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开办新税。财政危机之时,各地新增捐税名目纷纷出笼。其中尤以厘金开办影响最大。1853年夏秋之际,刑部侍郎兼督办江北军务的副都御史雷以諴因训练乡勇急需款项,遵照中央“就地筹饷”的指令,派人在里下河一带设局劝捐,随后又派人在扬州仙女庙等地,劝谕米行,抽厘助饷结果成效显著。从同年9月至次年3月,只此数镇“捐至二万贯”,接着又向各州县推广。1854年底,钦差大臣督办江北军务的胜保因亲见办厘成效显著,遂上奏称赞此法,并建议向全国推广。[10](卷37P2)后经咸丰帝批准,厘金作为一种新税种,便从1855年以后在全国各地陆续开办起来。 三是自办捐纳。捐纳事项,清制由中央户、吏两部掌管,具体事务由户部捐纳房办理,不论何时,地方均无权自办捐纳。但到咸丰初年,此制发生明显变化。1851年1月,广东、广西两省因急需用款,奏准自办捐纳。随后不久,各路粮台因饷源困难,也援例收捐自用。1853年秋,雷以諴奏请在泰州、宝应设局,比照粮台收捐,又向户部请领空白部照,随捐随填,一时颇为奏效。与此同时,曾国藩上奏户部:“准令臣随处劝捐”。[11](P31)第二年,安徽巡抚也奏请设局开捐,筹措军饷。[4](P21)1856年因战乱、天灾发生粮荒,湖北巡抚胡林翼奏请按江苏、山东等捐例,收捐米石,接济军民口粮。这样一来,各地官府、粮台及统兵大臣,皆得就地办捐自用。一时间,各地捐局林立,多以降低捐纳标准为号召,力争多收捐款,以致形成“内则京捐局,外则甘捐、皖捐、黔捐,设局遍各行省,侵蚀勒派,私行减折,诸弊并作”[12](P3236)的局面。捐纳之外,又有捐输。从1853年起,一些地方督抚为了鼓励“劝捐助饷”,一方面根据新捐银数划分等级,上报中央给予捐纳者以官职虚衔,另一方面又对下属府、厅、州、县捐银达到一定数额,准许在各级科举考试中增加该属学额人数,其性质如同捐纳。[10](卷3,P7) 在自筹饷需的过程中,受战乱波及的一些省份还在布政使司(又称藩司)、按察使司、督粮道、盐法道四大财税机构之外,新设战时筹款机构--总粮台、厘捐局或军需总局等,负责在国家正供(即地丁、漕粮、盐课)之外,征集和调拨一切可用于本地军政开支的钱粮款项。1853年夏秋之际,刑部侍郎兼督办江北军务大臣雷以諴在扬州开办厘金时,首先自派人员经理,不用原有地方财务官员。随后不久,湖南巡抚骆秉章在长沙开设厘局,“以裕麟总之,藩司列衔画行,莫能问其数”。1857年,湖北巡抚胡林翼在武汉设立总粮台,“无论何项进款,皆由粮台征收,无论何项开支,多饬粮台批发”,而不经原有司道,其后任巡抚也“不暇兴复旧制”。[13]1858年曾国藩也派人在所辖地区设立厘卡,自筹军饷。后任两江总督时,他又令江西藩司总办粮台。 战乱结束后,各省新设财税机构并未裁撤,多以“善后局”、“筹防局”等名义,作为常设机构保留下来,其隶属关系错综复杂。如在两江,“支应局经管水陆各营月饷及一切活支,筹防局经管修舰筑台,订购枪炮,采买各项物料,筹款局统筹江南税捐各进款,并经理牙捐房捐膏捐等项,三局各不统属”。[14](P5629)在广东,厘金局所收款项并不经藩司(即布政使司)调拨,而是直接由督抚衙门分解至有关部门。此外,一些省份因经费紧张,还自设金融管理机构,铸发钱币。如1854年京师首先设立官银钱局后,吉林、热河、福建、广西、直隶、山东等省都相继开设了官银钱号,一方面帮助户部推销“官银钱票”,另一方面又自行铸发钱钞,以弥补当地财政之不足。[15](P250-254) 通过自筹饷需和自设财政金融管理机构等活动,一个直属于督抚衙门的地方财政系统迅速建立起来。这种情况与咸丰以前在中央集权财政管理体制下,地方毫无财权的状况相比,形成了鲜明对照。 地方财政系统形成后,由于新旧体制交替和管理不善,中央户部对各省财政收支状况的了解及信息反馈时常中断,越来越难以掌握和控制,传统的解协饷制度无法顺利进行。在这种情况下,户部虽有制天下经费之大权,但直接收入甚微,其经费来源几乎全靠各省解饷。为了确保中央常年财政收入,户部不得不改变中央与地方之间传统的财政分配制度--京协饷调拨制度。1853年咸丰帝在审批户部对京协饷制度所提出的变通办法时指出:“向来户部岁需京饷,例于各省春秋拨册内随时奏拨解部。近年以来,各省经部指拨之款,每因起解不时,以致部库时形支绌,自应先其筹画,以济要需。所有该部岁拨京饷,著准其自本年为始,归入冬拨案内,与各省协拨兵饷一律酌拨。”[4](P26)后来,奕缳等人在陈述这一变革时也指出:各省存留支用所剩款项,“皆应于春秋报部,并随时由户部指拨……自咸丰三年,因各省春秋报拨并无存款,户部始改按年定数指拨解部。”[16](P542)以上变通办法可概括为两点:一是将京饷拨解时间由原来的春秋两次拨解改为按年一次拨解;二是拨解数额由原来的不定额指拨改为定额指拨。 京协饷调拨制度的这一变革,本来只是清廷为了确保中央常年经费来源而采取的权宜之计,但它所产生的实际效果却很大。(1)京饷调拨时间由春秋两次拨解改为按年一次拨解,有利于简化中央与地方之间财务审批程序;(2)京饷数额由不定额指拨改为定额指拨(注:在改定之初,各省上缴中央的京饷数额尚未固定,1859年以前每年额定400万两,1860年为500万两,1861年为700万两,1867年以后固定为800万两,时称固定京饷。),意味着中央与地方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收入划分,即除京饷之外,各省留存留支若有剩余款项,中央不必过问,可由地方自行支配;(3)京饷实行定额管理,中央只要求地方按时定额解足京饷,也就不必强求其恪守原来所规定的收支标准。在入不敷出的情况下,地方要求增加留存数额和增拨款项,中央只好承认或默许其自行增收、节支、挪用等。(4)京饷实行定额管理开晚清各种摊派之先。自京饷实行定额指拨后,清政府经常采用类似办法向各省分摊财政负担。如1875年分摊左宗棠的西征借款,1890年分摊铁路借款,1896-1898年摊还甲午战争赔款,1901年又摊还庚子赔款等等。 以上分析表明,在咸同年间日趋严重的财政危机打击下,清朝中央财权的下放和京协饷的定额指拨,一方面使传统的中央集权财政管理体制逐渐瓦解,其财权重心不断由中央户部向地方督抚转移,另一方面又使地方督抚财权急剧膨胀,逐渐形成新的财政金融系统。随着时间的推移和二者矛盾的不断加深,传统的中央集权的一元财政管理体制逐渐演变为中央与地方分权并存的二元财政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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