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11—12世纪英国封建集权君主制(2)
通过以上措施,威廉一世建立起当时欧洲最强大的封建王权。这一特点通过1086年全国土地赋役调查的巨大成功充分体现出来。这次调查范围之广、内容之细可谓空前,甚至连一海德或一维格特土地、一头牛或一口猪都未漏掉,“在萨克森的英国或封建的法国这事都不可能,可是在当时的英国,却丝毫不见任何有效反抗,甚至最强大的诸侯对这事也未作任何有效的反抗。”(13) 诺曼王朝后期特别是亨利二世时期,英国王权又通过多种措施进一步巩固了集权君主制。 第一,严厉打击贵族和教会分裂势力。贵族和教会是封建王权的两大主要威胁。在诺曼王朝初期,二者慑于征服者威廉的威势和铁腕手段蛰伏未动。威廉去世后,两股势力公开对王权提出挑战。大贵族以拥戴威廉长子罗伯特为名,于1088年和1095年两次发动叛乱,反对新任国王威廉二世,但最后均告失败。亨利二世即位后,大贵族又于1102年再次叛乱,结果仍以失败告终。经过几次重大斗争,大贵族分裂势力被严重削弱,此后30年内再未爆发贵族叛乱。 教会与王权的冲突始于威廉二世统治末期。冲突最初围绕是否承认新教皇乌尔班展开。威廉二世因不承认新教皇,拒不批准大主教安塞姆前往罗马拜谒乌尔班,安塞姆无奈,被迫自我流放国外。亨利一世即位后,安塞姆获准回国,但亨利要求他按照传统习惯向国王宣誓效忠。安塞姆拒不从命,双方僵持多年,最后以表面上相互妥协、实际上王权获胜而结束:主教的指环和权杖不再由国王封授,但主教人选由国王提名;所提人选经教士大会选举认可后,由教皇正式颁令授职;所有主教必须向国王举行效忠仪式、接受封地后方可正式任职。由于英国王权强大,国王的提名一般都能通过教士大会,倘若出现分歧,国王将拒绝封地以阻止新主教就任,因此,国王实际上仍控制着教会授职权。 第二,改组中央政府,强化国家机器。威廉一世时的中央政府与王室混为一体,国家管理职能由组成小会议的王室官员履行。随着时间的推移,王室官职大多变为世家大族的世袭财产,如王室总管和宫廷内侍分为里塞斯特和威尔家族所垄断。官职的世袭化限制了国王的任免自由,导致任职者政治素质和政府工作效率的下降。1106年占领诺曼底后,亨利一世不得不经常来往于海峡两岸,有时连续数年不在国内。(14)迫于现实需要,亨利一世把小会议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常侍身边,另一部分常驻国内,组成代理政府。代理政府的首脑称政法官,其地位相当于我国封建时代的宰相。在此后的一个世纪内,政法官一直是王权的主要统治工具。 在亨利一世的政府改组中,意义更深远的是建立了最早的专业性职能机构财务署。最初,财务署只是在每年复活节和米迦勒节召开的两次小会议特别会议,会上统一收缴各郡郡长及教俗大贵族上缴的捐税,同时进行帐目结算,登记造册。后来,财务署从小会议中分离出来,演变为一个独立的财政机构。 政法官、代理政府和财务署的出现标志着国家行政管理机构与王室分离过程的开始。财务署的建立加强了财政管理,增加了政府收入。亨利一世时国库充盈,集权君主制的基础得到巩固。 第三,进一步加强对地方政府的控制。威廉一世时的郡长几乎全部出身诺曼大贵族。由于大贵族势力强大,往往蔑视王权,我行我素,因此亨利一世改变了这一政策,主要从恭顺的小贵族中选拔郡长。英国史学家戴维斯指出:“亨利一世的大部分郡长出身小男爵。他们之所以能取得郡长权力,不是因为他们在郡内有强大势力,而是因为它们能努力为中央政府工作。”(15)例如,阿斯奇蒂尔·德·巴尔摩原是一个大贵族的管家,在约克郡占有很少土地,但他对国王忠心耿耿,且才能出众,被擢升为约克郡长。在他死后这一职务由他的儿子继续担任。为防止郡长利用职权建立地方独立王国,亨利一世经常调换郡长的任职郡区,缩短了郡长的任期(有的郡长任职几个月便被撤换)。同时,亨利一世越来越多地直接任命小会议成员兼任郡长。