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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宪政”到“直接行动”(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江苏社会科学》 尤小立 参加讨论

但有一点可以肯定,民国建立后,尽管经历了若干政治上的风雨反覆,直到20世纪20年代初,陈独秀本人对“宪政”这个大前提基本都是表示认可的。这是因为“就国家制度和作用或人类社会社会他种结合看起来,若是没有法律来拘束人类行为的表面,那种争战状况,恐其比现在法律下所藏的罪恶还要可怕。所以我以为在社会的里面,固然不能说法律万能。而社会的表面,却不能不尊重法律的假面。”(注:见《陈独秀文章选编》上,〔北京〕三联书店1984年版,第338页。)从理论上看,陈独秀的这一认识有其合理性。因为即使在当代的西方宪政学者看来,有一部宪法,无论怎么说,都胜于无,因为“存在宪法这一事实本身,就意味着某种法治,某种对独裁和专断的限制”(注:〔美〕路易斯·亨金:《宪政·民主·对外事务》,邓正来译,〔北京〕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9页。)。不过,就民初的现实来说,陈独秀对大前提的认可,也仅仅是一种退而求其次式的。因为民初“宪政”的实情离他本人的“宪政”理想仍然相去甚远。从陈独秀的文章中,几乎找不到对民初以来“宪政”赞扬式的话语,当然其中有的不满也不是针对“宪法”本身而主要是针对违犯宪法精神的活动。以1916年康有为等电请政府拜孔尊教为例。陈独秀的批驳文章中论及宪法时就不是以宪法的合理与否为讨论对象,而是不满康有为等请定孔教为国教一事之违犯民国现行的宪法。他说:“盖今之宪法,无非采用欧制,而欧洲法制之精神,无不以平等人权为基础。吾见民国宪法草案百余条,其不与孔子之道相抵触者,盖几希矣,其将何以并存之?”“盖宪法者,全国人民权利之保证书也,决不可杂以优待一族一教一党一派人之作用。”(注:见《陈独秀文章选编》上,〔北京〕三联书店1984年版,第145-148页。)从论述中,也可以看出,陈独秀本人“宪政”思想注重“宪政”根本精神的特点。
    对于崇信“西方的法子”(注:见《陈独秀文章选编》上,〔北京〕三联书店1984年版,第270页。)的陈独秀来说,其理想自然是建设一个西方式的法治国家。他对“民主”、“科学”的鼓吹,目的是希望“养成独立的人格”,而法治国家在他看来正好与“养成独立的人格”互为因果。陈独秀对“法治”的理解,总体上看,缺乏理论性和系统性。但他对欧美民主制度精神的追索相当的坚定。关于“法治”,哈耶克有一个非常简单明确的定义,它是指“政府在一切行动中都受到事前规定并宣布的规则的约束”(注:〔英〕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王明毅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73页。)。对于这类原则,陈独秀也不是没有认识到。比如在政府与法律的关系上,陈独秀就持法律高于政府,“政府自己应该遵守法律”(注:见《陈独秀文章选编》上,〔北京〕三联书店1984年版,第440页。)的观点,它说明在陈独秀那里,欧美自由主义的“有限政府”论也有着相当的影响,这是陈独秀政府论中既不同于封建的君主专制式的权威政府,也不同于梁启超、孙中山的新式“国家至上”的权威的表现。但从陈独秀在“宪政”、“法治”上的理论建树不多的事实,也能得出这样的结论:就是他所致力的不是理论上的推导演绎,而是把“宪政”或“法治”作为一种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民主”与“科学”则是这一基本原则起码的要件。他自己正是依据这些原则与要件,针贬时弊,阐发主张。
    问题是在对民族国家的“宪政”问题上一直持理性的温和态度的陈独秀为什么会转向激进的“直接行动”?国内已有学者注意到了国家“合法性”危机的影响(注:李良玉先生较早地注意到国家“合法性”危机对陈独秀思想的影响,但他所得出的结论似可以讨论。参见《从辛亥到五四:民族主义的历史考察》,〔南京〕《江海学刊》1994年第4期。)。国家的合法性的来源之一,是民族认同以及社会一致性,民族认同包括道义上、文化上、价值上对国家体制和政治制度的认同(注:徐迅:《民族主义》,〔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66页。)。民初以来的称帝、复辟活动的确使国家的“合法性”得到了削弱,但用在陈独秀身上,有些问题却无法解释。事实上,正如上述,在袁世凯、张勋等称帝复辟活动之后,陈独秀发动新文化运动以及在此期间并没有否认国家、宪法架构的合法性。他之否定民国政府的“合法性”的思想本身也并非急转弯,而是有一个发展变化过程的。
