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地说,它们是为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制度构造了人们在政治、社会和经济方面发生交换的激励结构,制度变迁则决定了社会演进的方式,因此,它是理解历史变迁的关键。”(注:道格拉斯·C·诺思:《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1页。)19世纪初拉丁美洲各国独立后,并没有像美国那样很快出现经济起飞,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却由于殖民制度遗产的拖累,至今仍属于发展中国家。究其根源,西班牙和葡萄牙在长达300多年的殖民统治过程中所建立的殖民制度对拉丁美洲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和深远的影响。本文试图对西、葡在拉美建立的重要殖民制度及其遗产做一初步探讨。 一重商主义制度 所谓重商主义制度是受重商主义理论影响的贸易垄断制度。在征服美洲时期,欧洲正盛行重商主义的经济理论。该理论的早期表现形式是重金主义,即认为“财富就是货币”,一国积累的金银等贵金属越多就越富有,为了获取更多的贵金属,国家应该禁止贵金属外流,实行奖出限入的贸易保护和贸易垄断政策,而殖民地必须为宗主国提供原料,并为宗主国的制成品提供市场。于是西班牙王室在这种理论的影响下对殖民地实行了日臻完善的贸易垄断制度。典型的西班牙贸易垄断制度盛行于16世纪30年代至1778年,具体内容包括:(1)创设贸易署,专管宗主国和殖民地之间的贸易事宜。(2)确立特许港口。为了便于控制贸易和征得各种税收,国王把通商限制在西班牙的塞维利亚港(1717年改为加的斯港)和美洲的韦拉克鲁斯、卡塔赫纳、波托贝洛、哈瓦那等少数几个特许港口。(3)建立“双船队制”,实行军事护航。即由指定的每年两支商船队负责对美洲的贸易,船队按规定时间和路线往返美洲,并有大型舰队护航。(4)禁止外商参与西属美洲贸易,严禁将非西班牙产品直接运进西属美洲。在西班牙王室颁布的《西印度法》中,禁止外国人参与殖民地贸易的法律条款就有37条之多,其中一条规定:凡与外国人通商的西班牙人一律判处死刑并没收其全部财产。(5)限制和禁止西属美洲各地区之间进行贸易。 1580-1640年葡萄牙与西班牙合并期间,西班牙的贸易垄断制度也推广至葡属巴西。葡萄牙脱离西班牙后,仍继续奉行贸易垄断政策。 这种制度的实施实际上等于西、葡王室建立了一个垄断公司,在垄断公司控制下,拉美在经济上只是宗主国的附庸,处于次要地位,殖民地为母国提供必要的矿产品和其他原料,却不能根据自己的需要发展经济和开发资源。 在西属美洲,西班牙王室官员于16世纪中叶在墨西哥和秘鲁建立起了巨大的白银采矿业,从而使所有其他经济活动都从属于矿业中心。为了满足矿业和城市中心的需求,农业和畜牧业也随之发展起来,到17世纪,大庄园就作为农业地区的主要经济形式出现了。由于制造业的发展意味着与有势力的商业垄断者发生竞争,因此,拉美建立制造业的尝试受到商人和殖民当局的严格限制。虽然18世纪波旁王朝的贸易改革,特别是1778年《自由贸易法》颁布之后,对殖民地经济发展的限制有所放松,但殖民地从根本上说并没有摆脱为出口贵金属服务的单一的农矿业经济结构。 在葡属巴西,由于最初没有发现贵金属矿藏,于是以发展出口农业经济为主,先后经历了“巴西红木周期”、“蔗糖周期”,从16世纪中叶到17世纪中叶,巴西曾经是世界上最大的产糖国。1693年在米纳斯地区发现了黄金富矿后,巴西进入了“黄金周期”。巴西红木、食糖、黄金、钻石这些能在欧洲市场上牟取暴利的单一产品,相继成为葡萄牙国库的重要财源,支撑着庞大的殖民帝国。但对巴西来说,生产周期在国内不同的区域形成经济岛屿,它们彼此隔绝,结果只是分散的殖民开拓,无助于全国经济一体化形成(注:斯·罗博克:《巴西经济发展研究》,上海译文出版社,1980年,29页;但富尔塔多认为,巴西殖民开拓的第二阶段,即18世纪黄金和钻石周期的出现,有利于欧洲移民的迅速增加和一个联系国内各地区的市场的形成。参见塞尔索·富尔塔多《拉丁美洲经济的发展》,上海译文出版社,1981年,22页。)。 重商主义制度最主要的遗产是单一产品制和对“中心”国家的依附。殖民者通过各种强制性劳动制度剥削和压榨印第安人和黑人,发展了采矿业以及为采矿业服务的农牧业,并聚敛了大量的财富。这些财富最终以贵金属的形式通过贸易和各种税收源源不断地输入宗主国。据统计,在300多年的殖民地统治期间,总计约有259万公斤的黄金、1亿公斤的白银被输入到宗主国,但殖民地本身的经济却未得到有效的发展。独立以后,新的民族国家发展工业化的企图受到了人均收入水平低,市场需求规模狭小;资本积累困难;金融机构短缺,资金融通不便;交通不畅,运输成本太高;外国廉价商品的冲击等等的障碍。为了保持国际收支平衡,拉美国家不得不重新回到利用廉价的生产要素(劳动和资本)出口初级产品,换取外汇,进口工业品的传统道路(注:Stanley J.Stein and Barbara H.Stein,The Colonial Heritage of Latin America,New York,1970,pp.134-135.)。从19世纪40年代开始,拉美国家逐渐形成了3种类型的初级产品出口:温带农产品出口,热带农产品出口,矿产品出口(注:塞尔索·富尔塔多:《拉丁美洲经济的发展》,38页。)。从而形成了单一产品制,亦即使整个国家的经济依赖于某一种或两种供出口的农矿产品。它的有害影响是使实行这种制度的国家的经济受世界市场价格波动的左右,在周期性经济危机中,遭受到特别严重的打击。同时,由于过分重视出口品生产,结果忽视了国内市场的发展。另外,单一产品制开发拉美资源的资本主要来自英、美等国,从而加强了对外国资本的依赖(注:肖夏娜·B·坦塞:《拉丁美洲的经济民族主义》,商务印书馆,1980年,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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