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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中山建立近代银行的思想主张与实践(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民国档案》 吴景平 参加讨论

可以认为,至迟在南京临时政府解体不久,孙中山便明确倾向于中外合资成立银行,一则抵制像银行团那样的国际金融大鳄在中国的野心,二则引入中国实业建设急需的金融资本。
    1912年4月,孙中山便已在和在华西人雷士接洽,准备设立中外合资的中华实业银行。(注:刘学询致孙中山函(1912年4月17日、4月19日),黄彦、李伯新编:《孙中山藏档选编》,中华书局1986年,第240-241页。)6月11日,孙中山在广州与荷兰银行家丕士文达成了创办中华振兴商工银行的草约。该草约是以同日丕士文所拟创办中华振兴商工银行说帖为基础,经孙中山与丕士文磋商后,有所修改,双方同意视为合办银行将来规程之底本。(注:丕士文拟创办中华振兴商工银行说帖,见于《孙中山全集》第二卷第276-277页;孙中山与丕士文签署之创办中华振兴商工银行草约,见于《孙中山全集》第二卷,第377-380页。)对比说帖和草约,可以看出孙中山关于创办中外合资银行的具体主张。关于股本组成,孙中山同意由他本人出面筹集1000万银元,分为10万股;另由丕士文在欧洲筹集100万英镑,亦分为10万股。根据当时的汇价,双方的筹资额大体相等。设总行于上海,由中国股东组成董事部,孙中山本人应被推为首任总董;欧洲股东组成顾问团,董事部和顾问团共同任用外籍总经理,丕士文为首任总经理。对于外籍总经理之权限,说帖原先规定:“处办之权必授于外国总理,他人不能干预。”草约则改为:“本银行管理上之执行权,当授予该总经理,惟彼必受董事部及顾问团之监督及劝告。”孙中山虽然同意外籍总经理对银行实施管理,且同意“管理本银行应用西法”、“簿记当用西文,并用最新之簿记法”,表明他对近代西方银行管理制度的了解和认同;但显然他是坚持外籍总经理必须受中国股东及其董事部监督的,这是中方投资人的权益,不可忽视。说帖原来设“性质”条,规定:“本银行之性质,……与政府毫无关涉。”这里的政府系指中国政府。草约删去了这一条款,另设“规程”条:“孙逸仙先生担任将应有之规程,如准外国人为本银行股东之类,陈请北京政府承认。”这固然可以理解为当时孙中山承认北京政府的合法性,但更体现出他的主权意识,即外国人在中国设立银行、从事金融业务,必须得到中国中央政府的批准。
    孙中山与丕士文达成上述草约后不久,曾在香港向商界宣传设立该银行的重要性,称此银行与前办者皆异,系中外合办,专为介绍外资起见,不出钞票,专发欧美债票,其性质属于商办;对于部分港商反对合资、赞成自办的主张,孙中山明确表示:内债民捐,效力均短,惟合资银行,持久而利大,宜将自办之款,尽拨赞助。(注:《民立报》1912年6月16、19日,引自《孙中山年谱长编》上册,第705页。)
    丕士文的说帖和孙中山签署的草约,都只提到设立中外合资系为发展中国之工商实业,没有提及国际银行团问题,但是,孙中山在另一份信函中明确谈到:“文近拟与西人合股立一银行,专以输入外资为目的,直接则振兴中国实业,间接则抵制四国团。现已联合欧洲银行数大家,其势力信用,十倍于四国团,其所发债票,可不靠彼政府之承诺,亦能畅销于市面,迥非四国团之比也。四国团之所以要求种种之条件者,以非此则不能得各该国政府之承诺;不得承诺,则市场无信用,非故以中国政府为难,实欲畅彼债票之销场耳。故与之相持愈久,则条件愈严,此必然之势也。而各国政府又欲乘机利用,以申张其势力于中国,引四国团之交涉,无论如何,皆无好果也。文所联合之银行,力能自任十万万以上之债务。惟四国团借款之事,已成一过期问题,故此团不能直排四国团而与中国政府交涉,必借一中国银行为机关方可,然纯为中国人之银行,彼又难见信,此中西合股之所由生也。此银行各号属中国,注册在中国,董事全为中国人,惟总司理则用西人。而欧洲股东则组织一顾问局,专助理输入外资之事。现拟各投资本千万元以成立之,八月底先各交股本二百五十万元,即行开市。此银行若成,则为中国开一生路,可免种种之干涉条件也。”在孙中山看来,设立中国人拥有半数股本、中方股东得以监督外籍总经理的中外合资银行,不仅无损中国的主权和重大经济利益,而且是抵御现有之四国银行团的有效工具。由于中国须交之股金尚无着落,孙中山一度向日方友人求助,甚至表示,可在征得“中央承诺”的情况下,以“沪上公产及前清道台所交下领袖领事代管财产等项”,就地抵押数百万金。(注:《孙中山全集》第三卷,第79页。此文冠以“致日本某君函”;所注日期"1913",原载于《国父全集》第三册第273页,标题为“为与西人设立银行事致某君函”,国民党党史委员会所藏此函之原件无日期。《孙中山年谱长编》上册第763页,亦将此函记于1913年1月29日条之末:“其时,先生在《致日本某君函》中亦谈到……”。笔者以为,把该函日期断为1913年恐有误。函中数次明确提到“四国团”即四国银行团,但迟至1912年6月,随着日、俄的加入,已正式成为六国银行团。该函还提到,距8月底缴款仅余“短期”,无法如数筹得,而前引孙中山与丕士文1912年6月11日签署的《创办中华振兴商工银行草约》明确写到:“银币股份由孙逸仙先生担任督办,速为集合,一经海电商妥,即交第一次股银,其额不超于二百五十万元,约在西历一千九百十二年八月间交付,以后各次交付股银行之日期,先一月通告”。(《孙中山全集》第二卷,第378页)另外,孙中山本人1912年9月1日在北京的演说中已提到“六国资本团借款事”(《孙中山集外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64页);同年12月4日在上海对银行界的演说中,又明确提“六国银行团”(《孙中山全集》第二卷,第549页),不至于第二年再提四国银行团。笔者以为,较为合理的日期当在1912年6月至7月之间,不可能是在1913年内。)
    孙中山此议无果,旋即日、俄加入银行团,国际金融势力联合夹击中国之势日趋明显。1912年12月4日,孙中山在向上海银行界的演说中指出:中国政府在与六国银行团的借款交涉中“受种种之挟制,要求非分之权利,其原因亦因国中无极大银行担任借款之能力耳。”他呼吁国内多数银行联合,“与法国资本家合资创一极大银行。”(注:《孙中山全集》第二卷,第549-550页。)至1913年初,孙中山再度明确主张“办一中西合资的银行,联合欧美最有力之银行,以抵制六国银行团,而解中国财政之困难。……弟所拟办之中西银行,乃联合世界之上之大资本家而成者也,将来实能为中国银行之母,其势力可贯全球,此银行一成,必能免六国之制[掣]我肘及救中国之穷也。”(注:致邓泽如函(1913年1月23日),《孙中山全集》第三卷,第6-7页。)在孙中山看来,中方有500万元左右的现金,便可以成就这番事业。他当时重点在争取法国银行界,由于法国政府不赞成,所以巴黎的大银行家不敢贸然行动公开与六国银行团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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