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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家庭和私人生活看古雅典妇女的地位(之二)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历史研究》 裔昭印 参加讨论

三雅典妇女地位低下的原因
    为什么雅典妇女的地位如此低下?笔者试图通过对雅典城邦文化背景的考察和对地位较低的雅典妇女与地位较高的斯巴达妇女状况的比较研究,对这一问题做出解释。
    第一,雅典妇女经济上无权,决定了她们的社会和家庭地位。
    在阶级社会中,人们的社会家庭地位从根本上来说,取决于他们的经济地位。恩格斯指出:"一夫一妻制是不以自然条件为基础,而以经济条件为基础,即以私有制对原始的自然长成的公有制的胜利为基础的第一个家庭形式。"(注: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全集》21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77页。)雅典男性之所以在家庭中居于统治地位是由于他们拥有并控制了家中的财产。反过来,雅典女性之所以处于屈从男性统治的地位,也与她们经济上的无权密切相关。
    与法律上的未成年人一样,雅典妇女无权拥有或控制任何财产,不能签订价值一斗大麦以上的契约,她们的一切经济事务都由男性监护人负责处理。在家庭具有男性继承人的情况下,她们完全被排除在家庭继承的范围之外。当雅典男性公民没有合法的亲生儿子或养子,只有一个女儿时,这个女儿就成为"epikleros"。 这个词虽然被翻译为"女继承人",但实际上它只意味着这个女子附属于家庭财产。这笔财产将随她带给丈夫,由丈夫来支配和控制,最后传给他们的儿子。对于古代世界财富的主要象征和与公民权密切相关的财产--土地,雅典妇女没有占有权。她们在名义上拥有的财产--嫁妆,其形式是现金,这笔现金无论数额大小,新娘也无权真正拥有和支配它。雅典妇女结婚时,以嫁妆为表现形式的财产由父亲监护转向由丈夫监护,父亲保留女儿离婚时收回嫁妆的权力。在婚姻关系保持期间,嫁妆由丈夫支配,他可以使用本金,只需从嫁妆收入中提取18%左右去养活妻子。丈夫死后,如果雅典妇女选择留在丈夫家中,她的嫁妆就由她的达到法定年龄的儿子来管理和最终继承。因此,雅典妇女永远都不能成为财产的真正主人,这与斯巴达妇女的经济地位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与经济上没有自主权,不能处置一斗大麦以上交易事务的雅典妇女相比,斯巴达妇女享有很大的经济权力,她们能够真正拥有并控制其财产,支配自己的地产、嫁妆和货币等一切形式的财产。与多利安人建立的斯巴达情况相似的克里特岛多利安人社会产生的《格尔蒂法典》的有关法律规定:父亲负责管理财产及分配财产,母亲只管自己的财产;丈夫不可以出卖或抵押妻子的财产,儿子也不可以出卖或抵押其母亲财产;父亲的财产将用于偿还父亲的债务,母亲的财产用于偿还母亲的债务;若母亲亡故后,父亲另娶新妇,孩子将负责管理其母亲的财产;若夫妻离婚,妻子要得到她来夫家时所带来的自己的财产;若这私房财产有收益,得之一半,她在这家所编的某种物品,无论其为何物,亦得之一半;倘丈夫为离婚的起因,妻子还可得5 斯塔特(注:《格尔蒂法典》,郝际陶译,高等教育出版社,1992年,17、27、51、29、11页。)。这些规定说明,在多利安人的社会中,丈夫和妻子的财产不是共同的,他们各自拥有并掌握、控制自己的财产,斯巴达人的情况也不例外。一些斯巴达妇女十分富有,她们掌握了大量的财富,并像富有的男人一样养马,雇人参加四匹马拉的战车比赛。西尼斯卡(Cynisca )是斯巴达国王阿吉西劳斯的妹妹,她在哥哥的说服下驯养参加四匹马拉战车比赛的赛马(注:Xenophon, Agesilaus, IX, 6.),还获得过一次冠军的荣誉。充分的史实不但说明了某些斯巴达妇女的富有,而且说明了她们可以支配自己的财产。
