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我国史学界对古代以色列民族历史的研究相对薄弱,近年来虽出现一些介绍犹太文化的著作和文章,亦多少触及以色列君主制及其产生前后的历史,但明显缺乏集中深入的论述和史学意义上的考辨,其结果是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不少似是而非的认识。这些问题的出现,与对古代以色列君主制产生和发展的历史特点认识不清有直接和间接的关系。本文的目的即是想就此作一些探讨,以求教于方家。(注:本文所引《圣经》资料采用我国学术界通用的官话和合本《新旧约全书》译本,个别引文参照马索拉文本希伯来文《圣经》(M.T. PrintedbyThe British And Foreign Bible Society,1992)。经文章节出处按通用缩写形式在文中标出,所代表的各卷书名如下:创:《创世纪》、出:《出埃及记》、利:《利未记》、民:《民数记》、申:《申命记》、书:《约书亚记》、士:《士师记》、得:《路得记》、撒上:《撒母尔记上》、撒下:《撒母尔记下》、王上:《列王纪上》、王下:《列王纪下》、代上:《历代志下》、代下:《历代志下》、诗:《诗篇》,不再一一注出。必须说明的是,希伯来《圣经》并不单纯只是一部宗教经典,它亦是研究古代以色列民族史最重要的文献。) 古代以色列民族在伽南(今之巴勒斯坦)建立君主制王权统治始于公元前11世纪末,终于公元前586年。 西方学术界把这段历史分为"统一王国时期"和"分国时期"两个阶段。根据一般推算,以色列的第一王扫罗称王是在公元前1028年(注:另一说为1020年,本文不敢此说。),至第三王所罗门统治末年的公元前933年为以色列统一王国时期,共约98年。分国时期的北方以色列王国从耶罗波安一世(933-912BC)始至亚述王撒尔贡攻陷撒玛利亚时的末王何细亚(733-722BC )止,历19王凡212年。南部犹大王国自罗波安(933-917BC )始至耶路撒冷陷落时的末王西底家(597-586BC)止,历20王凡298年。 从君主制形态与王权特征等内在根据上分析的话,这一历史过程也可分为三个阶段:氏族部落制遗风大量保留的扫罗王朝阶段;君主制走向集权的大卫--所罗门王朝阶段;秉承不同君主制传统的南北分国阶段。马克思曾精辟地指出:"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下创造。"(注:《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603页。)以色列民族因早年特殊的生活方式和经历,形成了带有强烈宗教色彩的文化传统,即妥拉(注:妥拉(Torah,意为"律法",音译作"妥拉")是希伯来《圣经》三部分的第一、也是最重要的部分,即所谓"摩西五经",指希伯来《圣经》的头五卷书。另两部分为"先知(书)"(Navim)和"文集"(Kotvim)。三者以首字母缩写为TNK,读音为"塔纳赫"(K在词尾变清辅音),即为犹太人对希伯来《圣经》的称谓。犹太教后来也用"妥拉"一词指称整部经书,本文取其狭义。妥拉最后编定约在公元前5世纪,此前长期在民众中口耳相传, 是随着历史的发展逐渐丰富完备起来的,但其中的某些部分则有相当古老的根源。)律法传统,其君主制的产生和发展特点是建筑在这一既定的历史条件的基础之上的。 一、从王权产生到君主制的初步确立--扫罗王朝(1028-1013BC) 在王权出现前的士师时代,以色列是个松散的氏族联盟,各支派(氏族)各自为政,甚至兄弟阋墙,相互残杀。面对周围异族、特别是非利士丁人咄咄逼人的进攻,以色列人无法组织起有效的抵抗。