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近代议会制的困境和政治上的倒退逆流
一 英国素称“议会之母”。议会制在英国有着深远的历史渊源与悠久的历史传统。英国议会最早起源于中世纪的封建等级会议,它在长期反对君主暴政的斗争中提出了一系列限制王权和监督政府的要求和设想,为近代议会制的创立提供了思想和理论基础。但是,封建等级会议与近代议会有着本质的区别:前者是封建贵族反对专制王权的有力工具,后者则是代表资产阶级利益,体现资产阶级民主的机构。 英国近代资产阶级议会制的确立是在1688年政变到1714年汉诺威王朝建立之前的时期内、通过一系列法案的制定而逐渐建立的。1689年《权利法案》明确规定:国王不得侵犯议会的征税权;国王无权废止法律;不经议会的同意,国王不得干涉议会的言论自由,不得因政治行为拘禁议员;议会必须定期召开等等,限制了国王的权力。紧接着,议会又先后颁布了《容忍法》、《叛乱法案》、《三年法案》、《行政费法》及《市镇法》等法案。《叛乱法案》规定,国王必须经过议会同意才能征集军队,而且这支军队只能保持一年。这样就使议会控制了军权。《三年法案》则剥夺了国王任意召集和解散议会的权力。在立宪君主制政体建立的过程中,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具有重要意义,它除了规定王位的继承顺序以防止君主专制复辟外,还规定:(1)国王所作的任何决定,必须由同意该决定的枢密院成员即政府大臣签署,所有大臣必须执行议会的决议,不同意议会决议的大臣必须辞职。中世纪以来的一条政治原则是国王从来不犯错误。有了上述规定后,国王的错误由大臣负责,从而使议会有了追究国王错误的法律依据。(2)法官的更动权不再属于国王而属于议会,凡议会所谴责定罪的人,国王都不能任意加以赦免等等。这样,事实上就剥夺了国王的司法权。此外,1707年的《任职法案》还规定,凡议员得到国王任命或从国王那里领取俸金,就失去了议员资格。这条规定是为了防止国王操纵议会的活动。 上述一系列决议和法律,使得议会成为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国王的权力受到法律的限制。国王必须遵循议会所通过的法律进行统治而不能独断专行。“这种受到法律限制的君主体制,就是英国资产阶级最初建立的资产阶级议会制度”[1]。 议会的创立为统治阶级的代表提供了一个合法的活动场所。导致了党派政治的萌芽。英国近代历史上的党派斗争最早可以上溯到17世纪40年代的“骑士党”和“圆颅党”的斗争。但是,作为英国现代政党前身的托利党和辉格党则形成于1679年。1679年5月,围绕议会的《排斥法案》,议会内部分裂成为两个政治党派:一为托利党,它代表封建地主与僧侣的利益,拥护专制国王;二为辉格党,它代表新贵族和大、中资产阶级的利益,反对君主专制,拥护议会制度。当时,由于当朝国王查理二世大肆迫害辉格党人,托利党人得势一时。1688年“光荣革命”的发生,使党派政治发生了重大变化,托利、辉格两党在政治上消除了重大的原则冲突,关系明显改善;新国王也有意讨好党人。党派政治逐步发展起来。 党派政治的出现为日后议会制下的两党政治和两党制度提供了可资改造和运用的现成机构和政治工具,因而是英国近代资产阶级议会制度确立的另一重要标志。 1714年,随着安妮女王的逝世,斯图亚特王朝气数罄尽。根据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詹姆士一世的孙女索菲亚的儿子、当时德意志帝国汉诺威的选帝侯乔治来到英国继承了王位,是为乔治一世。从此,英国进入了汉诺威王朝的统治时期。英国的这次改朝换代非常平静,“在英格兰、苏格兰和爱尔兰,反对他的连一个耗子也没有”[2]。但是,正是这次貌似平静的改朝换代,却迎来了英国近代资产阶级议会制的巩固和初步发展。 首先表现在内阁首相制的创设。内阁制是议会制的主要组成部份。英国近代内阁的前身是中世纪以来作为国王直辖行政机关的枢密院。斯图亚特王朝时期,由于枢密院的人员庞杂,已不能进行有效的行政管理。因此,国王遇事往往召集枢密院中的少数亲信大臣,在他的私人房间或内室,讨论和处理内政、外交事务,由此而有“内阁”、“内阁会议”之称。1660年查理二世复辟后,枢密院被划分为四个委员会,分管外交、军事、贸易和国民请愿等行政事务,其中最重要的一个委员会是外交委员会,英国近代的内阁正是由此而衍生出来。1688年“光荣革命”后立宪君主制的确立,促进了内阁制的形成。威廉三世本是荷兰执政,他之得以入主英国,全赖议会中托利党和辉格党之力,再加之频繁的对外战争,因此他一开始便从这两大政党中遴选人员充任枢密院大臣。为了防止和避免党派之争,威廉三世还开创了这样一个先例:国王必须任命下院中多数党领袖为枢密大臣。此外,他还经常与少数几个重要的大臣聚会于密室,商讨国事。内阁已具雏形。特别是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规定国王通过的决议必须由同意该决议的大臣副署,这一规定为后来的内阁制的形成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据。