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牍资料的公布,往往带来对战国秦汉史的全新认知。里耶秦简以确凿的证据,将前所未闻的秦洞庭郡展现给世人,就是其中一例。(注: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湖南龙山里耶战国-秦代古城一号井发掘简报》,《文物》2003年第1期。参见李学勤《初读里耶简牍》,《文物》2003年第1期。)与洞庭郡的明晰记载不同,里耶秦简与先前发表的张家山汉简,隐含着秦苍梧郡的线索。这是又一个古书失载的秦郡。本文试勾稽相关记载,证明秦苍梧郡的存在,并进而推定苍梧、洞庭二郡的境域及其由来。 一 里耶秦简J1:16:5正面和J1:16:6正面,与我们的论题有关。这两份文书内容略同,以下只迻录J1:16:5正面前面一段文字: 廿七年二月丙子朔庚寅,洞庭守礼谓县啬夫、卒史嘉、假卒史榖、属尉:令曰:“传送委输必先悉行城旦春、隶臣妾、居赀赎债。急事不可留,乃兴徭。”今洞庭兵输内史,及巴、南郡、苍梧输甲兵,当传者多。即传之,必先悉行乘城卒、隶臣妾、城旦舂、鬼薪白粲、居赀赎债、司寇、隐官、践更县者。田时也,不欲兴黔首…… 文书下达的时间是秦始皇二十七年(前220)。洞庭郡守礼根据令文,向属县和几位属吏下达关于“传”时动用劳役的指示。即在通常情形下不兴发黔首,以免影响农事。文书提到的“传”有两宗,即“洞庭兵输内史”和“巴、南郡、苍梧输甲兵”。这里苍梧同巴郡、南郡并列,而与洞庭处于一种对应的位置,在政区系统中应该属于相同层级,也当是一处秦郡(注:李学勤先生在《初读里耶简牍》中,将涉及诸郡的一句断读作:“今洞庭兵输内史及巴、南郡、苍梧,输甲兵当传者多。”理解为洞庭为内史和巴郡、南郡、苍梧生产、传送军械。在这种情形下,苍梧亦与巴郡、南郡并列,不影响对苍梧地位的基本判断。)。 传送委输之“传”,与传置之“传”有别。后者大致是一种邮驿系统,前者则应是一种转运形式。睡虎地秦简《封诊式·迁子》记云:“士伍咸阳在某里曰丙,坐父甲谒鋈其足,迁蜀边县,令终身毋得去迁所论之……今鋈丙足,令吏徒将传及恒书一封诣令史,可受代吏徒,以县次传诣成都。”(注: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155页。)所记徙边之人从咸阳出发,由途经各县交替押解,以至蜀郡。《史记·淮南衡山列传》记刘长事发被黜,流放至蜀郡严道邛邮,“于是乃遣淮南王,载以辎车,令县以次传。”刘长绝食而死,“上即令丞相、御史逮考诸县传送淮南王不发封馈侍者,皆弃市。”其逐县押运的方式与秦简所见略同。押解犯人动用的人数不会多。但若是转运粮草军备,则往往需要大量人手。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徭律》载:“发传送,县官车牛不足,令大夫以下有赀者,以赀共出车牛。及益,令其勿赀者与共出牛食、约、载具。”(注: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文物出版社,2001年,第188页。“及益”二字,原属上读。)透露出传送可能达到的规模。 在里耶秦简所记两宗传送之事中,“洞庭兵输内史”,即向关中地区输送洞庭郡所产兵械,要动用洞庭本郡劳力,易于理解;“巴、南郡、苍梧输甲兵”而涉及洞庭郡,也是与传送制度有关。秦洞庭郡境域不明。由其属县有迁陵(县治当即秦简所出的里耶古城)以及郡名洞庭来看(注:迁陵故城所在及其属于洞庭,参见李学勤《初读里耶简牍》。),其郡域的主要部分大概与通常所说的秦黔中郡相当,包含今湖南沅江、澧水流域,湖北清江流域以及四川黔江流域(注:本文所述秦郡域,参看谭其骧主编《中国历史地图集》第2册,地图出版社,1982年,第11-12页;谭其骧《秦郡界址考》,《长水集》上,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13-21页。);其东境则可能更为突出,进至洞庭湖沿岸。巴郡、南郡分别在西北和东北与其接壤,苍梧则大概在西南与之毗邻。这三地转运军备,都有可能通过洞庭之境,需要相关各县征发人手。如果苍梧属于简书列出、或者未曾说到的某郡辖下的一个县,自不可能在这样的场合出现。 二 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有关苍梧的资料见于《南郡卒史盖庐、挚田、假卒史瞗复攸等狱簿》这篇文书(注:《张家山汉墓竹简》,第63-66(图版)、223-225页(释文注释)。)。下面先摘录有关的文字,再作申说。 ……今复之。曰:“初视事,苍梧守灶、尉徒唯谓:‘利乡反,新黔首往击,去北当捕治者多,皆未得。其事甚害难,恐为败。’视狱留,以问狱史氏。氏曰:‘苍梧县反者,御史恒令南郡复。义等战死,新黔首恐,操其假兵匿山中,诱召稍来,皆摇恐畏,其大不安,又须南郡复者即来捕。义等将吏卒击反盗,弗先候视,为惊败,义等罪也。’上书言裁新黔首罪。它如书。”灶、徒唯曰:“教谓新黔首当捕者不得,勉力缮备;弗谓害难,恐为败。唯谓久矣,忘弗识。它如。”…… 这篇文书为汉人保存的秦代司法档案,是南郡官员对原攸县县令官员的复审记录。事件的时间在简书中有记载,为秦始皇二十七、二十八年,恰好与上述里耶秦简的年代相当。此前,利乡发生叛乱,官员征发民众前往镇压。结果一再失利,征发的民众也临阵脱逃。按律令规定,这些人的行为属于“儋乏不斗”,应处斩首。由于牵涉面宽,民心浮动,就任后,上书请求减省这些人的罪责(注:简文原作“上书言财新黔首罪”。财,整理小组读为“裁”,训为“制”。按读“裁”是,然训“制”则与语义不合。似当训为减免。《汉书·食货志上》“而裁其贾以招民”,颜注:“贾读曰价。裁谓减省之也。”),因与法令相左而致罪(注:对这篇文书的分析,可参见李学勤《〈奏谳书〉解说(下)》,《文物》1995年第3期;彭浩《谈〈奏谳书〉中秦代和东周时期的案例》,《文物》1995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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