    与通常被排除在父亲家庭继承范围之外、无权拥有土地的雅典妇女不同,斯巴达妇女既可以继承父亲家庭的动产,也可以继承不动产。斯巴达与雅典一样盛行嫁妆制度,但妇女嫁妆的形式不仅表现为现金,而且也包括土地财产。亚里士多德在谈论斯巴达贫富不均的现象时指出:"由于女继承人的众多和妇女所得嫁妆的丰厚,使得全邦约五分之二的土地归属于妇女。"(注:Aristotle, Politics, 1270a. )他的这段话说明,斯巴达妇女可以继承父亲家庭的财产,包括土地财产,土地是她们嫁妆的重要形式。
    斯巴达女继承人的权力进一步说明了斯巴达妇女的经济地位。与仅仅附属于家庭财产的有名无实的女继承人(epikleros)不同, 斯巴达的女继承人被希罗多德称为patrouchos,其字面上的意思是"祖传财产的所有者"(注:Herodotus, VI, 57. )。 卡特里奇认为斯巴达的patrouchos相当于格尔蒂的女继承人patroiokos(注:Paul Cartledge, Spartan Wives: LIberationorLicence? , inClassical Quarterly, 31,1981, p.98.)。《格尔蒂法典》有关女继承人的法规概括起来主要有如下内容:女继承人应嫁给近亲,她选择丈夫的次序为父亲的兄弟、父亲兄弟的儿子,年长者优先。倘若轮中者或女继承人过于年幼不能结婚,如有房产,女继承人要得到该房产,轮中者得全部财产的一半。若轮中者虽未成年却已是青春少年但不愿结婚,则在结婚之前全部财产及产品将由女继承人支配。若女继承人不愿嫁给近亲中的轮中者,她可以嫁给本部落中的任何一个求婚者,但她必须把一份财产给近亲中的轮中者。倘若没有以上近亲,女继承人可以嫁给本部落中她所中意的任何一个求婚者。最后,如果本部落中没有人愿意娶她为妻,女继承人有权嫁给部落外的任何人(注:《格尔蒂法典》,31-35页。)。从法典的有关规定我们看到,多利安人社会中的女继承人不但有比雅典妇女较大的择偶自由,而且能够真正拥有和支配她们的财产。前面所引的亚里士多德关于斯巴达城邦贫富不均状况的评论,也说明斯巴达女继承人能够掌握自己的土地财产。因此我们可以说,斯巴达的patrouchos是真正的家庭财产继承人,接近"女继承人"这个名称的真正含义。雅典和斯巴达妇女经济地位的差别是她们处境不同的根本原因。
    第二,奴隶制和娼妓制的存在,影响到雅典公民妇女的处境。
    由于奴隶制的存在,使雅典公民妇女鄙视劳动,不到迫不得已时,她们绝不外出谋生。许多工作被看成是只适合奴隶承担的差事,如果公民来做就降低了身份。从色诺芬的《回忆苏格拉底》中我们得知,由于寡头政治建立所带来的政治骚扰,阿里斯托哈斯的14位女眷跑到他家中寻求保护,而他却不能供养她们。当他向苏格拉底抱怨时,苏格拉底问他,为什么别人能养活许多人,并生活得丰丰足足?他回答说,这是因为别人蓄养买来的奴隶,可以任意强迫他们做事,而和他一起的却是自由的妇女和亲属,情况就不同了(注:Xenophon, Memorabilia,Ⅱ, 7, 1-12.)。这说明,在阿里斯托哈斯和他的女眷的心目中, 自由妇女是不习惯也不适合工作的。后来,在苏格拉底的劝告下,她们才在这危机之时改变了生活方式。在阿里斯托芬的喜剧《吕西斯特拉忒》中,一个不得不早上自己出去汲水的雅典妇女说:"在破晓之时,我就出去,到喷水池边装满我的水罐,这是什么样的生活呀!人声、嘈杂声和罐子砰砰撞击的声音交织在一起,一大群仆人和打着烙印的奴隶从你身边挤过去……"(注:Aristophanes, Lysistrata, pp.327-334.),她的话语中充满着对这项与奴隶挤在一起共同汲水的工作的厌恶,这说明奴隶制为劳动打上了耻辱的烙印,这种观念必然加深妇女幽居的程度。
