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辽金时期,渤海族在东北少数民族中文化水平最高,风俗习惯与汉人最为接近,然而在体现人的社会属性方面的恋爱婚嫁习俗上,渤海人却长期按照本族传统习俗发展变化,表现了独特的民俗风情。 渤海族的婚姻形态是严格的一夫一妻制。进入阶级社会以后,许多民族的一夫一妻制通常表现为男尊女卑,男子有纳妾的特权。然而渤海族的婚姻形态则基本上保持男女平等,实行严格的专偶婚。《松漠纪闻》记载:“(渤海)妇人皆悍妒。大氏与他姓相结为十姊妹,迭几察其夫,不容侧室。及他游,闻必谋置毒,死其所爱。一夫有所犯,而妻不之觉者,九人皆群聚而诟之,争以忌嫉相夸。故契丹、女真诸国皆有女娼,而其良人皆有小妇侍婢,唯渤海无之。”当渤海人迈进文明社会的门槛,并由奴隶社会进入封建社会,带有原始社会遗风的婚姻习俗在渤海族的社会中却一直传承下来,妇女在婚姻关系上保持着较高的社会地位。渤海妇女不容丈夫另娶侧室,甚至可以约束丈夫的行为。辽金时期同样经历了奴隶制与封建制的契丹人、女真人不仅贵族官宦妻妾成群,连富户良民也有小妇侍婢。只有渤海人的社会基本实行着真正意义上的一夫一妻制,迄今所发现的渤海族墓葬中,凡男女合葬墓均为一男一女,无一男多女的例证。这从一个侧面说明了渤海社会婚姻形态的基本状况。 渤海族传统的婚姻形式表现了自愿婚的习俗。渤海族的未婚青年男女到了求偶年龄,可以自由交往谈情说爱。在渤海人聚居区的东京辽阳府一带,青年男女的交往是比较随便的,他们在交往中自择佳偶,定情后,“必先攘窃以奔”(《金史》,卷七,《世宗纪》)。辽代北部地区的兀惹人是渤海国的遗民,他们的婚俗可以为了解渤海族的婚姻形式和礼仪提供一些启示。《契丹国志》卷二六记载:嗢热国(即兀惹)地近混同江(今松花江),“部落杂处,以其族类之长为千户,统之契丹。女真贵游子弟及富家儿,月夕被酒,则相率携尊驰马,戏饮其地。妇女闻其至,多聚观之,闻令侍坐,与之酒则饮,亦有起舞歌讴以侑觞者。邂逅相契,调谑往返,即载以归,不为所顾者至追逐马足,不远数里。其携去者,父母皆不问。留数岁有子,始具茶食酒数车归宁,谓之‘拜门’,因执子婿之礼。其俗谓男女自媒,胜于纳币而婚者。”保留婚娶旧俗的渤海人大约也是认为男女自媒的自愿婚远胜于纳币为婚的聘娶婚,这种婚姻不仅得到男女双方父母的承认,也得到渤海社会舆论的认可。直到金世宗全面推行封建礼法,大定十七年(1177年)十二月颁诏令:“以渤海旧俗男女婚娶多不以礼,必先攘窃以奔,诏禁绝之,犯者以奸论。”(《金史》,卷七,《世宗纪(中)》)从此渤海族的自由恋爱婚嫁被视为非礼行为予以限制,聘娶婚逐渐取代自愿婚成为渤海族的主要婚姻形式。 辽金时期,随着渤海族与外族通婚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具有原始遗风的严格的专偶婚制首先在族际婚中被破坏,一些渤海女子成为契丹、女真统治民族的侧室、小妾。渤海上层多与契丹、女真统治民族集团通婚,辽朝渤海大族女子被选进皇宫纳为嫔妃,又有契丹公主下嫁渤海世家大族。金初太祖天辅年间,选渤海士族女子有恣德者赴京师(黑龙江省阿城市),嫁与女真亲王为妃。此后女真皇帝不断纳渤海女子为妃。尽管渤海族与契丹、女真族通婚,在某些方面却抵制、拒绝接受契丹、女真族的婚姻习俗。金世宗的父亲完颜宗辅先故,按女真旧俗:妇女寡居,宗族男子可以接续为妻。世宗的母亲渤海人李氏为了抵制这种落后的婚俗,竟然削发出家为尼(《金史》,卷六四,《后妃传》)。由于渤海族各方面习俗日趋与汉族同化,这一时期渤海人与汉人通婚的现象更为常见,到了金朝后期渤海人已逐渐抛弃本族的传统婚俗,全面采用汉族的婚姻习俗了。 三 经济生活是物质生产和市、商习俗产生的根源,古代社会经济生活很大程度受制于生活环境,当生活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后,已经形成的民族传统的经济习俗,则在很长时期内存留着,显示着民族经济的特色,乃至体现在民族精神之中。渤海族勃兴于白山黑水之间,特定的地理环境使渤海经济生活呈现出多样性,农业居主要地位,畜牧业、手工业、采集业、狩猎业作为不可缺少的补充经济部门,都占有一定的比重。