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美国各卅宪法与《世界人权宣言》的差异 美国各卅宪法的人权政策是不一致的。各卅宪法包含着不同的人权内容。从总体上说,美国各卅的宪法,在人权内容上要比美国联邦宪法丰富。但与《世界人权宣言》相比,则仍有很大差距。 首先在消极人权上,美国各卅宪法在不同内容上与《世界人权宣言》存在差距。“人民意志是政府权力的基础”,这是消极权利中最为重要的原则。这一原则在《世界人权宣言》第21条第3 款第一点有明确的规定。美国自诩为民主政体,但美国各卅宪法并不都有这条规定。有的卅虽有这一规定,但使用的语言程度却不相同。在美国各卅宪法中,只有纽约、迈阿密、衣阿华、弗吉尼亚、佐治亚、德克萨斯、亚利桑那、内华达、加尼福尼亚、华盛顿、阿肯色和夏威夷等卅,包含有“人民意志是政府权力的基础”这一内容。但他们使用的语言十分模糊,让人难于感到人民意志是政府权力的基础。 例如纽约卅宪法承认人民制定宪法,组织“有效的地方自治政府是本卅人民的目标”。但约纽卅宪法却没有明确地宣布“人民意志是政府权力的基础。”又如加利福尼亚卅宪法宣布:“人民有权指示他们的代表,向政府请愿,表达他们的不满,为了共同利益而自由集会进行协商。”这些用词十分无力,不足以表达“人民意志是政府权力的基础”这一观点。(注:Joseph Wronka:Human Rights and Social Policyin the 21st Century,(University Press of America,1998),P.174) 又如在“补救权”上,《世界人权宣言》在第8 条中规定“任何人当宪法和法律所赋予他的基本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由合格的国家法庭对这种侵害行为作有效的补救。 ”(注: Joseph Wronka:Human Rights and Social Policy in the21stCentury, ( University Press of America,1998),P.174)在美国各卅宪法中,只有缅因卅、 新罕布什尔卅、纽约卅、衣阿华卅、弗吉尼亚卅、佐治亚卅、德克萨斯卅、亚利桑那卅、内华达卅、加利福尼亚卅、华盛顿卅、阿肯色卅和夏威夷等13卅含有“补救权”这一内容,其余38卅都没有这个内容。在上述各卅宪法中,关于对“补救权”的描述也不相同,其中只有缅因卅宪法和新罕布什尔卅的宪法比较合乎《世界人权宣言》规定的“补救权”的内容。 缅因卅宪法第1条第19段规定:“对任何人的名誉、 财产或豁免权等方面造成伤害,都应按法律程序予以补救。权利与正义应自由而不能出售地,完全而不能否定地,不能拖延地立即执行。”(注: Joseph Wronka:Human Rights and Social Policy in the 21stCentury,(University Press of America,1998),P.160.)新罕布什尔卅宪法第一部分第14条写道:“每个人都有通过求助法庭,获得权利与正义,使其所受的损害,如财产和名誉受到的损害,能完全地不受否认地、不能交换地和不能拖延地立即得到补偿,以合乎法律。”(注: Joseph Wronka:Human Rights and Social Policy in the21stCentury,(University Press of America,1998),P.161.) 再如在“平等保护权”上,只有14个卅有类似规定。这14个卅是马萨诸塞卅、康涅狄格卅、纽约卅、伊利诺斯卅、弗吉尼亚卅、北卡罗来那卅、佛罗里达卅、怀俄明卅、阿肯色卅和夏威夷卅等。 在一些极其重要的消极人权上,令人吃惊的是许多卅宪法都没有作出规定。如关于人人“平等”这一基本人权,只有马萨诸塞、康涅狄格、密苏里、阿肯色、路易斯安那、德克萨斯、怀俄明和俄勒岗等少数几个卅有这一内容。在“肤色”平等上,有几个卅的宪法作了规定。这11个卅是:马萨诸塞卅、康涅狄格卅、弗吉尼亚卅、伊利诺斯卅、罗德岛、路易斯安那卅、德克萨斯卅、蒙大拿卅、怀俄明卅、阿肯色卅和夏威夷卅。在“祖籍”平等上,有马萨诸塞、康涅狄格、迈阿密、弗吉尼亚、路易斯安那、北卡罗来那、德克萨斯卅、蒙大拿卅、怀俄明卅、阿肯色卅和夏威夷卅等。至于“残疾人平等”这种权利,只有康涅狄格、罗德岛、佛罗里达和路易斯安那等卅作了规定。政治言论自由是消极人权中最重要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之一,但是令人吃惊的是只有蒙大拿与路易斯安那两个卅有相应规定。在社会出身和社会地位平等上,只有蒙大拿卅一个卅有规定。在美国《独立宣言》中宣布的“人人生而平等”这一重要的人权上,只有路易斯安那一个卅作了规定。而对“外国人”平等这一人权,也只有迈阿密一卅有规定。 《世界人权宣言》第28条规定:“人人有权要求一种社会和国际的秩序,在这种秩序中,本宣言所载的权利和自由能获得充分的实现。”但在美国各卅宪法中,都没有这些内容。 综上所述,美国各卅的宪法对消极人权的规定,没有达到《世界人权宣言》的要求。美国各卅的宪法也没有规定需要一个正义的社会和国际环境实现这些人权。 而美国各卅宪法在积极人权的内容方面,比《世界人权宣言》相比,差距更大。例如《世界人权宣言》第16条规定:“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会单元,并应受社会和国家的保护。”但在美国,只有佐治亚卅和爱达荷卅宪法有这方面的内容。