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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乌孙收继婚制度的再认识(4)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西域研究》 武沐 王希隆 参加讨论

匈奴社会之所以对已婚女子与夫家家族内男子的性行为给予一定的宽容,这与匈奴只注重“种姓”与“种姓”间的“族际”界限的区分有密切关系,由于已婚女子与夫家家族内男子的性行为并不导致“种性”的旁落,因此,匈奴对于“族际”内的关系并不作过细的追究。《匈奴传》载,当年呼韩邪单于欲入朝事汉时,诸大臣皆曰:“今兄弟争国,不在兄则在弟,虽死犹有威名,子孙常长诸国。……臣事于汉,卑辱先单于。”这一记载虽然说的是匈奴只在乎王权是否在“种姓”内,并不在乎兄弟争国,而与婚姻并无关系,但两者在心理上反映出的倾向是一致的。
    3.“尚杀首子”中外姓子女不被认可乃至被残酷地杀掉,这预示着一个匈奴女子一旦死去丈夫,她是不可能携带其子女改嫁到其他部落中去,而将子女留在丈夫的部落,自己只身改嫁到其他部落,这在匈奴更是绝对不允许的。如果说,部落间的相对遥远是构成匈奴丧偶女子无法改嫁到其他部落的自然因素的话,那么,诸如“尚杀首子”等风俗习惯中所体现出的匈奴对“种姓”的苛求,则是匈奴收继婚制度产生、实行过程中所受到的主观规定。
    4.匈奴“尚杀首子”的习俗虽然还不能上升到习惯法的高度,但它同样起到法的作用,两者在价值取向上是完全趋同的。
    四、对收继婚的几点认识
    目前学术界对于收继婚的论述主要有这样几种观点:1.实行收继婚是为了保留劳动力;(注:马长寿:《北狄与匈奴》,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62年,第57页。)2.收继婚是上古群婚制的残余;(注:林幹:《匈奴通史》,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177页。)3.收继婚是繁殖人口的重要途径;(注:吕一飞:《胡族习俗与隋唐风韵--魏晋南北朝少数民族社会风俗及其对隋唐的影响》,书目文献出版社,1994年,第114页。)4.实行收继婚是因为生活水平低和不使家庭财产分散;(注:仁真洛色:《试论康区藏族中的一妻多夫制》,收入《民族学研究》第七辑(民族出版社,1984年)第141页。)5.包括收继婚在内的一夫多妻制是财富和地位的象征;6.实行收继婚的主要原因是将妇女视为活动财产。
    上述观点虽然各有道理,但均有不确切之处。所谓“残余说”实际上是以华夏民族的历史进程来衡量的。在华夏民族中,收继婚制曾滥觞于商,残余至西周,甚至在《左传》中仍有不少于六例的蒸、报嫂事例见诸史端,(注:《左传》桓公十六年;闵公二年;僖公十五年;宣公三年;宣公九年;庄公二十八年。)只是进入战国后,这类事件才明显减少。若从华夏族的角度来说,收继婚制到了战国以后的确已成为残余,但对于以乌孙这样的古代游牧民族而言,收继婚制是从上古群婚制一直延续下来的一种长盛不衰的婚姻习俗,在我国古代北方和西南民族中,这一制度曾伴随各民族发展的历程而被普遍实行,并始终成为婚姻制度中最基本的方式之一,这说明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收继婚的存在是有着极其充分的客观条件和必要性的。因此,说收继婚制是一种残余,很难说明问题。
    收继婚制在乌孙何以长期实行,这与他们的生产和生活习俗有直接的关系。这就是:1.乌孙各部落像星星点缀一般散落在辽阔的大草原上,彼此间遥远的距离和游牧民族间的征战造成了他们在对外呈现出极强的封闭性的同时,对内却保持着成员间的密切接触和极强的开放性。2.在乌孙,由于彼此间缺少充分的交往,因而当不同部落的青年男女都很少有机会接触和交往时,一个丧偶的妇女要想在其他部落中寻找到一个年龄相仿的丧偶男子,进而重新组成一夫一妻的家庭,其困难程度可想而知,在通常情况下甚至是不可能实现的,更何况如果将更为复杂的子女问题也参与进来,则成功的可能性几近渺茫。正是基于这些原因,所以,当一个乌孙女子丧偶后,现实生活能够给予她的选择只能是留在夫家的部落和家庭中,被其成员收继。3.乌孙的家庭虽然以一家一户为基本生活单位,但生产却是以家族为单位进行的。在这种情况,家族的稳定与完整是生活得以正常进行的前提,而被誉为“恶种性之失”的收继婚的实行恰恰是家族稳定与完整的最佳选择。从上述意义上讲,只要乌孙的生产和生活方式没有发生本质的变化,收继婚制仍将继续成为乌孙婚姻制度中最基本的形态之一,而不是群婚制的残余。
    在“财富论说”中,往往将乌孙的一夫多妻笼统地视为有身份的标志,这种观点应当说只对了一半。对于有钱有势的人来说,一夫多妻的确是其身份的标志,但乌孙的“蒸母”与“报嫂”与其视为是一种身份、地位和财富的标志,倒不如说更多的是承担了一份家族内部抚养孤儿寡母的义务和责任。在这里,收继者的资格是以其与死者血缘的亲疏为依据,而不是以财富的多少或身份的贵贱为依据。因此,对于这种一夫多妻更多的应是社会属性,而不是阶级属性。
    还有的学者认为,在奴隶社会,女人往往被看成是和牲畜一样的活财产,因此,好将随同其他财产一道被继承者继承,而这也正是乌孙收继婚制产生的原因之一。(注:翟婉华:《西汉时期匈奴、乌孙的收继婚》,载《西北史地》1989年第4期。)对于这一观点,我认为同样有必要进行商榷。所谓“活财产”论,实际上依然是阶级分析法的另一种说法。按照阶级分析法,只要在阶级社会里,妇女都是作为男子的附属和活财产出现的,这固然不错,但这并不能说明同样是作为活财产的妇女,为什么在农耕民族那里就不被收继,而偏偏在游牧民族那里却被收继?如上所述,乌孙收继婚制的出现是有其客观因素在起决定作用的,它不但是一个特殊的婚姻制度,而且还是一个身份继承制度,一个如何抚养孤儿寡母的赡养制度。乌孙收继婚制度更关心的问题是,当一个妇女丧偶并在其他部落根本无法找到配偶时,其家庭将如何延续,其本人以及未成年的子女将如何被抚养,而不在于她是否是“活财产”。况且,丧偶妇女被收继的原因之一就是因为家中缺乏必要的劳动力,而收继者得到的与其是说劳动力,倒不如说是一份责任和义务。因此,只有从社会属性上探讨乌孙的收继婚制度,才能更加深刻地理解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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