正是由于渤海经济的多样性,决定了渤海经济的外向性,发达的交通和频繁的贸易是支撑渤海封建经济的重要支柱,由此派生的市、商习俗又是渤海经济习俗的一种特色。 辽灭渤海国前后,边缘部族纷纷脱离渤海统治,后来一些渤海遗民又在边远地区建立了定安国、兀惹国。东丹国统辖的区域远比渤海盛时小得多,渤海之地原产名马,归辽之后,每年需向契丹朝廷输纳一定数量的马匹,《辽史·食货志》曰:“东丹国岁贡千匹(马)。”渤海族被迁出原居地后,徙入辽东半岛与分布在东北各地的渤海人,仍在很长时期内保持着善养马匹的习俗。辽朝统治者在向国民征调马匹时,将渤海人与游牧民族的契丹人同等对待,如《辽史》卷一九《兴宗纪》记载,重熙十五年(1046年)十一月,命“渤海部以契丹户例通括军马”。处于东北边地的定安国、兀惹国则更多地保留着渤海人的畜牧、狩猎的习俗,史书时有记载两地渤海遗民向辽、宋贡纳马、鹰、貂皮等物产。《宋史·外国列传·定安国》:“端拱二年(989年),其王子因女真使附献马、雕羽鸣镝。”在东丹国与外地、外国相互贸易中马匹是其重要的物品,《南唐书》卷一八《契丹传》记载,南唐升元二年(938年),“契丹主耶律德光及其弟(兄)东丹王各遣使以羊马入贡。别持羊三万口、马三百匹来鬻。”显然马匹在辽代渤海族的社会生活中仍占有重要地位,这也使得辽代渤海人比金后期的渤海人更多地保持着本民族强悍、粗犷、尚武的性格。《松漠纪闻》记载:“(渤海)男子多智谋,骁勇出他国右,至有三人渤海当一虎之语。”宋太宗太平兴国九年(984年),辽将渤海人大鸯河率部降宋,太宗曰:“鸯河,渤海豪帅,束身归我,嘉其忠顺。夫夷落之俗,以驰骋为乐,候高秋戒候,当与骏马数十匹,令出郊游猎,以遂其性。”(《宋史》,卷四九一,《渤海国》)尽管辽朝“治渤海人一依汉法”(《辽史》,卷六一,《刑法志》),促使渤海人的社会经济生活逐渐与汉人接近,但在民族风俗和民族性格方面两族还有很大的差别,因而在北宋人眼中渤海人尚同夷狄。与金朝后期渤海人上层士大夫盛行儒雅之风,下层庶民力于田间耕作,完全同化于汉人的情形大不相同。此外,渤海人还喜好养猪,这是肃慎一系民族传承数千年的特色显著的习俗,渤海俗所贵者原有“鄚颉之豕”,迁至辽东自当将此俗带去,故金毓黼先生说:“今日之辽东人,无不饲豕者。”(《渤海国志长编》,卷一七,《食货志》) 渤海人善炼铁,宋人王曾奉使辽国,途经柳河馆,“西北有铁冶,多渤海人所居,就河漉沙石,炼得成铁”(《契丹国志》,卷二四,《王沂公行程录》)。但其冶铁工艺因无详细记载不得而知。另外,前面在论及渤海人居俗时,曾提到饶州城内四千渤海人户中,有一千户为冶铁户。渤海人的聚居地东京有木、铁、盐、鱼之利,产铁矿,《辽史·食货志》云:“以诸坑冶多在国东,故东京置户部司。”显然渤海人在辽代是冶铁业的重要承担者之一。 辽金时期渤海人的商业习俗表现在互市、集市、客商等方面。辽前期东丹国在经济上有一定的自主权,可独立进行对外贸易。《南唐书·契丹传》记载东丹国遣使随契丹国使朝见南唐皇帝,除了带去的礼物外,“别持羊三万口、马二百匹来鬻,以其价市罗纨茶药。”而且,在辽东与高丽的边界处立互市,以通“高丽之货”(《辽史》,卷六○,《食货志》)。在交易中表现为按数量、质量进行等价交易的习俗。渤海族还有往来各地的“客商”,他们把当地的特产运到外地出售,再把外地的货物运回出售。如渤海人“往往为园池植牡丹,多至三、二百本,有数十干丛生者,皆燕地所无,才以十数千或五千贱贸而去”。辽前期,对于渤海客商“往来贸易关市皆不征”(《松漠纪闻》)。从辽统治者对各民族一贯奉行因俗而治的方针看,这大概也符合渤海人的商业习俗。辽圣宗太平九年(1029年),辽官冯延休、韩绍勋在辽东“相继商利,欲与燕地平山例加绳约,其民病之,遂起大延琳之乱”(《辽史》,卷五九,《食货志》)。辽官不顾渤海风俗,为谋商利,欲以汉地征关市税之法推行于辽东,结果此事竟成为大延琳领导渤海人举行反辽斗争的契机。由此可见,因俗而治是统治者立国安民的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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