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孙的婚姻制度为族外婚,一夫一妻与一夫多妻制并存。收继婚是乌孙婚姻制度中极具特色的一种形态。对于乌孙的收继婚制度,学者多有关注,且研究成果斐然。然而许多论著在提到乌孙的收继婚制度时,通常将其描述为,乌孙与匈奴同俗,“父死,妻其后母;兄弟死,尽取其妻妻之。”但问题是,当死者既是兄长,又是父亲时,究竟是“父死,妻其后母”在先,还是“兄弟死,尽取其妻妻之”在先?再如,乌孙妇女丧偶后是否都要被收继,如果不被收继,又由谁来供养?本文在考述乌孙收继婚制度的同时,也试图对这些问题作尝试性的考证。 收继婚也称转房、逆缘婚、挽亲、续婚、蒸母报嫂等。收继一语虽始见于《元典章》通制条格及《元史》等书,但收继婚作为一种婚姻习俗或制度却是世界范围内最古老的习俗之一。董家遵先生将其界定为:寡居的妇人,可由其亡夫的亲属收娶为妻,并根据收继婚的原则将其划分为平辈收继婚和长辈收继婚两大类。(注:董家遵:《中国古代婚姻史研究》,广东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3页。)收继婚是一个非常庞杂的体系,它不仅涉及到婚姻制度本身,而且更多地涉及到乌孙的继承制、赡养制以及父子分居、尚杀首子等多方面的习俗。只有将这些内容结合起来综合考察,才能对乌孙收继婚制度中一些悬而未决的问题作出初步的判断。 一、收继婚与继承制度 乌孙的收继婚与继承制紧密相关,它甚至就是继承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因此,只有充分了解乌孙的继承制,才能较为完整地解读乌孙收继婚制度的内涵和理顺收继婚的顺序。乌孙的继承制与现代意义上的继承制并不完全对应,它除财产继承外,更多的是指身份继承,即直系亲属从长辈那里获得的家族内或社会上的身份。从这一意义讲,乌孙的继承制又可分为财产继承与身份继承。财产继承主要体现在乌孙家庭的分居制上。所谓乌孙家庭的分居制是指乌孙男子成年后,由父亲划分出一定的财产,令其另立门户。《汉书》卷九十六《西域传》(以下简称《西域传》)载:“初,昆莫有十余子,中子大禄强,善将,将众万余骑别居。……昆莫与岑陬万余骑,令别居。”大禄等十余子的别居,显然是成年后另立门户。而昆莫虽然未与幼子生活在一起,但他一直与岑陬一起生活,只是在大禄公开与之分庭抗礼后,才不得不令岑陬别居它处。乌孙的这一制度,在与乌孙同俗的匈奴民族中也普遍实行。《汉书》卷九十四《匈奴传》(以下简称《匈奴传》)载:“冒顿既质,而头曼急击月氏。……冒顿盗其善马,骑亡归。头曼以为壮,令将万骑。”上述记载虽然是乌孙昆莫和匈奴单子家庭的情况,但这也可视为是它们一般家庭的真实反映。按照乌孙的这一制度,父亲最终的财产往往属于最后与父亲同住的儿子,这个儿子一般为幼子。但是,这里所指的财产继承并不包括父亲生前在家庭或社会上的身份、官职以及父亲生前妻妾(继承者的生母除外,下同)的继承,这类继承是作为继承制中另一项重要内容--身份继承的主要内容而有别于财产继承的。在乌孙,这种长辈身份、官职以及生前妻妾的继承权通常是落实在长子身上的。对于这一点\在有关乌孙的记载中虽没有直接的证明,但我们可通过对乌孙王位继承法则的考证,从中寻找到乌孙普通家庭中实行身份继承的可靠证据。 据《史记》、《汉书》、《后汉书》有关乌孙的记载,乌孙王位的继承大体有这样几种方式,即父死子继与兄终弟及。在这两种王位的继承中,父死子继是王位继承的主要方式,兄终弟及在大多数的情况下只是父死子继的补充。《西域传》载:“大禄兄太子,太子有子曰岑陬。太子蚤死,谓昆莫曰:‘必以岑陬为太子。’昆莫哀许之。”这里,大禄兄虽然因早死而未能继承王位,但这条记载足以表明至迟在昆莫时,成年长子继承制在通常情况下已成为乌孙王位继承的基本法则,大禄兄正是按照这一法则被立为太子的。乌孙的这种法则在匈奴中也存在。《匈奴传》载:“单于有太子,名曰冒顿。后有爱阏氏,生少子,头曼欲废冒顿而立少子,乃使冒顿质于月氏。”冒顿为太子,这同样说明至迟在头曼单干时,匈奴也实行了以成年长子为继承者的单于位继承制。不过,在本案中,冒顿的太子身份几乎被改变,其缘由乃头曼单于“后有爱阏氏,生少子”欲立少子所致,即通常所谓的“子以母贵”。所谓“子以母贵”,是指在多妻多子的情况下,谁能够被选为继承人,往往视其生母的地位而定。与中原农耕民族以嫡庶之分区别妻妾贵贱有所不同的是,在匈奴,妻妾的贵贱并不是按照嫡庶划分的,在大多数情况下是根据单于的个人喜爱来确定的。匈奴的这种以“子以母贵”选择太子的方式,也应当是乌孙选择太子的常用的方式之一,但不是最基本的法则。 有学者根据岑陬可以继承王位的事例,认为乌孙存在着长孙继承制。对于这一点,有必要结合史籍记载稍加说明。从上引《西域传》看,昆莫之所以选择长孙岑陬为王位继承人,完全是因为种种原因太子临终前特意提出了“必以岑陬为太子”的请求,而昆莫也是在极度悲哀的情况下“哀许之”。试想,如果乌孙王位继承中早巳存在着长孙继承制度,太子临终前是不会刻意提出这一要求的。由此可见,所谓乌孙王位继承中的长孙继承只是-个特例,并不是常规。而常规应当是在太子早死的情况下,由太子兄弟辈中的一人为继承者,在本例中,大禄显然是常规情况下的继承者。也正因如此,当岑陬继承王位,而大禄未能如愿继位时,便出现了“大禄怒,乃收其昆弟,将众叛,谋攻岑陬”的一幕。既然孙继承王位是特例,那么“朝为继祖母,暮为长孙妇”的事例也只能是特例,而不是普遍流行的习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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