安妮女王在位时,又开创了这样一个先例:枢密大臣所推荐的法案为国会两院通过后,国王必须批准。并且从1707年后,国王事实上就不再行使否决权了。 不过,直到1714年,内阁还不是一个正式的法定的组织,内阁中也没有“首相”之称。 英国近代内阁首相制的正式形成是在汉诺威王朝建立初期。当时,国王乔治一世是地道的德国人,比起关心英国,他更关心汉诺威。他把英国王位只看成他加强汉诺威侯国地位的手段。他到英国即位时年事已高,不谙英国事务,不懂英语,并且厌恶议会中无休止的争吵,因此渐渐失去参加枢密院会议的兴趣,并且从1718年起不再出席而指定一位大臣通常是财政大臣代为主持。这样,乔治一世时期开创了英王不参加枢密院会议的先例。对内阁首相制的创设做出重大贡献的是罗伯特·沃尔波尔。他在1721-1742年间担任首席财政大臣达20年之久,并以其卓越的政治才干操纵下院,控制内阁,独揽行政大权,成为英国名副其实的第一任首相。英王不参加内阁会议,内阁有了自己的首脑--首相,意味着内阁完全摆脱了国王的控制。内阁首相制由此而形成。 其次是政党政治的发展。由于托利、辉格党在“光荣革命”中的举足轻重的作用,所以威廉三世一上台就尽力维持一个两党兼容的混合政府。但是,托利党人不愿意支持开支浩大的对外战争。1694年,威廉三世改变态度,任用辉格党人组成了英国近代史上第一个一党内阁。随着汉诺威王朝的建立,英国的政党政治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新君乔治一世始则厌恶党人,继而支持并争取党人,特别是争取辉格党人对新政府的支持。1714年,他不顾托利党在议会中占据多数的现实,任命成立了汉诺威王朝的第一届辉格党内阁。从此开始的大约半个世纪里,辉格党控制议会,独揽大权,实施一党寡头政治,被史家称之为“辉格党的优势”[3]。而托利党人则因参加阴谋叛乱活动而被排斥在政府的大门之外,并且一度遭到大肆镇压。这一时期,议会处于辉格党的操纵和控制之下,执政的辉格党从与议会相背离走上了与议会相结合的道路。而久居台下的托利党则经过逐步的分化、瓦解、重新组合,发展成为政府的“反对派”、“反对党”。议会与政党的接轨,是近代英国资产阶级议会制得到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 1688-1760年间英国所确立的资产阶级议会制度是新贵族、资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反对封建专制斗争的产物,它在否定封建王权的基础上开创了资本主义政治体制的新模式,为资本主义经济的充分发展提供了必要的政治前提。立宪制下的议会、王权、内阁、政党间相互制约与制衡的权力机制和对社会利益的调节机制,促进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发展,把长时期以来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所倡导和推崇的分权制理论付诸实践,这与当时欧洲大陆上盛行的封建专制制度相比,无疑是十分先进的。 然而,这一时期英国的资产阶级议会制,毕竟还不是真正民主的政治制度,它存在着许多的弊端和非民主性因素,致使英国仍是“带有封建外表的古老英国”。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立宪君主制的妥协性和封建保守性 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是以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同封建势力之间的妥协而告终的。正如马克思所说:“‘光荣革命’把地主、资本家这些谋利者同奥伦治的威廉三世一起推上了统治地位”[4]。在阶级妥协的基础上确立的立宪君主制具有浓厚的封建保守性。这主要表现在立宪君主制政体之下保存了世袭君主制,王权仍是一支十分重要的政治力量。并且从威廉三世开始的相当长的一段历史时期内,王权相当强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控制着议会、政府,“国王在法律上仍旧具有他的前辈们所具有的特征”[5]。王权的强大归结起来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国王拥有部分立法权。在议会制创立初期,议会并没有享有绝对的立法权,而是国王会同两院同掌立法权,每项法案需上、下两院和国王认可方能生效。即使在1707年后,英国国王虽不再行使反对议会决议的否决权,但国王在法律上仍旧拥有这一权力。并且只要有必要,国王还往往通过其他诸如赏赐官职、年金、任命上议院议员等手段达到影响立法的目的。只是随着议会制的逐步发展,国王所拥有的这部份立法权才逐渐被剥夺。第二,国王掌握行政大权。