斋长:“掌表率斋生,凡戾规矩者,纠以斋规五等之罚,仍月考斋生行艺,著于籍。”(注:《宋史》卷165《百官志·职官五》。) 从有关资料看,金朝的师资来源有二。一是金朝培养的师资,尤其重视女真人执教,有的女真人虽非科举出身,却识文断字,从事教育。如耶鲁、讹离剌等;有的女真人系科举出身,如徒单镒等。二是从外族吸收师资,在建国初期尤为明显。如在对辽战争中,获辽进士韩昉,他不仅是金朝栋梁,还开馆执教,培养了一批人才如胡砺等人。 金朝学校教材,是以儒家经典为主,兼及诸子及历代史籍,主要有《易》、《书》、《诗》等“九经”和《史记》、《汉书》、《三国志》等“十七史”,总计28种。这些教材由国子监印刷,颁给学校,教育学生。 (三)经费及学生来源 1.经费 金朝官学经费有多种来源:有朝廷直接拨款;有拨给学校赡学田,以收入作为教育经费。金章宗泰和元年(1201年)九月,金朝更定赡学养士法,规定:“生员给民佃官田人六十亩,岁支粟三十石;国子生,人百八亩,岁给以所入,官为掌其数。”(注:《金史》卷11《章宗纪三》。) 金朝所拨经费有限,因此常有私家捐助。“富者助财、贫者助力,虽市道小民,贩鬻之余,竟以畚锸自随,来赴役者,不知其数。”(注:胡聘之辑《山右石刻丛编》卷23张邦彦《闻喜重修圣庙记》。)这是有钱出钱、有物出物、有力出力的助学形式;还有的捐助田产。这也是金朝教育之所以发展的原因之一。 2.学生来源 金朝的学生来源,基本上与唐、宋、辽相同,主要招收官宦贵族子弟,偶尔也收些才华出众者。金朝虽效法辽朝制度,但对学生入学则明确规定:国子监“以宗室及外戚皇后大功以上亲,诸功臣及三品以上官兄弟子孙年十五以上者入学,不及十五者入小学。”太学“初养士百六十人,后定五品以上官兄弟子孙百五十人,曾得府荐及终场人二百五十人,凡四百人。”府学、州学“以五品以上官,曾任随朝六品官之兄弟子孙,余官之兄弟之孙经府荐者,同境内举人试补三分之一。”女真国子学与女真府学的学生,选择“猛安谋克内良家子弟为生,诸路至三千人”(注:《金史》卷51《选举志一》。)。 二、金朝的科举制度 (一)金朝科举制度的确立与发展 科举是封建王朝选拔统治人才的基本途径,也是金朝教育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金朝在建国之初已实施科举制度,主要是词赋经义进士。这是出于维护和巩固金朝统治的目的。《金史·选举制》记载:“其设也,始于太宗天会元年十一月,时以急欲得汉士以抚辑新附,初无定数,亦无定期,故二年二月、八月凡再行焉。五年以河北、河东初降,职员多缺,以辽宋之制不同,诏南北各因其素所习之业取士,号南北选。”(注:《金史》卷51《选举志一》。)这与辽代建立之初的情况基本相似。虽然,金朝在入主中原以前基本上采用辽、宋旧制,以统治北方广大地区的汉人。但是,到了金熙宗时,废除了金初施行的贵族会议制度,仿照宋朝建立了一套从中央到地方的封建统治机构。这一时期,金朝科举制度也进入了较为健全的阶段。金朝在学习宋代科举经验的基础上,将开科贡举分为南北两场,各以经义、词赋两科录取文士。到海陵王时,废除了南北选,对科举考试作了调整和统一规定,并增加了考试的内容。海陵王正隆元年(1156年),金朝开始规定三年一次的贡举之制。命题范围以“五经”、“三史”的正文为限,科目有词赋、经义、策论、律科、经童及一些临时的制举等。在词赋、经义、策论的考论里中选的称为进士,在律科、经童等考试里中选的称为举人。金世宗完颜雍大定十一年(1171年),金朝首创女真进士科。开始仅有“试策”,以后增加了“试论”的内容,所以称之为“策论进士”。对于女真人的考试,另有一套易于汉人的考卷和录取程序。这说明金朝在科举制度上,并没有完全沿袭辽朝不准本民族科考的规定(注:辽代严禁契丹人参加科举。辽兴宗时,耶律庶箴因其子参加科举考试竟受到“鞭之二百”的处罚。但到辽朝末年,这种限制就不那么严格了,天祚帝时,耶律大石就是天庆五年(1115年)的进士。),同时,也说明金朝比辽朝更重视科举制度并有所发展。 金朝的科举为四试之制,因为“金设科皆因辽、宋制”(注:《金史》卷51《选举志一》。),所以基本上与辽、宋相同。据《金史·选举志》记载:“凡诸进士举人,由乡至府,由府至省,及殿廷,凡四试皆中选,则官之。”(注:《金史》卷51《选举志一》。)因为金朝科举仍以汉族知识分子为主要对象,所以女真贵族的后代做官,另有奏补法和世袭法等特权保证,一般不必经过科举途径。有的虽经各级考试而落选,但仍给予“及第”,时称“恩例”;有的经朝廷大臣推荐授予出身,称为“特恩”。金朝著名学者、教育家曹望之,在金太宗天会年间被选为女真字学生。年十四业成,除西京教授。后历任元帅府书令史、行台省令史、修武校尉、右司都事等。海陵王统治时期,为户部员外郎、户部郎中、绛阳军节度副史,并特赐进士及第。金朝著名教育家麻九畴,同样因种种原因未中进士(注:《金史》卷126《麻九畴传》。)。其后,因侯挚、赵秉文等名流连章推荐,朝廷特赐进士及第,并授太常太祝、权博士,应奉翰林文字。到了哀宗晚年,则明确规定“许买进士第”(注:《金史》卷17《哀宗纪上》。),为官僚、地主、贵族阶级大开方便之门。 金朝在科举限制上与辽代基本相同,只是金朝曾规定“禁放良人不得应诸科举,子孙不在禁限”(注:《金史》卷9《章宗纪一》。)。把放良的犯人和他们的子孙区别看待,这一点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是很不容易的。此外,金章宗在世宗大定二十九年(1189年)提出“选举十事”,这是对当时所实行科举制度的一种探讨,提出了有关防止“拘于资格之滞”、“蔽贤”、“滥举”的思想,制定了人才选用的赏罚条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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