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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元明清历代王朝对西藏的有效统辖和治理(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 卢秀璋 参加讨论

    二、明代中央对西藏地方的主权关系
        达赖集团与西方一些敌对势力将明朝定性为“收向内缩”的王朝,断言明朝与西藏“几乎没有实质性的主权关系”,西藏地方归顺明朝不过是一种“投机”,进贡是“占”明朝的“便宜”,等等。总之,他们要向人们“证明”,明代虽是中国王朝,但对西藏没有主权关系,西藏在明代也是独立的。下面,我们就来看看历史上明朝与西藏地方的关系到底是什么样的状况。
        1.招抚西藏,完成统一大业。
        (1)昭示天下,明确主权关系。明在平定中原,“悉平海内”,“推及四夷”,掌握全国政权后,对有功将领本该“论武功以行爵赏”,但明太祖在洪武三年宣布“报功之典未及举行”的原因是“缘吐蕃之境未入版图”(注:《西藏研究》编辑部:《明实录藏族史料》第一集,西藏人民出版社1982年12月拉萨一版,第3-6页。)。可见明中央王朝在建立之初就十分明确宣布西藏地方属于明中央政府的管辖范围,为中国版图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必须要将西藏地方纳入明朝中央政府治下,然后再举行“报功之典”。
        (2)选派将领,深入藏区招抚。为完成国家统一大业,明在“大统既正”后,就继承元中央政权的地位,行使对西藏地方的主权。洪武初年,明太祖即遣官赍诏,入藏诏谕。为完成国家统一大业和保卫疆土,明廷众多将领不畏艰难险阻,远入藏区,深入各地,不辱使命。有的中途遭劫遇害,有的献身疆场,还有许多人常年守卫在气候恶劣、条件艰苦的边疆,积劳成疾,正当英华之年便谢世人间。如名将邓愈,洪武三年随大将军徐达平陇川,破扩廓帖木儿,招谕河州何锁南普。洪武十年,“败川藏之众,追至昆仑山”,“上嘉其功,遣使召还”。但邓愈此时已身患多病,返京途中,即以疾终,年仅41岁。“上哭之恸,诏辍朝三日”(注:《西藏研究》编辑部:《明实录藏族史料》第一集,西藏人民出版社1982年12月拉萨一版,第38-40页。)。再如右军都督府左都督宁正,洪武三年即随邓愈克河州,转战戍守藏区各地达25年,常年征战在高寒缺氧、条件极其艰苦的地区。洪武二十八年正月他还在为保卫国家边疆而战,是年3月还京,也“以疾卒”。类似这样为维护国家统一大业而献身的事迹在《明实录》中还有大量记载。
        (3)晓谕藏区,实行特殊政策。深入藏区的将领、官吏,以明太祖的诏书,晓谕僧俗各界,新的统一的中央王朝明朝已建立,同时宣布对藏区的特殊政策。对藏传佛教各教派“咸推一视之仁”,凡归顺者,承认元的册封,各种待遇照旧,而且还给以种种优待,很快安定了人心,巩固了国家的统一。如洪武二年九月,明将领韦正涉冰过河,突袭临洮,直捣当地藏族土官营寨,“土酋惊以为神,俱投戈以降”。韦正“悉以衣冠厚馈而遣之”,“自是诸部土官相率来降”。又如元代陕西行省吐蕃宣慰使何锁南普,洪武三年六月以元代所授金银牌印敕来降。洪武四年正月,明即任命其为河州卫指挥同知,原知院汪家奴为佥事。“置所属千户所八,……军户千户所一,……百户所七,……汉番军民百户所二。”不但委以重任,而且还令其子孙“世袭其职”(注:《西藏研究》编辑部:《明实录藏族史料》第一集,西藏人民出版社1982年12月拉萨一版,第8-10页。)。
