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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司法改革对皇族司法制度之影响(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历史档案》 屈春海 参加讨论

二司法改革措施对皇族司法特权的调整
    清代皇族,是满洲贵族的核心,也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庞大的宗族集团。清代皇族根据血缘关系的远近,明确规定:“凡天潢宗派以显祖宣皇帝(即塔克什)本支为宗室,叔伯兄弟之支为觉罗”,“宗室系金黄带,觉罗系红带”(注:《康熙会典》卷一,宗人府。)。因为他们是“天潢贵胃”,享有许多特权,有清一代,逐渐形成了一套独立的、完整的皇族司法制度。
    清代皇族最初的立法,国法、军法、家法是相通的。天聪四年(1630年)发生的二贝勒阿敏案,就是按照家法与军法并合论罪。皇太极时期审理宗室的重大案件,是由贝勒大臣等组成会审团,审断以后奏闻取旨,以定裁决。
    清入关以后,顺治九年(1652年)设立宗人府,凡有涉宗室觉罗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统一由宗人府主持或参与审理。有关皇族立法,是以皇帝谕旨、臣僚议奏等形式,逐渐形成和确定下来的,最初载入《康熙会典》、《雍正会典》。其后,在乾隆时期,将自清初以来陆续形成的谕旨和案例纂修成《宗人府则例》。该律例规定有:宗室觉罗犯罪按例分别折罚科断、宗室犯斩绞罪名分别实缓、宗室不准抗传不到、宗室觉罗不知自爱者以凡论、王等不应擅传示谕、宗室觉罗禁例、府署例禁、宗室觉罗呈送忤逆等26条款。是宗室、行政、民刑合体的行政法规。《宗人府则例》自乾隆制定,历经数朝多次修订,直至光绪再次修订,主要是附例的取舍增并,其维护皇族特权和利益的主旨始终未曾改变。
    清代皇族司法审判机制,既无独立的诉讼法体系,又没有独立的诉讼原则和审判原则,由于宗人府直接参与对皇族民刑案件的审理,往往使皇族人员能够逃避应得的法律制裁。鉴于清末司法改革措施的频频出台,皇族诉讼审判机制严重滞后,改革已势在必行。
    清廷于宣统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即《法院编制法》正式颁布之日特降谕旨:“嗣后宗室觉罗案件由审判衙门钦遵法律独立审判,毋庸由宗人府会审。有关宗室觉罗案件,著宪政编查馆另订细则办法奏明请旨。”(注:《宣统政纪》卷28。)宣统二年五月二十日,宪政编查馆拟订《宗室觉罗诉讼章程》。同年十月二十日,宗人府律例馆奉旨修订《宗人府则例》。宣统三年四月二十日,修订后的《宗人府则例》更名为《宗室觉罗律例》,一整套宗室觉罗诉讼制度初步建立了起来。
    宪政编查馆在拟订《宗室觉罗诉讼章程》完成后,奏请清廷批准时称:“窃维诉讼者,为保障臣民身命财产之端,审判者,为维持国家安全秩序之要政。宗室觉罗同是臣民,其得享受法定裁定之权,自属毫无疑义,惟事涉宗支,究与齐民有别,故各国多设皇族诉讼之特法,而中国亦有议亲之专例,虽未便强同,义例要不难一贯。现在朝廷预备立宪,于筹备审判各端,推行不遗余力,其余审旧制,均已奉旨一律废止,匪特事势所趋,亟应及时通变,抑且法权所在,尤宜日进大同。揆诸现今立宪精神,实应采因时制宜之善法,臣馆既奉明谕,另订办法,遵即督饬馆员,上稽我朝旧制,旁采列国良规,谨将有关宗室觉罗案件各办法,厘定为《宗室觉罗诉讼章程》。”(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下称一史馆)宪政编查馆档案,卷52。)这是中国司法史上第一部同时也是最后一部皇族诉讼法规。
    该章程共有6章37条。第一章通则,规定宗室觉罗民刑案件诉讼适用范围。第二章管辖权,明确了审理宗室觉罗民刑案件衙署的管辖权限,申明上告、再审、再诉有关规则。第三章民刑案件的起诉办法。第四章传唤、询问、证人、证据、搜查等相关规定。第五章审问、移交、报解。第六章执行与刑制。
    《宗室觉罗诉讼章程》的出台,对以往皇族诉讼审判机制进行了调整,其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皇族司法审判权限的变化
    清末司法改革前,宗室觉罗的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统一由宗人府主持或参与审理。宗室犯法,宗人府会同刑部审理,由宗人府主稿;觉罗犯法,刑部会同宗人府审理,由刑部主稿。涉及户婚田土案件,宗室由宗人府会同户部审理;觉罗由户部会同宗人府审理。如果判其有罪,轻则折罚,重则施惩,而加圈禁,若罪大则奏闻皇帝以定裁决。
    为配合清末司法改革,《宗室觉罗诉讼章程》对原先的皇族司法审判管辖权限进行了调整,下放了部分司法审判权限,规定,民事案件管辖:有爵宗室之间民事案件管辖权属于宗人府;有爵宗室与闲散宗室之间、觉罗之间以及旗民对于宗室觉罗共同起诉的民事案件管辖权属于京师高等审判厅。刑事案件管辖:宗室及宗室与旗民共同犯案,依《现行刑律》罪该流遣以上,或其他法令罪该罚金200两以上刑事案件管辖权属于大理院,其审判按大理院通常诉讼办法进行。宗室有犯依《现行刑律》该徒刑以下,或其他法令罪该罚金200两以下,以及觉罗犯案,或觉罗与旗民共同犯案之管辖权属于京师高等审判厅。此外,民刑案件,宗室觉罗若为原告,旗民属被告,应仍分别由所属之地方及初级审判厅审理。
    属于大理院之事件经判决之后,可在本院行使非常上告,或再审,或再诉。属于京师高等审判厅之事件经判决后,而不服者,可在本厅行使第二审,其第三审则属于大理院,大理院为终审判决。东三省宗室觉罗诉讼审判权属于该省之高等审判厅,审判办法依通常审判诉讼章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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