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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宗教战争与欧洲近代政治思想的产生(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世界历史》 王加丰 参加讨论

二、法国宗教战争中出现的另一重要思潮是以人民主权、社会契约和反暴论为核心的社会政治理论,这是圣巴托罗缪大屠杀后的十多年间由激进的胡格诺派系统地发展起来的。
    欧洲宗教改革爆发后,路德和加尔文及其门徒先后提出了自己的反暴君理论。但在圣巴托罗缪大屠杀后,胡格诺派又在此基础上大踏步前进。他们的“政治理论跨过了概念上关键性的分界线。此前,甚至最激进的加尔文主义者都以维护真正的信仰(新教)为自己反抗的合法性辩护,认为这是至高无上的义务。但贝扎、莫奈及其门徒最终放弃了维护宗教一律是证明抵抗合法性的基础的思想,结果出现了完全政治革命的理论。可以看出,“这一理论建立在近代的、世俗的关于人民的自然权利和原始主权的论点上”(注:斯金纳:《现代政治思想基础》(Q. Skinner,The Foundations of Modern Political Thought)第2卷,剑桥1978年版,第338页。)。
    这种突破表现在胡格诺派写的大量传单、小册子和专著中,最重要的有奥特芒的《法兰克-高卢》(1573)、 贝扎的《官员的权利》(1574)、莫奈的《为反抗暴君的自由辩护》(1579), 此外一些匿名著作也闻名遐迩。这些著作的“某种权利要求被列入西方政治传统的经典中”(注:凯利:《思想的开端,法国宗教改革的意识和社会》(D. R.Kelley,The Beginning of Ideology,Consciousness andSocietyin the French Reformation),剑桥1983年版,第308页。)。西方近代政治思想的产生与它们分不开。其最基本的观点是:
    1.用人民主权理论来论证反暴君理论。奥特芒的《法兰克-高卢》是一部法国国家政治制度形成史,通过法兰克人与国王的关系说明人民有反暴君的权利。他指出:(1)“君主最初完全由选举产生”, 这意味着“法国国王的权力最初完全是由人民代表所授予的”;(2 )人民的代表选出国王后,并非把主权全部交出去。他“反复强调……‘无论是转让还是收回国王的统治权,最高权力总是在人民大会和国家的公众议事会手中’”(注:斯金纳:《现代政治思想基础》第2卷,第312页。)。
    奥特芒对近代政治思想产生的贡献还在于:路德、加尔文等老一辈的宗教改革家着力描述的是古代教会(原始教会)民主共和的性质,而他却把目光移向古代法兰克人的历史,使考察范围从教会转到整个教俗社会,有助于政治理论的世俗化。
    2.用自然状态、自然法来说明人天生是自由的。奥特芒的理论虽轰动一时,却碰到了想象不到的困难:他的任务是为胡格诺派提供急需的反抗理论,但纯历史的著作完成这种任务是有困难的,王权的维护者很快指出奥特芒有意隐瞒对他不利的史实。这迫使胡格诺派寻找一种逻辑上更为严密,但不一定依据于具体历史的理论,这就是后来成为近代政治思想基石之一的自然状态理论。贝扎、莫奈他们“从经验的、权力主义的论说方式转向更理性的论证方式。……倾向于用比较的方法从完全不同的各个社会的经历和制度中,即从各民族古老的法律的领域中,引申出各种实例,然后通过某种归纳过程推断出似乎普遍存在的、与‘自然法’相一致因而可以证实的模式”(注:凯利:《思想的开端,法国宗教改革的意识和社会》,第313页。)。 并由此得出结论说:“人民最初的基本状态是生而自由的状态。”(注:斯金纳:《现代政治思想基础》第2卷,第320页。)
    莫奈的书对此有特别系统的论述。他强调天赋人权,“无疑,人民最初一定是在没有国王也没有确定的法律的状态下生活的……我们都是‘生而自由的,天生地憎恨奴役’”(注:斯金纳:《现代政治思想基础》第2卷,第327页。)。
    3.用社会契约论来论证人民主权理论。该论点用来解释这些自由的人是怎样结合成社会和国家的问题。契约理论在西方古而有之,在中世纪时被改造成神圣契约理论,即上帝与信徒订有契约,但通过教士的中介。加尔文虽否认教士的作用,但强调上帝与每个信徒面对面地签约,因而仍属神圣契约性质。圣巴托罗缪大屠杀后,胡格诺派发展起一种直接说明国王与人民关系的理论,以此来说明君主是如何取得统治权的,君主取得统治权后人民处于什么地位,君主违反人民意志,人民该怎么办等问题。
    胡格诺派从国家形成原因入手,认为人民放弃最初的自由状态同意建立国家,为的是自己的安全、福利和保护。贝扎提出了“近代的概念:因为国家的目的是人民的安全与福利,所以某种意义上主权属于人民”(注:加里森:《16世纪法国史(1483-1598)》(Garrisson, AHistory of Sixteenth-Century France 1483-1598),麦克米兰1995年版,第292页。)。莫奈“不仅主张国王是人民选出来的, 而且主张人民高于国王,国王从人民手中接受法律”。他“提出了几乎纯粹的社会契约理论”(注:凯利:《思想的开端,法国宗教改革的意识和社会》,第310、313页。)。总之,他们主张人民的利益是第一位的,国王应追求人民的福利,维护人民的各项权利,人民为了这些明确的目的才同意接受他的统治。
    这样,近代特征的人民主权理论、社会契约论、自然状态及自然法理论,就围绕着反暴君、围绕着讨论国王与人民的关系产生了。这里强调“近代特征”,目的是为了说明它们不同于中世纪的类似理论。这种不一样,除了上面已涉及的外,还有反抗权性质上的重要变化。以往的反抗理论,包括路德、加尔文的,都把反抗看成是一种责任,一种反抗魔鬼维护上帝正义的斗争,是履行神圣契约中信徒对上帝的义务。1572年后胡格诺派开始强调反抗不仅是一种责任,同时也是人们维护主权和契约的道德权利。这是“一个划时代的转变”,是“从纯宗教性的依据……即从神圣契约思想的反抗理论转向真正的政治革命的理论”(注:斯金纳:《现代政治思想基础》第2卷,第335页。)。
    当然,胡格诺派的这些思想与成熟时期的资产阶级思想还是有区别的,主要有两点:(1)没有全部放弃把反抗作为一种责任的思想;(2)还没有像洛克那样把反抗的权利真正交到每一个公民手中,而是限于“下级长官”和“民选代表”,即通过三级会议来进行。不过就后一点来说,在16世纪末也有了重要进展,这是由新教与天主教两方面先后提出来的。前者主要是“高卢化的苏格兰人”布坎南,后者是天主教联盟的理论家,其中最有名的是西班牙人马里亚纳。他们都从自然状态开始,最后主张,无论谁,“只要他希望为国效力”,都可反对暴君(注:斯金纳:《现代政治思想基础》第2卷,第340、346页。)。尽管有这些局限,这些理论在荷兰、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及法国启蒙运动中都产生了非常重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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