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家宗族内部同居共财与同居异财的交互结合以及“共财”成份之得以保持不坠,与其所实行的分家析产制度有密切关系。客家人“一般讲来,一个大家庭的分家析产,大都在家长、祖父母、父母死后行之,但偶而也有在生前分家析产的,则须抽出部分家产作为家长们养赡及丧葬之用”。[27](P386)分家时采取拈阄方式,兄弟间每人一份平均分配的原则,有的地方甚至“在父母健在尚未分家前,兄弟所置的产业,到析产时也一应加在一起,进行平均分配”。[26](P127)“至于父母名下一份产业,待老人百年之后,田地即作‘蒸尝’;房屋如已分定者,按父母遗嘱指定归属办理,如无指定归属者亦作尝产”。[28](P65-66)不仅如此,“他们在分家析产时, 只把一小部分土地分给子孙,留出大部分土地作为尝田,而且规定不准变卖,尝簿内庄严声明:‘子孙变卖,不吉不昌,他人购买,绝子绝孙。’”[25](P318)这种分家析产制度带来的结果是,一方面每个个体家庭的财产大体是均衡的,另一方面则保证宗族公共财产世代不绝,甚至在不断的分家析产中使得共有财产部分还有所膨胀。这种分家析产制度表明客家人虽然已经实行小家庭制度,但是其宗族同财共居的历史传统依然非常顽强和浓厚,这是其宗族共同体聚居得以世代延续不断的经济基础和奥秘所在。 还必需指出,非客家民系某些地区也有一些大型住宅,这在中国的南北方均有,其外形与客家民居有相似之处,而且也有采取聚族而居的方式,如福建华安、南靖、诏安一带的闽南土楼,就是这类民宅。但是它们与客家民居有很大的差别,一方面它们不具有作为民系特征的普遍性、广泛性,只在局部地区或少数姓氏与家族采用;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它们与客家民系的聚居性质有所区别。以闽南土楼与闽南客家土楼为例,有的学者从建筑特征方面做了深入分析,指出两者虽然“外观造型有许多相似之处”,但是它们之间不仅建筑方式与技术有所不同,而且内部结构有很大区别,“客家土楼为内通廊式,家族内各户之间联系密切,分户很不明确;而闽南土楼为单元式,每户为一独立的单元,分户明确有很强的私秘性。所以决不能把这二者混为一谈。”“这是两种截然不同的平面布局型式,它表明在大家族聚居中,客家人‘模糊’的分户,反映出更强烈的公共性和群居性,闽南人严格的分户单元,表现出住户之间较多的独立性与私秘性。”[29](P5、P28 )这种房屋建筑内部结构的不同,正是反映了它们之间在聚居性质上的区别,客家民系是在宗族共同体基础上的聚居,而非客家民系的聚居则只是个体家庭集合体而已。 南朝时期江南地区也有坞堡,但它与中原坞堡是不同的类型。南朝后期江南豪族兴起,坞堡也有了很大发展,“郡邑岩穴之长,村屯坞壁之豪,资剽掠以致强,资陵侮而为大”。[30](《陈宝应传》史臣曰)但是南方的“坞壁”大多是一些“栅”、“寨”、“砦”等。熊昙朗“豫章南昌人也,世为郡著姓……侯景之乱,稍聚少年,据丰城县为栅,桀黠劫盗多附之”。[30](《熊昙朗传》这位土著豪强的坞堡是“栅”,丰城在今江西丰城县。“时巴山陈定亦拥兵立寨”。[30](《熊昙朗传》)这位土著豪强的坞堡是“寨”,巴山在今江西崇仁县西南。与此同时,“闽中豪帅,往往立砦以自保”。[30](《萧乾传》)在今福建一带豪强所立坞堡被称为“砦”。这些“栅”、“寨”、“砦”是怎样的建筑物呢?东汉段颎伐羌时,“乃遣千人于西县结木为栅”[3](《段颎传》)。梁末,始兴曲江“著姓”侯安都, 追随陈霸先讨伐萧梁在豫章的残余势力南江州刺史余孝顷时,“孝顷俄断后路,安都乃令军士多伐松木,竖栅”。[30](《侯安都传》)由此可见所谓“栅”是以木材构筑栅栏所成,其建筑形制与中原坞堡是不同的。南朝史籍中频见这种土著豪强所建之“栅”。江南的坞堡何以是这种由木材构筑的“栅”呢?