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孙王位继承的另一种方式是兄终弟及。这在乌孙王位的继承制度中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当昆莫故去,而其子尚未成年时,王位只能由昆莫兄弟中的某一人为第一继承人;当昆莫兄弟中同样无人符合继承条件时,则由与死者血缘最亲近的族人继承王位。《西域传》载:“岑陬胡妇子泥靡尚小,岑陬且死,以国与季父大禄子翁归靡,曰:‘泥靡大,以国归之。’”岑陬与翁归靡为堂兄弟。岑陬之所以将王位传与翁归靡,理由非常简单,就是“泥靡尚小”。《西域传》又载:“小昆弥乌就屠死,子拊离代立,为弟日贰所杀。汉遣使者立拊离子安日为小昆弥。……后安日为降民所杀,汉立其弟末振将代。……久之,大昆弥翕侯难栖杀末振将,末振将兄安日子安犂靡代为小昆弥。”乌孙王位的继承,在泥靡后虽然常常受汉王朝的指定,但汉朝政府在选择继承者时必然要考虑到乌孙的继承习俗。从记载来看,安日有子曰安犂靡。但是,汉朝并未立安犂靡为继承者,而是立安日弟末振将代为小昆弥。为何如此?我们认为这恐怕与安日之子年幼没有继承资格有直接的关系。安日为乌就屠之孙,乌就屠乃翁归靡胡妇之子。翁归靡继位约在汉武帝太始年间(公元前96-前93年)。翁归靡继位时业已成年,因此,说乌就屠在翁归靡继位前后时出生,恐不为错。汉元帝竟宁元年(注:《资治通鉴》卷三十《汉纪》二十二、二十三将乌就屠死,子拊离代立列在成帝阳朔四年(公元前21年);将安日为降民所杀列在成帝元延二年(公元前11年)。此处以王明哲、王炳华《乌孙研究》的考证为准。)(公元前33年),乌就屠死,(注:王明哲、王炳华:《乌孙研究》,新疆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159页。)其享年应在60岁左右。此时乌就屠之子拊离应为40岁出头,而安日则在25岁左右。从乌就屠死到安日继位,其间相隔三年。如果加上安日在位的14年,则安日被国人所杀时,年龄应在40余岁。按常理,此时安日之子的年龄应在20岁以上。可是,汉王朝为何不选择一个业已成年的儿子作为继承者,却偏偏要选择安日之弟拊离为继承者呢?从上述推断看,至少有两种可能:一是汉王朝看重拊离,废长子而立兄弟;二是安日之子此时并未成年。按理说安日之子的年龄应当在20岁以上,但这是按常规推算而来的,并不排除由于种种原因此时安日之子还是一个童心未泯之幼儿的可能。如果就可能性而言,本文更倾向于后一种推断。也正因为如此,汉朝才不得不立安日弟末振将代为小昆弥。待到汉成帝元延元年(公元前12年)末振将被杀,此时,安日之子安犂靡业已成年,故王位又传回到安犂靡。《西域传》还有一条记载云:“元贵靡子星靡代为大昆弥,弱,冯夫人上书,愿使乌孙镇抚星靡。……后都护韩宣复奏,星靡怯弱,可免,更以季父左大将乐代为昆弥,汉不许。”“弱”,师古注曰:“言其尚幼小。”《左传》文公十二年注亦曰:“弱,年少也。”《礼记》卷一《曲礼上》云:“二十曰弱,冠。”都护韩宣以星靡“怯弱”为由,要求更以季父左大将乐代为昆弥,此事虽未得到汉王朝的批准,但反映出三个事实:第一是星靡“怯弱”,使大家对其缺乏信心;第二是“弱”而为昆弥者是可以更换的;第三是当星靡兄弟辈比星靡还年少,无人符合继承条件时,只能以其季父左大将乐代为昆弥。乌孙的这一规则,在匈奴中同样实行。《匈奴传》载,且鞮侯单于之子左大将即位单于,其临终前曾谓诸贵人曰:“我子少,不能治国,立弟右谷蠡王。”乌师庐单于继位后,因年少而被称为“儿单于”,这与星靡的“怯弱”何其相似。“儿单于”死后,其子因年幼而未能获得单于位的继承权。《匈奴传》载:“儿单于立三岁而死,子少,匈奴乃立其季父乌维单于弟右贤王句黎湖为单于。”如同泥靡尚小没有王位继承资格一样,匈奴贵人之所以不立“儿单于”之子为单于,同样是缘于“子少”。而且,由于“儿单于”的兄弟同样年少,所以匈奴贵人乃立“儿单于”季父乌维单于弟右贤王句黎湖为单于。所有这些都足以说明,无论是在乌孙还是在匈奴的王位继承中,未成年的儿子是没有继承权的,而虽已成年,却依然年少者,其即使继位也不能得到充分的信任。未成年的儿子没有继承权,这是乌孙、匈奴等民族实行收继婚中的一个十分特殊的地方。它是解读收继婚制的关键之一。 兄终弟及的另一种方式是兄弟间的直接继承。与上述兄终弟及不同的是,这种兄弟间的直接继承与被继承者儿辈年龄的大小无关,而与继承者即位时所处的特殊情况有关。上述昆莫太子早于昆莫死,中子大禄虽未能继位昆莫,但从大禄的一系列过激行动中便可看出,王位原本应由大禄继承。