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位平等和全体一致通过原则 部落联盟权力结构4个特征中的中间两个,谢维扬所谓“部落联盟会议的议事原则是全体一致通过”,以及“参加联盟的各部落保持各自的独立,相互间地位平等”,也不符合摩尔根与恩格斯关于国家产生前夕希腊人和罗马人社会权力结构的描述。 第一个,谢维扬认为是部落联盟在运作上的一个重要特征,“深刻反映了联盟组织原则上的平等性的因素。这种因素在联盟的特征中是本质性的”(注:谢维扬:《中国早期国家》,第128-129页。)。但是,我们在摩尔根的《古代社会》与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里,找不到任何有关国家产生前夕希腊人和罗马人以及“部分”日耳曼人社会的这一方面的例子。谢维扬本人也未给出任何有关国家产生前夕的人类社会这一方面的例子。因此,这一点谢维扬根本就不能用作他的部落联盟模式权力结构模型的特征之一,即便这个模式本身能够成立。 第二个特征的存在情况也大有值得商讨之处。首先是由于前面提到的我们另一篇文章证明的,摩尔根与恩格斯都认为,在国家产生前夕希腊人和罗马人的社会组织已经是“民族”而不是“部落联盟”,部落间的关系已经远较易洛魁人诸部落间的联系紧密,而非那样的保持各自的独立。其二,是由于,摩尔根和恩格斯虽然都认为,易洛魁人的联盟诸部落“相互间地位平等”,但这并非所有部落联盟的情况,比如摩尔根论述的阿兹特克联盟,各个部落间的关系就难以说是一种平等关系(注:摩尔根:《古代社会》,第120-148、187-215页;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92-93页。)。 总起来说,在一般概括性的理论中,摩尔根认为氏族制度的根本原则是平等自由,但在具体问题上,面对并不符合他那理论的事实,他有时也不得不表示承认,就如我们前面看到在讨论有关希腊酋长的世袭制问题时他所做的那样。 在部落联盟或民族中诸部落之间关系问题上,奇怪的是,摩尔根甚至未在理论上太重视独立平等问题,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对处于不同时期的联盟或民族的诸部落间关系加以分别论述。 在摩尔根笔下易洛魁联盟诸部落间关系是平等的,相互之间且保持独立,这一点谢维扬给予了很好的概括。这是处于野蛮时代低级阶段部落联盟的情况。 处于野蛮时代中级阶段的部落联盟,情况就并非完全如此。摩尔根在谈到阿兹特克联盟时说:“在一切有关地方行政自治方面,每一个部落都是独立自主的;但在一切有关进攻或防御的问题上,这三个部落对外却是一个整体。虽然每一个部落自有其酋长会议和最高军事酋长,但阿兹特克部的军事酋长则为全联盟部队的总司令。……阿兹特克部之获得最高军事指挥权,自然表明他们在三个部落建立联盟的条款时具有操纵的势力。”(注:摩尔根:《古代社会》,第193页。)我们这里不讨论摩尔根对阿兹特克社会性质判定的正确与否问题,但是有必要记住谢维扬指出过的,当代研究者多把阿兹特克称作国家(注:谢维扬:《中国早期国家》,第140页;霍奇:《阿兹特克城邦》(Mary G.Hodge,Aztec City-States),安·阿伯密歇根大学人类学博物馆1984年版;康拉德与德马雷斯特:《宗教与帝国:阿兹特克与印加扩张之动力研究》(Geoffrey W.Conrad and Arthur A.Demarest,Religion and Empire:The Dynamics of Aztec and Inca Expansionism),剑桥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11-83页;卡拉斯科:《阿兹特克帝国的领土结构》(Pedro Carrasco,"The Territorial Structure of the Aztec Empire"),见哈维主编:《墨西哥谷地的土地与政治》(H.R.Harvey,ed.,Land and Politics in the Valley of Mexico:A Two ThousandYear Perspective),阿尔布开克新墨西哥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93-112页;霍奇与史密斯主编:《阿兹特克王国的经济与政治》(Mary G.Hodge and Michael E.Smith, eds.,Economies and Polities in the Aztec Realm),纽约州立大学奥尔巴尼分校中美洲研究所1994年版。)。我们只是想指出,在摩尔根笔下,联盟诸部落之间的关系并非一定平等,而是某一部落可以“具有操纵的势力”的。 可见部落联盟的情况,在野蛮时代低级阶段与中级阶段是有差别的。摩尔根可以说明确地认识到了这一点。他告诉我们:“易洛魁人同阿兹特克人无疑地都曾有过同样的原始制度,而他们的现况相互对比之下,正显示了低级野蛮社会同中级野蛮社会之间的某些差异。”(注:摩尔根:《古代社会》,第196页。)这段话虽说并非针对两个时代部落联盟情况的差异而言,却是对之可以适用的。 当然,所谓阿兹特克联盟到底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联盟,它“是在阿兹特克部初步控制下的一个攻守同盟,还是各部成员力量均等地共同组成的一个联盟”,摩尔根对此并不能完全把握。并且,摩尔根承认,“看来阿兹特克联盟并没有一个由三部落主要酋长组成的联盟大会,以区别于每一个部落各自的会议”(注:摩尔根:《古代社会》,第205页。当然,阿兹特克人是否从来没有过“联盟大会”,当代研究者是有着不同看法的。比如,可参见乔治·瓦伦特:《阿兹特克文明》,朱伦、徐世澄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122-123页。)。没有代表“集体性质的权力点”的“联盟大会”,“全联盟的总司令”这个“个人性质的权力点”,自然无法向其负责。但是,这并不妨碍摩尔根把阿兹特克联盟称作“部落联盟”,并且是比易洛魁人的联盟“更进步的部落联盟”。与其说,摩尔根在这一点上犯了错误,毋宁认为,摩尔根的“部落联盟模型”本来就具有多种表现形式。 野蛮时代高级阶段的希腊人和罗马人,已经处于氏族制度的末期形态之中,“面临着文明始萌的一些因素的对垒”,因而在氏族与氏族之间,或者部落与部落之间,关系绝不会与易洛魁联盟中的情况一样。摩尔根在这方面也给后人留下了不少材料。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