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渤海国盛时号称“海东盛国”,曾是礼义之邦。亡国后,其礼乐为辽金王朝所承用。《辽史·仪卫志》中记载的“渤海仗”,“天显四年(929年),太宗幸辽阳府,人皇王备乘舆羽卫以迎。乾亨五年(983年),圣宗东巡,东京留守具仪卫迎车驾。此故渤海仪卫也。”渤海仪卫有乘舆、羽卫等物,仅用于东丹王或驻守东京的地方官,以示其为渤海人的首脑。由此推知,渤海族社会这一时期保有本族的礼俗。 渤海乐在唐时即已传入中原和日本。辽金时期渤海乐成为宫廷礼乐的组成部分,《金史·乐志》记载:金朝宫廷礼乐“有散乐。有渤海乐。有本国旧音”。金章宗明昌六年(1195年)吸收渤海乐创设宫县乐,乐工256人,乐曲声中有文舞与武舞两队相伴,是一种规模宏大的舞乐,“行大礼乃始用之”。宫县乐工“自明昌间,以渤海教坊兼习”。乐舞和歌舞的表演形式是渤海族传统的歌舞乐习俗,在宫廷庄重肃穆的场合以乐舞形式为主,在民间则以活泼热烈的歌舞相伴的娱乐形式为主。《契丹国志》卷二四《王沂公行程录》记载:“渤海俗,每岁时聚会作乐,先命善歌舞者数辈前行,士女相随,更相唱和,回旋宛转,号曰‘踏锤’。”这显然是渤海人岁时节庆活动的形式之一,是很典型的群众集体歌舞,没有人数和场地的限制,大家边歌边舞,气氛十分热烈。另外,前面曾论及兀惹人聚会饮酒时,女子“有起舞歌讴以侑觞者”,这是一种即兴的歌伴舞,表达了求偶的意愿,也体现了渤海族歌舞习俗的特征。 打马球是渤海人十分喜欢的竞技博戏活动。辽金时期,渤海人中仍很盛行击马球的竞技活动,这既是马术、击球的技巧竞赛,也是力量、意志的角逐,体现了渤海人强悍的性格。然而,处于被统治地位的渤海人的这种具有战斗风格的娱乐活动,曾一度被契丹统治者视为不安定因素而被禁止。《辽史·萧孝忠传》记载:“重熙七年(1038年),为东京留守。时禁渤海人击毬,孝忠言:‘东京最为重镇,无从禽之地,若非毬马,何以习武?且天子以四海为家,何分彼此?宜弛其禁。’从之。”击马球又与军事训练活动结合在一起,成为辽朝统治者为国家准备兵源,对渤海人寓习武于竞技娱乐的手段之一。 渤海人俗崇佛。在渤海人居住址中常会发现佛教的遗物,前面言及的饶州城址内也采集到残存的佛像和经幢,从幢文中可得知,立幢人是“饶州安民县主事兼领县尉大(下残)”[2]。大氏,无疑是渤海人。辽金时渤海人出家为僧尼的人为数不少,连贵为皇族成员的金世宗的母亲李氏也遁入空门。然而,渤海族的佛门弟子的某些行为却与传统佛教徒大相径庭,佛教五戒云:不杀生、不偷盗、不邪淫、不妄语、不饮酒食肉。《松漠纪闻》记载,金初完颜蒲路虎(宗磐)出任东京留守,刚到任就遇到两件与渤海僧尼有关的事,一是,“未抵治所,有一僧以柃瘿盂,遮道而献,曰:‘可以酌酒。’路虎曰:‘皇帝临遣时,宣戒我勿得饮尔,何人乃欲以此器导我邪?’顾左右令洼勃辣骇(女真语为敲杀)”。二是,“又于道遇僧尼五辈,共辇而载。召而责之:‘汝曹群游已冒法,而乃敢显行吾前邪。’皆射杀之”。前者僧人劝人饮酒,所劝的人竟是地方最高长官;后者僧尼无男女之别,在东京大街上同车而行。这种违反佛教戒规的行为,在渤海僧尼那里似乎无关紧要,这恐怕是在渤海风俗的影响下所出现的异化现象。 综上所述,辽金时期渤海族由于生活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长期与汉、契丹、女真等族杂居相处,尤其受高度发展的汉族封建文化的强烈影响,社会经济迅速发展,民族习俗出现了显著的变化。如果说在辽朝和金前期渤海人的经济、社会、信仰、游艺等习俗还保留某些本民族的传统特征,到了金朝后期渤海族的习俗多已汉化,本族习俗所剩无几。民俗是一个民族存在的重要标志之一,当渤海人基本以他族的习俗取代本族的习俗时,这个民族就不复存在了,到元代渤海人便不再见于史书记载。 【参考文献】 [1]延边博物馆。渤海贞孝公主墓发掘清理简报[J].社会科学战线,1982,(1):174-180. [2]冯永谦,姜念思。辽代饶州调查记[J].东北考古与历史,1982,(1):21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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