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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革命及土地革命时期党对乡村宗族的认识与政策(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中共党史研究》 林济 参加讨论

毛泽东的《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是大革命时期党对乡村宗族认识不断深入的一个重要里程碑。首先,毛泽东将地主政权与族权相区别,毛泽东认为乡村地主政权形式是土豪劣绅的都团政权机关,打倒地主政权是农民政治斗争的主要任务;同时又将乡村地主政权与族权相联系,认为随着地主政权被打倒,族权、神权、夫权也会跟着一起动摇。其次,毛泽东又将族权统治与家族主义文化相区别,认为家族主义等“乃是政治斗争和经济斗争胜利以后自然而然的结果”,不主张“用过大的力量生硬地勉强地从事这些东西的破坏”(注:《毛泽东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27~33页。)。毛泽东的这些认识发展了党对乡村宗族的认识,代表了大革命时期党对乡村宗族的正确认识。当时在党内对乡村宗族认识中,许多人的思想还存在着模糊不清的地方,有的人将族权与地主政权等同起来,如谭平山曾经将祠堂等与民团局、保卫局都看做“是农村政府的机关”,祠堂里的规约也是“‘农村政府’的法律”,祠堂也“随时可以拘捕农民,监禁农民,这与国家的监狱更没有什么分别”(注:《谭平山文集》,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354页。)。1927年1月的《全国农民运动概观》将族长与劣绅、土豪、局董、团总及贪官污吏并称为“农村中特殊阶级”,“皆以剥削农民血汗为生存条件”(注:《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农民运动资料》,第10页。)。毛泽东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并未将祠堂简单地等同于封建地主政权,也未将族长简单地等同于土豪劣绅,而只是赞成将坏的族长等“当作土豪劣绅”,这是他通过调查研究得出的正确认识,这种认识有利于当时发动农民打倒土豪劣绅的斗争。
    1927年4月底至5月初,中共五大通过了《土地问题决议案》,提出了农民运动“已经是摧毁封建宗法政权而开始解决土地问题的时期”。五大所通过的《土地问题议决案》涉及乡村宗族问题较多,如文件将乡村封建宗法政权与乡村公产(宗族公产)制度相联系,指出乡村公产制度成为乡村宗法政权的基础,乡村公产的主有权己被乡绅所篡夺,“乡绅等变为地主,更利用此种权利,以行使其宗法社会的威权及统治”。并且将打倒乡村宗法政权与没收乡村公产相联系,认为“要破除乡村宗法社会的政权,必须取消绅士对于所谓公有的祠堂、寺庙的田产的管理权”(注:《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3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3年,第47~55页。)。五大《土地问题决议案》在认识乡村宗族方面有许多值得肯定的地方,如乡绅掌握了乡村公产的主有权等,提出没收乡村公产的正确主张,但在认识乡村宗族土地关系及乡村宗族关系方面还存在着一些不够成熟的地方,如对乡村公产性质的判断过于简单。
    五大《土地问题议决案》的某些不成熟内容,反映了新文化运动及五四时期批判家族制度的思想影响。党内某些领导人的思想甚至停留在五四时期,仍然将宗族制度看做万恶之源,如彭述之就极其赞赏农民打倒乡村宗族中的家长、族长,赞赏农民烧毁神主牌位。他甚至将农民的平产运动看做是原始家族经济制度影响的产物而加以批判,认为这种原始家族经济制度就是诸子平分制度,“由此扩大到社会上,便自然而然形成一种‘平产主义’的思想”(注:彭述之:《中国革命的根本问题》(1927年5月),《六大以前》,人民出版社,1980年,第798~799页。)。
    当然,当时党的农民运动政策仍然坚持了正确对待宗族文化的方针,主张用宣传教育方法加以改造,反对实行强迫改造。1927年6月的《中央通告》指出:反对旧礼教及祖先崇拜等“只能用宣传而不能用鼓动方法,更不能用强迫方法”,“不可以强迫捣毁其神像祖宗牌等。至于宗法迷信尚深的农村中,甚至于反对这些陈腐东西,都必须以谨慎出之”(注:《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3册,第150页。)。《全国农协对于农运之新规划》也提出反对宗族文化等“必经过长时间的宣传,使一般民众俱能了解,社会文化上已提高,方可行之而无碍”(注:中国现代革命史资料丛刊:《湖南农民运动资料选编》,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24~25页。)。
    二、土地革命时期对宗族公产的认识与政策
    党在土地革命开始时就提出了“没收祠堂庙宇等一切公共土地”等作为“开发土地革命的总的动力”(注:《中央通告农字第九号--目前农民运动总策略》(1927年7月20日),《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3册,第185页。)。八七会议也强调“没收一切所谓公产的祠族庙宇等土地,分给无地的农民”(注:《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3册,第150页。)。1927年11月中央制定的《中国共产党土地问题党纲草案》提出祠产等乡村公产“一概归农民代表会议支配”(注:《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土地斗争史料选编》,人民出版社,1981年,第197页。)。祠产等乡村公产成为土地革命的重要对象。
    中共六大通过的《上地问题决议案》对祠产等乡村公产性质作了进一步分析,认为中国传统社会经济并非是亚洲生产方式,并不存在着实质上的公地,得出“所谓公地,是豪绅私产”的结论,认为族田、祠田等公地公产具有剥削性质,“所谓公地租,表面上是公共机关的收入,其实都是豪绅的收入。豪绅把持公地向佃农收租,在经济上都是地主”,而且乡村公产滋生了乡绅阶级,“旧时破落户的绅士自己虽然没有田地,却因为有政治上的特权,一部分能够把持着所谓公产,而成为实际上的地主”(注:《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土地斗争史料选编》,第226页。)。从而将把持公产的乡绅划归地主阶级一类,为没收乡村公产、划分乡绅阶级成分提供了理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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