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卫·休谟曾向哈奇森请教道德的问题,所以他是从道德问题来论述人权问题的。休谟的哲学是怀疑主义的,但在人权问题上,他没有完全否定理性。他用"人性"一词来指人权。休谟认为人的精神生活是生而有之的,而且人的精神生活实质上是个人主义的。因此人的价值观不应受中世纪基督教的限定,也不能由任何传统和权威来规范。个人应该选择自己认为最好的价值观,从而建立自己的精神信仰。但是在这样做时,应该合乎理性。 在建立价值观的过程中,休谟强调不能像科学家看待事实那样,否则就混淆了事实与价值的概念,在逻辑上是说不通的。在他看来,事实与精神价值之间有不可弥合的沟壑。休谟还进一步论证了事实与道德的评价问题。他说一个饥饿的小孩要吃东西,一个受伤极度痛苦的人发出呻吟,这都是事实。但要评价这两个事实是好是坏,就要按一定的道德标准来分析(注:安东尼·阿巴拉斯特:《西方自由主义的兴衰》,第17-18页。)。 休谟在《人性论》的第3 卷中再次强调事实与价值之间的关系是不同的。他指出,"是"与"应该是"是有区别的。前者指事实,后者指价值。从历史上看,如果说"是",那只是事实;如果说"应该是",那就是理性。休谟的这一观点,被公认为近代自由主义哲学的一个部分(注:安东尼·阿巴拉斯特:《西方自由主义的兴衰》,第18页。)。 但休谟认为个人有时又是非理性的,因为理性一词有时是模糊的。理性本身不能说明人们的一种目标比另一种目标更有理性。人们所极欲实现的目标之所以被认为好,是人们热烈地希望实现它而已。因此休谟断定理性的作用是使持有这些愿望的人满意(注:A.J.M.米尔恩:《人权和人的差异》(A.J.M.Milne,Human Rights and Human Diversity),英国麦克米伦出版有限公司1993年版,第42-43页。)。从自由主义观点出发,休谟强调人有自然权利,有追求幸福的权利。但休谟所说的人权,是贵族人权。休谟主张建立寡头贵族政体来保卫这些人权。他说,"宁愿在英国看到一个专制君主,也不愿看到一个共和国"(注:梯利:《西方哲学史》,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250页。)。 苏格兰启蒙主义中的"常识派"比休谟更进一步。 他们认为, 人有"自然权利"和自由是"常识"。他们反对神的启示与权威,以"天赋人权"为武器,反对旧传统,反对专制主义,以革命争取自由(注: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编:《外国哲学史研究集刊》第5辑, 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299页。)。在苏格兰"常识派"中, 以亚当·弗格森最为典型。弗格森在《认真考虑的舞台剧本的道德问题》和《道德哲学的基本原理》两本著作中, 系统论述了人的"自然权利 "。1776年,他又写了《评论》一文,评理查德·普顿斯的著作《论公民自由的性质、政府的原理和对美战争的正义与政策》一文。在这篇文章中,弗格森着重强调了公民自由是人的天赋之权。从人权角度出发,他建议给北美独立,英国政府应与北美缔结停战协定。他的观点在英国和北美引起了巨大的反响(注:西尔维娅·弗德雷西编:《持久的西方的文明》,第29页。)。 苏格兰启蒙主义的人权思想极大地影响着美国的人权理论的形成和发展。因此美国历史学家称苏格兰启蒙主义为美国人权思想的起源(注:R.J. 文森特编:《对外政策和人权》(R.J. Vincent, ed. , Foreign Policy and Human Rights),纽约1986年版,第169页。)。 事实上英国清教思想和英国理性主义对美国早期的人权理论、人权政策和人权实践都有着直接的影响。 三、清教思想和英国理性主义传统对美国早期人权政策的影响 清教思想和英国理性主义对美国人权政策的影响是全面而深远的,但是突出的表现是在对美国人权政策的自由平等观念的影响和对政体组织形式的影响上。 美国《独立宣言》宣布:"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宣言强调,为了保卫这些权利,才成立政府等等。这些提法表明美国完全接受了清教和英国理性主义关于自由平等的观点。而美国《独立宣言》开宗明义提出的"自然法则",也是英国人权传统。《独立宣言》中所提出的"不言而喻"的真理,就是指英国关于人权的价值观。杰斐逊就此解释说,这些价值观属于某种特殊的道德。人类摆脱专制主义而得到自由,可以解释为包括追求幸福的自由(注:A.J.M.米尔恩:《人权和人的差异》,第147页。)。 但是对杰斐逊的《独立宣言》影响最大的不是洛克,而是苏格兰启蒙主义。洛克强调财产权,但苏格兰启蒙主义强调"自然权利"。从《独立宣言》只提"追求幸福的权利",而没有提财产权就可以说明这一点。洛克的影响是在1786年谢司起义后才逐步增大。由于这次起义威胁到了有产阶级的安全,美国统治阶级认识到必须建立强大的政府,以捍卫财产权。因此美国1787年宪法强调了财产权问题。在制定宪法后,成立了联邦政府。这一发展使美国的人权政策继承了英国人权传统中的许多贵族式的和不民主的成分。 1787年宪法没有保护人权的内容。在制宪会议上,许多议员反对把人权法案写入宪法,其中以亚历山大·汉密尔顿为甚(注: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第429页。)。1789 年美国政府制定了《权利法案》,但这些人权只给公民,非公民仍然无法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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