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御笔是徽宗朝政治的一大特征,是导致徽宗朝政治腐败的重要原因。《宋史·吴敏传》云:“(蔡)京荐之(吴敏)充馆职,中书侍郎刘正夫以敏未尝过省,不可。京乃请御笔特召上殿,……御笔自此始,违者以大不恭论。由是权悻争请御笔,而徼驳之任废矣。”《独醒杂志》卷八更明确指出:“时蔡京欲行其私,恐三省台谏多有驳难,故请直以御笔付有司,其或阻格,则以违制罪之。自是中外事无大小,惟其意之所欲,不敢复有异议者。”可见,徽宗朝御笔,自有其特殊的含义,其御笔的内容,无疑是我们研究徽宗朝政治腐败的关键所在。《宋大诏令集》显然注意到了这点,在其所拟的标题中,凡属以御笔形式颁布的诏文,均明确标明“御笔”二字。更重要的是,它收录的“御笔”之多,所蕴含的信息量之大,恐怕是现存宋代史籍中除《宋会要》之外的其他史籍无法比拟的,即使与《会要》比较,二者亦是互为详略,互为补充。根据我们的粗略统计,《宋大诏令集》著录徽宗朝的诏文凡781篇,其中御笔即有117篇,约占15%。在这些御笔中,像《寄禄官不分左右御笔》、《复宫观县丞御笔》、《新定三公辅弼御笔》、《臣僚上言内外官以三年为任御笔》、《改建神霄玉清万寿之宫御笔》、《川茶博马御笔》等,都是关乎徽宗朝典制变化和重大史事的诏文。而就文章内容的原始性和完整性而言,《宋大诏令集》亦往往超出了《会要》,即它更多的是原文著录,而非《会要》或经过史臣的改写或缩写者,也就更具有史料原始性、完整性之特征。 民族关系亦是宋代历史研究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北宋存在的近170年中,先后有辽、西夏、金及其他少数民族政权和外国政权并存,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宋代历史的发展进程。在《宋大诏令集》卷二百二十八至卷二百四十《四裔》部分,著录了295篇诏文,其中除近70篇又见于《欧阳文忠公集》、王珪《华阳集》、王安礼《王魏公集》、《苏轼文集》、《司马文正集》以及《皇朝文鉴》、《长编》、《契丹国志》等书外,余均仅见于《宋大诏令集》。尽管这部分诏文多未系年,但据我们考证,其诏文均按史事发生的时间先后排列,细读其文,并结合有关史籍,基本上可以确定其年代,这为我们研究宋代民族关系提供了极为丰富的史料。例如,宋、辽自澶渊之盟后,双方关系基本稳定下来,此后二者之间交往不断,《宋大诏令集》全面地著录了宋王朝自景德以后与辽朝的国书凡117篇,就现存史籍而论,即使与《会要》、《长编》、《契丹国志》诸史籍所载有关宋辽交往的诏文相比,不仅数量居首,且内容亦更为详尽。又如,在女真兴起前,宋与高丽关系极为密切,《宋大诏令集》著录了自太平兴国至政和年间宋与高丽的诏书29篇,其中绝大部分诏文仅见此书,如太宗朝与高丽6篇诏文中,除《北伐遣使谕高丽诏》又见于《太宗皇帝实录》卷三五、《宋朝事实》卷二十、《宋史·高丽传》以及《高丽史》卷三外,余均仅见于本书。在这些国书中,诸如《赐进奉回书》、《赐谢恩进奉回书》等详尽记载了宋与高丽互进的贡、赠物品,对于研究中外文化交流,极具价值。 宋代的皇亲与政治,是学者们所关注的又一重要内容,《宋大诏令集》卷十一至卷五十收录有关皇后、皇妃、宗室的诏文相当丰富,是现存史籍中著录宋代皇室、后妃诏文最完整、涉及人物亦最多的一部史籍,尽管其中许多诏文有言过其实之处,但它不但对补正《宋史》等有关后妃、皇室诸传极有帮助,且著录了有关皇室、嫔妃等典制变化的一些重要资料,如《改定尚书内省职掌御笔》,现存史籍完整收录此诏仅《宋大诏令集》和《宋会要》后妃四之一○,但二者所载有所出入,如“司政”之“书令史”,《会要》作4人,《宋大诏令集》作2人;“书史”作6人,《宋大诏令集》作4人;“司宪”之“书令史”和“令史”,《会要》分别作4人和6人,而《宋大诏令集》作2人和4人,凡此,对我们考证宋代的宫廷制度是有帮助的。