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和人民一贯反对任何制造“两个中国”的阴谋,反对一切旨在将台湾分裂出中国的企图和阴谋。然而多少年来,怀有这种企图和阴谋者仍不断鼓噪,谬论叠出。众所周知,制造“两个中国”的论调有种种翻版,如鼓吹“一个中国,一个台湾”、“一个中国,两个政府”、“台湾地位未定”、“台湾独立”,等等。但是,其本质却始终不变,即否认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费正清在《美国与中国》一书中指出:“独立的台湾仍然是我们(美国)1949年以来对华政策的主要果实。”(注:费正清:《美国与中国》(John King Fairbank,The United States andChina),哈佛大学出版社1958年版,第277页。)确实,在制造“两个中国”方面美国政府难辞其咎已是不争的事实。这一“果实”不仅成为长期以来影响中美关系和中国对外关系的重要因素,而且使中国两岸骨肉同胞长期分离。但是,如果我们进一步追溯产生“台湾问题”的历史却不难发现,其更深层的根源,是日本殖民扩张主义者使中国蒙受丧权辱国之耻的《马关条约》。1950年6月27日,杜鲁门宣称:“台湾未来地位的决定必须等待太平洋安全的恢复、对日和约的签订或经由联合国的考虑”(注:《中美关系(文件和资料汇编)》,北京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第234-235页。),公开否认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他这种公开制造“两个中国”的论调所依据的“法理”,就是因为《马关条约》后台湾曾沦为日本的殖民地。吕秀莲为《马关条约》大唱赞歌,根本目的也在于鼓吹“台湾独立”,在于分裂中国。 日本通过《马关条约》侵占台湾,不仅使台湾人民长期遭受殖民统治者的剥削和压迫,而且使日本通过“西学”特别是“德学”而得出的“弱肉强食”和“皇道主义”的殖民扩张主义结论,得到了实践,使日本在朝鲜和“满洲国”建立殖民统治,以及鼓吹“大东亚共荣圈”,获得了“历史的经验”。简而言之,在整个日本殖民扩张主义的历史座标上,侵占台湾是一个“承先启后”的连接点。为了使本文的这一立论得到佐证,更为了进一步揭示日本在台湾推行的殖民统治政策及其整个殖民扩张主义政策的本质及其特征,笔者将着重对以下三个问题进行阐释和剖析:一、台湾殖民地地位是如何确定的;二、日本在台湾推行殖民统治政策的基本原则及其特征是什么;三、为什么说在整个日本殖民扩张主义的历史座标上,对台殖民统治是一个“承先启后”的历史连接点。 一政治“存异”:台湾殖民地地位的“确定” 1895年,日本通过胁迫中国满清政府签订《马关条约》而占领了台湾。台湾的占有,使当时急于对外通过和欧美列强修订不平等条约以获得国家的独立和主权,对内通过制订宪法以保障国民平等权利和义务的明治政府,面临了一个前所未有的新问题,即如何认识台湾的地位,如何处理与台湾的关系。显然,日本以往对外关系的原则对台湾是不适用的,因为既然台湾已纳入日本的版图,那么当不属于“国外”而属于“日本的一部分”,并且根据当时的规定,在占领台湾的两年“过渡期”以后,凡仍留在台湾的居民,一律加入日本国籍。但是,台湾居民是否应享有与日本国内居民平等的权利和义务?是否应在当地建设与日本本土一体化的文化?对此,缺乏“历史经验”的明治政府尚没有明确的政策和方案。因此,在占领台湾以后,日本统治者一方面竭力镇压台湾人民接连不断的武装起义,一方面围绕如何确定统治台湾的基本方针,进行了一系列探讨。 1896年1月,日本台湾事务局委员原敬,向首相伊藤博文递交了一份题为《台湾问题二案》的著名的意见书。在这份意见书里,作为统治台湾的基本方针,原敬提出了两个方案:一、将台湾作为殖民地进行统治;二、虽然台湾和内地(日本本土)在制度上存在一些差异,但不能视之为与殖民地同类的地域,而应视之为“内地”的延伸。作为个人意见,原敬以德国对阿尔萨斯和洛林的统治,以及法国对阿尔及利亚的统治为例,建议采用第二种方案。(注:〔日〕原敬:《台湾问题二案》,载伊藤博文编《台湾资料》,秘书类纂刊行会1936年版,第32页。) 然而,在内外政策方面追求“平等”的日本最高决策层无意使台湾和“内地”享有“平等”的地位,他们更倾向于接受原敬提出的第一个方案。1896年3月,明治政府颁布了《关于必须在台湾施行的法令之法律案》。经过帝国议会的激烈争论,该法案最后作为为期三年的临时立法而获得通过。这一史称“六三法”的法律,给予了台湾总督以制订和发布具有法律效力的命令的权力,使台湾在法律制度上具有了“特殊地区”的地位。赋予总督强大权力的“六三法”,不仅使无视台湾民意的独载体制得以确立,而且使作为行政长官的总督拥有了立法权。