    奴隶制和娼妓制的存在,影响到雅典公民妻子与丈夫的关系。在色诺芬的《经济论》中,伊斯可马可斯与妻子关于漂亮问题的讨论,反映了雅典公民男性对家内女奴的性利用形成了对妻子的心理压力。希巴格里斯特之所以想离婚,是因为她的丈夫阿尔西比德常常把妓女带到家里(注:Plutarch, Alcibiades, VⅢ,5.)。在阿里斯托芬的《公民大会妇女》中,夺取了城邦政权的雅典妇女领袖对她的丈夫说:"我想废除所有的妓女。"丈夫问:"为什么?"她回答道:"显而易见,这些公民妇女就可以在年轻男人最身强力壮时拥有他们,没有什么理由可以使浓妆艳抹的奴隶偷走属于自由妇女的性爱。"(注:Aristophanes, Ecclesiazusae, pp.718-722.)这一切都说明, 由于年轻漂亮的家内女奴和放荡不羁的妓女的竞争,雅典公民妇女的地位进一步恶化,并使雅典公民夫妻之间的关系变得更加冷淡。
    斯巴达人虽然也拥有少量的奴隶,但他们主要剥削奴役的对象是黑劳士,黑劳士归斯巴达国家所有,被分配给单个的斯巴达人耕种份地,向主人交纳土地上的一部分收入,他们有自己的家庭和财产,黑劳士妇女不可能像雅典家内女奴那样为斯巴达男性提供性服务。而且,斯巴达男性长期过军营生活,对妇女的性贞洁又不像雅典人那么重视,娼妓也不可能成为影响斯巴达公民夫妻关系的重要因素。
    第三,雅典的民主政治牺牲了妇女的利益。
    民主政治是雅典城邦繁荣的源泉之一,也是雅典人留给西方的重要文化遗产。然而,民主政治并没有给雅典妇女带来好处。雅典的民主政治与现代的民主政治不同,它的民主只是对在总人口中占少数的公民阶级,而不是对全部人口,外邦人和奴隶被排除在外。因此,雅典城邦只是一个公民集体。不仅如此,雅典城邦还是一个男性公民的集体,广大妇女被排斥在城邦的政治生活之外,她们不能参加公民大会和议事会商议国事,更不能担任陪审员和各级官职。雅典的一则神话提到了妇女的政治权力问题。据说, 在神话中的阿提卡第一个国王刻克洛普斯(Cecrops)统治时期, 智慧女神雅典娜和海神波塞冬为取得这个地区的庇护权而发生了争执。国王在请教了德尔斐的神谕之后,根据传统习惯召集了男女两性公民参加的公民大会进行表决,男人们投票赞成由波塞冬充任庇护神,而妇女们则支持雅典娜,由于妇女方面多了一票,所以雅典娜获得胜利。这个结局激起了波塞冬的愤怒,并驱使着男人们进行报复。于是从那以后,妇女们就失去了投票的权力,不再被称为雅典人(注:S. Georgoudi, Creating a Myth of Matriarchy,参见 P.S. Pantel, A History of Women in the West,Vol. Ⅰ, Hardvard,1992, pp.460-461.)。神话不仅反映了雅典妇女没有政治权力的社会现实,而且也为这种现实作出了神话学的解释。由于雅典妇女没有参加公民大会投票等政治权力,所以无论雅典的民主政治怎么发展,都没有她们的份儿。雅典城邦在产生民主政体以前处于贵族寡头的统治之下,战神山的贵族议事会掌握着城邦重大事务的决策权,普通的男性公民对城邦事务的发言权并不比妇女大多少。在这样的形势下,妇女无政治权力的问题还不十分明显。正如贾斯特所指出的那样:"在狭窄的贵族寡头政治或者君主专制国家中,贵族妇女往往行使相当的权力,即使这种权力是不合法的。同时由于广大民众,不论是男性还是女性都没有政治权力,'政治'并不是把男性和女性分开的事物。"(注:R.Just,Women in Athenian Law and Life, p.22.)然而,当雅典实行民主政治时,情况就不同了。公元前6世纪, 雅典通过梭伦和克利斯提尼的改革确立了民主政体。在希波战争中,随着雅典海军力量的发展,第四等级公民在城邦政治生活中作用加强。到伯里克利时代,雅典的民主政治达到极盛,公民大会成为雅典的最高权力机构,每个公民都能够以抽签和轮流的方式担任官职,直接参与城邦的管理。在民主政治发展,雅典男性公民对城邦事务享有越来越大的发言权的时候,妇女在政治上遭受排挤就显得格外突出。这时,在政治权力方面雅典公民妇女就与男性公民有了明显的区别。除了因为能够为城邦繁殖下一代公民的特殊地位而成为城邦公民团体的消极成员外,她们的政治权力几乎与外邦人和奴隶相差无几,都处于被统治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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