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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量移制度考述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中国史研究》 张艳云 参加讨论

    量移作为唐代安置左降官、流人的一种制度,自唐中期开始,到唐末一直都存在着。然而,或因资料零散、或因其他缘故,该制度长期以来为人们所忽视。本文就勾稽文献所得,对此略事考述。
        一、“量移”一词的含义
        白居易在其《自题》诗中咏道:“一旦失恩先左降,三年随例未量移。”诗人以“左降”与“量移”对举,说明一般臣子失去恩宠而遭“左降”者,可以“随例”即按照有关制度的规定,仍有酌情移于近地任职的机会。但究竟随的是什么例,由于诗句的高度概括,无法得知其具体内容。但官吏被左降之后仍可以得到量移即安置,自是一个不容抹杀的历史事实。
        在唐代的许多大赦诏令中,经常有“左降官量移近处”的记载,这就证明量移与左降官有联系,或者正是基于这种情况,所以前代学者在解释量移一词时,都有“遇赦改近地”的说法。明末清初的顾炎武在《日知录》卷三二“量移”中称:“唐朝人得罪,贬窜远方,遇赦改近地,谓之量移。”之后的袁枚在《随园随笔》卷一八“量移之讹”中也说:“唐人远方遇赦得改近地,号曰量移。”由此可以看出,二者虽行文上繁简不同,但基本意思是一致的:唐代获罪之人,贬窜远方,遇赦则移到近地安置。顾炎武和袁枚为了说明这种量移是唐代社会所出现的现象和制度,故在其所征引的史料中都用《旧唐书·玄宗纪》中“大赦天下,左降官量移近处”来作为佐证,言下之意是说这里贬至远方的唐人是指左降官,即贬官,其多数是指在中央的朝官因贬降而到地方州郡任职者。诗人白居易因超越朝班次序而先谏官上疏议论政事,召来宰相的憎恨,最终落了个由太子左赞善大夫贬为江州司马的结局,即从中央的一个朝官贬到江州任地方官,故他在《船中雨夜》诗说道:“船中有病客,左降向江州。”这既是白居易对自己当时遭贬真实情况的写照,也是对左降官、贬官的确切诠释。所以一般而言,左降官是指被朝廷降职削级并迁任远地的官吏。唐律中明确规定有对官吏的违法、渎职、擅权等行为刑事处罚的手段和措施,但在事实上却是很少真正施行的。这是因为官吏处在封建社会的中上层,他们享有一定的议、请、减、赎等司法特权,除犯一些危及朝廷、皇帝安全和其他重罪外,官吏是很少被处以真刑的。而事实上也是如此,官吏的大量违法、失职、渎职、擅权等行为及一些轻罪往往是以降职削级、罚没俸钱了结,并以此替代了本应承受的刑事处罚。就降职削级言,在降低职位削减官阶的同时,也经常伴随着将其贬到外地、恶地、远地的情况,如一代名相张九龄就曾向玄宗“建言放臣不宜于善地,多徙五溪不毛之乡”①,史籍中有关这方面的记载便是最好的说明。再加上唐代在官吏的任免与调迁中,还有“京职之不称者,乃左为外任;大邑之负累者,乃降为小邑;近官之不能者,乃迁为远官”的惯例和做法②,因而顾炎武、袁枚所言的量移毫无疑问是指左降官的量移了。如果依此解释,就适用言,量移是对被贬官吏的;就性质言,量移是遇赦酌情移近安置。可是在翻检有关唐代史籍中,发现量移并非如此简单,而事实上不仅适用于左降官,还适用于流人;遇赦酌情移近安置只不过是一种特例而已。唐代有一套相当完整的量移制度。
        二、“量移”始于开元前期
        关于量移始见于何时,顾炎武《日知录》卷三二“量移”条就有考证:“《旧唐书·玄宗纪》:开元二十年十一月庚午,祀后土于睢上,大赦天下,左降官量移近处。二十七年二月己巳,加尊号,大赦天下,左降官量移近处。量移字始见于此。”毫无疑问,顾炎武认为量移最早始见于开元二十年十一月。然而,据《册府元龟》卷八五《帝王部·赦宥四》所记,要比顾炎武所说的量移始见于开元二十年十一月早近十年,其书载:“开元十一年十一月戊寅,玄宗亲祀南郊,大赦天下。有制云:“其左贬官非逆人五服内亲及犯赃贿名教者,所司勘实奏闻,量移近处。”左贬官即贬官、左降官。这说明唐代左降官遇赦量移近处至迟在开元十一年十一月已经有了。
        其次,会逢皇帝的特殊恩典而对流人进行量移,还要比量移左降官更早一些。《册府元龟》卷八五《帝王部·赦宥四》云:开元三年十二月,玄宗驾幸风泉,有司奏称,凡是皇帝御驾所经过的地方,流以上囚奏听进止,凡罪至死刑,“宜决一百,配流远恶处;其犯杖配流者,宜免杖依前配流,已决及流三千里者,节级稍移近处;二千五百里以下,并宜配徒以殿”。其实,这是一个对罪犯如何减轻刑罚的具体规定。此处的“节级稍移近处”,从字面上看,是按罪犯之不同情况而予以移近安置,因而与量移是没有实质上的区别的。而事实上,量移流人的情况也在开元二十年十一月以前已经发生过。清末法学家沈家本在《历代刑法考·赦八》关于玄宗开元十一年十一月的赦文之后就加案语说:“左贬官量移近处即流人移近之例。”说明流人遇赦移近安置的历史要比左降官遇赦移近安置的历史还要早一些。
        另外,在玄宗皇帝颁发的一个赦文中同时提到量移左降官与量移流人,也要比顾炎武说的“量移始见于此”的开元二十年十一月早上几年。《唐大诏令集》卷七七《典礼·亲谒》载有玄宗开元十七年十一月《谒五陵赦》,其赦云:“大辟罪以下,罪无轻重,已发觉未发觉、已结正未结正、系囚见徒常赦所不免者,咸赦除之。自先天以来,有杂犯经移近处、流人并配隶碛西瓜州者,朕舍其旧恶,咸与维新,并宜放还。其反逆缘坐、长流及戍奴量移近处,编附为百姓。左降官量移近处。”关于流人的量移,这一赦文清楚地告诉人们,在开元十七年十一月以前,反逆缘坐长流及因反逆免死配流的杂犯流罪者,已是“经移近处”的流人,与起初的配流相比,虽移近附户为百姓,但仍未放回原籍,而在这次大赦之后就可以“放还”了。同时,反逆缘坐、长流及戍奴等流人作为特例,经这次大赦,可以移近附户为百姓。而左降官的量移,赦文只是概括地提了“量移近处”一句。时隔几个月后,玄宗又于开元十八年正月丁巳亲自在东郊迎气祀青时下制说:“其左降官及流移配隶、安置罚镇效力之类,并宜量移近处……流人及左降官考满载满、丁忧服满者,亦准例稍与量移。”①这里不但同时提到流人的量移和左降官的量移,而且还说了各自都要“准例”即按照有关制度规定量移,表明量移是有一定原则可循,量移不仅指左降官而言,同时也适用于流人。
        由上可知,量移确实是始见于开元时期,但决不是开元二十年十一月,而据所引资料,说明量移流人的事实在开元三年就有了,量移左降官的事虽稍晚些,但至迟在开元十一年十一月就已存在着。在皇帝颁发的一个诏令制敕中同时提到流人与左降官二者的量移的,也是开元十七年的事情,要比开元二十年还是要早些。所以,我认为,唐代的量移应始于玄宗开元前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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