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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11—12世纪英国封建集权君主制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烟台师范学院学报:哲 程汉大 参加讨论

在中世纪早期,欧洲大陆各国普遍经历过一段相当长的王权式微、贵族割地自雄的封建分裂时期,从西班牙、法兰西到德意志、意大利,几乎无一例外。其中,后两个国家的分裂割据局面持续近千年之久,直到19世纪中叶才建立起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然而,与大陆各国的历史发展进程基本同步的英国,却在完成封建化过程的同时,建立起较为强大的王权,尤其在11-12世纪时,英国以自己的封建集权君主制而在四分五裂的欧洲各国中独树一帜。这一奇特现象早已为国内外学者所注意,但对它产生的原因、建立与发展过程以及它对英国未来历史发展的深远影响,至少就国内史学界而言尚缺乏深入探讨和集中阐释。本文试图就这些问题作一粗浅分析,以就教于各位专家学者。
    (一)
    中世纪早期英国封建集权君主制的出现决非偶然,它是政治的和经济的、历史的和现实的、社会的和个人的等多种历史因素共同作用下的产物。
    首先,英国独特的封建制度是集权君主制赖以建立的社会经济基础。
    众所周知,欧洲封建制度是以封土制为基础的。国王作为全国土地的最高所有者,除将部分土地留作私人领地外,其余土地全部分封给大贵族。接受国王封地的大贵族与国王结成直接的封主--封臣关系。同时,大贵族又效法国王,把一部分封地留作自领地,其余封地再分封给次一级封臣,于是,又结成新一层封主--封臣关系。如此层层分封,便形成以土地领有关系为纽带的封建等级结构。
    英国保持了欧洲封建制度的一般特性,但由于特定历史条件,英国的封建制度具有某些不同于欧洲大陆各国的特点。英国的封建化过程始于盎格鲁--萨克森时代后期,结束于诺曼征服之后。由于受到诺曼征服和封建化完成较早的诺曼底的直接影响,英国的封建化过程更为彻底,封建制度更为完备。马克思说过:“被导入的英国封建主义,按其形式来说,比之由自然途径而形成的法兰西封建主义较为完备。”[①]英国封建主义的完备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在法国及大陆各国,“国王的附庸的附庸不是国王的附庸”,而在英国,“国王的附庸的附庸仍是国王的附庸”。最后完成封建化过程的威廉一世凭借军事征服者的生杀予夺大权,把全国大大小小的封建主统治纳入国王封臣的行列。国王的直属封臣诺曼男爵们在再分封土地时,次一级封臣除宣誓“因为领有您的土地,我将效忠于您”外,必须附加一句:“除效忠国王之外”[②]。因此,英国的所有封建主首先是国王的封臣。这一特点通过索尔兹伯里盟誓大会集中体现出来。1086年8月1日,威廉一世命令全国的封建主出席索尔兹伯里大会,与会者全部向国王行臣服礼,宣誓“永远忠于国王,反对国王的一切敌人”。所以,在大陆各国,随着土地的层层分封,权力层层下放,国王被架空,变成政治上虚有其名的最高统治者,而在英国,土地分封没有损害国王的政治权力,国王是名符其实的最高统治者,因而真正实现了土地和政治权力占有上的金字塔式封建等级结构。