这与江南土著人民的日常居宅即以竹木构筑有密切关系,而且那种“干兰”式建筑也就是“栅”,史称岭南“俗多构木为巢,以避瘴气。豪渠皆鸣金鼎食,所居谓之栅”。[31](卷161 )“地滨边海,人惟夷獠,多居栅以避时郁”。[31](卷169 )由此可见岭南少数民族所居住的“干兰”式建筑就是“栅”,故江南土著的坞堡是由木材构筑而成的“栅”也就是很自然之事。“寨”也是一种“栅”,“寨”也写作“砦”。显然客家围屋并非取法于这种江南坞壁,而与中原坞堡建筑有继承关系。 三、结论 客家宗族共同体聚居的社会特征和围堡式大屋的建筑特征相互依存,相辅相成,互为因果,缺一不可。宗族共同体聚居以围堡式大屋为前提,围堡式大屋以宗族共同体聚居为依归。这两个特征在客家民系形成中具有决定性意义。同为北方南下流民,何以惟独这一支形成为客家人,关键就在于这支南下流民采取了兼备这两个特征的居处方式,前者是其形成的内在条件,后者是其形成的外在条件。宗族共同体聚居使其不致被淹没、同化于江南各族之中,从而丧失其固有的社会、文化、习俗、语言特征,得以持久地、较完整地保持其从中原带来的中古时代的传统,成为在南方腹地独具特色的汉族民系。围堡式大屋这种建筑特征,则是保证其上述社会特征得以传承不坠的最重要条件,如果没有这种特征的居室建筑,则独具客家特征的宗族共同体聚居方式亦不可能存在和持久,则其固有之社会、文化、习俗、语言也不可能保持,也就不可能有今日之客家人。这种围堡式大屋,满足了客家人宗族共同体聚居和自卫防御的需要,不仅保证了他们在深入蛮荒之地后的生存、发展,而且因其具有的封闭性、独立性,使其有可能较少受到当地社会、文化、习俗、语言的影响或同化,始终保持其固有的民系特征,而瓜瓞绵绵,百世其昌。“福佬好食粥,客人好起居”的民谚表明建造客式房屋对于客家人来说是多么重要,这种房屋不仅把客家人与其他汉族民族系区别开来,也是客家人之所以成为客家人的必不可少的条件和原因。这种围堡式大屋,犹如驶入深海的潜艇仍能保持其陆上的生存环境,使得这支南迁人民历经时代沧桑和地域环境的巨变仍能保持其固有的社会生态系统,生生不息,成为不可多得的“社会化石”。凡是实行这种居处方式的南下流民,就有可能形成为客家人,包括那些晚渡北人接受并实行了这种居处方式者,也就有可能陆续融入这一民系之中而成为客家人。因为早渡北人所采取的这种居处方式,是被长期的实践证明既适应南迁后当地条件而又能保持其宗族和文化传统不坠的一种最佳选择,晚渡北人必须认同并实行这一居处方式才能融入这一群体而成为客家人。凡是没有实行这种居处方式的南下流民,则不可能成为客家人,而成为了吴人、蜀人、闽人、广府人……同为北方南下的移民,何以并非都成为客家人的原因就应从这里去寻找。 客家人之所以能够实行这两个特征相结合的居处制度,与其所迁入之地域及社会环境亦有密切关系。陈寅恪先生在论述南北朝时期南北士族的差异时指出,南方士族“主要与城市、商业相联系,宗族则已分解”,因而大家族制度破坏;北方士族“主要与农村、土地、宗族相联系”,因而大家族制度得以继续维持,“北方士族的势力可以延长或延续下来”。[32](P329-330)同理,从北方南下的移民, 如果与城市和商业相联系,则其与宗族的联系就将受到破坏,其大家族制度便难以维持。如果继续与农村、土地相联系,则其与宗族就有难分的关系,其大家族制度就将得以保持。因此,那些迁于江南政治、经济中心和发达地区,与城市、商业相联系的南下移民,其与宗族的联系亦受到破坏,从而深受江南之俗影响,没有也不可能成为客家人。只有那些迁入相对落后、偏僻地区,继续与农村、土地相联系,自然也与宗族有不可分割联系的那部分南下移民,才有可能继续实行宗族聚居,其大家族制度和宗族势力亦得以延长或延续下来,从而保持其固有的文化传统和习俗,才有可能成为客家人。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