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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古代社会的近亲婚及其实质(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世界历史》 官文娜 参加讨论

从诸多的“姐妹型一夫多妻婚”中,引起我们特别注意的是,其中数例姐妹既同父又同母。仅以皇族为例,同父同母姐妹有明确史料记载,以及从《古事记》、《日本书纪》所记载的前后文及人名和从其他史料上可以断定为同父同母姐妹的有十三例。这是日本古代“姐妹型一夫多妻婚”的一个重要特征。如果以应神天皇与品陀真若王的三个女儿的婚姻为例,我们可以看到应神天皇的三个妻子:高城入姬、仲姬、弟姬即为同父同母姐妹,其父为品陀真若王,其母为金田屋野姬命。(注:《先代旧事本纪》卷五、“天孙本纪”和《古事记》、《日本书纪》应神天皇篇,这里三姐妹的名字是引自《日本书纪》、《古事记》和“天孙本纪”三姐妹的名字相应为:高木之日卖命、中日卖命、弟日卖命。以下亦同。)
    其实,历史上一个血缘集团与另一个血缘集团互为婚姻,即A族的男子与B族的女子结为夫妻,B族的男子又与A族的女子成婚,加上实行一夫多妻婚,一个男性的几个妻子互为同母姐妹也并不奇怪,而且这本来应该是一夫多妻婚阶段族外婚的特征之一。以前文提到的中国春秋时代齐、鲁间婚姻为例,鲁国的庄公同的两个妻子哀姜、叔姜即同为齐国桓公小白的女儿。(注:参见:《左传》闵公二年、《史记》齐世家。)
    如果仅就齐、鲁间上述婚例和应神天皇和品陀真若王与金田屋野姬命的三个女儿的婚姻来看,它们是同质的,即一族男性与另一族女性互为婚姻,并且都是同父母姐妹与同一男性婚配。但是,当我们把日本古代的这种婚姻规制与同时代日本风行的同父“异母兄妹婚”规制结合起来,再与上述中国古代齐、鲁两国以“同姓不婚”为前提的“姐妹型一夫多妻婚”规制进行比较,其间的差异则为质的差异了。
    二“异母兄妹婚”
    日本古代在实行“姐妹型一夫多妻婚”的同时,“异母兄妹婚”也十分流行。例如:大江王(景行皇子)和银王、仁德天皇和八田若郎女(皇后)、仁德天皇和宇迟之若郎女、根鸟命(应神皇子)和淡路御原皇女(应神皇女)(《古事记》为阿贝知三腹郎女)、速总别命和女鸟王、履中天皇和幡梭皇女、鹿寸和饱田女(非皇族)、敏达天皇和丰御炊屋比卖命(推古天皇)、用明天皇和间人穴太部王、忍坂日子人太子和樱井玄王等等,都为“异母兄妹婚”。(注:参见:《古事记》、《日本书纪》。)与众多的“异母兄妹婚”相反,“同母兄妹婚”却极少见。再加上允恭天皇的太子木梨轻皇子与同母妹轻大娘皇女私通,轻大娘皇女遭流放伊予国严惩,于是,有的学者认为日本古代存在“同母兄妹婚”的禁忌。并且以此为由,认为这种婚姻形态为“母系族外婚”。(注:洞富雄:《日本母权制社会的形成》。)
    关于木梨轻皇子和轻大娘皇女私通受罚之事,文献中有下述记载:
    “二十四年夏六月,御膳羹汁,凝以作冰。天皇异之,卜其所由。卜者曰,有内乱。盖亲亲相奸乎。时有人曰,木梨轻太子,奸同母妹轻大娘皇女。因以,推问焉。辞既实也,太子是为储君,不得加刑。则移大娘皇女于伊予”。(注:《日本书纪》(上)第十三卷允恭天皇,《日本古典文学大系》,岩波书店1967年版,第449页。)
