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文书残卷所登录应当是手状,或者说是官府据以编定的户籍具体内容。文书中登录的共有两户,其中前一户人口情况不详,只剩下事产与孳畜的情况,后一户的登记内容除了最后一小部分残缺外,基本保存完整。从中我们不难看出,元代在进行户籍登记时,是将以前的登记情况抄录在前,然后再据实抄录现在的情况,其内容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一为人口部分。首先是户主的姓名,这里的户主,实际上就是家长。一般由男性直系尊长担任,但有时也有女性尊长担任的情况,此时即构成女户。(注:元朝“女户”一词,最早见于《秋涧先生大全文集》卷八七《乌台笔补·论贫难军合从所属定夺事状》,以后在《元典章》等政书中也偶有出现。有关“女户”的研究,可参见柳田节子《宋元社会经济史研究》第270页--272页,创文社,1995。)以下则按照成丁、不成丁分别登录户下即家庭的成员,其内容主要包括同户主之间的亲属关系、姓名、年龄。如果有驱口的话,还要在后面附带登记驱口的性别、姓名、年龄。由于驱口形同主人财产,不向国家承担差税徭役,所以没有成丁与不成丁的区分。(注:驱口,在元代的地位类似于奴婢。据徐元瑞《习幼吏学指南》:“驱口,谓被俘获驱使之人。……其所生子女谓曰家生驱口,若驱口自买到驱口谓之重口,盖此流亦同财产耳。”) 二为事产部分。所谓事产,按照元人的说法,“营业谓之事,家财谓之产”。(注:《习幼吏学指南》。)从文书残卷登录的内容来看,事产主要包括房屋与土地两部分。其中,房屋包括所数与间数;土地包括亩数、种类与收成。 三为孳畜部分。所谓孳畜,按照元人的说法,“生育乳化曰孽,积藏蕃养曰畜”。(注:《习幼吏学指南》。)从文书残卷登录的内容来看,孳畜主要包括孳畜的种类、数目。不过,从现有材料来看,元代的户籍登记,主要应为人口与事产(即所谓的丁产)两部分。至于亦集乃路把孳畜部分单独划作一项,大概是因为这里的畜牧业较中原与江南地区发达的缘故。而从该文书残卷来看,前一户的孳畜为“羊四百马卅八疋牛一十只”,后一户(即兀汝户)的孳畜为“马三疋牛一只羊七十口”,其数量之多,以农耕为主的中原与江南地区确实也难与匹敌。 此外,需要说明的一点是,中国历代户籍制度,都有定期举行登记与检核的规定。但蒙古国与元朝大规模的户籍登记,只进行过四次,(注:其中,前两次分别是在大蒙古国时期的乙未年(1235年)与壬子年(1252年)进行的,称为“乙未户籍”与“壬子户籍”,后两次分别是在忽必烈在位时期的至元八年(1271年)、至元二十六年--二十七年(1289-1290年)完成的。)在这方面显然缺乏制度性。早在元朝初年,胡祗遹就曾指出过这一弊病,认为:“我朝之于军民,一籍之后,近则五、七年,远者三、四十年,略不再籍。孰富强,孰贫弱,孰丁口增加,孰丁口消亡,皆不能知。临事赋役,一出于奸吏之手,一听奸民之妄诉。中间亦有实是消乏独夫寡妻孤子无产业者,亦不能辩明”。(注:《紫山大全集》卷二二《军政·贫难消乏之弊状》。)从上述文书残卷登录的后一户来看,也确实存在着这种情况。该户的前一次登记,即元佥户主为即兀屈支立嵬,四十三岁,当时其孙即兀汝还没有出生;后一次登记,户主为即兀汝,四十二岁,此时即兀屈支立嵬已经去世,即使即兀汝在前一次登记后的当年出生,两次登记的时间间隔已达四十二年之久。其间人口、事产、孳畜的变化情况,很难在户籍帐面上得到反映。当官府征收赋税,摊派差役时,不可避免地导致胡祗遹所说的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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