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元明清历代王朝对西藏的有效统辖和治理(4)
(5)中央政府册封的重要意义。中国中央政府对藏区僧俗上层的册封,绝非仅仅是象征性的礼仪,更不是什么“福田与施主”象征性的关系,而是藏传佛教各教派及各藏区僧俗上层政治地位高低、权利大小的依据。在西藏著名藏学专家编写的《西藏通史》中,专门用了相当篇幅引用了一份“座垫文书”(注:《五世达赖喇嘛自传》(木刻版),转引自《西藏通史-松石宝串》(汉文译本),第619-622页。)。这份材料记述了西藏地方僧俗上层因官职、地位不同,因而所穿官服、佩带的首饰以及座垫高低也不同的情况。从这些记述中可以看出,只有萨迦派和帕木竹巴派两派的后裔被列在首席,获得殊荣。这表明了他们得到我国元、明两朝历代皇帝赐给的封文、印信,曾经执掌过治理西藏地方的权利。同时也表明,虽然格鲁派事实上已登上统辖全藏的历史舞台,但是在这份详细的座垫文书中规定,噶举派的大喇嘛,如达隆寺活佛,黑、红帽噶玛巴活佛的座垫高于格鲁派甘丹寺法座的座垫。此外,主巴、岗布、楚布、仲巴、康地类鸟齐法王、止贡寺上师等的座垫与甘丹寺法座的座垫等高。这段材料清楚地表明,上述曾得到历代中央王朝的册封、授权,统辖过全西藏的教派,始终享有较高的地位,即使清代时格鲁派教主达赖喇嘛已居于藏传佛教领袖地位,为政教的首领,但一些教派教主的座垫还是比甘丹寺主管的座垫高。 另外,从西藏地方僧俗首领所用朱印、黑印的区别,亦可看出中央王朝册封对他们来说的重要作用。“在西藏历来就存在着是否准许钤用朱印,主要是看是否得到过皇帝的封文的成规”(注:《五世达赖喇嘛自传》(木刻版),转引自《西藏通史-松石宝串》(汉文译本),第640-641页。)。有的人,如第巴·桑结嘉措虽然已得到五世达赖的保证,宣布桑结嘉措的所做与五世达赖喇嘛的所为完全一样,因而一般来说,执行他钤用黑印的指示时,不需要比达赖喇嘛的命令更具权威的命令。但是,若要对其他教派的大人物也进行毫无争议的统治,则必须在文书中钤用朱印,而这须有中央皇帝的册封和金册、金印,否则只能使用黑色印信。 2.清代对西藏全面、有力、有效的治理 清朝是中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进一步发展的时期。中国今天所有的民族地区,当时都已包括在清朝的版图中,尤其是康熙、雍正、乾隆三朝,对边疆的治理最为全面、有力、有效,国家在西藏地方的主权得到了非常充分的实施。虽然西方帝国主义从近代起开始侵略中国,一直妄想瓜分中国,但国家统一始终是中国历史发展中的主流。 (1)设立专门的管理西藏、蒙古事务的机构。清朝中央政府建立了理藩院。该机构前身是蒙古衙门,设立于1636年,专门处理蒙古族地区事务,1638改称理藩院,为专门管理边疆民族地区事务的机构。其下属的典属、柔远两清吏司职掌西藏与蒙古的事务,治理非常具体而严密,对蒙、藏地区的政治、经济、军事、司法、宗教以及官员的俸禄、赏赍等都有详细的规定。 (2)制定专门的管理章程。清廷中央根据治藏的经验教训,陆续制订了一些治藏章程,并不断完善。仅乾隆朝从1751年到1793年的短短的40年中便接连制订了四部重要的治藏法规。特别是在击退廓尔喀入侵后于1793年制定的《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因经乾隆皇帝批准,故又称《钦定西藏章程》),十分清楚地反映出清朝中央已开始从法律上考虑如何制订一部全面的、规范的、权威的法规,使国家在西藏地方的主权得到更加直接、全面、有效的体现、行使和保证,既维护、巩固多民族国家的统一,又使西藏能在封建法制的管理下,社会安定,经济发展。《钦定西藏章程》是一部比较全面、系统的治藏章程。作为一部治理民族地方的法律,可以说它更加完善、精确。这反映出西藏地方与中央的关系在清代中期已进一步明确、密切和深化,中央在藏主权的实施更加有力。第一,它从法律上明确了西藏地方和中央的关系,确定了驻藏大臣与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的地位、职权及相互关系。章程既注意维护达赖喇嘛在宗教方面的权威,礼仪上也给以特别的尊重,但在行政管辖上,则突出和强化了驻藏大臣的职权和权威。如第十条写道:“驻藏大臣督办藏内事务,应与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平等,共同协商处理政务”。