1130年前后,有一大半郡长由小会议成员兼任。其中,休一人兼管8个郡,理查德·巴塞特和安德里·德·维尔兼管着11个郡。这样,“各郡的统治在很大程度上从地方豪强手中转入国王的臣仆手中”。(16)最后,亨利一世通过财务署加强了对郡长财政权的监督。他把各郡每年应上缴国库的各种赋税和王室收益合计为一个总数,责成郡长必须完成,称作“郡长包税额”。在结算帐目时,财务署要对郡长上缴的硬币进行真伪、成色检测,以防郡长以次充好、以假乱真,从中渔利。 第四,对特殊地区实行特殊统治制度。例如,英格兰北部地区因诺曼移民稀少,原英吉利人占多数加上苏格兰人不断南下侵扰,中央政府的统治一向较为薄弱。在这里,亨利一世采用国王直辖区制度。该地区被分成5个直辖区,各区都建有国王城堡,驻有国王军队,实行直接的军事统治。王室森林区由国王直接委派林区监护官管理。林区监护官享有惩罚偷猎者、偷伐树木者的权力,郡长无权干预。 第五,扩大国王司法权。早在盎格鲁--萨克森时代末期,已开始将某些特定案件划为“王室诉讼,规定只能由国王法庭审理,但那时的王室诉讼范围有限,主要包括特定时间、地点发生的刑事犯罪和直接涉及国王利益的民事案件。到亨利一世时王室诉讼范围明显扩大。英国法律史学家梅特兰曾把1108-1118年间的王室诉讼列举如下:“破坏国王赐予的安宁,蔑视国王诏谕或命令,杀害或伤害国王仆人,叛逆或违背誓言,发表对国王大不敬的污言秽语,重大盗窃、谋杀案,制造伪币,放火,有预谋的斗殴,抢劫,夺取国王土地或钱财,私藏珍宝和海上漂流物,颠覆船只,强奸,侵犯王室森林,漏缴男爵继承税,在王宫中打架,扰乱军心,未履行城堡或桥梁维修义务,拒不服军役,擅自接收革除教籍令,拖延司法审判,判决不公正,滥用国王法律。”(17)由此可见,王室诉讼几乎扩大到所有重要刑事犯罪和间接影响到国王利益的民事案件。 亨利二世时期是英国封建集权君主制的发展时期。1154年,亨利二世在19年的王位继承战争结束之后登上王位。他首先重建了一度瘫痪的中央政府,然后通过多方面改革,从制度上发展了集权君主制。 在政治上,亨利二世继承了亨利一世的衣钵,注重从中小贵族中选任各级官吏。他完善了大法官厅、财务署等中央官僚机构,在威斯敏斯特王宫建立了政治统治中心。1170年,他进行了一次全国规模的郡长大检查,采用郡长个人述职和钦差大臣寻访调查相结合的办法,将20名政绩不佳或专横跋扈的郡长革职,由与王室关系密切的“微贱之人”取而代之,其中不少人是骑士或市民。因此,亨利二世时的中央及地方官吏都忠于朝廷、恪尽职守。坎农说:“到12世纪末,英国已经建立欧洲最精致、最有效的君主制度。它有一个国王可以随意在各郡、各法庭和威斯敏特之间相互调换的职业仆人集团为之服务。这些人可称之为‘皇家官僚’。”(18) 在财政上,亨利二世除加强王室地产管理、保证地租和封建捐税的严格征收外,又建立了国家直接税制。他不时征收土地税,并于1166开征个人动产税。1188年后,动产税固定为正常国税。(19)在理财专家奈杰尔的帮助下,亨利二世完善了税款收支、帐目结算、登记保管等一整套财政制度。在当时的欧洲,亨利二世在财政上是最富有的国王。法王路易七世曾以羡慕的口吻对一位英国大臣说:“你们的领主英格兰国王有人、马、黄金、丝绸、珠宝、水果和各种娱乐游戏,一切应有尽有。而我在法国,除了面包、酒和逢场作戏外,一无所有。”(20) 在军事上,亨利二世取消了封建骑士军队,建立了雇佣军制和民兵制。由于传统的骑士军队服役期限短,难以应付旷日持久的战争,因此亨利二世从1159起免除了封臣们的骑士义务,改为征收代役税,一旦遇有战争,用代役税召募雇佣军。1181年,亨利二世又颁布《军队敕令》,改组了民军。敕令规定:所有自由人,上至贵族,下至普通平民,都必须承担军事义务;每人必须自备一套与个人经济地位相称的武器装备;每年农闲季节必须参加地方政府组织的军训。所有自由人都必须郑重宣誓,保证绝对遵从国王命令使用武器。这些军事改革使王权摆脱了对贵族们的军事依赖,强化了国王的军事独立性。 