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对于早期国家起源的研究,在大部分个案中,历史学的方法还是基本的方法之一。从 证据的角度说,这意味着对于有关文献资料的研究和援用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但与此 同时,人们也已充分认识到考古学证据对研究较大区域内人类早期政治组织进程的特殊 的补充的作用。这一点在对中国早期国家问题的研究中尤其突出。但在这个方向上的研 究,方法上的考虑尤为重要,包括恰当地对待考古学证据的意义的问题。目前中国早期 国家问题研究的焦点之一是在具有十分相似特征的早期复杂社会个体或政治实体中区分 出可以被认为已经具有国家特性的个体。由于国家的特征作为一种复杂政治关系的表现 ,本质上只有在其历史性的运动中才能被观察到,因此能够根据总体上对古人在历史上 的活动有较多记载的文献资料做出判断,是在关于国家形成问题的个案研究中,在证据 方面所能期待的最理想的条件之一,也是在这项研究中运用历史学方法的基础。目前, 在关于中国早期国家形成的研究中,我国许多学者所接受的关于中国在夏代国家形成时 开始进入国家进程的结论,就是在这种比较理想的证据条件下得出的。这方面的研究如 果经过:(1)对有关文献成书情况的认定;(2)依据考古资料对有关文献记载的内容所作 出的证实,那么,应当说可以期望最终得到某种确定的结果。在这方面,中国学者的工 作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张光直先生在《剑桥中国上古史》(Cambridge History ofAncient China)中对于夏代历史问题所作的阐述就表明了这一点(尽管该书其他一些作 者对这一问题的看法尚有不同)。 近年来中国早期国家问题研究的一个引人注目的情况是:随着众多反映古代复杂社会 个体存在的新石器时期考古遗存和遗址的发现,在夏代国家进程之外的一些由这些新出 土的地下资料所揭示的古代社会个体在政治组织方面的状况与特征被认为与各该地区的 国家化进程有关,甚至有不少研究已经提出了其中某些社会个体业已具有国家特性的结 论。这几乎是当前对于中国早期国家研究中的一个很大的兴奋点。而对于这些被认定的 国家化进程,在文献中并没有足够的记载,甚至有些在文献中没有丝毫反映。很显然, 在对这些缺乏或几乎没有有关文献资料可供判断的个案的研究中,考古学证据的含义的 认定问题便成为决定性的。而在这方面,无论在考古学或是历史学中,以往的讨论都还 很不够,并没有就在这个课题上为考古学证据的合法运用问题确立比较完整而合理的方 法上的原则达成明确的共识。因此我国学者近年来在这方面所开展的大规模的探索与研 究是极富挑战性的。在中国早期国家研究中,随着研究的深入和越来越多属于早期复杂 政治实体的考古遗存的发现,对这方面的理论与方法问题的探讨将越来越重要和关键。 二 在涉及国家制度形成的问题上,考古学证据单独发挥作用的能力,就目前来说,仍然 取决于:(1)为考古学证据的解释提供基础的早期国家理论的进一步成熟与完善;(2)对 大量被认为处于国家制度形成前后的遗址和其他考古遗存的内涵与特征的整理和在比较 基础上的深入的分析。尤其是后者,对于考古学来说仍然是一项非常艰巨的工作。这里 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考古学证据作为物质性的遗存,虽然对于一个早期复杂社会个体在 社会规模、社会权力结构特征、社会控制力水平、社会分化程度、工艺和生产力水平以 及文化统一性程度等方面的表现,确实可以有直接的和比较确定的说明意义。但是,一 个古代社会个体在所有上述方面的表现,在其形成国家制度前后实际上是一个渐进发展 的过程;因此在直接发生导致国家制度形成的事件的时段内,在一个社会个体的上述表 现方面,我们并不一定能够观察到足够明显的和意义确定的变化。所以即使对于上述这 些方面的表现在考古上可以根据一定的方法确认其物质证据,却不一定能够或很难依据 已经由物质证据确认的这些方面的表现,就与这些考古遗存有关的社会个体是否已经形 成国家制度问题做出连带的判断。在由考古学证据单独对有关个案作出判断的情况下, 尤其如此。 从现代早期国家研究所依据的事实来看,在大部分情况下,社会个体在国家形成前后 在上述表现方面没有根本的不同。现代早期国家研究的主要学者、美国人塞尔维斯就早 期国家与酋邦的不同所提出的两项要点是:(1)早期国家的政治统治更正规化、形式化 、专业化,并更多地以对武力的垄断为基础;(2)社会分层现象已发展成明确的阶级区 分(注:E.R.Service,Profiles in Ethnology,P.498.)。而对这两项特征在物质遗存方 面如何被反映,现在我们还形不成系统的、准确的认识。我曾就酋邦向国家转化时可能 采取的“政治技术”归纳了八项内容,其中包括为确立国家制度的合法性所采取的一系 列政治创造(如确立一个作为国家的首脑和代表的最高统治者的正式身份和创立维护国 家统治的合法性的意识形态等等)(注:谢维扬:《中国早期国家》,浙江人民出版社, 1995年版,第233-234页。)。但是所有这些方面的表现如何在物质遗存中被反映,也 还是非常复杂、目前在考古学中尚未真正解决的问题。 完全依据考古学资料确认一个早期国家进程的存在,需要非常好的条件。因为从理论 上说,我们目前还不清楚,在上面提到的与社会政治制度演进有关各个方面,国家制度 的形成会对其程度与量的表现带来什么系统的、规律性的变化(即使是在一个特定的区 域或文化传统的范围内)。如果我们期望单独依靠考古学证据来作出判断,那么,从原 理上说,其中最主要的条件应该是有关考古遗存要能够确切地反映出有关社会的政治制 度是正规的或正式的,即达到一定的形式化水平。这个问题过去在考古学中也许还没有 着重注意过,但它是按照问题的本意逻辑地提出的。应该说,考古遗存某些内涵的规模 和品质对于政治关系的正式性或正规性等等,可以有一定的说明作用。同时,某些特定 的能够说明正规政治统治制度存在的遗存类型,例如反映官署活动的文字证据(如反映 此类情况的大量金文)以及官印、符信之类,在确定其含义之后,也是非常有力的证据 。但是,就目前来说,在中国个案中,具有这种条件的对象往往是在相对国家形成阶段 来说较晚时期的(例如商代和周代)。在早期资料的解释方面,如果我们要作重要的判断 ,目前也只有在对各自都具有非常典型和确定含义的特征的个案(例如当我们把仰韶时 期的遗址同夏代遗址)作比较时才是比较有把握的。这些个案实际上是明显处于不同考 古学时期的。而我们现在根据问题的要求所要比较的对象则是处在同一考古学时期,在 这样的精度上要对不同个体之间的异同作出有重大意义的判断,就目前的条件来说还缺 乏全面的和确定的方法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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