社会管理、政权运作的现代化则很少涉及,对现代化的宣传仅仅停留在较低的层面即物质层面上。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内容和重要保证。建国初期,党和国家领导人对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十分重视,但是这种意识并没有得到升华。毛泽东说:“民主这东西,有时看来似乎是目的,实际上只是一种手段。”[8](P368)这表明他对民主的重要地位认识不足。 反“右派”运动以后,毛泽东认为在反右派斗争中产生的“四大”是革命的最合适的形式,是最好的民主形式,大字报一贴,群众一批判,会上一斗争,比什么法律都有效。1958年8月, 在北戴河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毛泽东说:“我们主要依决议开会,而不靠民法、刑法来维持秩序。”另一位中央领导人还指出:“到底是法治还是人治?实际是靠人,法律只能作为办事的参考。”[9]这表明, 党和国家领导人对民主的认识还停留在人治阶段,还没有认识到治国的基本方略是法治。结果,公共权力运行的法制化、程序化没有被重视,权力运行依人而定而不是依法而行,领导人的权力高于法律的权威,法律往往服从于权力。正因为对民主法制重要性认识不足,所以加强民主法制建设也就无从谈起。正如党的十二届六中全会所说:“我国社会主义发展的主要教训,一是没有集中力量发展经济,二是没有切实建设民主政治。”[10 ](P1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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