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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司法改革对皇族司法制度之影响(4)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历史档案》 屈春海 参加讨论

清末皇族司法改革,就其形成和内容而言,发生了一系列变化,然而就在拟定《宗室觉罗诉讼章程》经奏准不到20天,宣统二年六月十四日清廷又发出上谕:“新定《宗室觉罗诉讼章程》,著候新定法律实行,及将来皇室大典,并民刑诉讼法颁布后,再行会同奏明实行。现在宗室觉罗诉讼一切事宜,著暂行仍照向章办理,毋庸按新章更改。”(注:《宗室觉罗律例》卷上。)至于《宗室觉罗诉讼章程》暂停实行的原因,除新的诉讼办法为传统的司法制度所不能接受外,尚有该法推行会破坏传统的行政司法合一的审判体制,根本原因在于清廷并不甘心因司法改革而使保护封建君主专制和维护皇族权益的旧制度受到破坏,在宗室及主张维护皇族司法特权权贵们的竭力反对下,《宗室觉罗诉讼章程》最终还是被搁置了起来。
    宣统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宗人府奉旨修订《宗室觉罗律例》,专门制定《有爵宗室诉讼章程》六条,明确规定,有爵宗室之刑民案件管辖之权,由本府判决执行,永著为令。并载入《宗室觉罗律例》中正式颁行。它的出台从一定意义上讲,是皇族司法制度又重新在旧制度的基础上徘徊。
    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溥仪被迫退位。1912年5月25日民国政府废除了订立不久的皇族诉讼制度,规定:“宗室觉罗同是国民,则法定裁判之权利,自应一律享有,其从前施行之各项法律、章程中有关宗室觉罗之特别规定者,概行作废。嗣后宗室觉罗遇有民刑诉讼,应分别案情轻重大小,照章在所属之地方或初级审判、检察厅起诉,经判决而不服者,可层递上诉。各审判衙门,法庭秩序及该管检察厅暨司法警察官署法定职权,宗室觉罗应一体遵守。各审判衙门对于宗室觉罗案件,应依法律独立审判,所有例应会鞫及行文、传、质、遣抱等故事,概从取消。审判衙门确定判决后,民事由该管审判衙门执行;刑事由该管检察厅监察执行。所有从前送交宗人府治罪及改折圈禁等特例,概应废止。未经审结之宗室刑事案件,系赦免条款不准除免者,及民事案件,应由宗人府分别咨交该管审判、检察厅审办。”(注:一史馆藏宗人府档案,刑罚类,卷1721。)至此,由宗人府主持或参与皇族司法审判制度宣告终结。1924年溥仪被冯玉祥驱逐出宫,宗人府也完成了历史使命,维护皇族尊严的宗法制度彻底消亡。沈家本等人当初设想“旗民一体同科”的愿望得以实现。不过,这已经不再属于清末皇族司法制度改革的成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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