但紧接着强调指出:“所有噶伦以下的首脑及办事人员以至活佛,皆是隶属关系,无论大小都得服从驻藏大臣。”对扎什伦布寺的一切事务,因班禅年幼,章程规定仍由索布堪布负责,“但为求得公平合理,应将一切特殊事物,事先呈报驻藏大臣,以便驻藏大臣出巡到该地时加以处理”。此外,在其他各条中,还就重要官员的任免,包括噶伦缺额的递补,军务、边防、财政、税收、西藏币制、宗教管理和对外往来等,因为都关乎国家的主权、中央政府代表的权威,所以都明确规定必须禀明驻藏大臣衙门,其中许多事项都必须由达赖喇嘛和驻藏大臣共同协商办理。第二,以创立金瓶掣签制度为标志,全面加强对藏传佛教的管理。同时也有力地体现了国家在藏的主权、中央的权威,说明即使是位尊至黄教领袖的达赖、班禅,其转世灵童的选认、坐床以至成年后的主政,都需经中央政府的批准和册封。若要免于掣签,也需经驻藏大臣审视,然后上报中央批准。其他活佛转世灵童的认定、册封,也需经此严格的手续。第三,严格了西藏地方的职官制度。《钦定西藏章程》就各级军政官员的选任条件、程序、赏罚等一一具体开列。特别是针对以往的弊端,明令不准达赖喇嘛等的亲属参预、干涉政务,并提出革除贵族上层垄断政界的措施。此外,对司法、财政、军事、边防、外事、边贸等亦列出专条,予以详细规定。如藏币的铸造就是根据清政府的批复进行的。1793年,经清帝同意铸造了刻有“乾隆宝藏”汉藏两种文字的银币。此后陆续铸造发行了有“嘉庆宝藏”、“道光宝藏”、宣统宝藏“等字样的藏币,和白银通用。这些藏币既是研究西藏地方当时经济情况的重要资料,又是西藏地方贯彻二十九条中关于货币问题规定的重要证据,同时也是西藏地方和中央关系的重要见证。总之,这部章程在西藏地方历史发展中的影响非常重大,它使清朝中央政府从政治、经济、军事、宗教等各个方面进一步加强了对西藏的治理,西藏地方与中央的关系因此而发展到前所未有的密切程度。西藏各族人民也从这时期的政治实践中认识到民族繁荣、发展、安危和祖国息息相关,从而增强了国家观念和与祖国各族人民的情谊。19世纪末20世纪初,英帝国主义两次发动侵略西藏地方的战争时,西藏地方各族人民同仇敌忾,奋起抗击。江孜保卫战突出地表现了西藏各族人民反对外敌侵略、保卫边疆的爱国主义英雄精神。 (3)设立驻藏大臣,强化对西藏地方的治理。原蒙古族各部落和蒙、藏上层间为争夺对西藏地方的控制,相互间矛盾十分尖锐,影响了西藏的安定、边疆的安全。清朝中央一方面及时派兵入藏,平定内乱外患,如1718年、1720年两次派兵入藏驱逐准噶尔部落,1723年入藏平息罗卜藏丹津的叛乱,1727年处理阿尔布巴三噶伦的内讧,1790年击退廓尔喀的入侵,等等。另一方面,清朝中央也感到必须从根本上采取措施,维护西藏的安定,保卫西南边疆,巩固国家的统一。在不断总结上述事件教训的过程中,先于1720年将准噶尔部落驱逐出西藏地方,彻底结束蒙古各部落对西藏地方的占领与统治,排除了蒙古各部落在西藏的争战和蒙藏上层间的争斗,扶持西藏本民族的领袖管理地方事务。以后又设四噶伦共管地方政务。1727年,针对阿尔布巴三噶伦内讧的教训,决定正式设立驻藏大臣,并派清军三千分驻西藏各地,使清朝中央对西藏的治理更加直接有力。西藏僧俗各界感谢中央屡次发兵挽救西藏地方于危难动乱之中,深切体会到祖国大家庭对边疆地方的有力保护,认识到西藏和祖国的命运息息相关。 近代史上许多帝国主义国家侵略中国,使中国的主权受到侵犯。为了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无数先烈流血牺牲,千百万人为抗击帝国主义侵略献出了宝贵的生命。但达赖与境内外敌对势力却避开这一事实,提出什么国家在藏的主权要看中国中央政府贯彻到什么程度。如果说从总结近代史的教训,认识到落后就要挨打,从而鼓励人们加紧建设自己的国家,抵御外国的侵略,那我们已经这样做了。如果说没有实力就应该让出主权,交出主权,那这样的“新视角”,“新思维”就是赤裸裸地兜售“实力即主权”的谬论。谁有实力谁就有主权,这是多么荒谬的论调!所幸的是,世界至今还没有一个国家,没有一个政治家象他们那样这样去“新思维”,去“承认”“西藏是独立”的。我们相信,随着历史而去的将是早已遭人们唾弃的反华分子们的荒谬论调,面向未来的将是一个经过民主改革后40年发展的中国的新西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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