        (4)众心所向,自愿称臣归顺。在明朝特殊政策的感召下,藏区僧俗各界无不自愿称臣,心向中央。到1375年,各藏区已全部接受明朝中央的政令,确立了辖属关系。藏区僧俗上层非常重视保存明中央颁发的册封文书,对明中央敕令遵命唯谨,积极承担入贡、修路、驿站供给等义务。通过朝贡封赐,客观上加强了明中央对藏区的管理,促进了藏汉团结、国家统一。
        2.加强管理,巩固西部边陲
        (1)多封众建,实行全面扶持。根据西藏藏传佛教影响较大的情况,明朝也将宗教教主放在相当尊崇的地位,利用宗教的力量来维护地方的稳定,巩固国家的统一。与元朝不同的是,明朝采取“多封众建,朝贡赏赐”的政策,对藏传佛教各教派皆注意争取。首先对当时影响较大的三个教派教主赐予“法王”的封号:噶玛噶举派黑帽系五世活佛为大宝法王,萨迦派教主为大乘法王,格鲁派教主为大慈法王。1406年遣使赍诏封乌思藏巴里藏卜为灌顶国师阐化王,1407年又封宗巴干(即南哥巴藏卜)为护教王,思巴儿监藏为赞善王。1413年封南渴烈思巴为思达藏辅教王,领真巴儿监藏为必力工瓦阐教王(注:《西藏研究》编辑部:《明实录藏族史料》第一集,西藏人民出版社1982年12月拉萨一版,第121-127页。)。
        (2)奖惩升迁,概由中央决定。明朝政治上十分注意强化中央在藏的主权地位,凡藏区僧俗官吏品秩的规定、任免、升迁、更替及奖惩,皆由明中央政府决定。所封各教派五王的承嗣,也必须上报明朝中央,由中央批准后遣使入藏册封,手续十分严格。《明实录》中详细记载了这方面的情况。呈请赐封者亦有不予批准的情况。《明实录》卷一九八载,成化十五年十二月,乌思藏阐化王遣喇嘛锁南领占令乞陞国师,但明廷没有批准,“命为禅师”。若不按照中央规定办就要受到弹劾,追问罪名。如1495年阐化王死,明帝同意其子袭职,遣参曼答实哩等赍诰敕并赏赐进藏册封,但路上花了三年时间,到达西藏时新王已死,新王之子即欲受封并领所赍诰敕诸物。参曼答实哩不得已授之。但至四川即被巡抚官劾其擅封之罪,逮至京师。后帝考虑其为藏族,便免一死,但发陕西平凉卫充军(注:《元以来西藏地方与中央政府关系档案史料汇编》,中国藏学出版社1994年10月北京一版,第139页。)。
        (3)建立卫所,强化行政统辖。明基本按元朝模式管理藏区,在西藏地方设立乌思藏卫,原朵甘地区设朵甘卫。“卫”是明代军队编制,一般设于要害地区。几个府划为一个防区,设卫,有5600人左右。对于西藏地方及各藏区,明太祖认为:“地广民稠,不立重镇治之,何以宣布恩威。”所以要“建立武卫,俾安军民”(注:《元以来西藏地方与中央政府关系档案史料汇编》,中国藏学出版社1994年10月北京一版,第30页。)。明没有象元朝那样在中央政府设立专门管理藏区军政事务的机构,而是放在中央委派的武官管辖之下,归边境军卫管理,但由中央控制。1374年,又将藏区的2个卫分别升为行都指挥使司:乌思藏行都指挥使司管辖西藏大部分地区,下辖3个指挥使司(西藏浪卡子、堆龙德庆、仁布等地)、1个元帅府(西藏阿里地区)、5个万户府(西藏拉萨、墨竹工卡、乃东、江孜、昂仁)。而原朵思麻地区则设西安行都指挥使司,代表明朝中央统辖各藏区(注:《元以来西藏地方与中央政府关系档案史料汇编》,中国藏学出版社1994年10月北京一版,第75-89页。)。对各藏区下属的原有土司,重新予以授职,进一步巩固土司制度。