情况最危急的时候,竟连约柜(注:约柜(Aron ha-Berit):犹太教圣物, 是以色列人与上帝特殊关系的象征。)都被敌人掠去(撒上·4:1-11 )。正是因社会生活的需要,特别是因为抵抗异族侵袭的迫切情势的需要,以色列王权应运而生。《圣经》中记载了以色列人立扫罗为王的过程:"以色列的长老都聚集,来到拉玛见撒母尔(注:撒母尔是士师时代末期以色列的宗教领袖和士师,地位高过《士师记》中的其他12位单纯作为军事首领的士师。),对他说:'你年纪老迈了,你的儿子不行你的道。现在求你为我们立一个王治理我们,像列国一样'"(撒上·8:4-5)。于是撒母尔以耶和华神的名义膏立扫罗为王(撒上·9:15-17)。值得注意的是,在《圣经》的另一处记载中,寻求立王的行为又被视为对神不够诚信的表现(撒上·8:7)。 以色列人亦对此诚惶诚恐:"众民对撒母尔说,求你为仆人们祷告耶和华你的上帝,免得我们死亡,因为求立王的事,乃是罪上加罪了"(撒上·12:19)。 这看似歧义的记载是以色列民族在社会进程的转折关头对是坚持传统的氏族部落民主制还是接受君主制两种不同思想的激烈交锋的反映。由此可见,扫罗称王实是大敌当前一种别无选择的结果,是在否定权力垄断的氏族氏主观念与现实对王权的需要之间达成妥协的产物。这就决定了登上王位的扫罗,其王权必然会受到相当程度的限制。 扫罗登基时年40岁,在位约15年。纵观这十余年的历程,可以看出扫罗只是初步奠定了君主制的基础,他虽然拥有王的称号,但实际上距一位享有充分权力的国王的标准还差得很远。 1.扫罗的权力主要体现在率军征战方面。以色列人立王的原因首先是军事上的:"我们定要一个王治理我们,使我们像列国一样:有王治理我们,统领我们,为我们争战"(撒上·8:19)。扫罗作王的主要功绩也是军事上的,他南征北战,抵御四邻之敌,最终战死沙场。 2.扫罗保留着士师时代注重氏族本家的习惯和士师作战的特点。以色列立国是在吉甲(撒上·11:14), 该城位于玛拿西支派的境内西部,但出身于便雅悯支派的扫罗却不愿将此城作为真正的首都,而将其常驻之地设在便雅悯地北部与以法莲地交界处的密抹和伯特利山,有时也住在便雅悯地境内的基比亚,扫罗王朝根本没有固定的设防都城。在军事上他只有常备军三千人,每逢战事均需临时召集百姓(撒上·17: 25)。 3.扫罗的政权机构不完善,除元帅押尼珥、长子约拿单外,未见司职其他工作的重要官吏,而且这两人也均为军事首领。 4.氏族部落民主制的权力基础未被触动,民意仍不可违。扫罗欲降罪于约拿单,百姓却口气强硬地说:"约拿单在以色列人中这样大行拯救,岂可使他死呢?断乎不可!我们指着永生的耶和华起誓,连他的一根头发也不可落地,因为他今日与神一同作事"(撒上·14:45)。 5.王权受到神权的极大限制,撒母尔常借神的名义对扫罗发号施令。与亚玛力人一战,扫罗未完全听从撒母尔的指示,后者竟"直到死的日子,再没有见扫罗"(撒上·15:35), 这等于撤消了对扫罗王权合法性的支持。正是撒母尔在扫罗仍在位的情况下,又膏立大卫为王,形成奇特的双王并存的局面。 6.扫罗无力解决王位继承权问题。不是他不想把王位传给儿子,他千方百计要剿灭大卫,个中缘由对约拿单说得再清楚不过:"耶西的儿子(大卫)若在世间活着,你和你的国位必站立不住"(撒上·20: 31),而是以色列人不接受王族血统神圣的观念。扫罗战死后,其子伊施波设在位仅两年即被两个军长利甲、巴拿所杀(撒下·4:5-7)。 总括上述各点可以看出,扫罗时代的以色列君主制还保留有大量氏族部落制的残余,王权受到各方面的限制,扫罗王实际上是一个拥有王号的统一国家的大士师的角色。以色列在扫罗的君主制下,不过是将各支派以国家的名义更紧密地结合在一起,权力结构并未发生质的变化。扫罗时代君主制的这一特点,与以色列进入君主制前已形成的妥拉律法传统有密切的关系。