    笔者认为这仅仅说明日本古代只存在同父同母兄妹婚的禁忌。至于异父同母兄妹婚十分少见的原因,并不在于日本古代有“同母兄妹婚”的禁忌。从文化人类学的观点看,在一夫多妻婚制下,子女随母在同一个家庭里长大,而在同一家庭中成长的异性一般是不会产生性冲动的。八世纪藤原氏的多比能和诸兄的婚姻就是最好的说明。橘三千代与美努王生子诸兄后,又与不比等生下多比能。诸兄和多比能虽为同母兄妹,但自幼不在同一个家庭中长大,他们的婚姻即为“同母兄妹婚”,(注:参见:《续日本纪》天平八年十一月丙戍条和《尊卑分脉》卷一。)而史籍中却没有对他们婚姻惩罚的记载。
    至于“异母兄妹婚”十分流行,是由于同父异母兄妹从小随母不在同一个家庭中长大,他们之间虽为同父血缘关系,但其婚姻却成为自然,为当时的社会所接受,并成为一种婚姻习俗。由此可见,日本古代社会除了同父同母兄妹婚的禁忌外,无论是同父异母,还是异父同母的兄妹间的婚姻都是被允许的。只是上述的原因,同母兄妹婚极少见,而异母兄妹婚十分普遍而已。
    关于“异母兄妹婚”,如果我们把它和“姐妹型一夫多妻婚”结合起来讨论,其性质就更清楚了。
    为了讨论上的方便,我们仍以应神天皇的婚姻为例,据史籍将其婚姻关系上溯、下延,我们可以看到,一方面应神天皇与妻高城入姬、仲姬、弟姬三姐妹的父亲品陀真若王同为景行天皇的异母子孙。于是对应神天皇的儿女来说,父和母的父为同血缘。另方面,又由于同父异母婚不受禁忌,应神天皇的儿女根鸟命和淡路御原皇女的婚姻被认可,即为同父“异母兄妹婚”。由于婚姻双方不仅同父,其母亲又为同父母姐妹,对上述婚姻当事者的下一世代来说,其父母都为同血缘。这种婚姻形态无论是从其父、还是从其母看都不是族外婚。因此,上述日本学者的“母系族外婚”是不成立的。
    (三)
    如上所述,中国古代也存在“姐妹型一夫多妻婚”,但是由于与“姐妹型一夫多妻婚”的同时又实行“同姓不婚”。所谓“同姓”,即同一父系宗族的子子孙孙无论男女都冠以同一“姓”,以此作为同一父系宗族的外在标志。由于实行“同姓不婚”,鲁庄公虽然与齐国公族的两姐妹叔姜、哀姜结为夫妻,但在父系制社会里,他们的子女同为鲁庄公宗族的成员,相互间是不能成婚的。同样,我们再把齐、鲁国两上述婚姻关系上溯、下延,我们可以看到鲁国从桓公至成公一连六世代都与齐国女子婚配:鲁桓公娶齐僖公之女文姜为妻、鲁桓公之子庄公同与齐桓公之女哀姜、叔姜结为夫妻、鲁庄公同之子僖公申娶齐桓公之女声姜为妻、鲁僖公申之子文公兴与齐孝公昭之女出姜成婚、鲁文公兴之子宣公倭与齐惠公元之女婚配、鲁宣公倭之子成公黑肱又与齐之女齐姜婚配。其中也有鲁国的女子昭叔姬与齐国的男子昭公藩结为夫妻的,(注:参见:《左传》桓公十八年、闵公二年、僖公八年、文公四年、文公十八年、宣公元年、成公十四年和《史记》齐世家。)但这些婚姻都为异性婚,即都是与父系宗族以外的人为婚配对象的。这种婚姻形态,在文化人类学中被称为交表异世代婚,婚姻双方为同世代时为交表婚。
    所谓交表婚(cross cousin marriage),即交叉表兄妹婚,指的是己身(ego)与父方姐妹的子女或母方兄弟的子女即姑、舅表兄弟姐妹间的婚姻,异世代时即为交表异世代婚。尽管这种婚姻关系从生物学的角度看,也属近亲婚,但由于姑与父异性、舅与母异性,他们和他们的子女无论是在父系制或母系制社会中都不属己身宗族集团的成员。因而,这种婚姻形态被称为族外婚(cxogamy)。在单系出自(注:当始祖的血缘由父或母中的一方继承和传递并强调血缘传递关系的秩序,即为单系出自。)即无论是在父系出自,还是在母系出自社会中都是被允许的。因而齐、鲁两国尽管六世代累世婚,但大都是与母方兄弟子女间的婚姻,即母方交表兄妹婚或交表异世代婚。其中,昭叔姬与昭公藩的婚姻也同样是与母方兄弟间的婚姻,也属交表婚范畴。这种婚姻形态在中国古代不限于齐、鲁,《左传》中记载的郑国大夫祭仲之女雍姬与雍纠的婚姻为姑表即父方交表兄妹婚,也就是说雍姬是雍纠姑家之女。(注:《左传》桓公十五年。)这些婚例都属于族外婚。