(注:Joseph Wrooka:HumanRights and Social Policy in the 21st Century,(University Press of America,1998),P.174) 对于人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只有极少数卅了这方面的内容,而绝大多数卅则根本不提。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22条强调了个人在经济、社会和文化上的权利,但美国只有伊利诺斯卅和路易斯安那卅宪法有类似内容,其他各卅宪法都没有这些权利。而且即使在这两个卅的宪法中,也没有把人民的这些权利表达清楚。如在伊利诺斯卅宪法前言中,在表达经济、社会权利时是这样写的:“我们人民,为了人民的健康、安全的福利……为消灭贫困和不平等,保证法律、社会和经济正义给个人提供最充分发展的机会, 故制定和确立本宪法。”(注:Joseph Wromka:Human Rights and Social Policy in the 21st Century, (University Press of America,1998),P.174.)这一规定,并没有如《世界人权宣言》第22条那样明确。《世界人权宣言》第22条明确规定人民有权享有一切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而且国家要努力来实现人民的这些权利。 工作权、休息权和娱乐权是人民最重要的经济与社会权利之一,《世界人权宣言》第23条和第24条中都有规定。美国只有少数卅宪法规定了工作权,但没有一个卅的宪法承认有休息和娱乐权。而且美国这几个少数卅宪法所规定的工作权也不完全,没有那一卅的宪法包含有关于工作权的肯定内容:其中没有就业自由和国家保证就业权的内容,更没有公平劳动得到公平工资,以及没有为了保证人的基本尊严和生存而给予基本工资等条文。 应当指出,美国有的卅宪法在有关积极人权上的规定还是比较进步的。如美国伊利诺斯卅和路易斯安那卅的宪法包含有《世界人权宣言》第25条的内容,即“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他本人的家属的健康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在遭到失业、疾病、残废、守寡、衰老或其他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丧失谋生能力时,有权享受保障。”(注:韩德培总主编,《人权理论与实践》,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108页。)然而虽然美国有的卅宪法涉及到了人民的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但轻描淡写、模糊带过。这些卅宪法不明确政府的职责,写清人民的权利,而是说政府应“怀有”这些想法,或“鼓励”去实现这些权利。如衣阿华卅宪法在谈到人民的健康,安全和福利时,使用了看来与《世界人权宣言》第25条的内容相似的语言,但其程度远远不够。例如夏威夷宪法说:“政府有权提供”健康条件,而不是说“政府有权充分保证人民的健康权。”美国没有一个卅的宪法宣布要给予“母亲和儿童有权享受特别照顾与协助”这一条文。只有少数卅提到母亲与儿童的部分人权。如纽约卅宪法第6条第30 段规定:“至于安全领养监护儿童,他们应被送到一个与这些儿童有同样信仰的人 和机构手中。”这一条文规定了儿童一定程度人权。密执安卅宪法第25条和第28条宣布给予母亲与儿童医疗保护权。上述两条规定没有《世界人权宣言》第25条所包括的内容完整。(注:Joseph Wronka: HumanRights and Social Policy in the 21 st Century ( UniversitypressofAmerica. 1998.)9.172.) 美国各卅宪法都没有考虑到人民的公共健康问题。极少数卅的宪法提到了这方面的内容,但却不全面,而且有的提法存在问题。例如密执安卅宪法第4条和阿拉斯加宪法第7条都谈到了公共健康问题。但密执安卅宪法却说:“本卅人民的公共健康与福利主要是私人的事”,立法机关的作用是通过适当的法令, 保护和促进公共健康。 (注:Joseph Wronka:Human Rights and Social Policy in the 21 stCentury(University press of America.1998.)9.172.)这样, 密执安卅宪法就把公共健康与福利看成主要是私人的事,从而忽视了政府的重要作用。 美国一些卅的宪法也考虑到了穷人的权利,但其对穷人关心的程度是不够的。例如加利福尼亚卅宪法节14条第2 段规定:“立法机关有权立法资助贫困的盲人”;该宪法第16条第2 段又规定“立法机关有权立法资助贫困的残废人。”此外还有一些类似规定。但这些立法,都只规定了卅政府“有权”为穷人做什么,但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去保证这些条款的实行,没有明确政府“应该”做些什么。(注: JosephWronka:HumanRightsandSocialPolicyinthe21 stCentury(University press of America.1998.)。P.72.)美国各卅宪法也没有要求建立一个良好的人权环境,以保证人权的实施。 上述比较充分说明,仅管美国的人权政策经历了200多年的变化, 但与联合国制定的人权政策相比,仍然存在较大差距。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