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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庆:辽代的寺田及相关问题探究(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中国社会科学网 张国庆 参加讨论

二、与寺田捐施、购买、占有、继承、争端等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
    有辽一代,佛教信徒向寺院捐施土地,寺院购买民间土地,寺院占有寺田,寺田代代传承,寺院之间发生土地争端进行仲裁,等等,都要签署相应的法律文书。但辽代文献史料对此均不载,以往的研究当然也无人提及。实际上,辽代与寺田捐施、购买、占有、继承、争端等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是存在的,它们大都隐含在辽代石刻文字中。
    比如佛教信徒向寺院捐施土地,施主为了保证所施之地“专田专用”,真正成为寺僧的物质生活之依靠,因而,他们在捐施的同时,便与寺院签署一份“契约”,对施、受双方的权力与义务,均作以约定。如道宗朝南京道析津府良乡县绣户张义绚夫妇在捐施土地给谷积山院的同时,即与寺院签约约定:若该院僧人按约定的日期定时诵读《大藏经》,且日后寺院不将受捐土地典卖,那么,捐施者张家的后世子孙将永远不向寺院索回土地,反之则可,并刻石为证。事情原委及“契约”内容见载于大康四年(1078)的《谷积山院读藏经之记碑》:“清河张君讳文绚,良乡县之绣户也。妻田氏,皆性钟纯,吉名闻乡闾。家有馀资,靡好奢华之乐;身惟积善,颇信浮图之法。越一日,谓亲族曰:我兴佛刹,飰僧徒修植善根,鸠集福聚固亦多矣。然于藏典,似阙胜经。乃启白司空大师,议于谷积山院,请众僧侣读大藏经,便从今年四月十五日为启读之始,他时亦然。乃将县北公村别墅一所,田土园林约近陆柒顷,庄院房舍依旧住佃;掳所收地利斛粟果实等,并元买券契,共壹拾陆道,并分付院司常住收附,以充逐岁蒭流蒲塞之费。约曰:若僧徒不怠,经课无阙,及不别将货卖典质他,后子孙无得取索;苟或反此,取之可也。仍刻贞珉,以贻后来者。”以下是碑文作者对张氏夫妇舍财助“佛”及刻石立“信”的赞颂:“是知富而不奢,积而能施,义也;舍今生爱,求过去福,智也;虑身后事,立石为约,信也。”(14)
    此外,乾统八年(1108)的《妙行大师形状碑》在刻记道宗朝秦越大长公主耶律氏向拟建中的大昊天寺捐施“稻畦百顷”等财物的过程中,也特别强调了“皆有施状”。(15) 此“施状”既是一份捐施者——秦越大长公主与受施者——大昊天寺筹建人妙行大师之间的“契约”文书,同时,也是捐施者上报给朝廷、请求皇帝批准捐施财物的一道“奏书”。
    一般说来,在施主与寺院捐施土地签订的“契约”文书中,都要写清被捐施土地的具体亩数、方位和“四至”,使之同时具有寺田“地契”的性质。如乾统二年(1102)的《施地幢记》即刻记了佛教信徒王仲远一家向寺院捐施土地的具体亩数和“四至”:“维乾统贰年正月陆日,镌了合家姓名记。王仲远施地五亩,东至道,南至道,西南至寺院,北至地主。”(16)
    辽代寺院自己出资购买的寺田,买卖双方也要签订一份“合同”类文书,一般称为“买地券”或“卖地券”。前引咸雍元年(1065)的《弥勒邑特建起院碑》记载归义寺出资购买徐员外土地,双方即签订过此类文书——“卖地券”:“今卖自己在京宣化坊门里面街西小巷子内空闲地。内有井一眼,槐树两株。东邻,南邻,西邻,北邻。”(17) 可见,在此类买卖土地文书内,也要清楚标明被交易土地的具体位置、“四至”和“附着物”等,文书的法律性特征十分明显。
    辽代一些大型寺院通过不同渠道占有了大量土地,寺院的住持、方丈们成了僧侣大地主。寺院占有寺田,也持有“地契”类法律文书,以此证明占田的“合法”性。比如,前面提到,南京道渔阳西北的盘山感化寺,是一座始建于北魏、中经隋唐五代而入辽的古老寺院,该寺占有传继于前朝的大量寺田。辽代感化寺的这些寺田应该是有“地契”的。因为在辽道宗大安年间(1085-1094),该寺发生了寺庄耕地被南京道地方政府“没收”,并沦变为牧场的事件,原因即是有人状告该寺寺田“执契不明”。后来,经过该寺僧人的多次“诣阙陈述”,被“没收”的寺田、园林才重归于寺院,并在地方官员的主持下,复原旧界,立契为证。