    第二,在法国等大陆各国,随着土地的分封,大部分土地落入贵族手中,国王只是大土地所有者中的一员,而且往往不是占地最多的,许多大贵族的领地远超过王室领地。在英国,国王保持了全国最大土地所有者的地位。威廉一世不仅占有了盎格鲁--萨克森王朝的全部王室领地,还把没受来的原英吉利贵族土地中最肥沃、最广大的地段据为己有,其私人土地多达1420处庄园,约占全国耕地面积的1/7至1/5。[③]此外,占全国领土1/3的森林宣布归国王专有。在自然经济时代,土地是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威廉一世每年的地租收入高达17650镑,封建大贵族中没有一个人堪与国王相比拟。在威廉一世的直属封臣中,占地最大的年收入只有1750镑,只及国王的1/10。况且,由于英国的土地分封是在征服战争中逐步进行的,因而各大贵族的领地并非集中一处,而是分散在全国各地,如威廉一世的同父异母兄弟摩尔汀伯爵罗伯特的领地分散在20个郡内,切斯特伯爵休的领地分散在19个郡内。这样,英国贵族很难像法国贵族那样割据一方,形成地域性独立王国。英王在土地占有量上的绝对优势地位是集权君主制的强大物质基础。
    其次,盎格鲁--萨克森时代遗留下来的以分郡制为主干的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是11-12世纪集权君主制赖以建立的政治基础。在8-10世纪统一国家形成过程中,英国建立起一套由郡区、百户区、村镇三级行政区划组成的自上而下的政治体制,确立了中央集权的国家结构形式。全国划分为34个郡,各郡最高统治权最初控制在方伯手中。由于方伯由国王和贤人会议共同任命,并且大多出身显贵,桀傲不驯,所以后来国王转而贬抑方伯,重用本是国王地方经济代理人的郡长。郡长由国王单独任命,唯王命是从。到诺曼征服前夕,郡长已成为国王在地方上的主要统治工具,方伯蜕化为一种贵族爵位。
    各郡都设有郡法庭。郡法庭由自由土地持有人组成,每年召开两次,是一种权力广泛的综合性地方性机构。郡法庭除贯彻执行中央命令,分配征收地方税外,主要职责是受理案件、维护地方秩序以及议决地方性事务,可见,郡法庭是一种半自治性的非常设地方机构,具有一定的地方独立主义倾向。但是,由于郡法庭由国王命官郡长召集和主持,因而不可能摆脱中央王权的控制。
    郡区以下是百户区,设有百户长和百户法庭。百户法庭每月召开一次,其构成和郡法庭完全相同。百户法庭的职权除征税、处理区内公务外,同样以司法审判为主。由于百户法庭由郡长任命的百户长主持,加之郡长有权随时到各百户区巡察,就地裁决案件,处理业务,因此,郡长对各百户区有相当大的管辖权。
    最基层的行政组织是在农村公社基础上形成的村镇,它是一种政社合一组织。有的村镇恰与教区相吻合,因而又带有一级宗教组织的性质。村镇设有选举产生的村长和村镇法庭,它们的权力极小,只能审理轻微的不端行为,调解居民纠纷,组织与协调农田耕种等。村镇负有向百户法庭和郡法庭举报案件、将村内罪犯逮捕归案、承担财政税收和治安罚款等义务。
    上述三级行政管理体制尽管还极不完善,但基本保证了国王意志在全国范围内的贯彻执行。这套政治体制在诺曼征服后全盘继承下来,成为11-12世纪英国统治者抑制封建贵族和教会分裂势力、建立集权君主制的另一重要基础。
    再次,诺曼征服后,国内外尖锐激烈的政治矛盾和斗争形势是促使统治者强化王权、建立集权君主制的直接动因。