在司法上,亨利二世建立了巡回审判制和陪审制,加强了司法的中央集权。为招徕诉讼,增加财政收入,亨利二世大量使用司法令状。如果某一诉讼在地方法庭或贵族私人法庭未能得到公正审理或迁延不决,又得到诉讼当事人的申请,大法官厅将颁发盖有国玺的司法令状,指示有关法庭或法官应主持公道,尽快结案,有时甚至明确规定审判程序和对被害人的赔偿办法。无视国王令状,以蔑视王权论处,有关讼案由国王法庭接管审理。亨利二世时期,司法令状的种类大量增加,以至有人说他建立了一种“司法令状制度”。(21)其中一种称作“权利令状”,凡取得这种令状的自由土地持有人,包括骑士、自由农民和自由市民,均可越过地方法庭或领主法庭,将自己的土地讼案直接投诉于国王巡回法庭,甚至已经提交领主或地方法庭的案件,只要尚未结案,也可中途调至国王巡回法庭。(22) 亨利二世的司法改革将地方法庭和私人法庭纳入国王司法系统之中,实现了司法的中央集权化,加速了法律的统一,促进了独立司法机构和职业法官队伍的产生。令人欢迎的陪审团巡回审判制和司法令状把大批案件从地方及私人法庭中吸引到国王法庭中来,增加了国王的司法讼金收益,进一步强化了王权的财政基础。此外,巡回审判制的建立还为国王控制地方政府提供了更有效的新手段。巡回法官除行使司法权外,还负责考核郡长的职责履行情况。1194年巡回法官的调查清单告诉我们:“陪审团首先要报告需要审理的所有国王案件,包括新案件和上次巡回法庭遗留下来尚未了结的案件;然后报告通过国王司法令状获准使用巡回法庭的所有私人案件,或由中央法庭转到地方法庭审理的案件;再后是国王特别关注而平时是由郡长负责处理的一长串管理事务。清单清楚地说明了巡回法官是如何严格控制郡长行为的,表明了巡回法庭是如何作为中央集权和行政管理的有效工具来使用的。”(23) 亨利二世的上述各项改革从制度上加强了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如果说在威廉一世时强大王权主要依赖于国王本人的才能、力量和铁腕手段的话,那么到亨利二世统治末期,集权君主制已经发展为无需强有力的国王个人因素推动也能正常运转的较为系统完备的国家制度了,这在当时的欧洲是无与伦比的。 (三) 集权君主制的建立深刻地影响了未来英国的历史发展进程。 (一)集权君主制巩固了英国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和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保证国王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核心地位以及中央政府对全国的有效统治,促进了全国政治、法律和民族的统一,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英国资本主义萌芽之所以产生较早,并能顺畅地发展起来,从而使英国成为近代世界资本主义体系的发源地,原因固然多种多样,但不容否认的是,借助集权君主制英国得以长期保持相对稳定的政治局面是最主要的因素之一。因为作为资本主义产生前提的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特别是作为英国农业资本主义萌芽特殊条件的牧羊业的发展,都离不开国家政治的稳定与法律的统一。在这里,对照一下意大利资本主义的发展历程很有必要:由于优越的地理环境,意大利资本主义萌芽的产生时间并不晚于(甚至早于)英国,而且在14-15世纪时更具典型性和代表性,然而,由于意大利缺乏集权君主制,国家四分五裂,使资本主义的发展严重受阻,致使15世纪后的意大利反而成为历史的落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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