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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国人权政策与《世界人权宣言》的差距及美国改进人权政策的努力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世界史》 李世安 参加讨论

《世界人权宣言》是1948年12月由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各国普遍承认的人权宣言。该宣言既包含了人的消极权利,又包含有人的积极权利,较全面地反映了人权的基本内容。(注:消极权利指公民与政治权利;积极权利指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美国人权政策与《世界人权宣言》有何相同之处,其差距何在?美国是否努力弥合这些差距?这些问题是当前亟待研究的重大学术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美国联邦宪法与《世界人权宣言》的差距
    美国人权政策主要由联邦宪法、宪法修正案和各卅宪法组成,与《世界人权宣言》相比,相同点少,而不同点多。
    美国联邦宪法与《世界人权宣言》在消极人权上有许多相似之处,都强调了人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但是美国联邦宪法所包含的消极人权与《世界人权宣言》所规定的人权相比却要狭窄得多。
    例如关于思想自由权,在美国主要指宗教信仰自由。 美国宪法第1修正案的规定如下:“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注:Tindall·Shi:America(W.W.Norton&company,Inc.1993),P.21.)但是《世界人权宣言》关于思想自由的规定则要全面得多。《世界人权宣言》第18条规定:“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改变人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教义、实践、礼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注:韩德增总主编,《人权的理论与实践》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1088。)
    但是美国联邦宪法与《世界人权宣言》在消极人权上有许多不同之处。许多人权条款在《世界人权宣言》中作了规定,但在美国联邦宪法中却没有规定。“人民意志是政府权力的基础”这一重要人权内容,在《世界人权宣言》第21条中有明确的规定。但美国联邦宪法至今仍没有这一内容。詹姆斯·麦迪逊在起草美国联邦宪法时曾经注意到这一点,他写道:“一切权力由人民赋予,并来自人民。该政府的组成和运行都必须为了人民的利益。”但由于美国第1届国会反对这一条内容, 麦迪逊的这一思想未能列入美国联邦宪法。(注:R·Chafee: HowHuman Rights Got into the Constitution(Baton University Press,1952),P.48.)
    人权中的“补救权”是一项十分重要的人权,它规定如果个人受到法律伤害,应该得到补偿。例如一个人如果被判入狱数年,而却是无辜的。当真象大白时,此人已在狱中度过几年。怎样才能对这人失去的几年时间进行补偿呢?由于这涉及到人的生命权,所以必须补偿。但是美国联邦宪法对此没有作任何规定。《世界人权宣言》却作了明确规定。在《世界人权宣言》第8 条中写道:“任何人当宪法或法律所赋予他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有权由合格的国家法庭对这种侵害行为作有效的补救。”(注:韩德培总主编,《人权的理论与实践》,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1087)
    人权中的旅行权,《世界人权宣言》在第13条第2 款作了规定:“人人有权离开任何国家,包括其本国在内,并有权返回他的国家。”(注:韩德培总主编,《人权的理论与实践》,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1087。)但是在美国联邦宪法中却没有类似规定。
    《世界人权宣言》在序言中明确宣布了人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并要求各会员国承认和遵守这些人权。虽然美国宪法的序言没有这样有力的规定,但是它也谈到了这方面的问题。美国宪法序言写道:“我们合众国人民,为建立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安宁、提供共同防务、促进公众福利、并使我们自己和后代得享自由的幸福,特为美利坚合众制定本宪法。”(注:Tindall·Shi:America,C.W.W.Norton&Company,Inc,1993,P.12。)然而这一序言在美国并没有被引用来说明人有人权。1905年,在“雅各布逊诉马萨诸塞卅政府”一案中,美国最高法院甚至公开判决说:“美国联邦宪法序言的精神,不能被人援引为人权的基础。”(注:Joseph Wronka:Human Rights andSocial policy in the 21stCentury. ( UniversityPressof America.1998)。P.151.)
    有的消极权利,在美国人权政策中和在《世界人权宣言》中都有规定,但两者却有一定的差别。例如关于结社权与和平集会权这一人权,美国只是在联邦宪法第1修正案中有规定,并且并不完全。 它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剥夺人民和平集会”的法令。 (注:Joseph Wronka:HumanRightsandSocialPolicyinthe21st Century.(University Press of America.1998)。P.151. )但《世界人权宣言》第20条规定:“人人都有和平集会和结社的自由”,非常完整和明确。(注:韩德培总主编,《人权的理论与实践》,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5,1088。)
    如果说美国联邦宪法中所载的消极人权还与《世界人权宣言》所规定的消极人权有许多共同点的话,那么美国联邦宪法有关积极人权的规定与《世界人权宣言》的有关规定就不能相提并论了。
    美国联邦宪法在有关积极人权的规定上是非常落后的。它缺乏普遍福利和社会正义等条款,没有《世界人宣言》从22条到27条上所载的积极权利。美国联邦宪法中没有发展权这一重要人权,甚至连人们的吃饭问题、住房问题及其他涉及生存的基本社会经济问题都没有谈到。
    《世界人权宣言》第22条规定:“每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员,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并有权享受他的个人尊严和人格的自由发展所必须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各种权利的实现,这种实现是通过国家努力和国际合作,并依照各国的组织和资源情况。”这一条规定清楚地说明,人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是其他人权的基础,是享受个人尊严和人格自由发展所必须的条件。但迄今为止,美国的联邦宪法及其各种修正案都没有这方面的内容。
    《世界人权宣言》第23条有4条规定,都是谈人民应享有工作权。 没有工作权,就没有生存的基本保证,就更谈不上人的尊严和社会地位。但是美国联邦宪法却只字不提这一至关重要的人权。
    《世界人权宣言》第24条规定了休息权:“人人有享受休息和闲暇的权利,包括工作时间有合理限制和定期给薪休假的权利。”但是美国联邦宪法并没有把上述权利给予人民。
    《世界人权宣言》第25条对人们的基本生存权作了具体规定。在该条第1 款中规定:“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在遭到失业、疾病、残废、守寡、衰老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丧失谋生能力时,有权享受保障。”该条第2款规定要保护妇女儿童。 特别是对儿童,无论婚生或非婚生,都应享受同样的社会保护。
    《世界人权宣言》第26条规定了人人有受教育的权利。第27条规定人人有权参加社会文化生活、享受艺术、并分享科学进步及其产生的福利等等。《世界人权宣言》比较全面的规定了人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注:韩德培总主编,《人权的理论与实践》,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1088。)
    美国联邦宪法没有上述内容,而且连儿童应享有受教育的权利这一条款也没有写上。因此,在积极人权上,美国联邦宪法与《世界人权宣言》有很大差距。
    当然,在美国一些卅的宪法中,包含了一些美国联邦宪法中所没有的人权条款,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美国联邦宪法的不足。但是这些卅宪法所包括的人权内容也是不完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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