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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过渡时期的西欧家庭(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 刘新成 参加讨论

其次是政治原因。在中世纪,家族不仅是经济单位,也是政治单位。一损俱损,一荣俱荣。一人飞黄腾达,不仅封妻荫子,而且鸡犬升天。一人受到伤害,全家族被辱蒙羞,感同身受,于是同仇敌忾,共赴家难,颇有上古“血亲复仇”之遗风。到过渡时期,随着专制王权增长,王室法庭越来越成为权威仲裁机构,家族争端一般通过上诉解决,家族的政治独立性减弱,家族混战明显减少。家族纠纷虽仍有发生,甚至干扰城市和国家的政治生活,但16世纪中期以后,家族纠纷的复仇者通常仅限于家庭成员,而不是更大范围的家族成员。过渡时期西欧贵族仍像中世纪那样不时召开家族会议,但内容一般是讨论资助族内青年成家立业或赡养鳏寡孤独,很少再涉及战争与政治。由于在波诡云谲、瞬息万变的商品经济时代老年人的经验和决策已经很难保证其明智正确,因此家族领袖不再是家族中最年高德劭者,而是最精明强干、功成名就的人。家族不再是政治单位,充其量只能算是松散的“互助同盟”。
    再次是宗教的原因。天主教改革运动削弱了家族的宗教职能。在中世纪,一个教徒的教父教母常有7-8名之多,一般由亲属担任。有的教父母与教子年龄相差无几,之所以成为教父母,盖因其曾出席教子洗礼;而之所以邀请其出席洗礼,按照世俗的解释,是这样可使其灵魂永远与受洗者同在,在受洗者离开现世时,可陪伴他同赴彼岸,并在上帝面前为他请求宽恕,使他进入天堂。受这种习俗影响,洗礼往往成为盛大的家族聚会,并且通常在节日期间举行,以便让家族全体成员都能出席。这种家族聚会式的洗礼往往伴随酗酒闹事,以致影响社会治安,但对家族却有极大凝聚作用。16世纪天主教改革运动中,改革者对这种陋习提出尖锐批评,他们反对世俗的解释,指出任何人都只能单独面对上帝,不可能让他人陪伴;教父母不仅要出席教子洗礼,还应负责教子的宗教教育和道德行为监督,而年幼的教父母根本不可能负起这样的责任。1563年特兰特宗教会议决定,每个教徒只能有教父母各一,且年龄必须达到能成为教会正式成员的标准;洗礼必须在新生儿出世几天之内举行,不得延误,更不得故意选在节期。随着特兰特会议决议的推行,教父母虽仍在本家族中择定,但此事已失去作为联结家族的重要纽带的意义,洗礼及其他宗教仪式也不再是盛大的家族集会,不能再起到凝聚家族的作用。
    上述原因造成人们的家族观念日益淡漠。由于在社会政治、经济和宗教活动中家庭成为基本单位,与个人利害攸关、休戚与共的只是血缘最亲近并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慢慢地人们关注的对象便只限于自己家庭的利益,家庭观念遂取代家族观念成为人们考虑问题的主要着眼点。
    三、亲情
    亲情有很多种,如夫妻之情、亲子之情、兄弟姐妹的手足之情、祖孙之情、婆媳翁婿之情、叔侄舅甥之情、等等。其中夫妻之情关乎性爱婚姻种种,较为复杂独特,本文不拟涉及;随着家庭规模逐渐由大变小,祖孙之情、婆媳翁婿之情以及叔侄舅甥之情的重要性亦相应减弱;故而此节探讨的主要是亲子之情与手足之情。
    家庭类型和家庭观念的变化无疑会影响到家庭成员之间的感情。从道理上分析,家庭规模变小可以使感情指向更加集中,家庭观念增强可以使家庭成员之间关系更加密切,这些都应该导致亲情增强,如同阿瑞斯所说。但是事实上,过渡时期在西欧并没有出现亲情增强的现象。这是什么原因呢?