希伯来--以色列人在由氏族、部落到民族的发展过程中,从美索不达米亚接受了契约观念,把这种人与人之间的契约关系改造、推演为人与神的契约关系,即所谓"圣约"。与神立约的记载存在于这个民族早期发展的各个阶段。族长时代,神与亚伯拉罕、以撒、雅各立约;出埃及时期,摩西在西奈与神立约,西奈立约被视作以色列民族真正形成的开端,以色列独特的民族性至此展露而出。约书亚完成对伽南的征服后,率众在示剑与神立约(书·24:25-26)。 与神所立的约以最初的律法形式在得地定居的以色列人中固定下来,如西奈立约便形成了以"摩西十诫"为核心的律法。在"十诫"之外,《出埃及记》的第21-23章被认为是妥拉律法中最早出现的部分,即所谓"约书"(The Book of the Covenant),除23章20节以下部分是神再次应许以色列民进占伽南的内容外,"约书"的律例显示出的是以色列定居初期的社会特征,可见在以色列进入君主制社会前,就已有了约定俗成、为各支派(氏族)所接受的律法。一个民族的法律观念与其所处的社会阶段应是一致的。实行军事民主制的以色列人,其律法也必然具有民主化的色彩。在《民数记》中载有两个颇具说服力的事件,它们表明了在以色列民族形成过程中对权力垄断的否定性观点。其一是可拉一党对摩西和亚伦权威的挑战。这是一场"以色列会中二百五十个首领,就是有名望选入会中的人"起而反抗摩西、亚伦专权的举动,其理由是"你们擅自专权,全会众个个既是圣洁,耶和华也在他们中间,你们为什么自高,超过耶和华的会众呢?"(民·16:1-3); 其二是摩西本人否定了由七十个长老垄断发预言的记载(民·11:24-29)。按《圣经 》学界普遍接受的"五经底本说"理论(注:"五经底本学说"是一种将文学考据(Literary Criticism),即对文献进行语言、文体风格等方面的考辨,与历史分析相结合,从而辨析"五经"中不同章节的资料来源,最终确立"五经"构成的理论。它认为"五经"是由以"耶和华"(Jehovah)为神名的第一种底本、以"神(上帝)" (希伯来文作Elohim)为神名的第二种底本、以《申命记》(Deuteronomy )为代表的第三种底本和内容注重描写献祭仪轨、家谱世系,风格带有祭司(Priest)体特征的第四种底本结合而成,简称为"JEDP四底本说"。),这两个故事均属J底本(注:J底本为四底本中最先完成的一种,为分国时期犹大史家所撰的历史书卷,约完成于公元前9世纪中叶,不像D、P 二底本集中反映祭司阶层的观点。),资料来源相同,发生的历史时期一致,符合当时的社会背景,应有较强的可靠性。它们不仅对早期律法关于权力的认识作了注脚,而且作为口传历史的一部分后来被记入妥拉,其自身亦有了律法传统的意义。需要指出的是,在氏族部落时期的认识方式和认识水平上,以色列人对律法产生的认识并不准确,在他们看来律法不是这个民族为适应新的历史条件和发展的需要而创造的,而是由神所"启示"的:这"启示"不是针对民族领袖(包括后来的"王")或一小撮特权阶级,而是针对整个民族的。在这一特殊的契约中,立约双方的关系是不平等的:神是立法者,人是遵行者,恪守律法将蒙神保佑和祝福,违背律法破坏契约则将受到神的惩罚。契约所带有的强制性色彩,决定了妥拉传统在以色列民族进入君主制时代后仍具有持久的影响力。 与上古时期许多其他民族不同的是,妥拉传统中内含两个独特的观念。其一:我们可称之为"世俗之民与世俗之王"的原则。希伯来-以色列人不曾将民族的根源与神的神圣血统联系在一起,在这个民族留下的神话传说和历史文献中,很少能找到民族优越的内容,相反,他们倒是常常表明自己卑微的地位,把成为"上帝的选民"的原因完全归结于所谓"神的恩典"。