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抑商与通商:明太祖朱元璋的商业政策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东北师大学报》 张明富 参加讨论

关于明太祖朱元璋的商业政策,在诸多教材、论著中皆有零星涉及。但迄今,尚乏全面、系统的论述。且大都认为,朱元璋“重农抑商”或“重本抑末”。然而,阅读这一时期的史籍,觉得此论点大有值得商榷之处。“重农抑商”或“重本抑末”无法准确地概括出朱元璋商业政策的真实内涵。我们认为,既抑商,又通商,这才是对朱元璋商业政策的合理解释。
    
    朱元璋“抑商”说,是一种传统的观点,它经历了较长时间的考验,为人们广泛接受。确实,在朱元璋数十年的政治生涯中,有不少抑商的言论和举措。如丙午(1366年)四月己未,朱元璋在与刘基讨论怎样减轻百姓负担时,说:“今日之计,当定赋以节用,则民力可以不困;崇本而祛末,则国计可以恒舒。”(《明太祖实录》卷二十)认为,节省开支可以减轻老百姓负担,使其不致陷于贫困;“崇本祛末”则国家财政可趋宽裕。洪武十八年(1385年)九月,更说:“人皆言农桑衣食之本,然弃本逐末,鲜有救其弊者。先王之世,野无不耕之民,室无不蚕之女,水旱无虞,饥寒不至。自什一之途开,奇巧之技作,而后农桑之业废。一农执耒而百家待食,一女事织而百夫待之,欲人无贫,得乎?朕思足食在于禁末作。”(《明太祖实录》卷一七五)把商业视为农业发展的严重障碍。抑商之意溢于言表。
    其抑商举措更是时见载籍。第一,防止商人队伍扩大,千方百计阻止农民经商。苏、松、嘉、湖、杭五郡地狭人稠,“细民无田以耕,往往逐末利”,洪武三年(1370年),“令五郡民无田产者在临濠开种”(《明太祖实录》卷五三)。采取移民屯垦的方式阻断无田农民的经商之路。如果说,这种方式尚有较温和的仁政色彩的话,那么,下面这种方式便散发着一股“血腥味”了。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太原府代州繁峙县令上奏:本县有农民三百余户外逃,累岁招抚不还,乞令卫所追捕。朱元璋览奏后,谕户部:百姓安土重迁,假使衣食足给,岂肯轻去其乡?听其“随地占籍”,“若有不务耕种,专事末作者,是为游民,则逮捕之”(《明太祖实录》卷二○八)。若离乡农民不务耕种,专营商业,则视为游手好闲、不务正业之人,准予逮捕。用赤裸裸的暴力把农民重新赶回田园,不允许他们离开土地。使商人数量被限制在一定范围内。
    第二,规定商人低下的社会等级。士农工商是中国古代居民的等级序列,商人位居最低层。统治者为别尊卑,明贵贱,实行居民按等级消费的办法。不同等级的居民在居住房屋的高低、大小,衣服的质料、样式上都有很大的不同。朱元璋建明后,以扫除胡俗,恢复礼制为己任,承袭了这一制度,洪武十四年(1381年)令,“农民之家许穿绸纱绢布,商贾之家止许穿绢布。如农民之家,但有一人为商贾者,亦不许穿绸纱”(《大明会典》卷六一)。朱元璋规定商人服用的衣料比农民的还差。应该说,这是朱元璋的等级观念在制度方面的外化。