    首先是社会文化背景不利于家庭成员之间建立亲密感情。尽管发生了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但在过渡时期,基督教意识形态仍然笼罩西欧社会。在宗教意识中,骨肉之情无足轻重,亲密感情不是因血缘,而是因共同信仰产生的。《圣经》中说:“凡实行上帝旨意的人就是我的兄弟、姐妹和母亲。”〔8〕“凡是为着我或者为着福音撇下了房屋、 兄弟、姊妹、父母、儿女,或者田地的,必定在今世收获更多。”〔9 〕耶稣的忠实门徒都为追随他而抛妻别子。早期教父哲罗姆劝导人们:“忘掉父母,你自会得到巨大的回报。”〔10〕基督教舍弃现世,蔑视人生,既不鼓励生儿育女,认为此事除为上帝增加信徒而外再无任何意义;更反对在子女身上倾注过多的时间精力,以致影响对上帝的虔诚和对来世的追求。教会认为,小孩没有灵魂,不属于人类而属于上帝,上帝差遣他们来到现世,可能让他们留下来长大成人,也可能随时召他们回去,因此人们根本不必对孩子投入感情和关心,教会也从不为孩子的健康成长祝福。基督教的这些观念势必对亲情产生消极影响。人们普遍对孩子漠不关心,家长很少精心呵护婴儿,孩子从出生到长大成人很少能享受父母的亲情爱抚,家庭教育更谈不到。这种对亲情的轻视在过渡时期依然存在。其客观原因是当时卫生保健水平很低,一岁以内婴儿死亡率达20%,50%的孩子活不到20岁。如果父母对孩子倾注感情过多,恐怕承受不起孩子屡屡夭折的精神打击。同时,据统计16世纪西欧平均寿命只有25-30岁,〔11〕这意味着很多孩子不得不由继父或继母抚养,在对亲生子女都漠不关心的风气下,很难想象孩子能得到继父继母的爱护关怀。在那些大家庭里,年轻父母忙于生计,照料孩子的往往是仆人和老人。如果不是不动产的唯一继承人,孩子一般10岁左右就被送出去做家仆或学徒,从此脱离家庭,自谋生计,接受社会教育,父母则成为遥远的存在和模糊的记忆。在这种情况下,孩子的抚养、教育和社会化均与父母无关,亲子间缺乏养育之恩,这必然造成亲情淡漠。
    其次,过渡时期家庭的职能主要是生产单位,这意味着,一个人拥有“家庭成员”的身份,不是或至少不完全是因为血缘,而是因其在家庭生产中不可或缺的作用。家庭作为一种理性存在,其基础并非情感,而是功能。人们并不把家庭当作寄托感情的所在,家庭成员之间自然也不会温情脉脉。在一般人家,孩子从小就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除有继承权之外,子女与家仆无论地位还是生活均无两样。
    再次,严重的父权制也是影响亲情和睦的重要原因。父亲是一家之主,这在世界上绝大部分地区,几乎古今皆然。但在西欧过渡时期,家庭作为生产单位,一家之主拥有特殊的权威和地位。父亲是全部家产的唯一所有者和支配者,妻子儿女均需仰仗他生活。法国南部的成文法明确规定,父亲在家中拥有“统治、支配、管理和随意使用家庭财产的权利”,儿子和女婿对父亲只能“尊重、服从和为之效劳”。在这一地区的复合家庭中,子女要从钱柜中取5个苏,也必须征得父亲同意。 在财产继承方面,不管是对动产还是对不动产,也不管是采取分割继承方式还是不分割继承方式,分配权都掌握在父亲手中,各种法律都承认父亲对继承权的予夺权,他可以根据自己的好恶决定每个子女所得家产的数量。作为一家之长,父亲还是生产的组织者和指挥者,无论城乡,无论农业或工商业,只要以家庭为生产单位,父亲就有支配其他家庭成员行动的权力。父亲在家庭经济中的独尊地位使他在家庭生活中也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他有权干预子女婚姻,有权过问家仆私生活。训斥甚至打骂是父亲履行家教职责的主要方式,对待妻儿家仆无论多残酷也不受法律追究。在法国南部的根式家庭中,父亲的专用座椅放在可以了望室外的地方,即使他不在家,其他家庭成员也不得在上面落座。15世纪在西欧流行的礼仪手册规定,子女每天起床后头一件事就是到父母面前屈身请安。〔12〕子女断乎不敢反抗父亲的权威,在某些地区,甚至婚后也摆脱不了父亲的“管制”。