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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世纪法兰克社会的过渡及其特点(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内蒙古大学学报:人文 甄修钰 参加讨论

在经典作家笔下,法兰克王国是封建化的典型。在这里,封建所有制占主导地位的标志--封建社会两大对抗阶级的形成,同样经历了一个漫长过程。因此,有必要简述一下经典作家笔下的法兰克封建所有制占主导地位的原因,即封建社会两大对抗阶级形成的若干原因和具体途径:
    恩格斯在《法兰克时代》和《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对大地产的形成总结了以下几方面原因:一是遗留下来的罗马大地主;二是法兰克国王对廷臣、将军等贵族和宠信者的慷慨赏赐。“这就构成了后世贵族和教会大地产的基础”[4](p.362);三是世俗的豪绅显贵阶级的掠夺;四是教会“利用捐献、勒索、欺骗、诈骗、假造证据以及其他带有刑事犯罪性质的勾当而巧取豪夺来的教会地产”。[4](p.546)
    关于法兰克自由农破产的原因和农奴、依附农阶级形成的原因:恩格斯认为“是由于地产开始集中而形成的,也是由于引起地产集中的那些原因而形成的;这一方面是由于内战和没收,另一方面多半是由于时势的逼迫,为了求得安全而把土地转让给教会。”[4](p.547)
    两大对抗阶级形成的具体途径一是从教会的地产上开始的,农民被迫把土地捐献给教会,这种捐献表面上看,似乎是自愿的,但实质上“起作用的往往是,而且仿佛主要是政治手段、暴力和欺诈”,它体现着“一个必然的经济过程”。[4](p.542)这种所谓的捐献就是捐献者虽然还有自己的土地,但无法经营下去了,只好“献土”;另一种是无地的人也不得不发生这种“立即生效(cessioa die praesente )”的人身依附关系。[4](p.547)二是“早在墨洛温王朝时代,在世俗豪绅显贵们的土地上,也发生了跟教会土地完全相同的关系。”[4](pp.547-548)
    人身依附关系虽然在墨洛温王朝时代就产生了,但产生不等于起决定作用或占主导地位。正如恩格斯所说,“这种土地关系的改革”是由“查理·马尔泰尔开始的,由他的儿子和孙子完成的”。“这种改革是以两种新制度为基础的。第一、为了把帝国的豪绅显贵同王室密切联系起来,王室土地以后就不再赠送给他们了,而是仅仅作为‘采邑’授予他们,终生使用;不过这是带有一定条件的,违反这些条件,就以收回采邑相处罚。这样一来,豪绅显贵本人也成了国王的佃农。第二、为了确保豪绅显贵的自由佃农服兵役,把区的伯爵对移居在他们领土上的自由人的管辖职权部分地转交给他们,任命他们当这些自由人的‘领主’。”[4](p.548)
    查理·马特在位年代是714-741年,由于他的采邑改革是不允许世袭的,最高地主可以收回,不是完全的所有权。因此,正如恩格斯所说,查理·马特开始的改革,还需要他儿子和孙子来完成。877 年秃头查理在出发意大利前颁布“凯尔西敕令”,从法律上承认了采邑允许世袭的既成事实。[1](p.43)这样,在秃头查理的“热心地关怀下”, 采邑在“9世纪已普遍通行了”,“由采邑造成的社会等级制度, 就是从国王起,经过大的受采邑者(帝国公爵的前身),到中等受采邑者(以后的贵族),并且从中等受采邑者起,下至绝大多数生活在马尔克内的自由的和不自由的农民,在这样一个社会等级制度中我们看到了以后的森严的封建等级制度的基础”。[4](p.551)这样,采邑具有了“完全的所有权”。
    任命豪绅显贵当自由人的“领主”的制度,也是从查理·马特开始的。如上所述,最初的采邑是有条件的,而大地产上的自由佃农应“执行其传统的对国家的义务”,对那些抗命者的处罚,“不是土地占有者,而是国王的伯爵;罚款也应归入王室的国库。”[4](p.553)但查理·马特的改革,使“教会显贵亲身上阵的习尚”开始了。查理大帝也鼓励他们这种习尚,目的是使自由佃农履行对国家的义务。但这样一来,“自由人法权上的平等地位,一去不复返了”,“他们同不自由人又接近了一步。”[4](p.554)除了这种自由佃农政治地位的变化以外,“还有另外一种人。这就是自愿跟豪绅显贵们发生服役关系或侍从关系的贫穷的自由人。”[4](p.554)
    正是由于教会显贵的亲身上阵以及查理大帝的鼓励,自由农陷身为奴的速度加快了,墨洛温王朝时代开始的那种自由农受奴役的形式现在被普及了。
    “教会显贵亲身上阵的习尚”不仅导致自由农、隶农、奴隶渐趋合流,而且使豁免权扩大为领主权。这种新制度“愈渗入旧制度,旧制度的基础愈动摇。以前由国王和伯爵直接行使国家权力的方法,日益让位于一种间接的方法;……国家机器中最有势力的发动机--伯爵,不得不日益退居次要地位”,这种状况正是查理大帝造成的,“他在开头的时候,极力鼓励臣仆关系的扩张,直至独立的小自由人几乎完全消灭为止;但当他看到因此而削弱了他的权力时,他便企图通过国家的干涉重新恢复自己的权力。这在一个如此有魄力、如此威严的统治之下,在许多场合,是可能成功的,可是到了他的软弱无力的后继者统治的时候,在他帮助下造成的事实,以不可阻挡之势为自己开辟了道路。”[4](p.557)因此,如果说查理造成的领主制事实在他统治期间其发展有所限制的话,那么,他的软弱无力的后继者对领主制的蓬勃发展只能无可奈何了。这样,我们就不难看出,农奴制、世袭的采邑制、领主制,是一个相互有密切关系的有机体,三者从产生到占主导地位,具有漫长性和曲折性,是直到9世纪才确立的。
    奴隶制在5--9世纪的法兰克王国,是一种残余形式,并与日耳曼所有制、封建制长期并存,直到10-11世纪时彻底消失。[2](p.81)不过,奴隶制在5--9世纪的法兰克社会虽然只是一种残余形式,但在败坏日耳曼所有制方面,则起过不可忽视的作用。正如聂苏辛所分析的那样,“蛮族公社在西罗马奴隶制度崩溃的地区,受奴役过程比较快,而在没有发生综合的地区,如莱茵河以东、不列颠、斯堪得那维亚等地,则要慢一些”。[6](p.30)同时, 奴隶制对封建制的确立显然也起过阻碍作用,如奴隶制因素相对强的西哥特、东哥特等地,封建化的进程也比较晚。
    关于法兰克王国奴隶的处境等具体情况,《萨利克法典》和格雷戈里的《法兰克人史》中已有众所周知的描述,加之这些情况与本文的主题关系不太密切,故无赘述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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