乾统七年(1107)的《上方感化寺碑》对此事件的原委有明确的刻记:“……斯为计久之业,又当形胜之境,宜乎与法常住,如山不骞,是使居之则安,不为争者所夺。奈何大康初,邻者侵兢,割据岩壑,斗诤坚固。适在此时,徒积讼源,久不能决。先于蓟之属县三河北乡,自乾亨前有庄一所,辟土三十顷,间艺麦千亩,皆原隰沃壤,可谓上腴,营佃距今,即有年禩,利资日用,众实赖之。大安中,燕地遣括天荒使者驰至,按视厥土,以豪民所首,谓执契不明,遂围以官封,旷为牧地。吞我林麓既如彼,废我田壤又若此。使庖舍缺新蒸之供,斋堂乏饼饵之给,可叹香火,而至于是。寺僧法云暨法逍,次言及众曰:‘先世有所遗籍,吾侪不能嗣守,亦空门之不肖者也,安忍坐受其弊,拱默而已。’相与诣阙陈述,历官辨论。一旦得直其誣,两者复为所有。寻奉上命,就委长吏,辨封立表,取旧为定。自是樵爨耕获之利,随用而足。”(18)
    那么,辽代寺田的“地契”类法律文书到底采用什么样的格式?具体内容又有哪些?历史文献均没有记载。《辽代石刻文续编·补编一》收录的《通法寺地产碑》,文字虽已残缺不全,但经笔者分析,此碑刻之内容即是该寺一份“账簿”式的寺田“地契”文书,主要记录了该寺上、下院诸多寺田的具体方位和“四至”等,并且重点强调了之所以将“地契”内容刻石立碑,目的就是为了“昭示空门,永为张本”。
    以下为《通法寺地产碑》刻录的该寺寺田“地契”文书中诸寺田方位、“四至”的内容:
    “大通法寺常住上下院地产碑记。乡曲晚近东巖铨□安思道撰并书(下略)。
    (漫漶不清):西南常住庄□□□百□十步,南北计六百五十步,东至崇福寺并安□□至安家地,西至杨家并侯家地,北至官道并张家地。
    和龙山华严寺:东至东山分水岭,南至□□大峪□并近北去小峪内□□□。
    (漫漶不清):祖茔北坟山,东至烧炭峪口南□□□岭,□□头,西至分水岭北□□岭。
    灵感寺:东至焦家、赵家、周家地,南至官街,西至肖家地,北至官街。
    松岩寺:东至看山,南至寺□□大口涧,西至□梨树湾子,北至□□涧道头,南至口子,西至河□□□,北至□子。
    (漫漶不清):庄子树埚子处□□,南至口子,西至河□□,北至榆树□□。
    黄山坡下地:东至官道,南至河坎,西至堒子,北至水渠。
    水峪店地:东至河,南至古道,西至琨子,北至刘家地。
    灵山寺:东至分水岭奇菜峪,南至大道,西岭头。
    寺北南峪庄子地:东至土岭,南至□□,西□□□阑峪分水岭,北至田□□。
    (漫漶不清):东至古崖子,南至□□涧,西至分水岭,北至□□□。
    碭山院:东至东村行涧乱石头坡东头水涧底,南至傅山岭,西至珪头岭西分水岭,北至丱头山分水岭。
    增福寺:东西二至涧水心,南北二至道。
    玉泉寺:东至□桃峪岭,南至大峪涧,西至河,北至□□。
    崇国寺:(漫漶不清)
    四山寺:南至□□□,西至家琨子,北至□□。
    重修寺:东南二至道,西至涧,北至东至岭头。
    深井寺:东至……涧,西至分水岭,北至河心。
    灵降寺:东至谷家地,南至涧,西……,北至大山后北坎。
    云岩寺:东至王家岭,南至高岭,西至□岭,北至葛家峪涧。
    (漫漶不清)
    洪福寺:东至东岭头,南至□家地,西至河,北至山。
    清修院:东至道并院墙,南至道,西至巷,北至墙。
    石门山寺:东至峪口,南至分水岭,西至关脚,北至高本峪头。
    龙泉山寺:东至东山头,南至分水岭,西至南北道,北至分水岭。
    □国寺:(漫漶不清)
    三塔院:东至道,南至松岭,西至□渠,北至□家墙并道。
    华梨院:东至峪口,南至分水岭,西至分水岭,北至岭。
    观音堂:东南二至道,西至米家地,北至河心。
    段禅院:东至城巷,南至张家地,西至巷,北至侯家、安家、丁家地。
    □家讲院:(下缺)。”(19)
    辽代的寺田为寺院之固有财产,随着岁月的流转,寺内新老僧人的不断更替,寺田也会随之代代传承下去。有时,为使寺田永为僧人日常衣食之来源,不被后世无良僧人典卖处理,寺院的住持、方丈等老僧也会与年轻的寺田受益者们订立一份寺田继承类“契约”文书,并刻石树碑,立此存照。辽代寺田继承类“契约”文书之内容,一般有三个部分:一是寺田之由来,二是寺田之方位、亩数及“四至”等,三是寺田用途之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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