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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中书门下体制下的三省机构与职权(8)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历史研究》 刘后滨 参加讨论

改政事堂为中书门下以后,门下省职能势必发生变化。门下省在三省制下的作用,主要是对于一般政务的裁决以及制敕下颁过程中的覆奏和署名。《唐六典》卷8将给事中在上、下行文书运行中的作用概括为,“凡百司奏抄,侍中审定,则先读而署之,以驳正违失;凡制敕宣行,大事则称扬德泽,褒美功业,覆奏而请施行,小事则署而颁之”。给事中在决策过程中的主要作用是“审读奏抄”,以驳正违失。至于覆奏和署颁制敕,一般只是制敕颁行过程中的固定程式。唐前期不署敕的事例很少,因为三省制下重大决策的形成通过宰相集体商议,而一般少有如贞观初封德彝那样以仆射的身份直接向皇帝奏请以至给事中魏征不署敕(注:事见《贞观政要》卷2《纳谏第五·直谏附》,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66-67页。)的情况。一般政务的裁决,其权力则在门下省和给事中本身,也不存在不署敕的问题。
    中书门下体制下,政务裁决机制出现了由以奏抄为主向以奏状为主的转变,一般政务多由宰相汇总以中书门下的名义直接向皇帝申奏,而后以“敕旨:依奏”的形式批准实施(注:参拙稿《公文运作与唐代中书门下体制》,北京大学博士学位论文,1999年。)。给事中的职掌也随之从以审读奏抄为主转变为以封还制敕为主。
    由于奏状的申奏不经过门下省,由各种使职和使职化的部司寺监上于中书门下,中书门下进呈于皇帝,皇帝批准后再以敕旨的形式颁发,经过中书省宣奉行和门下省签署,给事中在决策程序中的作用由事先的审驳变为事后的检查把关。敕旨是对奏状的批复,有关政务的具体实施内容都是奏状上申明的,所以针对敕旨的审核,实际上也就是对奏状的驳正,封与驳具有了同一对象。这是“封驳”针对制敕进行审核之词义产生的制度变化背景。
    本来“封还”与“驳正”是两个概念,封还针对于下行文书即皇帝的制敕,史籍中有许多给事中“封还敕书”的记载,虽多为唐后期的事例,仍可说明封还的含义(注:毛汉光搜罗了26个给事中封还制敕的事例,见《论唐代之封驳》,载台湾《中正大学学报》3卷1期,1992年。笔者发现还有可为补充者,如《旧唐书·穆宗纪》载“长庆二年八月己未,以绛州刺史崔弘礼为河南尹,兼东畿防御副使。给事中韦颖以弘礼望轻,封还诏书。上遣使谕之,乃下”。);驳正针对于上行文书即百司奏抄(注:《通典》卷15选举三谓吏部授六品以下官的奏抄上于门下省后,“给事中读之,黄门侍郎省之,侍中审之。不审皆得驳下,既审然后上闻,主者受旨而奉行焉。”这是对驳正的具体表述。),二者合起来称为“封驳”。这是给事中职权的集中体现,只是在不同时期其侧重点有所不同。从开元中期以后,原本针对于奏抄一类上行文书的用语“驳正”,逐渐应用到对制敕类下行文书的审查程序之中。开元十九年(731年)四月二十六日敕:“加阶入三品,并授官及勋、封甲,并诸色阙等进画,出,至门下省重加详覆。有驳正者,便即落下,墨涂讫,仍于甲上具注事由,并牒中书省”(注:《唐会要》卷54《省号上·中书省》。)。这里的驳正,明显是针对制敕的。任官文件经中书省起草进画再出至门下省,标志着这件制敕已经成立。门下省通过墨涂的方式进行驳正,是在制敕成立之后的程序。这种程序反映的正是门下省职掌从驳正奏抄为主到封还制敕为主的转变。这个敕后来编入了格,成为唐后期被引用的法规。如《唐会要》卷54《中书省》载建中四年六月中书门下两省状,便引用了此敕。故有的学者认为这是唐后期给事中“涂归”诏书的最初法律依据(注:祁德贵:《论唐代给事中的主要职掌》,《中国史研究》1995年1期。)。此后,针对制敕的驳正、封驳便有了法律依据,逐渐频繁起来。仅《唐会要》卷54给事中条中就有数例,不烦备举。