    与交表婚相对的是平表婚。所谓平表婚(parallelcousin marriage),即平行表兄妹婚,指的是与父方兄弟和母方姐妹的子女间的婚姻,异世代时为平行异世代婚。由于父方的兄弟与父同性别,母方的姐妹与母同性别,他们和他们的子女都被视为自己同族的成员,在许多民族中这种婚姻是被禁止的。由于父的兄弟和母的姐妹的子女都被视为己身同血族的成员,所以在同时禁止父方和母方平表婚的社会里,社会的血缘亲属关系不仅分为父、母两系统,而且父、母两系统都可以分别为宗族。也就是说,在血缘成员权的继承和传递上,父系和母系处于同等地位都可以被认可。这种状况在文化人类学中称为双系出自或二重出自(bilinearfiliation)。可见双系出自或二重出自不仅都是以单系出自为前提的,而且同时是与禁止平表婚形态相互对应的。
    但是在实行单一出自,即社会血缘集团成员权由父(或母)单系继承和传递的社会,例如在中国典型的父系制社会里,只有父方兄弟的子女才被视为同一宗族集团的成员,才能与己身冠以同姓。而母方的姐妹及其子女与母的兄弟和父的姐妹的子女一样为表兄弟姐妹,都属姻族的成员,为姻亲,冠以异性。因此在中国,与母方姐妹及其子女间的婚姻虽然也属平表婚(母方平表婚)范畴,但却和前述的交表兄弟姐妹间的婚姻一样同属于族外婚范畴。可见所谓“族内婚”、“族外婚”是以宗族或以出自集团的构成为界限的。
    与中国古代“同姓不婚”相反,日本古代在实行同样的“姐妹型一夫一妻婚”的同时,却又风行“异母兄妹婚”。从上述分析看,尽管实行“异母兄妹婚”,但是其婚姻当事者的母亲又是同父母姐妹。从血统上看,婚姻当事者既为同父又为同母“系”血统的兄妹,对其下一代子孙来说,父和母双方的血缘关系混为一体,无法形成一个血缘“系统”,宗亲即姻亲、姻亲即宗亲,宗族、姻族无从区分。这种婚姻既不是平表兄妹婚,也不是交表兄妹婚,无论从其父还是从其母看,都属于文化人类学中的族内婚。这是由于父方、母方亲属间无限制的、普遍的婚姻造成了祖先血统在无差别的亲属间扩散,而不能形成有血缘“系统”的集团,因而这种社会的血缘集团结构被称为无差别出自或共系出自结构。(注:“无差别出自”(indifferent filiation)、“共系”(cognatic)是与“单系出自”和“双系出自”相对的出相概念。)这就是日本古代“姐妹型一夫多妻婚”与同时实行“异母兄妹婚”的结果。
    如本文所举中国古代齐、鲁间的婚姻,从生物学角度看,也是近亲婚。但是“同姓不婚”使这种累世代的、包括“姐妹型一夫多妻”的近亲婚,被限制在父系宗族集团以外。它的重要意义就在于,这种父系宗族外婚规制使血缘亲属成员分为宗族和姻族、父系和母系两个不同的血缘系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日本有名的文化人类学家中根千枝把“族外婚”视为“与父系制、母系制连动的重要的婚姻规制”。(注:参照中根千枝:《社会人类学--亚细亚诸社会的考察》,东京大学出版会1987年版,第81页。)
    通过对中国父系单系出自社会里“同姓不婚”的分析,以及虽为平表婚的与母方姐妹及其子女的婚姻被认可的讨论,我们可以看到族外婚、族内婚是以出自集团为界限的。由此也就剺清了出自集团与通婚圈的关系。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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