    第三,严禁私自出海贸易。在明洪武时期,朱元璋奉行和平的外交政策,积极地与亚洲各国发展友好关系。许多国家与明朝建立了朝贡关系,进行朝贡贸易,贡期及每次人数各有不同。朱元璋欢迎各国使节、商人来中国贸易。允许朝贡船只附载货物与中国互市,并免征商税(《续文献通考》卷二六)。因此,洪武初,出现了中外友好交往的盛况:“洪武初,海外诸番与中国往来,使臣不绝,商贾便之。”(《明太祖实录》卷二五四)后虽朝贡国家有所减少,但安南、占城、真腊、暹罗、大琉球等尚与明保持着密切的朝贡关系。朱元璋也常派遣使节出使他国,更有外国商人来京者。洪武七年十二月,命刑部侍郎李浩及通事梁子名出使琉球国,赏赐其王察度大量物品:文绮二十匹、陶器一千件、铁釜十口。同时,命李浩以文绮百匹、纱罗各五十匹、陶器六万九千余件、铁釜九百九十口,“就其国市马”(《明太祖实录》卷九五)。洪武九年四月还国,市马四十匹,硫黄五千斤。洪武九年五月,“日本人滕八郎以商至京,献弓马刀甲、硫黄之属”(《明太祖实录》卷一○六)。洪武十六年,遣使赐占城、暹罗、真腊国王织金文绮各三十二匹,磁器一万九千件(《明太祖实录》卷一五六)。十九年,“诏遣指挥佥事高家奴等以绮段、布匹市马于高丽”等(《明太祖实录》一七九卷)。中外经济交往频繁,但皆为政府控制。对私商下海贸易严加禁止。洪武四年下令“禁濒海民,不得私出海”(《明太祖实录》卷七○)。十四年又申令:“禁濒海民私通海外诸国”(《明太祖实录》卷一三九)。二十七年:“敢有私下诸番互市者,必置之重法。”(《明太祖实录》卷二三一)三十年:“申禁人民无得擅出海与外国互市。”(《明太祖实录》卷二五二)可见,朱元璋确实是把禁民出海贸易作为一项重要的国策。它限制了海外市场的扩大,抑制了海商的发展。
    第四,盐茶专卖。盐,是日常生活必需品,不可缺少。为资军饷,早在1361年,朱元璋就开始制定盐法,设置机构管理食盐流通。“令商人贩鬻,第二十分取其一”(《明太祖实录》卷九)。洪武初,诸产盐之地皆陆续设立了管理机构,对食盐运销严格管理。每个盐场所产之盐皆有固定的行盐地区,不得越界贩卖(《大明会典》卷三四)。商人要取得食盐的贩运权,必须输米至边,然后,才能取得盐引,到指定盐场支盐,再到指定地区销售。“凡将有引官盐不于拘该引盐地面发卖,转于别境犯界货卖者杖一百,而买食者杖六十”,盐货入官。为保证官盐畅销,还做了许多规定。如“将官盐插和沙土货卖者杖八十”;不许贩卖私盐,“凡犯私盐者,杖一百,徒三年”。拒捕者斩,窝藏者及引领牙人,杖九十,徒二年半,甚至挑担驮载私盐的人也要处罚,杖八十,徒二年;商人“贩卖官盐不许盐引相离,违者同私盐法。其卖盐毕十日之内不缴退引者笞四十,若将旧引影射盐货者同私盐法。”虽也有禁止官吏势豪开中,保障商民利益的规定:“凡监临官吏诡名及权势之人中纳钱粮,请买盐引勘合,侵夺民利者杖一百,徒三年,盐货入官。”(《大明律集解附例》卷八,〈盐法〉)但毕竟限制太多,影响了市场的发展。茶也是如此。“洪武初,议定官给茶引付产茶府州县,凡商人买茶具数赴官纳钱给引,方许出境货卖。每引照茶一百斤,茶不及引者谓之畸零,别置由帖付之”,“若无由引及茶引相离者,听人告捕。其有茶引不相当或有余茶者并听拿问。卖茶毕,即以原给引由,赴住卖官司告缴”,犯私茶与私盐同罪,“伪造茶引处死,籍没当房家产”(《大明会典》卷三七)。后又规定,陕西汉中、四川茶园,每茶十株,官取其一;民所收茶,官给价买之;无户茶园“令人薅种,以十分为率,官取其八”,“令有司收贮,候西番易马”(《明太祖实录》卷七○),不许私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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