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咸同时期,清朝中央集权财政管理体制的瓦解和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演变,一方面为清廷镇压各地农民起义,找到了新的财源(如前所述在战乱时期各地新开厘金、关税等),使其在农民大革命洪流中免于覆没,另一方面又激化了其内部矛盾,尤其是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财政矛盾,严重地削弱了自身的统治基础。 中央集权财政管理体制瓦解所带来的第一个消极后果是地方与中央争夺财源。如争夺厘金。1855年至1865年间,一些地方督抚极力主张在长江中下游六省(即湖南、湖北、江西、安徽、江苏、浙江)推行减赋运动。[19](P60)试想,当时若无厘金收入作为补充,这些地方官员岂能如此热心?1864年,淮南盐课征收不足额,其重要原因之一是盐厘征收过度,无法征收正课盐税。[11](P625)光绪初年,杭州、南京等地常关不能重新开设的原因固然是由于积弊过多所致,但若无当地厘金局卡代行其税收职能,不论其弊端如何,常关肯定还会重设的。甲午战争后,由于厘金征收的不断扩大,有的省份厘金收入额已超过了田赋等正税。据载:1899年广西一省地丁杂赋年收入不过20万两,而厘金收入已达40万两。广东全省年收入约500万余两,其中地丁、盐课、耗羡、杂赋四项仅为109万两,其余皆为厘金。[14](P5690)以上事例表明,厘金征收大权自开征起就掌握在地方督抚手中,并成为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争用海关税。咸同以后,一些地方督抚为了筹集更多的经费,经常采取减低洋货厘金税率的办法与中央争夺海关税。据1861年恭亲王奕等奏:“广东设有洋药抽厘总局。如有人先输五十两,即无庸在关上完纳正税。又澳门漏税之茶叶,日见其多,每百斤税银二两五钱,抽厘局只征五钱,即可任商人绕越走私,无一肯到关纳税。”[20](P11)广东厘金局名义上是与洋关争税,实际上是与中央争税,因为按当时税制规定:海关税所有权直属于中央,地方不得任意动用。此外,一些地方督抚还想方设法控制、留用或索取归中央户部所管的海关税。同治元年(1862年)五月,上谕令江苏巡抚李鸿章从江海关提拨4万两饷银,赶解钦差大臣袁甲三军营,以解燃眉之急。李鸿章回奏称:“淞沪各防军饷亏欠累累,实有自顾不遑之势。惟袁甲三望饷迫切,暂于关税项下分解1万两以济急需,以后委难源源接解,请奏咨拨。”[21](P15)然而就在此前不久,李鸿章不顾中央定制,私将自咸丰十年七月至十一年七月江海关131.8万两税银提取作淮军军饷。战乱以后,地方洋务派官员所开办的军工企业,大多是靠提取直属中央海关税而建立起来的。 争夺其他税款。在地方与中央争夺财源的过程中,户部原有的几项直接收入陆续被地方侵夺。例如捐纳款项,嘉道年间户部每年可收银数百或上千万两。咸丰以后,由于各省设局收捐,“减成较多,捐生避重就轻,在(京)局报捐者稀少”,致使户部收捐数额大为下降。到光绪初年,捐纳在户部财政收入中也“不过五六十万两”。[14](P691)又如常关税,粤关、淮安、浒墅、西新、北新、闵海等常关的税务监督,一向由户部派员担任,咸同以后,陆续被地方官员所排挤或控制。其中浒墅、西新、北新三关在同治年间被当地厘金局排挤停征,淮安、粤关、闵海三关于1904年和1907年先后改归地方督抚统辖,[22](P7829)其税收也被地方截留。 拖欠京饷。京饷自1867年额定为800万两,这只是户部每年额定应收之数,实际上有时并不能收足。据《光绪会计表》记载:1887年户部收到的固定京饷仅为414万两,1893年仅为748万两。又据户部报告,1898年各省应上交中央的各种款项(主要是分摊甲午战争外债借款)2300-2400万两,因拖欠严重,“任意积欠,频催罔应”,很少能全部兑现。此外,一些财政收入较好的省份负担的协饷任务此时也大多不能按户部指令及时调拨。 庚子以后,晚清社会经济状况已发生了很大变化,但户部从各省所得到的直接收入仍然很少。据载,1908年晚清财政收入已突破2亿两大关,但户部银库当年收入仅为1650万两,加上专款专用的练兵经费等730万两,也不过2400万两,约占年财政收入的12%。这表明当时清朝财政收入的大部分已落入地方政府手中或挪作他用,而中央政府所能得到的只是其中很少一部分。面对地方各省如此咄咄逼人的财源争夺态势,中央户部并不是无动于衷。对于厘金侵夺中央正税,扰乱税制的问题,咸丰九年(1859年)三月,清廷令地方督抚及统兵大员,将各地劝捐抽厘的官绅职员造册上报,以备核查。十一年(1861年),户部又制定厘金章程,规定:“自十一年正月起,即照前款拟定,三个月奏报一次,将征收之数与支解之数分别造册送部。”欲将此税征管大权收归中央。但两广总督官文等人对此首先反对,其他省份的官员也阳奉阴违,始终不肯放弃这一重要财权,依旧广设局卡,自行收税。后来由于中央财政实在困难,在户部一再严令下,地方各省才从1868年开始将厘金收入中的一部分作为京饷上交户部,[12](P3697)而其收支大权仍由地方督抚控制。 第二个后果是地方自行收支,不向中央办理奏销。清代前期,为了加强对地方财政的监督控制,确保地方与中央之间财政关系的正常运转,户部曾制定了一套严格的钱粮奏销制度。其中规定:各省收支必须于年底前,由布政使司按留存、起运、拨用、余剩四项,汇造四柱清册,呈送督抚复核后,转交户部,以备核查;对于用款有不符则例的款项,户部即令该省督抚转饬查明,于四个月内答复;[23](P13)各省用款的基本原则是:“每年支出总额不得超出规定之外”,也“不得另请别项增添”,“常例之外,遇有兴作必须者,随时奏明动用。”“倘有任意支销以致不敷,即令滥动各官名下着落赔补。”各地军需用款奏销制度,除须适官兵花名册备查外,还需按照乾隆朝颁布的军需则例,即“有不合部例者,自帅臣以逮末僚,凡厕身其间者,匀摊追赔,非报家产尽绝,由地方官查明,加结具文谘部不能完案。”有的甚至“归用兵省分州县流摊”。[22](P8262)这表明,清代前期户部对各省财政收支及军需用款的规定是十分严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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