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汉代的名田(受田)制及其破坏
中图分类号:K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5242(2004)01-0035-06 关于名田制笔者曾写过三篇文章,即《名田制浅释》[1]、《辕田制和名田制》[2]、《军功爵制与名田制的关系》[3],对名田制的性质进行过反复探讨,认识也有一个反复变化过程。起初认为名田制是土地长期占有制,后来又认为是土地私有制,最后又恢复是土地长期占有制的认识。但是,对于名田制始于商鞅变法,名田制是军功爵制的经济基础,名田制就是秦的受田制等认识则是前后一致的。不过,由于史书对于秦汉具体受田数量记载不清,对其实施情况也就难于探讨清楚,故对某些问题的论述,也只能是推测性的,不能确切地加以说明。《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的问世,使我们见到了吕后二年(公元前186年)所颁布的受田律令,知道了各级军功爵制拥有者及庶人的受田宅的具体数量及其他规定,为研究名田制提供了非常珍贵可靠的资料,所以就有条件对名田(受田)制进行更深入的研究。 《二年律令·户律》记载了吕后二年颁布的受田、受宅两项律文,这对研究名田制极为重要,故摘录原文作为研究名田制的根据。 关内侯九十五顷,大庶长九十顷,驷车庶长八十八顷,大上造八十六顷,少上造八十四顷,右更八十二顷,中更八十顷,左更七十八顷,右庶长七十六顷,左庶长七十四顷,五大夫廿五顷,公乘廿顷,公大夫九顷,官大夫七顷,大夫五项,不更四顷,簪褭三顷,上造二顷,公士一顷半,公卒、庶人各一顷,司寇、隐官各五十亩。不幸死者,令其后先择田,乃行其余。它子男欲为户,以为其□田予之。其已前为户而毋田宅,田宅不盈,得以盈,宅不比,不得。 以上是受田律文,下面再摘录受宅律文。 宅之大,方卅步。彻侯受百五宅,关内侯九十五宅,大庶长九十宅,驷车庶长八十八宅,大上造八十六宅,少上造八十四宅,右更八十二宅,中更八十宅,左更七十八宅,右庶长七十六宅,左庶长七十四宅,五大夫廿五宅,公乘廿宅,公大夫九宅,官大夫七宅,大夫五宅,不更四宅,簪褭三宅,上造二宅,公士一宅半宅,公卒、士五、庶人一宅,司寇、隐官半宅,欲为户者,许之。 以上所引两条律文,是到目前为止所发现的惟一的,也是最完整的秦汉时期受田、受宅法律文献。根据上引两条律文,再结合《二年律令》其他资料进行分析,可知汉政府是按六个等级授田授宅的。第一个等次是侯爵级,包括彻侯和关内侯。彻侯因有封国,故无受田记录,但可受一百零五座宅基地。第二个等次是卿爵级,包括大庶长至左庶长九级。在这九级中,最高级的大庶长可受田九十顷,宅基地九十座,最低的左庶长还可受田七十顷,宅基地七十座。卿爵级的受田受宅的原则,是等差下降,即每降一级少受二顷二宅。第三个等次是大夫爵级,包括五大夫至大夫五级。大夫爵级与卿爵级受田受宅相比,差距非常大。卿爵最低级的左庶长尚可受田七十四顷,受宅基地七十四座,而大夫爵的最高的五大夫,则猛降至受田廿顷,宅廿,最低级的大夫仅受五顷五宅。第四个等次是小爵级,包括不更至公士四级,受田宅的数量,最高的不更受田四顷,宅四宅,最低的公士仅受田一顷半,宅一宅半,比庶人仅多半顷半宅,略显有军功爵位者的优越地位。第五个等次是无爵位的公卒、士五、庶人,可受田一顷、宅一宅。第六个等次是犯有轻罪的司寇、隐官,可受田半顷、宅半宅。通过以上对吕后二年受田、受宅律文的分析,有两点出乎笔者的意料之外:一没有想到侯爵级、卿爵级、大夫爵级所受田宅数量是如此之高;二没有想到对轻罪犯人也可减半受田受宅。据笔者分析,以上两点都与汉初人口锐减,土地荒芜,生产亟待恢复的客观特殊历史环境有关系,因此亟须把土地尽量分配出去,以利生产。所以在受田律令颁布之后,特别强调拥有军功爵者不幸早死,对于继承门户的后人(一般是嫡长子)仍给予“先择田”的优待,对其他儿子想要独自立户者也尽量满足他们的土地的需要,对于宅基地则有所保留。在这里对于“田宅不盈,得以盈,宅不比,不得”要稍加说明;所谓“田宅不盈”的“宅”宇,实是衍字;下文的“得以盈”,是指满额受田,对于宅不够数的,就不能满额受宅;律文的侧重点是保证生产,故土地数量必须受足,而宅基地不足数就要将就一点了。 通过吕后二年的受田受宅律文可以肯定地说,卿爵级以上的人都变成了大地主,大夫爵级及小爵的不更、簪褭都变成了中小地主,公士以下的公卒、士五、庶人、司寇、隐官都成了自耕农。过去我说过名田(受田)制是军功爵制的经济基础,说汉初是军功地主的天下,现在看来这些论断基本是正确的。 按照汉承秦制的传统说法,汉代的受田受宅制也是从秦代延续下来的;但秦代的受田受宅制的具体情况,由于史书失载已难考知,现在只知道商鞅变法时曾制定了“明尊卑爵秩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4]即按爵秩等级的不同占有不同数量的田宅、奴隶和衣服。秦代的军功爵制有赐庶于、臣妾的规定,汉代已无,但秦代的赐田宅数量肯定没有《二年律令》中所规定的多。《商君书·境内》有一条资料说:“能得甲首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这里的“益”字,是指在原来赐田宅的基础上每提高一级爵位,就加赐田一顷、宅九亩。按秦制也是“百亩给一夫”,(注:《通典·州郡曲·风俗》:“按周制步百为亩,百亩给一夫,商鞅佐秦,以一夫力余,地利不尽,于是改制二百四十步为亩,百亩给一夫。”此处所指之亩乃是二百四十步为亩的大亩。)如果在百亩的基础上益田一顷,就是二顷了。如此上推,就是得到十九级关内侯,也只有田二十顷,有宅一百八十亩,比《二年律令》的受田宅数低得很多。不仅秦赐田宅数量低于吕后二年的受田宅数量,就是在吕后以后,汉政府也从来没有制定过如此高额赐田宅数量,对此下文将会论及,在此不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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