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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中书门下体制下的三省机构与职权(4)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历史研究》 刘后滨 参加讨论

尚书都省的职官设置,除了左右仆射成为虚宠勋臣节帅的加官之外,左右丞、左右司郎中员外郎及以尚书都事为首的主典和吏员的变化不是很大,因为他们行使的还是尚书都省作为签署转发制敕机关的职能。这种职能是此前一直存在的,只是其统属关系发生了变化。
    以上只是尚书都省变化的一种趋势,其间经历了反复曲折。安史之乱结束后,在对安史之乱进行反思的背景下,出现了一种回到开元以前制度的思想潮流。代宗和德宗初期政治体制的调整,就是以恢复三省制为目标的。这种改革的一个重要体现,在于恢复尚书都省“会府”地位以及尚书六部行政职权。正如严耕望指出的那样,“代宗大历中及德宗初年,君相深惜旧章之坠失,屡敕规复旧章,重建尚书省之地位与职权”(注:严耕望:《论唐代尚书省之职权与地位》,《唐史研究丛稿》,香港新亚研究所,1969年,73页。)。不过,代、德时期恢复尚书省职权的改革措施很快就被废弃,尤其是尚书都省始终没有恢复其早已失去的称为“政源”、“会府”的行政枢纽的地位。所以贞元二年(786年)崔造奏请恢复尚书省职权之时,仍请将尚书省六职令宰臣分判,即将政务汇总于宰相府署中书门下(注:《唐会要》卷57《尚书省诸司上·尚书省》。)。行政枢纽还在中书门下,尚书都省始终没有恢复其行政枢纽的地位。即如贞元四年八月吏部奏,“其状直送吏曹,不用都司发”(注:《唐会要》卷74《选部上》论选事。)。是令地方将有关官员资格认定的文书直接送到尚书吏部,而不经过尚书都省。尚书都省收转地方文书的职权也被取消。
    在尚书都省地位下降的同时,尚书左右仆射逐渐与都省分离,成为重臣兼职所依托的重要头衔(注:但是尚书左右仆射也只是一种名誉头衔,其任命的制书也比一般任相制书轻。《春明退朝录》卷中云:“唐节度使除仆射、尚书、侍郎,谓之纳节,皆不降麻,止舍人院出制”。),故其上任的仪式往往非常隆重。如元和三年(808年)四月丁丑,以荆南节度使裴均为右仆射、判度支。己卯,裴均于尚书省都堂就任仆射。尽管人们对裴均的做法议论纷纷,但他以地方藩帅的雄厚实力,还是搞了一个隆重的仪式(注:《旧唐书》卷14《宪宗纪上》。)。不过,这件事引起了一场关于仆射上任仪式的大讨论。由于裴均依据的是开元时张说为右丞相(右仆射)上任时的仪注,而那次被认为是张说恃宠妄自尊大,而非旧典。元和六年(811年)朝廷就这种“越礼随时之法”进行了讨论,“于是修改旧仪,送都省集众官详议”。元和七年二月,尚书左丞段平仲汇总各种议论上奏,废除了“仆射上,受侍郎、中丞等拜”之礼(注:《唐会要》卷57《尚书省诸司上·左右仆射》。)。这就是《旧唐书·宪宗纪下》元和七年二月辛丑“尚书省重定左右仆射上任仪注”的过程。据《唐会要》卷57左右仆射条的记载,可知后来关于仆射上任仪注的争论还有多次,往往与任仆射者的身份地位有关。
    无论仆射上任仪注的级别高低,那都是一些礼节、仪式上的事情,与仆射的实际职掌无关,更不可因此断定尚书省地位的重要与否。与仆射成为一种仪节之争的焦点相对应的是,尚书都省的衙署(称“都堂”)成为了一个礼仪中心。尽管在中书门下体制下政务运作的中心已转移到中书门下(或称为政事堂),但作为国家权力象征和礼仪中心的还是尚书都堂。一些由宰相主持的国事活动都在尚书都堂举行,如元和元年(806年)正月,顺宗去世后,宪宗停听政,以宰相杜佑摄冢宰,杜黄裳为礼仪使,右仆射伊慎大明宫留守,视事于尚书省。元和元年三月丙午,命宰臣监试制举人于尚书省,以制举人先朝所征,不欲亲试也(注:《旧唐书》卷14《宪宗纪上》。)。一些重大的礼仪性的宴会,一般也在都堂举行。“左右仆射上,元和以后,悉去旧仪,唯乘马入省门如故。上讫,宰相百僚会食都堂”(注:《唐国史补》卷下。)。处理一些重大的政治事件,往往也在尚书都堂。如泾原兵变以后,“吏部甲库,有朱泚伪黄案数百道,省中常取戏玩,已而藏之。柳辟知甲库,白执政,于都堂集八座丞郎而焚之”(注:《唐国史补》卷下。)。
    因为尚书都省成为了没有实权的象征性的机构和礼仪中心,其经济状况也就难以为继。以至正常的食堂开支都成为问题,故郑元要以河中羡余钱充助都省厨米(注:《册府元龟》卷507。);更不用说屋舍的修葺了,故裴均请取荆南杂钱万贯修尚书省(注:《旧唐书》卷14《宪宗纪上》。)。
    以上简要论证了中书门下体制下尚书都省地位和职权性质的变化,这种变化主要体现在:尚书都省作为左右仆射会决政务的行政中枢地位的丧失,以及原本作为一般程式性工作的签署制敕文书的职权成为都省职权的重心,尚书左右丞因此成为都省的实际长官,都省的地位下降,左右仆射则成为尊崇大臣的虚衔,仆射地位的高低与尚书省的实际地位无关。造成这种变化的主要原因在于唐代政务裁决的中心转移到了中书门下,国家最高权力的行使不再通过三省分工制衡的机制,而是以中书门下为核心形成了新的运作机制。
    四中书省机构和职权的变化及其与中书门下之关系
    唐前期中书省的结构,按四等官制以中书令为长官,侍郎为副长官(通判官),中书舍人为判官,主书、主事等为主典。中书省的职掌主要体现在出令权和勘议权(注:“勘议权”一词,采用雷家骥的提法。参雷家骥《隋唐中央权力结构及其演进》,台北东大图书公司,1995年,405页。),凡是皇帝的命令需要发往尚书省诸司制为政令行下实施的,都要经过中书省的宣奉行,是为出令权;百官所上议表状,需经中书舍人进程与皇帝,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供皇帝决策时采择,是为勘议权。改政事堂为中书门下以后,中书令作为首相,成为中书门下执政机构的首长。自安史之乱以后,中书令逐渐虚空,常用做功臣节帅的加官。唐后期的中书侍郎则固定地都带同平章事为相,实际上成为中书门下的首长(注:俞刚:《唐后期中书、门下侍郎平章事职权的变化及特点》,《文史》39辑,中华书局,1995年。)。唐前期的四等官制至此完全发生变化。中书省职权的重心也因此发生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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