除此之外,《匈奴传》中也有这方面的记载:“初,且鞮侯两子,长为左贤王,次为左打将,病且死,言立左贤王,左贤王未至,贵人以为有病,更立左大将为单于。”此事虽为阴差阳错,但它明白无误地表明,在乌孙与匈奴,当王位继承者因故不能继承王位时,应当由继承者兄弟中的一人继承王位,而不是孙辈或其他人。在匈奴,兄弟间的直接继承还有另外一种情况,即老呼韩邪单于家族中的兄弟相传。但这是“一家共子”并“约令传国与弟”的缘故。(注:《汉书》卷九十四《匈奴传》。)从记载看,这种约定的“传国与弟”,完全是单于家庭内部王位继承顺序上的一次普通调整,是极其偶然的事情。因此,这种继承方式在乌孙中并没有实行。 通过上述记载可以看出,乌孙王位继承制中实行的兄终弟及、叔侄继位等,实际上是成年长子继承法的衍生或变异。它在长子继承制中起到衔接和过渡的作用。 事实上,当我们对乌孙王位的继承制度有了初步的了解后,对于在乌孙昆莫家族内实行的收继婚制度也就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在乌孙王位的继承中,收继婚始终是作为王位继承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并按照王位的继承法则同步实施的。有什么样的王位继承形式就有什么样的收继婚形态,两者是相辅相成的。但问题在于,在乌孙的普通家庭中,收继婚是否也是按照这一法则进行的呢?从理论上讲,乌孙王位的继承法则应当是乌孙普通家庭身份继承制的折射,它们所遵循的准则应当是一脉相承的。或者说,王位的继承法则本身就是源于乌孙社会中的继承习俗和传统。但是,乌孙王位的继承制度与乌孙民间的继承制度又不可能完全等同,因为乌孙王位的继承制度毕竟是建立在身份继承制度之上的一项政治制度,它在许多方面是凌驾于身份继承制度之上的。因此,我们只有将那些专属于乌孙王位的继承方式从其继承制度中剔除出去,才能将乌孙王位继承制度还原为乌孙普通家庭实行的身份继承制度。很显然,在乌孙王位继承中出现的长孙继承祖父王位的事例,在乌孙普通家庭中就不可能出现;乌孙王位继承中的兄弟间直接继承的方式,在乌孙普通家庭中也不可能成为常规。而除此之外,乌孙王位继承制度中的其他继承法则我们可以推断为是乌孙普通家庭中普遍实行身份继承法则。这就是:1.父亲生前在家族或社会上的身份以及父亲生前所有的妻妾在通常情况下是由成年长子继承。2.乌孙成年长子继承制中可变因素较多,如“子以母贵”等。3.未成年的儿子没有继承权。当被继承者的儿辈尚未成年,继承权将由被继承者兄弟中的一人获得。如果被继承者的兄弟仍不符合继承条件,则由被继承者家族中血缘最近的族人继承。继承者一旦获得继承权,则被继承者未成年的子女自动成为继承者家中的成员。4.在父死子继或兄终弟及中,继承者先于被继承者故去或因有病等其他缘故不能继承的,继承权应由未能继承者的兄弟获得。在通常情况下,不实行成年长孙继承制。 乌孙的收继婚作为乌孙身份继承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身份继承制保持高度一致。有什么样的身份继承顺序、方式就有什么样的收继婚顺序、方式,在乌孙,除“父死,妻其后母;兄弟死,尽取其妻妻之”外,还有诸如孙娶祖母、侄娶婶母等收继婚形式,不过,这些都是上述收继婚形式的变形,是上述婚姻制度的例外或补充。乌孙的这种与身份继承制保持高度一致的收继婚制,应当说是收继婚所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 在乌孙王位的继承制度中,继承者的选定通常由昆莫负责,但是,在特殊情况下,贵人大臣的议定亦发挥着重要作用,有时甚至可以推翻昆莫生前的约定。据《西域传》载,翁归靡生前曾与汉朝约定,以元贵靡为嗣,但是当汉宣帝神爵二年(公元前60年)光禄大夫常惠持节送少主至敦煌时,(注:据《汉书》卷七十八《萧望之传》载:“神爵二年,遣长罗侯惠使送公主配元贵靡,未出塞,翁归靡死。”可知翁氏死于神爵二年。)“闻乌孙昆弥翁归靡死,乌孙贵人共从本约,立岑陬子泥靡代为昆弥,号狂王。”如果说,在乌孙王位的继承中,昆莫和贵人共同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那么,在民间的收继婚中发挥作用的应当是族长,族长担负着监督和最终定夺的责任。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