    威廉入主英国之初,诺曼人和原英吉利人的矛盾十分尖锐,尽管威廉借口亲戚关系和古王生前许诺,宣称自己是英国王位的合法继承人,并预先取得教皇的支持,使军事征服事业披上一件神圣的外衣,但在英吉利人的心目中,诺曼人是“侵略者”,威廉是“篡位者”。忏悔者爱德华尸骨未寒,贤人会谈马上选举哈罗德为国王。当哈罗德在哈斯汀斯阵亡后,贤人会议立即又推举威塞克斯王室后裔、年仅13岁的埃德加为王。后来只是由于威廉大军迅速占领了伦敦周围地区,伦敦陷于孤立无援的困境,贤人会议才将王冠送给了威廉。加冕后,威廉政权在很长时期内笼罩在被颠覆的阴影中。当时英国人口约150万,诺曼人只有1万人左右,“被征服的英吉利人经常在树林和秘密地点伏击、暗杀那些令人怀疑和憎恨的诺曼人。”[④]诺曼入侵者只能象一支临时占领军一样,龟缩在少数设防城堡中。[⑤]对威廉政权威胁最大的是原英吉利贵族的叛乱。在1066-1075年的5年内,武装叛乱接连不断。先是麦西亚伯爵戈德温兄弟二人在英格兰北部叛乱,接着,逃亡到苏格兰的埃德伽率领一支苏格兰军队南下,攻克约克城,杀死数百名诺曼人。丹麦人也趁火打劫,派舰队驶抵亨伯河口,声称英国王位应当由卡纽特大王的后裔丹麦国王继承,这一要求得到许多英吉利贵族的支持,反诺曼人斗争大有酿成全国性战争之势。威廉一世被迫集中兵力,火速北上,并不惜采用焦土政变,才勘平叛乱,收复约克。直到1075年摩尔卡伯爵在伊利岛的叛乱被镇压下去之后,英吉利贵族的武力反抗才趋于消沉。[⑥]
    跟随威廉入侵英国的诺曼男爵和新政权之间也存在矛盾和斗争。作为封建大贵族,诺曼男爵本能地要求削弱王权,扩大自主性,希望象法国贵族那样,成为准国王式的诸侯。有些男爵自恃功高,骄横跋扈,时常提出一些非分要求,一旦未获满足便举兵反叛。如1075年,心怀不满的诺曼男爵在英格兰中部、东部和威尔士边境同时发动大规模叛乱,威廉借助民军的支持才将叛乱镇压下去。
    诺曼底的安全问题是威廉一世另一严重后顾之忧。自威廉入主英国后,诺曼底一直处于法王和法国诸侯的入侵威胁之下。为保卫诺曼底,威廉一世从1072年起,不得不化用大部分时间和精力,跟曼恩人、布莱吞人、安茹人和法王进行过数场战争。倘若不在英国尽快建立强大王权,将权力集中在自己手中,威廉一世将难以保证大陆战争的胜利和诺曼底的安全。
    最后,英国集权君主制的建立还与威廉一世的个人经历与素质有密切关系。威廉是老诺曼底公爵亨利的私生子,8岁失恃,继承公爵位。他的青少年时代是在一连串的宫廷阴谋、暗杀、叛乱之中度过。激烈复杂的政治斗争环境将他锻炼成一个早熟的政治家。从1047年起,他采用血腥残暴的恐怖手段,无情镇压了贵族分裂势力,建立起强有力的个人统治,[⑦]他把诺曼底划分为10个子爵领,由他任命的子爵掌管领内一切大权。在威廉治下,诺曼底成为大陆上权力最集中、统治最有效的封建公国。30年的诺曼底公爵生涯使威廉成为一个具有丰富政治经验、意志坚强、处事果断的铁腕人物。
    作为法王的封臣,威廉对法国封建制度的利弊有深切的了解。他亲眼目睹了当时法王衰微、诸侯肆虐逞强的混乱局面,决心在君临英国后,凭借征服者得天独厚的权力优势,建立诺曼底式的强大王权,以避免陷入法王那种虚弱无力、尾大不掉的困境。
    总之,英国封建集权君主制的建立与诺曼征服后国内外严峻的政治斗争形势和稳固新政权的现实需要以及威廉个人的素质和特性有着直接和密切的关系。
    (二)
    英国封建集权君主制经历了奠基、巩固和发展3个阶段。