这一原则在以色列人与神之间划出一条不可逾越的界限,也就不会去神化自己的领袖或王--他们不是神的儿子或后裔,如自称拉神和阿蒙神之子的埃及法老或"天子"的中国帝王,甚至也不是道德上完美的圣徒,而只是具备尘世之人一切弱点的凡夫俗子。不独从亚伯拉罕到摩西到诸士师是如此,以色列进入君主制时期后的诸王也是如此。其二可称之为"民族之约"的律法思想。《撒母尔记·上》10章25节载,当撒母尔立扫罗为王时,"将国法对百姓说明,又记在书上放在耶和华面前",这"国法"(注:"国法", 希伯来文作Mishpatha-Meluchah,直译应为"(神对)王国的审断",其意在强调有关律例的不可更改。)的内容是自摩西时代传承下来的律法。实行军事民主制的以色列人,其契约观念必然也是以带有平均主义色彩的民主思想为基础的,作为以色列历史上第一个全民族的领袖,摩西确立的律法传统正折射出了这一观念。我们不妨作一个小小的比较。同样是颁布法律,《汉谟拉比法典》的"导言"部分充斥了汉谟拉比王的自我夸耀,并明确指出:"当马尔都克命我统治万民并使国家获得福祉之时,使我公道与正义流传国境,并为人民造福。自今而后:……"(注:《世界通史资料选辑》(上古部分)商务印书馆1974年重印版,第62页。),其逻辑是蒙神赐王权,我颁布如下法律。而妥拉律法简短的开场白却是:"神吩咐这一切的话,说……"(出·20:1)或"耶和华晓谕摩西说:'你告诉以色列人……'"(出·25:1)因此所谓Torat Mosheh--"摩西的律法"在以色列人看来实际上是耶和华的律法,百姓从根本上说是对神而非对摩西负责。在神的眼中,每个人都是平等的,是否恪守律法是神评判人的唯一标准,无论他是首领--王、祭司、还是普通百姓。妥拉律法传统将宗教祭祀权与军事统率权、民事裁判权分开,使得未来的以色列民族诸王不可能将神权与王权集于一身,成为哈里发式的绝对集权的君主;又将所谓"受神感动发预言"的权利赋予了每一个会众(注:以色列历史上的"先知"多为各阶层的普通百姓,而非出自祭司阶层。),同时剥夺了祭司集团(包括作祭司的亚伦及其子孙和作圣幕之工的利未人)的经济基础(注:按妥拉律法,亚伦一脉和利未支派在以色列人中不可有产业,其日常所需由其他支派按所出的十分之一供奉(民·18:20、23-24)。史载以色列人征服伽南后,只11个支派分地, 利未支派散布于各支派中,所得仅是居住和生活的几座城邑。),这就避免了神职集团辖制百姓,或出现美索不达米亚那种神庙经济势力强大辖制世俗统治权的局面。由此可见,妥拉传统否定绝对的专制集权,作为现实局面与妥拉律法传统妥协而产生的以色列第一王扫罗,其王权受到限制,王朝只是初具君主制的特点实属必然。 二、走向集权的君主制--大卫-所罗门王朝(1013-933BC) 君主制真正作为国家政体被接受和确立始于大卫统治时期(1013-973BC),大卫是个能够审时度势的成功的政治家。 与扫罗称王的过程不同,尽管有撒母尔膏立的记载,大卫主要是通过自己军事上的成功,以强力登上王位的,它实际上经历了从与北部的扫罗对峙到统一南北以色列全地、迫使北方各支派承认他的统治地位的曲折过程。大卫彻底根绝了以色列的外患,而且将扫罗时期的以色列版图扩大了三倍,使以色列一跃成为西亚的地区性大国,这是他能够对内实行一系列政治改革,强化王权的基础。在大卫王朝,君主制的优越性才开始真正体现出来。古老的传统不可避免地遭到破坏。 大卫30岁登基,在位40年,在统一以色列全境后,除晚年因姑息三子押沙龙导致其掀起一场几乎危及自己王位和性命的大叛乱外,他采取的各项经过深思熟虑的政策基本上都是成功的,而且均带有集权化的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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