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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官员礼品馈赠管理制度(4)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学术月刊》 朱瑞熙 参加讨论

五、有关发运使、司法官及一般官员礼品馈赠的规定
    宋代发运使馈送朝廷高官和属官、吏人受礼的现象屡见不鲜。如宋仁宗天圣七年(1029年),淮南、江浙、荆湖制置发运使钟离瑾借上京“奏计”之机,“多载奇花怪石纳禁中,且赂权贵”,遭到殿中侍御史鞠泳等人的弹劾。仁宗作为主要受益人,一方面“面谕瑾急还所部”;另方面下诏命发运使以后“奏计京师,毋以土物馈要近官”。(注:《长编》卷108。)神宗熙宁二年(1069年),特赐淮南等路发运司每年一笔公用钱专款,共300贯,规定“只得管设支用,不得辄将馈送”。(注:《宋会要辑稿·礼·赍赐》。)宁宗时,《庆元条法事类》馈送类“职制敕”规定:发运司差官出外(属官同),在“干办处越等及例外受供给、馈送者,以自盗论”;发运司(监司巡历同)“随行吏人,所在受例外供馈,以受所监临财物论”。
    对于司法官员的受礼问题,《庆元条法事类》也制定了相应的条文。其中馈送类“断狱敕”规定:凡“被差鞠狱、录问、检法官吏(并谓罢本职本役者),事未毕,与监司及置司所在官吏相见,或录问、检法与鞫狱官吏相见者,各杖八十。即受置司所在供馈,并与者,各加二等(所鞫事不相干者,事毕听受)”。为了确保司法官员不受干扰,公正地审理案件,不准他们在审理案件地点接受馈赠,如果违反,包括送礼者,都要罚杖100。
    对于一般官员及其亲属的馈送和收礼,也有一系列的规定。宋徽宗宣和六年(1124年),中书省上言,根据官员的反映,以为“近岁士大夫奔竞成俗,馈献苞苴之风盛行于时,不可不禁”。徽宗乃“诏令立法”。中书省拟定“诸命官以金缯、珠玉、器用什物、果实、醯醢之类,送遗按察官及权贵,若受之者,并坐赃论”。徽宗“从之”。次年,又下诏:“内外官以苞苴相赂遗,其赂遗并收受人,并以坐赃论。如有违犯,必行窜责。”(注:《宋会要辑稿·刑法·禁约》。)规定送礼者和受礼者都要按贪赃罪论处。宁宗时,《庆元条法事类》馈送类“职制敕”之一,照录上述宣和七年的诏书,仅删去“如有违法”以下三句,而又以小字注明“亲故相送馈者,非”。同书“公用令”规定,凡公使库供给,“命官权摄他官而两应供给,从一多”;“若兼局者,通本职路两处具差往他处权摄者,到、罢馈送共不得过所权月,给一月之数”。只允许“权摄他官”者享受一处公库供给,而临时“兼局”者,只允许享受任职时期的“到、罢馈送”。
    六、有关官员礼品馈赠的其他规定
    除上述针对不同官员的专门性规定外,在宋代官员礼品馈赠管理制度中,还有一些其他方面的规定。
    关于现任官员生日受礼和送礼的规定。北宋时,每逢宰执生日,照例都由皇帝赐给羊、酒、米、面等礼物。《三槐王氏杂录》说:“宋现任执政官生日,赐以酒饩。张文定(方平)以宣徽使在院,神宗特命赐之,非例也。”徐度《却扫编》记载,“宰执生日礼物,旧多差亲属押赐”。(注:《永乐大典》卷13992《饩》;徐度:《却扫编》卷下。)同时,朝廷也没有对官员生日受礼和送礼作出具体的规定。如太祖开宝年间(968-976年),一名绵州神泉县姓张的知县,刚到任,“外以廉洁自矜,内则贪黩自奉,其例甚多”。一天,在县衙门口张榜说:“某月某日是知县生日,告示门内与给事诸色人,不得有辄献送。”有一曹吏告诉县衙的其他吏人:“宰君明言生辰日,意令我辈知也。”大家点头称是。“至日,各持缣献之,曰‘续寿衣’。宰无一所拒。”接着又告诉大家:“后月某日是县君(按即其妻)生日,更莫将来。”这名道貌岸然的知县,其实是“飞来疑似鹤,下处却寻鱼”,十足的贪吏。