    威廉一世时期是集权君主制的奠基时期。那时,威廉一世取消了中央政府中享有较大政治权力的贤人会议,建立了国王法庭,俗称大会议。在当时欧洲其他国家中,国王法庭纯粹是一种封建机构,完全由国王直属封臣组成,主要职能是维系、协调作为领主的国王与其封臣之间以及封臣之间的封建关系。英国的大会议有所不同,它除包括教俗两界最主要的国王封臣外,还包括王室总管、宫廷内侍、文书长等王室官员,此类人员是早期的国家管理者,多出身低微,并非一定是国王的直属封臣。大会议定时、定点召开,每年3次。就职能而言,大会议除进行司法审判、处理封建主个人之间的封建利益冲突外,还为国王提供咨询、商讨国事、议决重大政策,行使立法和行政管理权。在每一次大会议上,威廉都要重复加冕仪式,以强化王权的合法性和神圣性。可见,大会议具有封建机构和政治机构的双重性质。通过大会议,威廉一世一方面维系着正常的封建秩序,保证自己最高领主权的实现,另一方面对全国实施政治统治,履行一国之君的政治职能。在这里,最高领主和国君重合一起,形成二位一体,奠定下集权君主制的第一块基石。构成大会议的核心人物常伴君侧,组成小会议,辅佐国王处理日常政务。
    在地方政府中,威廉一世全盘继承了盎格鲁-萨克森时代的政治体制,并采取贬抑伯爵、重用郡长的政策,加强了对地方政府的控制。威廉一世取消了盎格鲁-萨克森时代末期6个独立性较强的伯国,仅仅为防御威尔士人和苏格兰人的侵犯而作为军事措施设置了切斯特、施鲁兹伯里和达勒姆3个伯国。他虽册封了十几个伯爵,但这时的伯爵已毫无政治权力。地方政务完全落入郡长手中。为确保郡长绝对服从中央王权,威廉一世罢免了原有的英吉利人郡长,由忠于自己的诺曼贵族取而代之,并规定,郡长职务不得世袭,国王有权随时撤换。这样,郡长作为直接向国王负责的地方官吏成为集权君主制的重要支柱。
    在军事上,由于全国大大小小的教俗封建主都与国王建立了封君封臣关系,都负有为国王提供骑士的军事义务,因此一旦需要,威廉一世能够集合起一支多达4200名骑士的封建军队。此外,威廉一世还享有征调民军的独占权力。在1068年进攻埃格斯特、1075年镇压诺曼男爵叛乱和1073年与曼恩人的战争中,民军都曾发挥重要作用。[⑧]封建骑士和民军是支撑威廉强大政权的两大军事支柱。最后,威廉一世还汲取了诺曼底的经验,严禁私人修建城堡,而他自己的城堡却星罗棋布,遍及全国,并通过4条纵横交错的大道连接在一起。[⑨]每座城堡中都驻有国王军队,可随时出动镇压贵族叛乱和农民起义。
    为强化社会治安,巩固诺曼王朝的统治,威廉一世还建立了两种新制度。一是十户联保制,即:每十户居民联为一组,相互担保。假如十户组内有人违法犯罪,该组居民负有将罪犯逮捕归案、交付审判的集体责任。二是“唯英吉利人是问”制度,即:每当发生凶杀案,首先假定被害人是被英吉利人谋杀的诺曼人,案件发生地区的英吉利人负有交出凶手的法律责任,或者由4个自由人担保,并提出确凿证据,证明被害人不是诺曼人,否则将对该地区全体英吉利人处以沉重的谋杀罚金,并将其中一人处死。[⑩]
    在中世纪欧洲其他国家和诺曼征服前的英国,教会都享有一定程度的独立性,都与罗马教廷保持着密切关系,与世俗王权相抗衡。威廉一世即位后,立即任命了大批诺曼人为高级教士,从英吉利人手中接管了全国教会,并将教会置于从属于王权的依附地位。在其统治的21年内,威廉一世一直无视1075年教皇敕令,(11)牢牢控制着教职任命权。所有主教的封地和象征主教权力的指环和权杖皆由国王封授,新任主教必须象世俗领主一样向国王行臣服礼。威廉还宣布,未经国王同意,英国的教徒不得承认任何教皇,不得接受任何教皇使节、命令和信函;未经国王批准,宗教会议制定的任何法律均告无效;宗教法庭不得审判王室官员和男爵,不得将他们开除教籍,不得对他们施行宗教酷型。(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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