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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拉丁美洲的封建主义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史学理论研究》 韩琦 参加讨论

殖民地时期拉丁美洲社会究竟是封建主义的还是资本主义的?这是国内外史学界颇有争议的问题。一种是传统的观点,认为拉美是封建主义的,这种封建主义是欧洲封建主义的移植:西班牙国王利用类似采邑制的委托监护制将被征服地区的土地和土地上的印第安人分配给殖民者,由此兴起了大庄园制,自给自足的大庄园盛行债役农制,是封建主义的基础。另一种是A.G.弗兰克的观点,他强调自欧洲征服起,拉美地区的经济就深深地卷入了资本主义世界市场,拉美社会早在16世纪就已成为资本主义的了。拉美地区从未经历过封建的或前资本主义的阶段。(注:A.G.弗兰克:《资本主义和拉丁美洲的不发达》,纽约1969年版,第Ⅻ-ⅫⅠ页;第238-240页。)近年来有些国内学者也强调拉美早期资本主义的发展水平。(注:郝名玮:《西班牙、葡萄牙美洲殖民地资本主义的产生、发展及其特征》,《史学理论研究》1994年第 1期;金计初:《拉美早期资本主义的探索》,《世界历史》1996年第 1期。)究竟应该怎样评价拉美早期资本主义的发展程度?笔者认为上述两种观点都有些走向极端。为了正确估价殖民地时期拉美的资本主义,有必要首先正确认识拉美的封建主义。
    封建主义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封建主义指公元9 世纪定型的西欧的封建领主制,国王作为最大的封建主以军事服役为条件,将土地按封建等级制层层向下分封,从而形成封建主和附庸的隶属关系。领地是世袭的,是连同居住在土地上的农民一起封赐的,农民成为不能离开土地的农奴或依附农民。领主是土地的法律上的所有者,同时在某种程度上又是农奴的法律上的所有者。领主一般是有世袭爵位的贵族,在自己领地内享有军事、司法、行政等权利,并拥有征收赋税和征发徭役的权利。
    广义的封建主义指封建制生产方式,即封建地主占有基本生产资料土地和不完全占有直按生产者农民(或农奴),地主通过地租形式占有农民(或农奴)的剩余劳动。另外的标志是代表地主阶级利益的君主专制统治制度,以及维护和加强封建剥削的神权政治(天主教会)。
    下面我们根据上述定义来考察一下拉美殖民地时期的封建主义。
    一、拉丁美洲的封建领主制
    拉美有没有封建领主制的因素?有,但是不是欧洲样板的简单移植?恐怕不是。史学界曾一度认为委托监护制是授予土地的制度,国内有些学者甚至将其译为大授地制,但这一观点近年来已经被否定。
    在西属拉美,从理论上讲,新大陆的土地归西班牙王室所有。土地所有制的主要来源是“赏赐的土地”(mercedes de tierra),这是论功行赏封赐给征服者和殖民者的,分配土地的原则与西班牙从阿拉伯人手中收复失地时对有功人员论功行赏的原则是一样的,这从土地面积的单位名称就可得到清楚的反映:功劳小的被分给一块“步兵份地”(peonias de tierra,约100英亩以上),功劳大的被分给一块“骑兵份地”(caballerias de tierra,约为前者的5倍)。据莱斯利。 辛普森估计,1540-1620年间,新西班牙总督辖区授予的骑兵份地为 12742块。这些土地虽为私人财产,但仅是土地使用权,而非罗马法所含有的那种土地绝对所有权。(注:莱斯利。 贝瑟尔主编:《剑桥拉丁美洲史》第2卷,经济管理出版社1997年版,第164-165页。)
    对西属美洲殖民地经济发展影响最大的制度也许是委托监护制。该制度的原型是西班牙国王为奖励在抗击摩尔人的“收复失地运动”中的有功之臣,而实行的一种分配被征服土地和土地上的摩尔人的制度,类似于西欧的采邑制。但这一制度移植到美洲后,为了适应当地的情况而被加以修改。在中部墨西哥和安第斯地区(原阿兹特克和印加帝国),有大量定居的土著农业人口,征服前就存在小区、村社、市镇、帝国的四级行政区划,有贵族。平民、依附民(仆役)、奴隶的等级差别,国王集军政、司法和宗教大权于一身,并有了一套完整的纳税制度和轮流抽调劳动力的制度。鉴于这种情况,委托监护制就被修改为:国王将某一地区一定数量的印第安人“委托”给有功的殖民者(发现者、征服者、平息叛乱者、殖民开拓者),由他“监护”,受委托者称为“监护主”,享有向印第安人征收贡税和征用其从事各种劳动的权利;同时,他负有保护印第安人并使之皈依天主教的义务;并依所监护的印第安人的数量向国王交纳一定比例的税。但是,监护权本身不含有土地所有权、司法权,印第安人名义上仍是国王的自由臣民,土著村社拥有自己的土地,村社内部事务仍由卡西克(酋长)管理。监护主实行一种对印第安人的间接殖民统治。监护权不能世袭,监护主死后须将监护权归还国王。从经济角度看,这仅是一种分配印第安人的制度,确切地说是授予监护主向印第安人征税和征用劳役的制度。(注:罗伯特。S. 张伯伦:《分派制-委托监护制的卡提斯尔背景》,载《美洲人类学和历史学》第25卷,1939年6月英文版,第23-53页; 拙文:《西属拉美历史上的委托监护制》,《史学月刊》1991年第4期。)