    到唐代中后期,封还和驳正有逐渐混用的趋势。如开成三年(838年)八月敕,“给事中封驳制敕,宜令季终具所驳闻奏”(注:《唐会要》卷54《省号上·给事中》。)。李德裕也说“且有司封驳,岂复秉宰相意邪!”(注:《资治通鉴》卷245文宗太和八年八月。)这种“封”、“驳”合一的趋势,实际上是以给事中封还制敕为主的。所以《新唐书·百官志二》门下省给事中条谓“诏敕不便者,涂窜而奏还,谓之涂归”。《唐国史补》卷下作:“黄敕既行,下有小异同,曰帖黄,一作押黄”。涂归或帖黄,比封还要进一步,不仅是不同意行下,还提出修改意见。在这种情况下,给事中具有一定的决策发言权,与纯粹的被动封还不同。但是,这种涂归或帖黄的方式并不常用。常被引用的元和三年(808年)李藩批敕事(注:《唐会要》卷54《省号上·给事中》载:元和三年,以国子司业李藩为给事中。时制敕有不可,遂于黄敕后批之。吏曰:“宜别连白纸。”藩曰:“只是文状,岂曰批敕!”裴洎言之,上以为有宰相器。俄而郑絪罢免,遂拜藩门下侍郎平章事。),只是一个极端的例子。
    宋人根据中唐以后和宋朝本身给事中的职权,将唐前期给事中的职权归纳为“封驳”,且将“封驳”仅仅理解为对于下行文书的审查,理解为对中书省草制权的制约,实在是对唐前期三省制一个极大的误解。例如司马光在《资治通鉴》中将贞观元年唐太宗对王珪的那段话改写为“国家本置中书、门下以相检察,中书诏敕或有差失,则门下当行驳正”。将“驳正”理解为针对诏敕的行为。这种情况在其他大量的宋人著述中都可见到。由于对“封驳”的片面理解,致使宋人对三省制的理解停留在“中书出令,门下审驳,尚书受成,颁之有司”(注:《文献通考》卷50《职官四》门下省条引胡致堂曰。此种说法自宋朝以来就很流行,如赵升《朝野类要》卷1云:“中书拟定,门下进画,尚书奉行。”陈振孙《直斋书录解题》卷6《职官类》唐六典条云:“中书造命,门下审覆,尚书奉行。”王应麟《困学纪闻》卷13考史条注曰:“中书主受命,门下主封驳,尚书主奉行。”)这样一种笼统的概念上,而且一直影响到今天人们对三省制的理解,包括对“封驳”的片面理解(注:毛汉光撰有一系列关于唐代门下省作用的论文,除了《论唐代之封驳》外,还有:《论唐代制书程式上的官职》,《第二届国际华学研究会议论文集》,台北中国文化大学,1991年:《唐代给事中之分析》,《第二届国际唐代学术会议论文集》,台北文津出版社,1993年。这些论文将中日学者关于门下省在唐代政治体制中作用的研究推进了一步,但在有关“封驳”的问题上,仍然沿用了宋人的错误理解。)。“封驳”一词作为中古帝国体制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其词义是随着政治体制的变化而演进的。宋人理解的封驳,更多的是中书门下体制下的概念,却多被套用到唐前期三省制下,以至产生了很多误解。
    当门下省的职掌变为以封还制敕为主的同时,仍未失去对上行文书进行审驳的职权。授官、断罪一类三省制下奏抄处理的事务,在中书门下体制下继续成为门下省审驳的内容。如白居易《授郑覃给事中制》所说,“刑名有未合于理者,得驳正之”,“有司选补不当者,得与侍中裁退之”(注:《文苑英华》卷381《中书制诰》;《白居易集》卷48《中书制诰》,中华书局,1996年,1010页。)。唐后期,门下“过官”之制在制度上还存在。如代宗时常衮为门下侍郎同平章事,主持过官,以至负责吏部选官事务的崔祐甫还受到其压制,“所拟官又多驳下”(注:《旧唐书》卷119《常衮传》。)。贞元三年柳浑以宰相身份“仍判门下省”(注:时间据《旧唐书》卷12《德宗纪上》,柳浑知门下省事据《新唐书》卷142《柳浑传》。),属下的吏还告诉他应当主持过官。不过,门下侍郎同平章事主持过官,与其说是门下省的职权,还不如说是中书门下的职权。给事中协助侍中裁退有司选补不当者,是作为中书门下的下属机关行使职权的。至于其是否仍为奏抄,由于没有确切材料,只能暂且存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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