        (4)设立驿站,确保政令通达。明朝还恢复元代驿站制度。1381年置陕西递运所,又置庄浪、西宁马驿各二,每驿给以河州茶马司所市马10匹,以土兵11人牧之。1392年,因巩昌至甘肃路途相距太远,明帝命兵部和右军都督遣官相度,凡百二十里以上者,中增一驿,共增置29驿,驿置马30匹。1414年遣官赍敕令乌思藏地方及各藏区,凡驿站未复旧者,悉如旧设置,以通使命。明朝还两次组织修理驿道,加强驿站管理,命令藏区供应徭役,保证交通,以利于中央政令的通达。这些措施使明代出现了“道路毕通,使臣往还数万里,无虞寇盗”的太平景象(注:《元以来西藏地方与中央政府关系档案史料汇编》,中国藏学出版社1994年10月北京一版,第144-145页。)。
        (5)时时关注,亲抓重大事件。明廷对藏区的治理十分重视,明代几位皇帝都亲自批阅来自藏区的奏章,并敕谕及时处理。据对我国历代实录中保存比较完整、时间比较准确的《明实录》的不完全统计,记录有明中叶以后明代12位皇帝亲自批阅的,仅有关各藏区用兵、抚治、戍守、屯种及对失律官兵惩处的奏章及明皇的敕谕就达622条之多(注:《西藏研究》编辑部:《明实录藏族史料》第一集,西藏人民出版社1982年12月拉萨一版,第3册“分类索引”。)。有些重大事件,明帝不仅亲自批阅,敕谕彻查,而且一直检查督促,直至问题妥善处理完毕为止。如1427年,朝廷接报松潘卫藏民万人聚集对抗官府。明宣宗阅后便下令彻查,并作好紧急应变的准备。从1427年5月22日明帝批阅四川三司及巡按上报的此奏章起,到1430年8月11日处决松潘卫指挥使止,仅记载明宣宗亲自批阅有关此事的奏章就达29件之多。最后查明是松潘卫千户钱宏、尚清惧征交趾,于是诈称藏民闹事,并率军到藏寨强抢民物激起民怨,以此遂乱。明宣宗一面批评四川三司失职,朦胧具奏,同时征调军力以作招抚和应变的两手准备,指示尽力妥善处置,争取边民,并命令对首犯千户钱宏先予处决。中间又发现征调的指挥佥事“不行赴援”,即予降职。后查明该佥事其他罪行后,发配充军广西。对严重失职,且大肆贪虐并打击迫害下属致死的松潘卫指挥使司亦予以处决。而对事情处理中“攻讨抚绥咸得其宜”的将领士兵皆论功赏赐(注:《西藏研究》编辑部:《明实录藏族史料》第一集,西藏人民出版社1982年12月拉萨一版,第214-277页。)。这些史料有力地证明了我国明代中央对藏族地区行使着完全的、有效的主权。
        3.密切交往,促进统一
        藏民族素以青稞、肉食为主食,因而茶叶成了藏族生活中之最必需品,而藏区所产的马匹亦为内地之所需,尤其是军马更为需要。所以藏汉间的茶马贸易自唐以来一直就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物资贸易,而是藏汉两个民族互相依存、必不可少的经济联系的纽带。
        明朝时期,茶马互市更加活跃,除官营外,民间交易亦很兴旺。为垄断茶马贸易,明在许多地方设立专门机构--茶马司,管理茶马贸易。但亦采取了一些措施,防止一些地方政府摊派杂税,府卫军民从中渔利,客观上保证了国家军马的需要,保护了内地和藏区贸易双方的利益。到明代中期以后,为适应私商经营规模越来越大的情况,明廷决定放开市场,允许私商公开经营,内地与藏区各项物资交流的速度进一步扩大,藏汉民族的联系更加密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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