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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各阶层对孀居妇女采取的救济措施浅谈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中国社会科学网 夏爱军 许彩丽 参加讨论

孀居妇女(简称孀妇),通常是指古代那些在丈夫去世之后,拒绝再嫁,决心为丈夫守节的女性。在获得朝廷旌表后,他们一般被称为节妇。有清一代孀居妇女人数庞大,仅嘉兴府的一个桐乡县受过朝廷旌表的节妇“竟有二千三四百人。”[1]卷一七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缺乏经济收入来源,大部分孀居妇女及其子女的生活十分艰辛。清代学者汪中(1745-1794,原名秉中,字容甫,号颂父,扬州人)7岁丧父,由母亲邹氏抚养长大,在其著述《述学》一书中,汪中用“流离乞食”四字概括了早年的艰辛生活。[2]434实际上,汪中的经历并非个例。为了维护旌表制度,清代社会各阶层往往采取一定的措施,对生活困难的孀居妇女及其子女提供一定的救济,以坚定其守节的决心。
    一、朝廷的救济措施
    朝廷对那些在丈夫去世后终生为其守节的女性进行正式进行表彰,是从元代开始的。(弘治)《吴江志》中记载:
    张二娘,湖州张儒林之女,吴江十都陈熙载之妻也,年二十而寡。父母怜其无子,欲嫁之,二娘守志不从。以夫侄焕文为后,事舅姑不失妇道。年八十余。元大德二年旌表门闾。[3]卷十一
    不过,在元代,统治者并没有制定完整的节烈表彰政策,表彰也没有什么统一的标准。只是到了明代,太祖朱元璋正式倡导女性从一而终,即为死去的丈夫坚守贞节。朱元璋在洪武元年颁布了一个诏令:
    凡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志行卓异者,有司正官举名,监察御史按察司体覆,转达上司,旌表门闾。[4]715
    这个诏令明确提出朝廷将对妇女为丈夫守节的行为进行旌表。此后,朱元璋还制定了相应的旌表政策,内容包括:朝廷将旌表守节事迹突出的女性;朝廷拨出给被旌表女性30两银子,用以为其在当地树立牌坊,使之获得尊崇;被旌表者本人可以获得一定的钱米资助;免除本家的劳役等。[4]715-716清代统治者入关之后,继承了这一制度及相关政策,但与明代相比,清代旌表制度也有其自身的一些特点,主要表现在表彰标准和救济方面。
    清朝廷根据孀居妇女所处社会等级的不同,制定了不同的表彰与救济标准,即使是皇族宗室内部也是如此。如顺治十三年三月制定《岁给宗室内无子承袭孀居福金等银米例》:
    郡王福金,银一千五百两;贝勒福金,银八百两;贝子福金,银五百两。米照银给发。镇国公以下、奉恩将军以上夫人,照民间封赠孀妇例,视夫俸禄银米额数,量给一半。[5]卷九九
    这一救济标准到顺治十五年发生了变化,诸王以下孀居福金岁给俸禄银米被停发。而皇族宗室的遗孀也只能享受八旗孀居命妇的待遇,支给半俸一年。[5]卷一百十八该政策的实行,造成了八旗孀居妇女及孩子生活陷入危机。因按惯例,八旗世袭官员、佐领等去世之后,如果儿子的年龄尚小,或者根本就没有子嗣,要将其职务转给族中其他人承袭。两方面累加,导致那些逝去者的妻子儿女完全丧失收入来源,以致不能生存。为了解决这些人的生存问题,雍正二年,副都统马起达向朝廷提出建议,要求朝廷仍照常赏给八旗孀居妇女俸禄,以提供救济:“其年幼未行上朝官员之半俸及养赡寡妇终身之半俸,亡故官员命妇期年之半俸,请仍照常赏给。再,无嗣之世职官员,其职袭与族人者,将袭职人员之俸,三分中,以一分养赡本家之寡妇。”这一建议获得了雍正帝的许可。[6]卷十八
    乾隆三年十二月,户部再次提议,八旗官员、兵丁的孀居妻子,应该根据情况,酌情优抚。如果是本人年老告休,不久去世,其孀居妻子照本人全俸的一半给与;如果本人曾在军营效力,年老残废,又无家业,无粮食子嗣的,其妻照丈夫所支银米的一半给与;如果本人是世袭官员,其职务已经由族人承袭的,其妻可以支领周年半俸;如果本人是阵亡将士,其妻可以支领半俸,若有儿子,等孩子长大了,有了差使,再行裁汰。[7]卷八十二
    可以看到,清朝廷对于皇族宗室和八旗孀妇的救济考虑较多,安排也较为详尽。对于普通百姓家的孀居妇女,清朝廷在奖励和救济方面又制定了哪些措施呢?
    顺治十八年,朝廷规定满汉节妇,—体给米。[8]卷四○三不过,在实际中并没遵照执行,因此乾隆十年,朝廷再次提出:
    曾旌表之节孝,间有一二贫苦难以存立之人,令督抚饬各州县,核实取具邻族及印官各结,酌量给予口粮,俾存活有赖,不致失所。[8]卷四○三
    在这一规定中,有一个前提值得注意,这就是“曾经旌表之节孝”。由此可见,对于普通百姓家的孀居妇女,清朝廷主要奖励和救济的对象是曾经获得旌表的节妇。这一点在道光年间再次得到重申:
    凡曾经旌表之节孝,实有贫苦无依,难以成活者,该督抚分饬各属,酌量给与口粮,不使失所,仍将动用款项数目册报户部查核。[9]卷四八
    这些规定表明,有清一代,朝廷救济的对象主要是一些曾经获得旌表的节妇,对于未获旌表却处于孀居状态的妇女,相对来说则考虑较少。这是清代旌表制度的第二个特点。
    考察一下孀居妇女获得旌表的条件,顺治帝曾经将旌表的年限定为“民人之妇,自二十守节至四十岁者,准与旌表。”[5]卷一百三十七康熙六年,康熙帝则将年限重新定为“民妇三十岁以前夫亡守节,至五十岁以后完全节操者,题请旌表。”[8]卷四○三还一度规定,孀妇超过五十岁时申报旌表,要将推迟的缘由报告礼部。[8]卷四○三雍正帝将接受准许申请旌表的守节年限从二十年降为十五年,即“节妇年逾四十而身故,计其守节,已逾十五载以上者,亦应酌量旌奖。”[8]卷四○三
    虽然清代旌表制度中所要求的孀居时限随着时间的推移,有一个不断放宽的过程,但孀居十五年左右,却是必须的。因此,实际上当某位孀居妇女获得朝廷旌表时,她和孩子一生中最困难的时期已经度过。她的孩子已经长大成人,此时已不仅能够养活自己,甚至还能赡养母亲。更何况,在清代,多数是经济条件较好的家庭才有能力为符合条件的孀居妇女向朝廷提出旌表申请,而那些经济条件差的孀居妇女即使符合旌表条件,也没有能力提出申请。如,清人沈钦韩在谈到一位邵贞女的节孝事迹时说,因为她家“子孙业农”,根本没有能力为她申请旌表,也没有能力请那些士大夫为其唱赞歌,因此“其事隐翳弗横者数十年。”[10]卷五这样一来,旌表政策中针对受旌表妇女提供的救济,对于那些真正需要救济的人来说就成了一纸空文,并没有实际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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