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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世纪法兰克社会的过渡及其特点(4)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内蒙古大学学报:人文 甄修钰 参加讨论


    社会形态的变革,除经济基础的变革外,还必须有上层建筑方面的变革。正如恩格斯所说的,法兰克的“土地占有情况的变革,不能不影响到旧有的国家制度。它使国家制度发生了同样重大的变动,而这些变动又反过来影响土地占有关系。”[4](p.552)因此,本文有必要将5 --9世纪法兰克社会上层建筑方面的变革考察一下。
    从上层建筑来看,法兰克王国的王权、政治机构、军事制度、政治统治职能、财税制度,以及意识形态等方面的变革,同样表现为过渡性质。
    法兰克王国的王权,最初显然有限。国王抽签获得战利品,克洛维接受基督教的洗礼要得到人民允许。到6世纪, 洛塔尔的战士“扯破他的帐蓬,粗野地咒骂他,强迫他与萨克森人作战。”[11](p.155)6世纪末,希尔德贝特二世的部众还敢于反对国王与希尔佩里克修好,并对为国王出谋划策的埃吉迪乌斯主教进行攻击,使其“如此惊慌,就连一只靴子从脚上滑掉了”[11](pp.313-314)。此外,我们也知道,马尔克公社也是王权的基础。因此,这种王权还带有军事民主制遗风,或者说还有日耳曼因素。当然,王权也有罗马因素,如国王有权颁布法律,有权任命官吏,有权赏赐土地,公社不得阻止持国王证书的人迁入其领土。尤其是在加洛林王朝时,王权逐步成为政治生活中的核心。但西欧封建社会的上层建筑应当是马克思笔下的统治者的权利在诸子中分配,即领主权。而王权的强大与这种领主权是格格不入的。因此,上层建筑的变革有明显的曲折性,从如此威严的查理大帝到他的软弱无能的后继者,这种权力分配归根到底是由土地关系的变革引起的。
    在政治机构方面,最初国家机关和氏族制度的管理体系并存。地方机构还保留着法兰克人征服高卢之前原有的伯爵辖区和百户(若干百户组成一个伯爵辖区)的区划。百户还保留着原始公社自治权残余,百户仍定期召开全体自由人的民众会议(mallus),主要行使审判权,由百户长主持。在乡村公社中,自治权保留得更完整,有定期的村会,受理轻微的违法案件的法庭也存在。中央机构也保留着民众大会的残余,即每年一次的人民武装检阅--三月校场(campimartii)。[9](pp.116-117)上述制度充分反映了法兰克人管理组织原始性。当然,这种状况是在法兰克人居住的密集地区。而在高卢罗马居民占优势的地区,罗马的城市制度体系以及相应的公职人员在6世纪前仍局部保留着。[12](pp.119-120)尤其是在507年后成为法兰克王国组成部分的卢瓦尔河以南地区,罗马管理体系仍在较广泛的领域中保留着。6-7世纪时,增补的《萨利克法典》和墨洛温王朝的诏书证明,法兰克国家机关进一步发展了。[12](p.115)到查理大帝时,每年在王廷举行两次最有势力的大地主的会议。国王根据他们的意见颁布关于各种问题的命令(capitularia),在整个帝国推行。军事检阅虽保存,但性质已变,名称也改为“五月校场”,它已不是民军会议,而是国王封臣的大会。[9](pp.148-149) 对地方行政机关的控制是通过国王委派的巡按使,地方行政单位仍是伯爵辖区,但伯爵逐渐从《萨利克法典》中权力有限的格拉费奥(grafio)发展为拥有司法权和军事权的科麦斯(comes)了。[12](pp.119-120)到877年的凯尔西敕令时,伯爵职位世袭,成了日后“领主权的胚胎”[4](p.560)。这样的政治制度被恩格斯称为“贵族政治”[4](p.542)。从上可知,政治机构的变化也有一个过渡过程,即存在过军事民主制残余和罗马帝国政治机构的遗风,但在经济基础变革的影响下,“教会显贵亲身上阵的习尚”终于被综合成为新制度。
