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大政治思潮与欧洲近代政治思想 上述两大政治思潮初看起来针锋相对,而我们又主张它们是欧洲近代政治思想发展的基础,这里是不是有矛盾?不是的,矛盾的想法来自对欧洲近代政治思想产生的复杂性认识不足,结果通常是把波丹的专制主义讲得斩钉截铁、毫无通融的余地,至于胡格诺派的思想一般则不涉及,即使涉及了也说他们的斗争是“反动的”(注:韩承文、徐云霞:《世界近代政治思想史》,河南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5页。)。历史的现象是复杂的,近代政治思想的产生和发展也是复杂的。我们先看一下两种耐人寻味的现象。 1.1584年当纳瓦尔的亨利有希望继承王位后,胡格诺派很快放弃了反暴君理论,而一直支持国王的天主教联盟则迅速接过胡格诺派的理论,像马里亚纳这类人还对之有所发挥。 2.波丹的思想中存在深刻的矛盾,他的思想貌似统一,实际上并不完全统一。所谓貌似统一,是指一般看来,波丹主张的就是加强政府或国王的权威,使国王有能力干预激烈的宗教冲突。所谓实际上并不完全统一,指的是波丹实际上认为国王的权威与政府的权威是两回事(如果这两者合而为一,波丹就不成其为新生资产阶级的思想家了)。 西方学者很强调波丹思想中的这种区分。萨拜因说道:“事实上波丹有两个为环境而不是为逻辑所联系在一起的目的。他谋求加强和巩固国王的权力,因为在当时的情况下这是必要的,但他也是一个竭力拯救王国古代制度并使之永久化的笃信立宪政体的人。不论在逻辑的或历史的原因上,王国都不能与国王等同起来。”(注:萨拜因:《政治学说史》下册,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466页。)马斯泰罗内也说,波丹认为,“必须把作为主权的‘国家’同具体实施这一权力的‘政府’区别开来”(注:马斯泰罗内:《欧洲政治思想史--从15世纪到20世纪》,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53页。)。 这种区分使波丹得以深入阐述主权的性质:国家主权是不可分的,是绝对的,但掌握这种主权的人(国王)的权力则要受到限制。他认为有三种东西可以限制君主权力:自然法、基本法和私有财产的不可侵犯性(注:基奥恩:《法国的哲学与国家,从文艺复兴到启蒙运动》(N.O.Keohane,Philosophy and the State in France,theRenaissance to the Enlightenment),普林斯顿1980年版,第71页。)。在宗教战争的严峻形势下,波丹在很多场合竭力强调王权的权威,现在看来这与限制的主张显得很不协调,所以萨拜因说,他的“理论充满了混乱”(注:萨拜因:《政治学说史》下册,第464页。)。不过, 正是这种“混乱”使他的思想暴露出宪政主义的根源,“在他讨论法国政体的基本法和未经臣民同意国王不得向其征税时,波丹坚定地使自己与法国法理学一个长期的传统论点结合起来了。这种结合使专制主义思想的立宪主义根源特别明显”(注:基奥恩:《法国的哲学与国家,从文艺复兴到启蒙运动》,第73页。)。 波丹思想中的宪政主义因素,架起了与胡格诺派联系的桥梁。他关于这方面的论述,“成为一种为天主教徒和胡格诺派教徒能接受的制度化解决方案”(注:马斯泰罗内:《欧洲政治思想史--从15 世纪到20世纪》,第54页。)。 这两种现象说明了法国宗教战争和欧洲近代政治思想产生的复杂性。它意味着,不能用直线式的或简单化的眼光看待欧洲近代政治思想的产生和发展。这种复杂性的表现是: 1.初生的或形成中的资产阶级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都既需要加强王权以抑制大贵族胡作非为,又需要限制王权的专横;与此相一致,在政治思想上就表现为既需要强调专制主义的权威,又需要反复申明“人民”的权利。在强大到有能力推翻封建王权的统治之前,资产阶级的思想表现为以下模式:当国王的行为比较符合他们的利益时,他们就少提或不提“人民”的权利问题;反之,他们就会把“人民”的权利暂时提到首位。 2.两种政治思想--强调专制主义的权威与强调“人民”的权利--是分别从历史中寻找理论依据的(统一的理论基础要到资产阶级思想成熟时才出现)。我们以往的著述一般都只讲马基雅维里及波丹使政治学摆脱神学的束缚,从而使政治学成为科学,这其实不够全面,未顾及近代政治思想的产生特点。近代政治思想是遵循着两条途径产生的:一条是世俗的、理性的,讲究逻辑推理,强调主权的不可分割性;另一条是宗教的、道德的,喜欢援引历史实例,强调国家的目的应是为人民谋福利。“当马基雅维里论证政治与道德没有任何关系时,许多深沉的宗教改革家如萨伏那洛拉、路德、加尔文坚持说,政治在每一个问题上都与道德有关。……近代国家在16世纪以两种方式产生出来。”(注:赖利:《西方和世界》(K.Reilly, The West and the World)第2卷,纽约1980年版,第308页。) 未来的发展中这两条途径互相影响,互相补充,共同把近代政治思想推向成熟。在18世纪启蒙运动家那里,臣民的自由和幸福是王国繁荣强大的基础。但两者仍有相对独立性。“在17、18世纪的欧洲,理性和历史通常被看成两种不同但互相补充的探究方法。历史描绘理性所教导的东西。所以,诉诸于历史或理性,表现了两种途径各自的特征:确实,集中于历史但求助于理性的要么是为了证实一种历史解释,要么是为了弥补资料之不足;集中于理性而留意于历史的是为了证实理性的结论”(注:M.P.汤普森:《从法国宗教战争到美国革命的政治思想中基本法的历史》(Thompson, "TheHistoryofFundamentalLaw in PoliticalThoughtFromtheFrenchWarsofReligion toAmerican Revolution"),《美国历史评论》(AmericanHistoricalReview)1986年第91卷第5期,第1112页。) 以上表明,政治思想的这种发展方式是在16世纪末出现的。奥特芒过分注重历史而遭到太多的攻击,莫奈他们开始诉诸自然法,当然他们诉诸自然法是为了证明人民的权利,其重点仍然是历史上用三级会议来限制国王的历史实例。波丹也并非完全排斥三级会议和人民的权利,但他着重强调的是国王的权力,甚至让人觉得他似乎把国王权力等同于国家主权。 总之,理论服从现实的需要。在16世纪宗教改革和宗教战争的大背景下,欧洲政治生活中出现了两种需要:加强民族国家权力和反抗封建暴君的统治,主要表现为形成中的资产阶级要求进行宗教改革,反对这一改革的即为暴君。近代政治思想是在适应这两种需要的过程中产生的,并且有不同的理论基础。由于在它产生时期,两者的互补关系尚未很好地建立起来,所以各自的主张都表现出某种极端化的倾向,本身存在一些难以自圆其说的矛盾。胡格诺派的思想和波丹的思想中的矛盾都应从这种现实条件加以说明,不要抑此扬彼,也不要抑彼扬此。但两者都为欧洲近代政治思想的产生作出了重要贡献,这是没有疑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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