例如在法国南部的复合家庭中,父亲与已婚子女签有一纸具法律效力的“契约”,约定只要父亲健在,子女不得擅自中止共同生活、脱离长辈而自立,只有父亲才有权让家庭解体。有些实在无法忍受父权统治、却又不能经济自立的年轻夫妇,只好投亲傍友、自愿结合,组成新的大家庭。据考查法国南部一些扩大家庭即起源于此。〔13〕在英国,清教运动进一步扩大了父亲的权威。清教徒从“因信称义”出发,认为仅凭忏悔并不能赎免原罪,必须用坚强的意志战胜邪恶,而坚强意志的培养必须从家庭做起,父亲作为家长义不容辞地负有培养管教妻儿的责任。这一点被明文写入英国当时的实体法。以父权为中心,家庭内部形成严格的等级结构。以根式家庭为例,最上层是父亲,以下依次是母亲、长子、余子、长媳、女儿们、孙辈和仆人。就餐时须按长幼尊卑就座:父亲在餐桌上首;其右侧是既定继承人,然后是余子由大到小排列;其左侧是女主人,然后是女儿们;仆人一律坐下首。在实行长子继承制的地方,长子的家庭地位很高,其余子女从小便被灌输尊重长兄的观念。家里最宽敞明亮、带壁炉的房间原由父母居住,父亲去世后则由长子长媳住,寡母只好搬到其他房间与女儿或孙女同住。
    这种以封建财产继承制为基础的父权制家庭关系尽管有利于维护家庭秩序,却极其不利于建立和增进亲情。在根式家庭中,父亲同不动产继承人之间往往订有受法律保护的析产契约,详细规定父亲的权力、妻子或遗孀对嫁妆的权利、继承人在继承家产前后应履行的义务、如不履行义务将失去哪些权利、家产传给继承人之后父母的基本生活来源、住房、菜地、零用钱如何解决,等等。立约目的是避免纠纷,但却把血缘关系变成经济关系,把骨肉亲人推向利益对立的两端。父亲因其孤家寡人的地位而不得不以绝情来自我保护。在法国南部复合家庭中,父亲常在契约中规定,儿子们如另立门户,只能带走自契约签订后本人劳动成果的1/8。在实行不动产不分割继承制的家庭,父亲与作为继承人的儿子关系极为紧张。父亲深知,一旦家产到手,儿子就不会再像以前那样孝顺,甚至可能虐待和抛弃自己。1614年英国作家沃尔特·雷利写过一段老人独白:“岁月使我们体弱多病,孤独无助。虽有儿女,却视我们为累赘。财产越多,儿女越盼着我们早死。除了牢牢抓住财产,不交给他们之外,我们别无选择。”〔14〕在这种心态支配下,老父亲只要能找到雇工和家仆干活,或是能设法让儿子只帮忙料理家业而不“掌权”,他就拒不退休。以当时的保健状况而言,年过半百便不再具有管理家庭生产的体力精力,但有些父亲60多岁还不肯退休。而儿子通常只有在继承家产之后才有经济条件结婚生育,父亲不退休就意味着儿子婚事拖延,这势必导致父子失和。在实行分割继承制的家庭里,父亲也会想方设法推迟析产,而且拒绝为成年子女提供婚嫁资金,使子女年逾而立不能成婚,从而对父亲极为不满。为解决这一矛盾,西北欧有些地方盛行另一种做法,即父亲按市场价格把家产变卖给子女,他和妻子靠这笔收入养老。对父母而言,这样做即使子女不孝也可确保晚年衣食无虞,因此不失为明智之举。但对子女来说,这种做法使他们不得不花钱购买本该无偿继承的家产,以至债台高筑,仍然无力结婚,其结果只能是加深他们对父亲的仇恨。城市手工业者似乎找到了一种避免父子反目成仇的好办法。在市场相对狭窄的情况下,任何新业主出现都会对老业主构成威胁,因此师傅们总是千方百计阻止学徒和帮工自立开业。为避免这种新老矛盾侵蚀家庭关系,长期以来,在手工业行会中自然形成一条不成文法则:儿子不在自家学手艺,学徒和帮工必须是外姓人。这种“父子不同艺”的传统固然避免了儿子析分家产并成为父亲的对手,但也使儿子小小年纪便离家外出自谋生计,亲子之情想必会因此而受到不利影响。同样受到不利影响的还有手足之情。在实行不动产不分割继承制的地区,继承人不论男女(在比利牛斯山区西部,继承权首先属于长女),其地位总高出别的兄弟姐妹,从而招致妒忌和仇视。在由家长任意指定继承人的家庭里,子女们更会为了赢得父亲欢心、争取继承权、避免外出打工之苦而演出种种不光彩的活剧。