    因此,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讲,委托监护制不是封建领主制,但在实践中它一度成为变形的封建领主制。首先,监护主最初不需履行军事义务,但科尔特斯征服墨西哥后对监护主增加了保卫城市和监护区的义务,包括战时提供马匹、武器和军队。其次,最初的监护权是不能世袭的,但科尔特斯将它改为可以世袭。监护主们为争取监护权的世袭权而进行了不懈的斗争,1536年王室被迫颁布了《继承法》,正式批准监护权可传至第二代,1607年批准新西班牙总督辖区的监护权可延长至第四代。1629年批推秘鲁总督辖区的监护权延长至第三代。第三,由于欧洲传统的庇护制和防御概念的影响,监护制又保留了监护主对印第安人进行宗教教化的义务和为保卫城市和殖民地而提供马匹、军队的义务,并且早期的监护主的确实施了对印第安人的统治权,因此,监护主在心理上仍感到自己就是欧洲式的领主,他们倾向于把受其监护的土著村庄看作一个采邑,经常非法地对它们行使管辖权,并出卖和转让其监护证书。第四,虽说监护权不包括土地所有权,但监护主在分得监护权的同时,也通过市政会的“赏赐土地”得到了一部分土地权。法律规定分配给监护主的土地不能与划归他监护的土著居民在同一个地区,以免在印第安人土地上出现领主。但法律是一回事,实际是另一回事。监护主经常利用自己作为印第安人监护人的地位而谋取私利。
    委托监护制不再包含授予土地的内容,是西班牙国王出于对监护主权力膨胀的担心,和为了防止“收复失地运动”后期封建割据的历史在美洲重演而做得修改。但殖民者是带着欧洲领主制的观念来到新大陆的,监护主们的目的不仅是要控制印第安人,而且要使自己变成永久贵族,控制整个殖民地。国王清醒地看到了这种对王权统治的潜在威胁,因此。他于1542年颁布了旨在废除委托监护制的《新法律》,结果遭到了监护主和宗教团体的强烈反对,国王不得不作出一定的让步,待局势稍微缓和后,又于1549年宣布取消监护制下的印第安人劳役,禁止以劳役代替贡税。1554年后又加强了官方对贡税的估价工作,将以前以村社为单位集体纳税改为缴人头税,贡税项目由原来的实物改为货币和实物两大类,并对贡税额作了明确规定,从而限制了监护主滥收贡税。后来,印第安人口的急剧下降大大减少了监护主的收税额,而印第安人地方长官辖区制的建立又进一步剥夺了监护主的管辖权,这样,尽管监护权是可以世袭的,但它在16世纪中期以后只是一种单纯的恩俸形式了,1720年国王下令正式废除委托监护制,此时它在拉美大陆中心地区已名存实亡。
    与封建领主制相关的是贵族称号。在哈布斯堡王朝时期,国王尽一切可能避免向殖民者授予贵族称号,早期殖民者中仅科尔特斯和皮萨罗取得了侯爵称号,后来阿兹特克国王蒙特苏马的后裔因放弃“墨西哥帝国”的权利而获得伯爵称号,秘鲁印加国王的后裔也以同样的办法获得了伯爵称号。1700年以后,波旁王朝将卖官鬻爵当作系统的政策加以推行,不少有钱的大庄园主、矿主、商人和官吏买到了贵族称号,但国王从未授予公爵的称号(即贵族等级中最高的称号),而且贵族享有的特权很少,其流于形式,仅限于一些礼仪场合的出席权利。
    长子继承制是另一种封建象征,通过这种制度,一个家庭的城乡财产可以成为不可分割的,并由长子继承代代相传。美洲的第一例长子继承权是1498年哥伦布经国王特许为其长子制定的,其中包括从其舰队司令、总督和地方长官职务中产生的权利、什一税和年金。但后来因对君主不敬罪而被国王剥夺。新西班牙的第一例长子继承权是1535年科尔特斯为其长子建立的。到殖民地末期约有1000多个长子继承权得以确立(注:莱斯利·贝瑟尔主编,前引书,第188页。 )但这些长子继承权大多都是18世纪有钱人通过购买贵族头衔和土地而建立起来的。在秘鲁总督辖区长子继承地产的事例较少,因买卖而改变土地所有权的现象更多见。(注:莱斯利·贝瑟尔主编,前引书,第195、201页。)
    因此,总的来说,在西属拉美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封建主义。在葡属巴西,是否存在严格意义上的封建主义呢?
    葡萄牙开拓巴西之初实行的是“分封制度”。大约在1534-1536年间,巴西沿海地区的土地被授予12个享有特权的将军(captain), 他们接受了15个将军辖区(captaincy, 其中有三个将军各得到两个辖区)。各辖区作为世袭领地分封给将军。这样一来,辖区也就成了独特的向王室纳贡的封建采邑。
    但事实很快就证明了分封制度的破产。移民中大多数人是破了产的葡萄牙小贵族,他们到殖民地并不是为了从事劳动,而是想发财致富。结果出现了有地无人种的局面,辖区建立了20年,移民的人数还不足3000人。(注:同苏联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前引书,第22页。)仅有10个辖区有居民,其中3个完全失败了,5个曾一度获得有限的成功,但很快走了下坡路,只有两个可称作是真正的成功(伯南布哥和巴伊亚)。1548年葡王改变了初衷,在巴西设立了总督,由王室政府管辖整个殖民地。一些辖区被王室收回接管,领主的人数减少了,他们的特权也被逐步缩小,到17世纪,他们的权力只限于财政领域,而到18世纪中期葡萄牙首相庞巴尔改革时,剥夺了最后几个封建领主的世袭爵位,没收其封地交贸易垄断公司开发,分封制度的残余便完全消失了。
    因此,如果说葡属巴西曾存在过严格意义上的封建主义的话,那么由于巴西有地无人的实际情况,这种封建主义也是短命的。
    由上可见,拉美的封建主义不是欧洲样板的简单移植,领主制在拉美发生了变形,并且没有维持多久。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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