(注:李畋:《该(骇?)闻录》(《说郛》);曾慥《类说》卷19《该闻录·知县生日》。)说明在号称严饬贪墨的宋太祖时期,对借生日之机迫使属下送礼的官员没有采取具体的约束措施。南宋高宗时,宰相秦桧权势薰赫,每逢他的生日,各地争相献上礼品。绍兴二十六年(1156年)九月,太学录万成上言:“昨者大臣专国,权倾天下,乃于始生之日,受四方之献,宝货珍奇辐凑其门。”秦桧开此例,各级官员遂纷纷仿效。所以,万成象要求严行禁止。于是由刑部立法:“诸内外现任官,因生日辄受所属庆贺之礼,及与之者,各徒一年。所受赃重者,坐赃论。”同年闰十月,正式颁布此诏。由是开始明文禁止现任官员在生日时接受下属的礼品,也禁止人们送礼。(注:《宋会要辑稿·刑法·禁约三》;《要录》卷175。)孝宗淳熙八年(1181年),又下诏命令“四川制置生日,庆贺之礼,如有循袭违戾,馈者、受者并置典宪”。(注:《宋会要辑稿·刑法·禁约》。)不准制置使在生日时收取礼品。宁宗时,《庆元条法事类》馈送类“职制敕”进一步规定:“诸内外现任官,因生日,辄受所属庆贺之礼(谓功德疏、放生之类),及与之者,各徒一年。诗、颂,减一等。所受赃重者,坐赃论。”在贺礼中,包括功德疏、放生、献诗、献颂等,都属禁止之列。
    关于官员犯非法收取礼品和赠送礼品罪量刑的比附标准。《庆元条法事类》迎送宴会和馈送类“旁照法”,收入“盗贼敕”两条、“职制敕”一条。“盗贼敕”之一为:“诸窃盗得财,杖六十。四百文,杖七十;四百文加一等。二贯,徒一年;二贯加一等。过徒三年,三贯加一等。二十贯,配本州。”之二为:“诸监临主守自盗,及盗所监临财物,罪至流配本州(谓非除免者),三十五匹绞。”“职制敕”一条是:“诸监临主司受(财)及乞取所监临赃百匹,命官奏裁,余配本城。”这些敕条其实都源自《宋刑统》,只是具体内容略有变化。如“盗贼敕”之二,系据《宋刑统》律文改写,原律文为:“诸监临主守自盗,及盗所监临财物者,加凡盗二等,三十匹绞。”(注:《重详定刑统》(《宋刑统》)卷19。)之二增加了“至流配本州”,并改三十匹为三十五匹。“职制敕”也系据《宋刑统》所收后周显德五年(958年)七月七日敕条:“起今后,受所监临赃及乞取赃过一百匹者,奏取敕裁。”(注:《重详定刑统》(《宋刑统》)卷11。)只是最后增加了“余配本州”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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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之,有关各级各类官员礼品收受的一系列规定和条例的出现,表明宋代官员礼品馈赠的管理已经走向制度化。当然,其中经历了补充、修改和完善的过程,有时还不得不删繁就简,使之更切实用。如哲宗元祐元年(1086年),判大名府韩绛提出:“公使供馈条禁太密,乞删去监司卖酒及三路馈遗条。”哲宗“从之,令刑部先次立法”。(注:《宋会要辑稿·食货·公使酒》;《长编》卷373。)监司卖酒和三路馈遗“条禁”究竟如何“太密”,今天已难以弄清,但这至少说明有关馈遗条法在制度化的过程中,还做了条法的精选工作。不过,宋代官员礼品馈赠管理制度也存在着一些缺陷,如从总体上讲,立法不严,而执法更宽;对上宽而对下严,其大部分条法都是针对地方官员和中下层官员;没有规定允许官员受礼的最高限额;一般不对违法者实行经济制裁等等。因此,在徽宗朝和南宋时期,朝廷常常无法制止官员之间的违法送礼和受礼现象,许多官员也是有恃无恐,馈赠之风愈演愈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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