这些行政大权主要包括:任命枢密院大臣;任命上院议员并册封贵族;诏谕下院多数党领袖组阁并任命他们为内阁阁员;召开议会或在首相的请求下宣布解散议会并重新选举;签署国会通过的各项法案等等。国王不仅握有最高的行政大权,而且还通过“恩赐官职制”把旧的行政官僚体系也完全地保留了下来。所有官吏的任命或解职权都操纵在国王的手里,大臣及其下属官员只对国王负责。例如在威廉三世统治时期,他“无论在理论上,还是事实上都是政府行政的主宰者”[6],“他不允许议会在他去国外时开会,并很少带英国大臣到欧洲大陆去。他自己是自己的第一大臣(首相),他控制政府,指定他所信任的人担任要职”[7]。1771年,作战部大臣帕尔登尼曾公开否认他对议会负有责任,他说,“一个大臣,不是受宪法约束的官员,他只能根据国王的指示发布命令”[8]。 (二)议会的贵族性与陈腐封闭性 议会是近代英国议会制政治体制的主体,是国家政治生活的中心和党派活动的重要场所。然而,纵观近代早期的英国议会,其弊端和非民主性是十分明显的。 第一,贵族控制和把持议会。这首先表现在议会的上院议员全是由国王挑选的清一色的教俗贵族充任,其人数可由国王任意增减。议员的职位是世袭的。因此,上议院又通常称作贵族院。1704年,上议院由161名世俗贵族和26名宗教界贵族共187人组成。1780年,上议院由24名公爵、1名侯爵、76名伯爵、16名子爵、65名男爵连同宗教界主教和苏格兰贵族共计224人组成[9]。其次,就上、下两院当时的权力划分来说,上议院是议会的权力中心,它拥有立法权和司法权,可以否决下议院所通过的法案。在1806年前,它有权审判下院所提出的弹劾案[10]。再次,在国王的“恩赐官职制”下,贵族还把持高官,垄断政府要职。例如,1731年沃尔波尔的13名阁员中有8名是贵族,从1721年至1832年的23位首相中有15位是贵族[11]。此外,贵族还凭藉其富足的财力操纵议会的选举。例如,纽卡斯尔公爵“房地租收入每年多达25000英镑(相当于现在的30万英镑)。这些钱都投资于那些顺从他的选区,从而使他拥有巨大的政治影响”,在1734年的议会大选中,他竟然控制了18个选区、选邑的议员选举,致使“下议院中有六七十名议员的席位是靠他的影响获得的”[12]。对此,恩格斯一针见血地指出:英国“贵族的势力就在于他的巨大地产,在于他的全部财富。”“上院议员的权力不表现在上院而表现在下院”[13]。 第二,陈腐的选举制。这一时期英国的议会选举制仍旧是实行古老而陈腐的选区制。选区的划分并不是按照各地区的人口数字,有些城镇到18世纪已变成人烟稀少荒野凄凉的“衰败城镇”,但仍保留着在下院中的议员席位,在“204个选举议员的选邑中,仅有22个选邑有一千以上的选举人”,“18世纪中叶,选举人共计24.5万人”[14]。而当时英国有700万人口,拥有选举权的选民仅占居民总数的4%。“议员的选举方法,使议会没有半点代表性的痕迹。公开记名投票制,使人对投票的过程有很多的机会来监督,并对选民施加压力”[15]。结果使选举中舞弊、恫吓、贿赂之风盛极一时,沃尔波尔“为影响国会而使用贿赂手段从不脸红”,他执政期间每年用于贿赂的秘密服务基金款项近7.9万英镑[16]。纽卡斯尔公爵“一生为卑鄙的竞选活动花掉了他的很大一部分钱财”。据说他去世时的财产比开始担任公职时减少了30万英镑,其中很大一部分是为收买政治权力而花掉的[17]。约翰·斯图尔特伯爵为了在下院中获得关键的一票,所使用的贿赂手段“其规模和无耻程度连沃尔波尔都望尘莫及”[18]。此外,买卖议席的现象也是司空见惯、习以为常的事情,致使议员席位的价格不断上涨。1689年,花8镑6先令1便士可买得一个议员的席位,但到1727年,一个伯爵为了买得这个席位却花了900镑。有的地方在议员选举时甚至采用公开拍卖的方式。乔治一世时,一个议员价格为1500英镑,到了乔治二世时,涨到了2000英镑[19]。对当选议员的财产资格限制也使得中下层人士、平民群众望尘莫及。根据1701年的法案,各郡的议员必须拥有每年收入600镑以上的人才能担任,城市居民必须拥有每年收入300镑以上才能担任议员[20]。 恩格斯曾对18世纪的英国选举制度作了这样的概括:“选举制度无比简单,这使市民用不着在政治上花费任何心思。人们在名义上有的算是辉格党人,有的算是托利党人,但是,他们十分清楚,其实都是一样,反正他们没有选举权”。在这样的选举制度下,“过去的下院无非是一个依赖于人民的关门的中世纪同业公会”[21]。 第三,议会的封闭性。议会的贵族性和陈腐的选举制度决定了议会的封闭性。议会的活动缺乏透明度,缺乏社会舆论和新闻的监督。议会在秘密的状态下进行讨论。虽然到18世纪中叶讨论已公开,但在表决议案时,旁听人员仍须退出。议会的会议记录官方不得印刷公布,并禁止局外的私人记录和出版议会的演说。下议院于1729年通过决议,禁止发表关于议会辩论的任何报告[22]。议会还曾多次把那些因“泄漏不列颠上院秘密”的新闻记者和小册子的作者交付法庭严加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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