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室觉罗有犯应按《现行刑律》以外之法令治罪者,经该管衙门判决确定后,即由该管检察厅监察执行。宗室觉罗犯违警律者,由该管巡警官署按律判断执行。 《宗室觉罗诉讼章程》对皇族司法审判权限调整,较原来的由宗人府直接参与对皇族罪犯的审判有了较大进步。但仍保留了宗人府对有爵宗室之间民事案件的管辖权,依旧执行司法审判中诸王毋得擅行传唤制度。这些作法,并非优待有过犯之人,其目的是维护皇室尊严与利益,保留封建皇族的司法特权。 (二)皇族问罪和告诉制度的变化 清王朝的皇族司法制度带有十分浓郁的民族统治特色,《宗人府则例》在定罪和告诉方面严格规定了维护皇族特权有异于常人的内容。如其一,宗室觉罗犯罪不能擅自逮捕,须将所犯事情实封奏闻候旨,若奉旨推问,才可拘问,若奉旨免究,则不问其罪。宗室觉罗犯罪,除十恶外,可以折罪和免死,不必像一般罪犯那样身受重刑。其二,宗室觉罗犯罪,应先革去顶戴,实行跪审;犯笞杖罪名,实行责打;军流徒免发遣,分别枷号。同时,又有犯笞杖罪名,折罚钱粮;犯军流徒罪名,实行圈禁换刑和减刑的优待。其三,宗室觉罗告诉之案,必须与本人有干系之事,否则不予受理。如果不干己,且有诈骗之嫌,则所控案件,不可立案,并将原告咨送宗人府,照违制律杖一百,实行重责四十板。如诈赃得手,不分首从,俱发往吉林或近边充军,到配所重责四十板。 宪政编查馆在拟定《宗室觉罗诉讼章程》中对皇族问罪告诉办法规定:宗室觉罗犯案应按《现行刑律》治罪者,无论呈诉、告发、现犯,由该总检察厅或高等检察厅照章搜查证据,先行询问,依法在3日内起诉。经审判衙门判决确定后,均由该管检察厅分别报解法部、宗人府存查,并依法监察执行,只有宗室犯服制并情节重大及杀人者,才定拟请旨钦定。将从前犯案不问是否无干俱先摘去顶戴,实行跪审的做法取消,并删除了从前笞杖枷号等罪名。对于宗室觉罗以不干己事具控诈骗者,如审明藉端讹诈属实,应按照《现行刑律》办理,毋庸按照违制律重科。皇族问罪和告诉制度在形式上较之从前发生了很大变化,但因事涉宗支,究与齐民有别。关于皇族诉讼,依然遵循“议亲”之专条,既使获罪,问刑衙门也很难越过“议亲”这一条戒律。 (三)皇族刑罚制度的变化 为变通刑制删除苛酷,光绪三十一年六月,清王朝批准刑部《奏议请将州县刑名案内笞杖改为罚金一项酌提解部折》所议意见,把笞杖改为罚金。光绪三十四年法部拟出了罚金定章和具体实施办法。 宣统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清王朝批准宗人府呈奏为《酌改宗室觉罗笞杖等罪名所议意见》折,变笞杖枷号等罪名一律改为按日折罚养赡钱粮,罚金刑共分十等,罚银五钱至十五两不等,因宗室觉罗的养赡银数目不尽相同,所罚期限从五日至四百五十日不等。宗室觉罗妇女减半折罚。宗室觉罗犯徒流内遣等罪名者皆依原例减等改折圈禁,如:徒二年以下罪者,折圈禁三个月;徒二年半及三年罪者,折圈禁九个月;流二千里者,折圈禁一年二个月;流二千五百里及三千里罪者,折圈禁一年八个月。初次犯极边军罪者,折圈禁二年;犯烟瘴安置军罪者,折圈禁二年半。宗室觉罗二次犯徒者,折圈禁二年;一次犯徒、一次犯流,圈禁二年;二次犯流,或一次犯徒、一次犯遣及三次犯徒者,实发盛京(今沈阳);二次犯徒、一次犯流者,实发吉林;二次犯遣,或三次犯流,实发黑龙江。宗室犯死罪未经秋审遇赦减等,或缓决一、二次者,均发往吉林;三次以上者,发往盛京。 宗室觉罗妇女犯徒流以上罪名,依《现行刑律》之规定,一律改收习艺所,按工作期限加倍折罚养赡钱粮。 此外,宗人府律例馆遵照《现行律例》还对宗室觉罗死罪、遇赦减等、圈禁后复滋生事、涉讼地亩案件等条款进行了改纂;并增订了宗室分产、冒领恩赏、诈生子女、禁烟条例等条款。进一步丰富了皇族司法改革的内容。 宣统二年五月二十七日,清廷就拟定《宗室觉罗诉讼章程》发布上谕:“嗣后宗室觉罗案件即照此次定章办理,其在新章以前未结之案,概由宗人府分别咨交各该衙门审讯。至有爵宗室民事案件,仍由该府审理,并著该官另拟章程奏请施行。宗室觉罗刑事案件定案时,由大理院咨行宗人府、法部查核后,由大理院具奏。余依议。”(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下称一史馆)宪政编查馆档案,卷52。)从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所藏宗人府刑罚档案中可以看到,《宗室觉罗诉讼章程》暨相关律例制订后,对宗室觉罗的处罚,各审判衙门已开始着手实行。如宣统二年十二月二十日,宗室瑞斌吸食鸦片案,就是由大理院按照奏定新章:凡宗室食三两银粮者,犯十等罚应折罚养赡银五个月(注:一史馆藏宗人府档案,刑罚类,卷649。)。对宗室瑞斌处以罚养赡银五个月,移交总检察厅执行。然而,更多的皇族民刑案件,还来不及按照新章办理,清王朝便灭亡了。 三皇族司法制度改革的评价 清末皇族司法制度改革集中在清王朝统治结束的前夕,这绝不是偶然的。它反映了历史进化潮流对固有的封建法律的猛烈冲击,也是统治阶级与各种社会政治力量相互斗争角逐在司法制度上的表现。同时也是清朝统治集团在危亡迫近的形势下所进行的自救活动。 作为清代皇族代表性法典《宗人府则例》,自乾隆时期颁行以后,便成为祖宗成法,未经奏准不得修改。清末统治集团由固守祖宗成法不得改动的祖训,到下令修改会审旧制,这中间的巨大变化,客观说明了进入20世纪以后,清朝统治者尽管顽固,但再也无法照旧统治下去了。因此,清末皇族司法改革不能只简单归结是一场骗局,而要从中国和世界进步潮流相互关系相互影响,以及国内风起云涌革命思潮和顽固封建思想的激烈冲突中看出它的必然性。 总结清末皇族司法制度改革,《宗室觉罗诉讼章程》的拟定,以及《宗室觉罗律例》的修订,更主要是前者,吸收了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诉讼原则,特别是参考了日本皇族民刑诉讼制度,表现了西方法律文化输入中国以后所产生的巨大影响。在当时说来,研究学习西方法律,走“宪政”道路,是朝野进步人士的共同主张,这符合当时历史条件下广大人民大众反封建专制的要求。即使是清朝统治集团,也是在抗拒、被迫、不自觉地被推向这条道路,表明了中国司法制度的近代化。这无疑是历史的进步,反映了时代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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