但是,在以帝国宪法为根本的整个日本法律体系中,“六三法”究竟应具有什么样的地位?它是否属于违宪的法律?总督拥有特殊的“命令权”,是否侵犯了帝国议会的立法权?围绕这一问题,日本帝国议会进行了反复争论。有些人提出,鉴于当时的日本宪法尚缺乏关于“领土”的明文规定,因此有必要修订宪法,明确限定宪法的适用范围,将台湾纯粹作为殖民地加以统治。然而,明治政府为了避免引起日本整个法律体系的动摇,无意修订刚颁布不久的宪法,因此对这一问题始终态度暧昧。结果,根据“是否属于天皇大权所及的领土”这一判断标准,即根据“皇道主义”的原则,日本政府认为台湾“属于宪法适用范围”。但是,关于台湾居民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即台湾居民是否和日本本土居民一样享有平等权利的问题,以及关于法律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命令”有何区别,即关于“六三法”在日本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等重大问题,却被搁置一边。 为了解决上述悬而未决的问题,1897年,台湾总督乃木希典向首相松方正义递交了一份“建议书”,提出帝国宪法中虽然没有领土规定,但在颁布帝国宪法的天皇敕语中所谓的日本领土,仅限于“古之所谓大八岛延喜式六十六国及其各岛,以及北海道、冲绳诸岛,小笠原诸岛”。另外,如敕语中的“我臣民即祖宗忠良臣民之子孙”这一表述所显示的,其权利得到日本帝国宪法保护的臣民,仅限于从古延续至今的臣民。因此他认为,宪法不应适用于新的领土,否则,当时在没有发布戒严令的情况下即对台湾施行军事统治,本身就是违宪的。他还进一步指出,如果日本帝国宪法适用于台湾,将弊害百出,“损毁居于本岛的日本臣民之福利”。坚持“殖民主义”立场的乃木希典建议,应通过颁布敕诏或修订宪法的方式,在名义上和实际上均表明,日本帝国宪法不适用于台湾。(注:〔日〕乃木希典:《建议书》,载《后藤新平文书》R23-7-3,日本国会图书馆宪法资料室藏。) 对乃木希典的建议,法制局长官梅谦次郎提出了相反的观点。按照他的观点,虽然“宪法是对天皇古来之臣民颁布的”,但无论是就冲绳和北海道的情况而言,还是就“归化人”(按:指加入日本国籍的移民)的情况而言,均不难认为,“皇道主义”对版图和臣民虽有新旧之别,但“一视同仁”。即使在颁布宪法时天皇敕语中的“臣民之子孙”这一表述,也应被解释为具有包含“将来之臣民”的意思。(注:〔日〕梅谦次郎:《关于台湾的陋见》,同上书,P23-7-5。)与乃木希典援用天皇的敕语,诉诸历史意识,将“内”限定于宪法颁布时的领土不同,梅谦次郎利用“一视同仁”一词,通过扩大“臣民之子孙”的内涵,将“内”和“外”的区别,置于一种流动状态。也就是说,按照他的观点,日本的领土和臣民,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应将台湾视为“内地”(日本)的延伸。 面对“殖民主义”和“内地延长主义”的争论,为了尽快确定台湾的地位以利于加强统治,同时为了避免就“六三法”是否延长的问题,在议会中再度引起争论,继乃木希典之后出任台湾总督的儿玉源太郎和出任民政局长的后藤新平,试图通过较彻底地贯彻原敬提出的第一个方案,即“殖民主义”方案来确定台湾的地位。1904年,后藤新平向日本政府递交了一份包括宪法修正案在内的台湾统治法案,提出应明确地、名副其实地使台湾成为日本的殖民地。这份法案写道:“台湾与清国相邻,远离我帝都,从民族至制度文化人情风俗,均与我本土迥异其趣。”因此,他建议应采取殖民主义的方针。(注:见春山哲明:《台湾旧俗调查和立法构想》,载《台湾近现代史研究》第六号,1988年。)虽然由于日俄战争爆发,以及儿玉源太郎不久离任,该法案没有被提上议事日程,但是,这一方针却基本得以确定。1905年,日本首相桂太郎在议会接受质询,回答是否应将台湾视为“内地”的延长这一问题时直言不讳地宣称,台湾“当然是殖民地。不能将它和内地同样看待。”1906年,日本统治者制订了内容和“六三法”大致相同,但时限为五年的有关台湾统治的临时立法。临时立法事实上确定了台湾的“殖民地地位”。至此,关于台湾地位的争论,总算得以平息。毋庸赘言,在这场争论中,“内地延长主义”所以败北,“殖民主义”论者所以最终获胜,“临时立法”所以出笼,最根本的原因,是唯恐得出“宪法面前人人平等”的逻辑结论,是避免台湾居民--如乃木希典所说的--“损毁居于本岛的日本臣民之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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