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收继婚与赡养制 乌孙的收继婚制度不仅与身份继承制相辅相成,而且在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与丧偶妇女的赡养上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功能。对于前一点,我们已在上述考述中加以论证,这里只就收继婚与丧偶妇女的赡养问题进行探讨。在一般论述中,似乎乌孙的妇女一旦丧偶便被收继,这实际上是一个误解。但是,要想详尽解释这一问题,仅靠史籍中有关乌孙的寥寥数语记载远远不够,还必须借助于史籍中有关匈奴的记载。 匈奴单于的生母不被收继,这是匈奴单于位继承制度中一个人人皆知的基本法则。据《匈奴传)记载,且鞮侯单于死后,且鞮侯之妻--狐鹿姑单于兄弟俩的生母就未被收继;而狐鹿姑弟单于的继承者壶衍鞮单于的生母--颛渠阏氏也未被收继。《后汉书》卷四《和帝纪》载,大将军窦宪遣左校尉耿夔出击匈奴,围北单于于金微山,获其母阏氏。从记载来看,这个母阏氏也是单独与单于生活在一起,并未被收继。前赵刘聪系刘元海之于,其生母为张氏。《晋书》卷一百二《刘聪载记》载:“(刘聪)于是以永嘉四年僭即皇帝位,大赦境内,改元光兴。尊元海妻单氏曰皇太后,其母张氏为帝太后。”正是这个刘聪,虽然在此后不久又将被尊为皇太后的单氏收继为妻,但生母张氏一直未被收继却是事实。《刘聪载记》又载:“伪太后单氏姿色绝丽,聪蒸焉。单即之母也,屡以为言,单氏惭恚而死。”“蒸”、“蒸”古字相通。如“蒸民”即“蒸民”(注:《诗·大雅·蒸民》,《尚书》卷四《益稷》。)。单氏被刘聪所蒸,惭恚而死,这并不能说明在匈奴传统中后母被“蒸”是违法的,它只说明单氏惭恚而死是随着匈奴汉化的日益加深所致。正因为如此,在匈奴后期,蒸母不仅渐渐被视为是不道德的行为,而且报嫂也曾一度被明令禁止。如石勒就曾颁布一道命令,“禁国人不听报嫂及在丧婚娶。”(注:《晋书》卷一百四《石勒载记》。) 不仅单于的母阏氏不被收继,匈奴诸王的生母也不被收继。《汉书》卷六十八《金日磾传》载:“武帝元狩中,……单于怨昆邪、休屠居西方多为汉所破,召其王欲诛之。昆邪、休屠恐,谋降汉。休屠王后悔,昆邪王杀之,……日磾以父不降见杀,与母阏氏、弟伦具没入官,输黄门养马,时年十四矣。”又载:“日磾母教诲两子,甚有法度,上闻而嘉之。病死,诏图画于甘泉宫,署曰‘休屠王阏氏’”。从上述记载看,无论是单于,还是休屠王,他们的生母均未被收继,而且均与儿子生活在一起。匈奴的这一习俗应当说在乌孙中亦应如此。 如果说,匈奴、乌孙的国王或诸王的生母不被收继是由于他们特殊的政治身份所致,那么,在匈奴、乌孙的普通家庭中,身份继承者的生母又将如何呢?对于这一问题,在没有史籍记载的情况下,我们只能就其可能性做一定的推断。可能性之一就是在身份继承者业已成年,生母老迈年高,其作为妻子和劳动力都已失去任何意义的情况下,生母是不会被其他人收继的。她将与身份继承者一道生活,由身份继承者赡养。另一可能性则是当身份继承者的生母年纪尚轻,她是可以在家族内改嫁的。由此可知,乌孙的收继婚制实际上已将丧偶妇女以及她们未成年子女的赡养问题作出了明确的划分。它说明乌孙的收继婚不仅仅是乌孙婚姻制度中的一个特殊的组成部分,而且它还与身份继承、未成年子妇女抚养、丧偶妇女赡养等一系列问题结合在一起,共同构成了乌孙社会制度的方方面面。 三、“尚杀首子”与收继婚 “尚杀首子”是古代西北少数民族普遍的一种习俗,它与收继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乌孙是否有“尚杀首子”的习俗,史载阙如,但从匈奴有“尚杀首子”的习俗中可以窥见一斑。《汉书》卷九十九《王莽传》载王章云:“羌胡尚杀首子以荡正世。”师古注曰:“荡,洗涤也。言妇初来所生之子或它姓。”汉代人通常所说的羌胡,泛指羌与胡。胡即匈奴等民族。匈奴“尚杀首子”说明匈奴对于初嫁到本部落的女子所生的孩子,在不能确定其生父的情况下,一般采用“杀首子”的方式处理掉。这表明: 1.匈奴习俗中普遍存在并容忍女子婚前的性行为,因此,“尚杀首子”的习俗只对“首子”作出处理,而对“首子”的母亲丝毫不予追究。据《后汉书》卷八十九《南匈奴列传》载,匈奴单于每年都要举行三次大型的祭祀活动,其间不仅要会诸部,议国事,还要“走马及骆驼为乐”。从民俗、民族学的角度看,在这种大型活动以及各部落自行举办的小型祭祀活动期间,正是未婚男女幽会的大好时机。 2.匈奴“尚杀首子”说明匈奴对于血缘,即“宗种”、“种姓”的纯洁性有相当严格的要求。这一点与中行说在解释匈奴何以实行收继婚制时的说法是高度吻合的。《匈奴传》载: 汉使曰:“匈奴父子同穹庐卧,父死,妻其后母;兄弟死,尽妻其妻。无冠带之节,阙庭之礼。”中行说曰:“匈奴……父兄死,则妻其妻,恶种姓之失也。故匈奴虽乱,必立宗种。” 不过,匈奴对于女子婚后贞操的重视,似乎只限于“族外”,即已婚女子绝不应与夫家家族之外的男子有任何性行为,而对于已婚女子与夫家家族内男子的性行为即给予一定的宽容。《匈奴传》载::“单于年少初立,母阏氏不正,国内乖离,常恐汉兵击之。……虚闾权渠单于立九年死。自始立而黜颛渠阏氏,颛渠阏氏即与右贤王私通。”班固在这里虽使用了“不正”、“私通”等不同词语,但均指非婚姻的两性关系。这正如《左传》曾大量使用了蒸、报、私奔、私通、诱骗、淫等词语,尽管含义各不相同,但性质却是一致的,不同的仅仅是程度上的差异。从记载看出,母阏氏之所以遭到谴责,显然不是母阏氏的不正和私通,而主要是两位母阏氏积极地参与了单于位的争夺,从而使匈奴统治集团内部出现极度混乱。至于母阏氏的不正和私通,记载中并没有说她们因此受到过多的谴责,更没有受到丝毫的惩处。这说明匈奴社会对于已婚女子与夫家家族内男子的性行为视作平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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