    在军事制度方面,法兰克人军队的骨干最初是民军,恩格斯称为自卫队,他们是武装的人民。无论是洛塔尔的战士,还是希尔德贝特二世的部众,都还有一定的民主权利。但随着封建关系的形成,军事制度开始发生变化。如果说先前服役的只是全权的自由人,那么,现在的自由佃农、科洛尼也开始编入军队,半自由人也开始参加军事远征。撒尼提乌姆(senitium)在民军中服役的情况可以看作是国王军事权力的加强和兵役性质变化的间接证据。[12](p.116)同时, 参加军事远征也不一定是在国王的公职人员率领下进行的,他可以由自己的领主指挥下去参加远征。[12](pp.155-156)这种新的军事制度的形成,无论是日耳曼因素中的亲兵制,还是罗马因素中庇护制下的私人武装,对其都有影响。当然,把二者综合起来则是由经济基础的变革推动的。
    在政治统治职能方面,法兰克王国最初的对外职能是侵略先前罗马帝国的领土和同族的领土来扩大自己的领地,这种职能直到加洛林帝国时基本如此。在对内职能方面,法兰克人成为高卢罗马的主人后,内部虽已出现阶级分化,但最初的社会矛盾显然不是法兰克贵族和自由人之间的矛盾,而是征服者与被征服者之间的矛盾,包括法兰克军事贵族与地方贵族的矛盾。随着自主地出现后所带来的经济关系的变化,尤其是长期的内外战争、瘟疫、饥荒等社会不稳定因素,征服者与被征服者的矛盾和军事贵族与地方贵族的矛盾已退居到次要地位。在6世纪初, 已出现法兰克人因痛恨捐税,用石头砸死帕尔特尼乌斯的事[11] ( pp.138-139)。此后,利摩日居民反对希尔佩里克国王的重税斗争、布尔日居民反对德西德里乌斯公爵的斗争、巴黎居民对法官奥多与地方官勾结征课重税的报复、香巴尼居民驱逐温特里奥公爵、昂热居民驱逐提奥杜尔夫伯爵、图卢兹居民惩罚肆意扰民的贡特拉姆军队等等。[11] (pp.244、312、352、404-405、413)到加洛林王朝时期, 也发生过受奴役的公社成员经常举行起义的事,以至在加洛林王朝的诏书中,反对人民群众起义的诏书占有突出的地位[6](pp.115-118)。这样, “在占领高卢时构成了全法兰克人中的普通的自由人等级消灭了,人民分裂为大土地占有主、臣仆和农奴--这就是查理为取得新罗马帝国所付出的代价。随着普通的自由人的消灭,旧的军事制度瓦解了,随着两者的消灭,王权也崩溃了。查理把他自身统治的唯一基础破坏了”。[4](p.563)这样,随着经济关系的变化,政治统治的职能被教会显贵瓜分了,两大对抗阶级逐步形成了,而《萨利克法典》中法兰克人和罗马人的差别也消失了。
    在财政税收制度方面,在高卢罗马居民占优势的地区,法兰克王国也保留了罗马的赋税制度,虽然形式简化了一些。土地税(tributum,census)起着主要作用,但也保留着人头税和实物税,征税是按财产的规模(土地、奴隶)来进行的, 这些财产规模被记录在税务册中(libri discriptionum,publici)[12](pp.114)。但在法兰克人居住密集的地区,法兰克人最初不纳税。在提乌德贝尔特时(534-548),赋税也由法兰克人承担了。[12](p.114)但也常常遭到反对, 以至征收者有时也蒙受损失。直到希尔德贝尔特国王时,即6世纪末, 才“命令改革税收制度,从而使国库在这方面的需求既不致让收税人员蒙受损失,也不致让为教会服役的任何人在履行纳税义务时蒙受损失”[11](p.508)。 到加洛林王朝时,赋税制度已发生了同经济关系相应的变化,以致加洛林王朝的诏书常常遣责伯爵和国王的其他代理人从居民那里非法征收苛捐杂税,并迫使自由人担负了有利于他们的赋役。[12](p.119)显然, 加洛林王朝这种现象是把国家大部分赋税和义务变为封建地租的开端,掌握在国家手中的赋税,是从加洛林王朝的手中开始落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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