又如,据笔者考证,《宋大诏令集》卷十一《太皇太后》至卷五十《宗室》所著录有关皇室、后宫的制词凡741篇,其中,有超过十分之九的诏文仅见于此。这对于考证宋宗室的行迹,研究北宋的皇亲与政治,其价值是不容忽视的。 以上我们从几个大的方面论述了《宋大诏令集》的史料价值,总的说来,《宋大诏令集》的史料价值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收文的完整性,这包含了二方面的意义:一是每篇诏文的完整性,一是同一内容的诏文,编者不以己之憎恶而有所增减。如卷二○三至二一二《政事·贬责》所收诏文,既有丁谓、曾布、林希等被责制词,更有被史家看重、誉满朝野的名臣如田锡、寇准、苏轼、吕大防、刘安世等被责制词,而后者在现存宋人文集中往往未予著录,即使文集作者曾草有此制,但其门人或后人亦因有损其名而将之删去,而像《长编》、《会要》等史籍往往是略述其文,并不全面。故《宋大诏令集·政事·贬责》完整著录的制词,对我们更深入地研究北宋激烈的政治斗争的过程,探寻北宋政治斗争的发展轨迹,无疑是有帮助的。其他各类所著录的诏文亦按照这个原则,基本上比较客观、全面地反映了北宋历史的发展进程。第二,比较注意收录涉及重大史事和有关典制名物的诏文,如卷一六○《置三司使诏》、《复三部使诏》、《复置三司使诏》、卷一六三《新定三公辅弼御笔手诏》、卷一七八《宗室俸钱御笔》等,均是有关宋代典制而仅著录于《宋大诏令集》的重要诏令。北宋所发生的重大事件,《宋大诏令集》几乎都有所涉及,而它们作为非经史臣改写的最原始的史料,往往更真实更全面地反映了历史的本质,如,《宋大诏令集》收录了庆历新政中最重要内容《任子诏》和《定职田诏》,前者被《长编》改写后远不及《宋大诏令集》详尽,后者《长编》更是撮述其文,并省去了部分内容。如果要全面研究考察庆历新政,《宋大诏令集》显然更值得我们重视。 以上我们从总体上论述了《宋大诏令集》的史料价值,仅仅是择其大者而论之。至于它对现存宋代史籍所载史事具体的补订考证,更是随处可见,俯拾即是,仅举二例:(1)补《宋史》之阙误。《宋史》卷八《真宗纪》:天禧二年“八月庚寅(一日),群臣请立皇太子,从之。”按《宋史》于此叙事与《长编》等所载有异,《长编》卷九二载此事云:天禧二年八月“丁酉(八日),群臣上表请立皇太子,不允。表三上,许之。”二者所言,何者为是?考《宋大诏令集》卷二五收有《天禧二年宰臣向敏中等请建储第一表批答》、《第二表批答》、《第三表批答》,正是《长编》和《宋史》所载之事,于此可证《宋史》不仅系此事于庚寅日误,且漏书了“表三上”这一史实,《宋大诏令集》所载诏文,即是最有力的证据。(2)正《长编》之疏漏。《长编》卷一四一庆历三年五月载:“诏自今巡检、县尉月俸,并特给见钱,勿折之。”李涛并注云:“《会要》五月事,今附月末。”今考《宋会要》职官五七之三六,确载有此诏。然《长编》卷一四七庆历四年三月壬申复载此诏,其内容、文句与《会要》同。考《宋大诏令集》卷一七八《巡检县尉俸给见钱诏》,亦即此诏,并系庆历四年三月壬申,则此诏系年在宋代已有两说。按李涛《长编》编撰体例,对史料两出者,均加以说明,以资学者考证。由此可见《长编》于此事系年及资料来源失之于考,是以未及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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