    在过渡时期的西欧,还存在另外一些不利于亲情发展的因素。社会学家认为,亲情需要物质基础,良好的居住条件就是基础之一。因为只有居住条件好,人们才愿意在家中逗留,才有家庭成员亲密相处、增进亲情的机会。所谓良好的居住条件,至少应具备两点:舒适性和私密性。但在过渡时期的西欧,大部分人不具备这样的居住条件。一般农民家庭只有一两间住房,外加一间厨房兼做畜棚;较富裕的根式家庭可能有三四间住房。房间的隔音、取暖、采光条件很差,最大的房间中放置取暖照明的炉火,一般是地炉,家境较好的则用壁炉。德意志地区用晒干的畜粪和泥炭作燃料,法国人用木柴。最穷的农民用不起炉火,只好把牛羊牵进屋里,用牲畜的体温取暖,用松脂或浸透蜂腊的毛芯花属植物照明。可以想象,在寒冷的冬夜,包括仆人在内的所有家庭成员都挤在这间有炉火的房间里,房顶四壁熏得黢黑,光线昏暗,烟气蒸腾,异味难闻,跳蚤臭虫咬人,毫无私密和舒适可言。家具亦非常粗陋:桌椅杯碗是用木头制作、用沙子或炉渣“抛光”的;锅盘多为陶制品;床是最主要的家具,通常就是一张草垫。城市手工业者的居住条件同样简陋。法国城市小工匠家庭通常也只有一间住房,白天兼做工作间,晚上师傅一家与帮工学徒全睡在这里,仅以布帘隔开。境况较好的家庭可能有所带阁楼的房子,一层是铺面,兼做子女和帮工学徒的住房,二层小阁楼是师傅夫妇的卧室。城市住房同样阴暗潮湿,地上仅铺灯芯草,只有最富有的行东才能享受天花板和玻璃窗。城市家庭即使有多余房间也不舍得自家享用,而是出租赢利。结了婚的仆人帮工就靠租房居住。租不起房的贫民只好在私搭的破棚屋里安身。1580年伦敦当局曾明令禁止私自盖房,但贫民区的棚屋仍然有增无减。这样简陋、甚至可说是恶劣的居住条件显然不利于增进亲情。再有,由于新生儿死亡率高,兄弟姐妹之间年龄悬殊,当兄姐们离家外出做工时,弟妹们可能还在襁褓之中,根本没有同吃同住、同玩耍同劳动、从而产生深厚感情的条件。同时,由于平均寿命低、再婚率高,一个家庭里往往包括着亲生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兄弟姐妹、异父异母兄弟姐妹,以及父母领养的孩子和成年女儿的私生子女(这两种情况都很常见)。在如此复杂的关系中,很难产生亲密无间的感情。不断变换的家仆也被视为与子女一样的家庭成员,他们的存在和流动性势必淡化家庭气氛和感情。这种由背景不同、身世地位各异的成员组成的家庭,其相互关系只能是松散和冷漠的。
    总之,由于存在上述原因,西欧在过渡时期并未出现明显的家庭关系和亲情方面的变化。尽管随着生产力的提高和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思想也在发生转变,基督教意识和封建传统习俗的影响力在减弱,家庭生产正在逐步走向社会化,人们的居住条件等物质生活状况已经有所改善,健康水平在逐渐提高,平均寿命也在逐渐延长,这些无疑将对亲情增强产生促进作用;但是,在我们关注的这个阶段,这种作用尚未显现出来。
    注释:
    〔1〕〔6〕〔14〕S.J.瓦特:《西欧社会史:1450-1720 年》,41、52、60页,哈钦森大学,1984。
    〔2〕〔4〕罗歇·沙尔捷主编:《私生活史》第三卷,521、523页,哈佛大学,1989。
    〔3〕〔13〕J.L.弗兰德林:《历史上的家庭》,85~88、81 ~83页,剑桥大学,1979。
    〔5〕迈克尔·米特罗尔和雷因哈德·西德尔:《欧洲家庭史》, 38页,华夏出版社,1987。
    〔7〕罗歇·沙尔捷:《近代早期法国出版物的文化效用》,78 页,普林斯顿大学,1978。
    〔8〕〔9〕《圣经·新约·马可福音》,第三章,第五节;第十章,第五节。
    〔10〕〔12〕S.A.奎因和L.W.哈本斯坦:《世界婚姻家庭史话》,236~237、306页,宝文堂书店,1991。
    〔11〕蕾伊·唐娜希尔:《人类性爱史话》,189页, 中国文联出版公司,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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