    从现有资料看,这一过程的起点是1918年7月,以《今日中国之政治问题》(注:见《陈独秀文章选编》上,〔北京〕三联书店1984年版,第268-271页。)为标志。所以用这篇文章为起点,是由于在此之前,陈独秀对政治的关注偏重于“政治根本解决问题”(注:见《陈独秀文章选编》上,〔北京〕三联书店1984年版,第107页。),而这篇文章中陈独秀虽然也在强调关注“政治的根本问题”,但文中实际的内容如军人专权、党派争斗等说明他瞩目的焦点已转移到了具体的现实政治,其中对现行行政体制失望情绪的表露也证明了这一点。此后,《新青年》杂志从第5卷第5号起所刊登的关于现实政治的文章也明显增多(注:见魏知信:《陈独秀思想研究》,南京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25页。),至于1918年12月《每周评论》的创刊自然也是顺理成章的事。然而由“根本解决”向现实政治的转变,只是陈独秀从认可“宪政”转向“直接行动”的条件之一,还无法说明他已在实际走向“直接行动”。事实上,此后陈独秀的“直接行动”式的言论,也不能证明他已转入了“直接行动”。1919年以后,特别是在“五四”学生爱国运动前后,陈独秀在多篇文章中鼓吹“直接行动”式的“社会制裁”(注:比较明确的主张“社会制裁”的文章如《除三害》、《南北代表有什么用处?》等。),甚至在“五四”过后亲自践履其“直接行动”的思想,到游艺场散发传单,支持学生运动。但直到1920年9月前他的“直接行动”与认可“宪政”仍是并存的。尽管这看起来不乏矛盾之处,但它却是转变中陈独秀思想的历史本相。
    海外学者曾经从思想渊源的角度,以为陈独秀等近代激进知识分子从民族主义的观点以及从传统道德的社群取向去认识民主,一开始就接受了西方具有强烈集体主义精神和乌托邦色彩的“高调民主观”,并且常常表现为全民主义(Populism)(注:张灏:《中国近代转型时期的民主观念》,转引自毛丹:《陈独秀的民主神话及其思想资源》,〔香港〕《二十一世纪》1994年8月号。)。应该说,陈独秀转向的思想起因确实出自他所接受的法兰西的“高调民主观”。这一点从陈独秀主张“直接行动”时诸如“平民征服政府”、“社会制裁”等话语与卢梭《民约论》如出一辙也可见一斑;而“卢梭一旦进入他自己的理论构筑,就处处从英国分权制、代议制的对立面出现”(注:朱学勤:《道德理想国的覆灭》,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65页。)的情况,也未必不是陈独秀思想变化的写照。但仅有思想起因是不够的。陈独秀对政党政治和代议制的怀疑的现实起因,还在于当时中国政治党派的无能与政治本身的黑暗。两个起因间的关系,应该是,后者强化了陈独秀对卢梭理论的接受。就陈独秀而言,其思想中的政党政治观的抵牾之处正是两种起因间交汇碰撞的折射。陈独秀对政党政治的怀疑起源于卢梭的理论。当汪叔潜让他就《新青年》关于政党问题上的观点加以解释时,陈独秀的答信(注:见《陈独秀文章选编》上,〔北京〕三联书店1984年版,第127页。),明显有些答非所问,他的对政党政治与国民运动对立以及不承认政党政治的说法与随后的另一篇文章里立宪国家“皆有政党”(注:见《陈独秀文章选编》上,〔北京〕三联书店1984年版,第154页。)的说法也难以对接。不过,如果联系民国建立以来,国民党与进步党的无力阻止称帝、复辟、军人专权和党派间“聚党徒,广声色,恃党援,行倾轧排挤之惯技,以国家为孤注”(注:邹鲁:《中国国民党史稿》,〔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357页。)的实际状况以及后来陈独秀所谓“社会中坚分子,应该挺身而出,组织有政见有良心的依赖国民为后援的政党,来扫荡无政见的无良心的依赖特殊势力为后援的狗党”(注:见《陈独秀文章选编》上,〔北京〕三联书店1984年版,第326页。)的说法,可以看出,他对政党的怀疑更多的是对民初现实中政党的无能与政治的黑暗不满的结果,而不是对政党政治本身的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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